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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美国法律故事:辛普森何以逍遥法外?

書城自編碼: 2884616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外国法律与港澳台法律
作者: [美] 文森特?布廖西[Vincent Bugliosi]
國際書號(ISBN): 9787208138612
出版社: 上海人民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6-07-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336/346000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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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辛普森案轰动世界,至今为人津津乐道。本书作者文森特布廖西为美国著名刑事辩护律师,曾任美国洛杉矶县地区检察官,被称为迄今为止*好的检察官、典型的检察官。他也是一名成功的畅销书作者,数部真实犯罪小说荣登《纽约时报》销售排行榜。本书视角独特,不落窠臼,过去多数人认为,辛普森能脱罪,是由于他聘请的辩护律师团队堪称梦之队,警方程序失误、证据失效,陪审团偏袒辛普森,本书首次从检方的角度审视这起案件,进而探寻控诉失败的原因。
內容簡介:
1994年6月12日晚上,妮克尔布朗辛普森及其男友罗纳德高曼在妮克尔家中遇害,妮克尔的前夫、前美式橄榄球运动员辛普森O.J. Simpson被认为是最大的嫌疑人,检察官对他提起了谋杀指控。1995年1月起,辛普森案由日裔法官伊藤主审,庭审历时九个月。此案轰动一时,被称为世纪审判,最终陪审团裁定辛普森无罪,引起美国社会一片哗然:所有人都认为就是辛普森杀害了妮克尔布朗辛普森和罗纳德高曼,为什么最终会无罪释放?
美国前检察官、著名刑事辩护律师文森特布廖西(Vincent Bugliosi)所著《美国法律故事:辛普森何以逍遥法外?》精辟地分析了辛普森脱罪的原因:陪审团受不良信息影响,辩方律师打种族牌,检察官在指控和总结陈词阶段表现得无能。
關於作者:
文森特布廖西(Vincent Bugliosi),曾任美国洛杉矶县地区检察官。在他检控的106个重罪的陪审团审判中,有105个获得了成功,其中21个谋杀定罪无一负例。他被称为一个迄今为止最好的检察官、典型的检察官。除了在法律领域获得赞誉外,他在写作领域也取得了较大的成功,他是一名成功的畅销书作者,数部真实犯罪小说荣登纽约时报精装排行榜。最著名的案件查尔斯曼森案件,成为了他的经典之作Helter Skelter的基础,该书是出版历史上卖得最好的真实犯罪小说。
目錄
译者序 1

编辑的话 1

作者自序 1

第一章 案件信息弥散 1

第二章 管辖法院的变更:案件移送至市区法院 29

第三章 司法错误:伊藤法官允许辩方打种族牌 38

第四章 审判:控方难以置信地出现失误 64

第五章 总结陈词:代表人民的呼声微弱 122

余论 201
辛普森被判无罪是不是意味着辩护律师就可以被称作梦之队? 201
上帝,你在哪儿? 218
辛普森案判决的根源 223
完善警察暴力治理的拙见 230
洛杉矶警察局不称职? 234
不合理怀疑 236
媒体的作用 237
我会为辛普森辩护吗? 240
黑人对辛普森的支持及其后果 243
从罗德尼金案和辛普森案审视美国陪审团制度 246
辛普森的命运 252

