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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主要研究的问题包括:(1)金融资产证券化与保险风险证券化的运作机制及风险有无不同?(2)从巨灾债券的运行机制出发,分析巨灾债券的风险,深入讨论了金融市场系统性风险与巨灾债券的相关性。(3)分析巨灾债券发起人及特殊目的机构的监管制度。在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框架下讨论巨灾债券的监管,着重研究巨灾债券发起人风险转移的确认,并提出完善资本监管的建议。(4)鉴于巨灾债券风险评估的复杂性,如何完善监管制度,以控制巨灾债券投资的风险?(5)结合后金融危机时代的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改革,检视监管部门已经或将要出台的监管规范,并提出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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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王飞,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博士。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期货及衍生品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在《人民法院报》、《检察日报》、《人民司法》、《法律适用》等报纸刊物上发表多篇公司法、金融法领域文章。曾在上海法院、检察院系统从事民商事审判及金融检察工作十余年。目前从事资产管理领域法律与风险管理工作。
作者邮箱:judge201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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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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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
一、选题背景、目的和意义
二、术语界定与文献综述
三、本书结构及研究方法
四、本书主要创新及不足
第一章巨灾债券的发展及其风险控制的必
要性
第一节境外巨灾债券市场的产生与发展
一、巨灾债券市场的发展状况
二、巨灾债券产生与发展的动因
三、巨灾债券市场发展的阻碍因素
第二节我国巨灾债券发展的必要性与可能性
一、我国巨灾债券发展的必要性
二、引入巨灾债券的现实条件
第三节控制巨灾债券风险的必要性
一、巨灾债券风险的复杂性
二、运用法律控制巨灾债券风险对我国的特殊
必要性
第二章巨灾债券风险之厘定
第一节巨灾债券的运行机制
一、巨灾债券与传统证券的区别
二、巨灾债券的运作流程
三、巨灾债券与资产证券化运作机制的比较
第二节金融市场系统性风险与巨灾债券的相关性
一、保险业系统性风险分析
二、巨灾债券对系统性风险的影响
第三节巨灾债券基差风险
一、基差风险的来源
二、基差风险的评估
三、基差风险对偿付能力的影响
第四节巨灾债券信用风险
一、巨灾债券信用风险的产生
二、重大金融损失事件与教训
第五节巨灾债券法律风险
一、巨灾债券法律风险的界定
二、巨灾债券法律风险的产生
第三章巨灾债券发起人风险的法律控制
第一节巴塞尔协议对保险风险证券化监管的启示
一、巴塞尔协议与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标准的比较
二、巴塞尔委员会证券化监管的实践与启示
第二节保险风险转移工具的监管变革与中国实践
一、欧盟风险转移工具的监管变革
二、国际保险监管核心原则中的风险转移工具
三、我国偿付能力监管体系中的风险转移工具
第三节巨灾债券发起人保险风险缓释的认定
一、再保险合同的认定
二、保险风险转移显著性的判定方法
第四章巨灾债券特殊目的机构风险的法律控制
第一节再保险创新对再保险监管的影响
一、再保险监管的现状及趋势
二、巨灾债券特殊目的机构的监管权归属
三、巨灾债券对再保险监管改革的需求
第二节巨灾债券特殊目的机构的立法
一、境外巨灾债券特殊目的机构法制的发展
二、特殊目的再保险人的监管要点
第三节巨灾债券特殊目的机构的破产隔离
一、栅栏原则
二、破产隔离机制中的资产转移
三、破产隔离机制中特殊目的机构的构造
第五章巨灾债券投资者风险的法律控制
第一节巨灾债券信息披露制度
一、巨灾债券信息披露与传统证券信息披露的区别
二、巨灾债券信息披露的监管要求
第二节巨灾债券销售的适当性要求
一、复杂金融产品销售的适当性要求
二、证券投资者适当性规则对巨灾债券的适用
第三节保险机构投资者巨灾债券投资的风险控制
一、保险资金投资巨灾债券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影响
二、保险机构投资者巨灾债券投资的监管要求
结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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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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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一节中,要求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巨灾债券就是巨灾保险的有力工具,它通过发行债券的方式将巨灾风险向另一方转移,在巨灾保险事故发生时用所募集的资金支付保险赔款。巨灾保险和巨灾债券是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结果。
巨灾债券作为新型金融工具,虽然只有近二十年的发展期,但已迅速成为全球巨灾保险市场的重要工具之一,这也说明了其存在、发展的合理性和必要性。2015年7月,中国第一只以地震风险为保障对象的巨灾债券在境外市场成功发行。此次巨灾债券的成功发行,对于我国保险业乃至金融市场发展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2015年10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印发的《进一步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开放创新试点,加快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方案》(即自贸区金融改革新40条)提出,要依托金融要素市场研究巨灾债券试点。目前, 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巨灾债券的关注重点, 已经从是否有必要推出巨灾债券的争论,转为如何完善我国巨灾债券的相关制度设计。
巨灾债券作为新型结构融资产品, 既有一般结构融资产品所具有的共同风险, 又有自身的特殊风险。如何做好巨灾债券的风险控制, 是关系巨灾债券能否在我国顺利发展的重要因素。中国保监会于2014年11月公布《保险公司资本补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保单责任证券化产品可以作为资本补充工具, 保险公司可以直接发行或通过设立特殊目的实体发行巨灾证券化产品。据此规定,我国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发行巨灾债券补充资本,转移承保风险。目前,监管部门已着手对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产品的发行搭建监管框架,但如何为我国今后巨灾债券运行提供全面有效的制度支持,还需要在理论及应用上深入研究。
王飞博士的著作就是保险风险证券化监管法律制度研究的一项成果,也填补了国内系统研究巨灾债券法律制度的空白。本书主要研究的问题包括:(1)金融资产证券化与保险风险证券化的运作机制及风险有无不同?(2)从巨灾债券的运行机制出发,分析巨灾债券的风险,深入讨论了金融市场系统性风险与巨灾债券的相关性。(3)分析巨灾债券发起人及特殊目的机构的监管制度。在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框架下讨论巨灾债券的监管,着重研究巨灾债券发起人风险转移的确认,并提出完善资本监管的建议。(4)鉴于巨灾债券风险评估的复杂性,如何完善监管制度,以控制巨灾债券投资的风险?(5)结合后金融危机时代的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改革,检视监管部门已经或将要出台的监管规范,并提出意见建议。尽管书中有一些观点和结论还值得商榷与讨论,论证的技术和方法也有需要改进与完善之处,但相信一些内容对巨灾债券的立法与市场实践会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王飞是我指导的经济法专业博士生,他热爱金融市场法治事业,勤于观察新事物,也能沉下心深入研究问题。希望王飞能够继续将理论与实践结合,为国家金融法治建设做出更多贡献。
是为序!
吴弘
2016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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