附录一 凶案发生后第二天辛普森的讯问笔录完整版 261

附录二 辛普森的诀别信 279

附录三 血液证据分析 282

索引 291
內容試閱
一年多以来,我一直努力远离辛普森案件。当写这本书时,我对自己说:我又回来了。海斯曼奖杯获得者、奥运会火炬手,被数百万美国人敬仰的O.J.辛普森,让人无比震惊且又难以置信的是,他可能杀害了两人。一旦放下这种怀疑,便发现自己对案件本身毫无兴趣。当然,我也极其关注判决结果,如若辛普森作证,我对交叉询问会感兴趣。除此以外,这起案件并未引起我的兴致。原因非常简单:当你已对案件(或任何事)的结果了若指掌,如何能够对其保持经久不衰的关注?辛普森确实杀了人。他们只是在审判中耍了花招,而我对花招本身兴趣不大。
罗德尼金(Rodney King)案的情况也是如此。法院电视台主持人史蒂芬布里尔(Stephen Brill)打电话邀请我评论西米谷(Simi Valley)的初审时,由于我对此案兴趣索然,所以借口忙于其他事务(当然我的确业务繁忙)拒绝了邀请。在社会学上,此案不容忽视,但是,我们已经对结果一清二楚。影像已经记录下了犯罪过程。邓缅威廉(Damian Williams)案也同样如此。在西米谷法院作出无罪判决以后,洛杉矶中西部发生了骚乱,罪犯在电影院被捕。在梅内德斯案件中,两兄弟承认弑父弑母。这有什么令人惊奇之处吗?我们已经掌握了结果。在刑事案件中,唯一让我兴致盎然的是真凶谜案,我关注的是谜案本身,而不是凶手的真实身份。但是辛普森案并无谜团。任何称辛普森案为疑案、辛普森可能清白无辜的人,他们要么就是虚伪至极委婉地表明自己在说谎,要么就是智商有缺陷,抑或未关注证据。据我所知,没有第四种可能。
然而,有些媒体将此案报道为真凶谜案。更为离谱的是,有一位全国性报纸撰稿人将其称作当今最大的真凶谜案。真正的谜案是:一个智商比室内温度高不了多少的人,竟然能够为全国性报纸撰稿。恐怕问题不在于智商,而在于缺乏常识。我在日常生活中不断地发现一个现象智商和常识没有必然联系,智商也不能代表常识。
有些记者称此案为经典悬疑案件,这只是谜案的另一种表达。但是,我们已经确知悬疑案件为何物:现有的证据指向四个、五个甚至六个嫌疑对象,随之而来的问题是:究竟谁是真凶?但辛普森案件的证据并非如此,所有的证据都指向唯一的嫌疑人O.J.辛普森,而非有些人认为的另有其人。虽然生活中的真相扑朔迷离,但辛普森案绝非如此。
很少会有记者对针对辛普森的指控全部基于间接证据这一观点持有异议,这个观点暗示着案件本身就不是压倒性的。记者们之所以会如此解读,是因为即使他们的工作是增进对真相的了解,但是他们对间接证据的性质和效力的理解却并不强于街头路人。大众的错误观念将间接证据和证明力不足联系在一起,但事实并非如此。不同的间接证据,情况迥异。像辛普森案,控方举证的实物证据、科学证据都指向辛普森,证明力已经足够。
真正的间接证据案件委实难审理,不仅没有目击证人,而且没有其他证人证言。举世闻名的难审案件有直接证据但是没有子弹、没有血迹、没有毛发、没有精斑,也没有皮屑。实际上没有任何实物证据,如衣服、玻璃将被告人和犯罪联系在一起。这才是经典的间接证据案件,在这种案件中,必须将不起眼的事实,例如一次不当言论、可疑的银行交易、巧妙地阻碍侦查行为,与其他的情况叠加在一起,直至最终证明嫌疑人有罪。但辛普森案的情况完全不同:O.J.辛普森可能已经明确表明自己杀害了两名受害人。换言之,这起案件仅仅是表面上的间接证据案件。
我远离此案的另一个原因是,我正努力完成关于美国历史上最重要的谋杀案肯尼迪总统遇刺案的一本书。同时,我于1991年出版的另一本书《美国毒品:成功案件》正在修订中,今年将会出版,名称为《美国打击毒品日趋严重》。我将毒品视为美国面临的最为严重的问题,这本书也是我的扛鼎之作。当媒体邀请我出镜时,我不得不在出席和拒绝之间作出选择。出席就会挤压原本就不充裕的几个小时的宝贵时间,然而拒绝邀请很难让人愉悦,但我还是推掉了百分之九十五的邀请。出于礼节,即便是拒绝邀请这件事,也耗费了我大量的时间。因为我不仅要拒绝电视台的邀请,还要拒绝全国各地的电台和报纸的邀请。
虽然我已尽力,但也只是部分地远离辛普森案件。脱口秀主持人和记者们会孜孜不倦地邀请,因而我偶尔也会去电视台担任嘉宾。每次都对自己说这是最后一次,但还是会不时地接受新的邀请。我从来不会毫无准备地担任嘉宾,因而必须对案件烂熟于心,并保持与时俱进。
由于我撰写过有关真实犯罪的书籍,在辛普森案审理时,许多人建议我以此案为题材来撰写作品。对此,我一如既往地坚决回绝。在令人愤恨的判决作出数周之后,编辑斯达林劳伦斯打电话邀请我撰写一本书,内容是如果由我担任主诉检察官,我将如何控诉,并将书名定为《重审辛普森案》,这让我产生了一丝兴趣。这个建议多少让我心动,因为我知道初审的控诉并不完美。除了其他的事项,我还可以举出比初审中更多的有罪证据,我将会设计交叉询问证人的方法,诘问他们的证言。不过我并不想无中生有,虚构内容。而我本人也忙于其他书籍的写作,实在无法再投入到第三本书的写作中。
但是编辑跟媒体一样,仍然孜孜不倦地游说我。一周以后,编辑又打电话建议我不用全方位地写作,可以切入更小的视角:为何对辛普森的指控以失败告终?本书内容可以简短,主要是从个人角度与读者探讨,将我在媒体上有关此案的采访扩展开来,而不是像本人以往的著作一样,详细深入地探讨真实的犯罪案件,将时间、人名、事件都详尽地写出来。由于关于毒品著作的修订版即将付梓出版,而我也很自信地知悉辛普森案件败诉的原因,因此我决定撰写本书。
读者应当了解,这本书并非旨在详细地重述审判的事实、观点或证据(虽然数量巨大)。我认为之所以读者对此案兴趣浓厚,是因为在阅读本书之前对案件已经有所了解。如果可以用一到十级来衡量凶手的残忍和可憎,那么本案中的凶手可以被评定为十级。第一位到达现场的洛杉矶资深警察曾这样说道:这是我这辈子见过的最血腥的现场!妮克尔布朗辛普森(Nicole Brown Simpson)如胎儿般横躺在地上,罗纳德高曼(Ron Goldman)则跌倒在数英尺之外的血泊中,他们的衣服都浸满了鲜血。1994年6月14日的尸检报告显示,妮克尔的脖子和头部被捅了七刀。致命伤是脖子上从左往右长达5.5英尺的伤口,此伤口割断了她左右两根动脉,事实上,也切断了左侧静脉。刀子插入了右侧静脉,深入颈部第三根脊椎骨达四分之一英寸。据报道,她的脖子几乎被切断,伤口宽度达到2.5英寸,喉咙和脊椎都已暴露出来。高曼的头部、脸部、脖子、胸部、腹部和左腿被刺了30刀。他的致命伤是颈内静脉被割断以及胸腹部被刺后产生的胸腔和腹腔出血。两名死者手上都有为了避开致命伤害导致的防御性伤口。
我们知道(虽然难以置信),残酷杀死两人、犯下如此累累罪行之人,正闲庭信步,面带笑容地享受生活。这一切是如何发生的?这就是本书的内容。
本书阐明了辛普森案败诉的五个原因。这五个原因可以被进一步归纳为两条:史上最糟糕的陪审团和控诉方。事实上,即便陪审团如此糟糕,如果控方有优异的表现而非差强人意的表现(第四章和第五章探讨这一点),判决结果很可能会截然不同(不要忘记,即便控方的表现如此糟糕,陪审团在表决开始的一个小时内,一名白人陪审员和一名黑人陪审员都作了有罪表决。在控方表现差强人意的情况下,都能得到10比2的表决结果。可以想象,如果控方的表现是加利福尼亚人民本应得到的优异表现,结果会如何。我确信陪审团会作出有罪判决,或者是一个绝对少数的悬疑判决)。我在见过陪审员或者是听过、阅读过他们发言之前,就是这么认为的。在听完审判以后记者对陪审员的采访,并且阅读了三名陪审员共同撰写的书籍之后,我的这种判断再次得到强化。从他们身上,我丝毫没有感受到他们并不关心辛普森是否有罪,也没有感觉到他们在陪审员室的意识是即便辛普森有罪,我们还是喜欢他,所以要宽恕他的两桩谋杀案,或即便辛普森有罪,但黑人遭到白人的歧视长达数个世纪之久,因此我们要让白人赎罪,放过辛普森。我从来不(哪怕一秒钟)相信上面的说法。
但是,我所见到的是:(1)陪审员的知识水平不高;(2)很有可能从一开始,他们就未能保持中立,而是偏向辛普森。即便有上述两个障碍,只要控方能够合理指控,作精彩的总结陈词,也能突破这些障碍,让陪审团认定辛普森有罪。事实上,诸如辛普森案般糟糕的陪审团,是一名合格的检察官时不时地需要克服的障碍。这个陪审团并非我们所认为的那样铁板一块。在审判结束以后的采访中,基本上他们所有人都能清晰表达观点,其中两人还有大学文凭。只有一种陪审员是无法说服的:已经下定决心,即使辛普森确定无疑地有罪,他也要放过辛普森。但是,十二名陪审员中出现一个蛮横无理、显失公平的陪审员已经是极端事件,十二名陪审员都是这样的人就更不可能发生了。处心积虑地故意放过杀害两人的杀人犯,只有恶人才能做得出。我不相信十二名陪审员都是恶人。如果这起案件的控诉合理,不仅可能会作出有罪判决,最终形成悬而未决陪审团也是有可能的。
大部分美国人(至少是没有阅读过本书的人)都存在认识误区,认为本案的控诉工作优异,仅仅是陪审团的过错导致了对辛普森的无罪判决。本案的两名主诉检察官之一,克里斯达登(Chris Darden)在他的《身处耻辱》(In Contempt)一书中,将这些事情固定。《身处耻辱》一书只不过是一个部分,而第一部分应当是辛普森案为何会败诉。虽然《身处耻辱》的内容要点非常讽刺,一看便知道内容虚假,但是没有人直接对达登提出挑战。在这本书中,达登说自一开始他迈入法庭,看到陪审团,他从陪审员的眼中读出了报复的眼神,他就知道了无罪判决的结果。自一开始,他于1996年3月15日告诉芭芭拉沃尔特(Barbara Walter),我一见到陪审团,就知道让辛普森定罪伏法的机会渺茫。
因此,达登具有异乎常人的直觉(我们将在本书中证明他的直觉是多么地极端),他从辛普森案的陪审团团长一名亲切正直的女士的眼中,看到了让杀害两人的罪犯逍遥法外的情绪。但达登是否从另外一名陪审员在伯班克(Burbank)的一家保险公司工作的22岁的年轻白人女性的眼中看到了同样的情绪?除非达登健忘,他应当记得这名白人女陪审员也作出了无罪表决。
但是,达登谈及需要报复之时,他主要是指陪审团中黑人占多数。达登如此贬低和他本人种族相同的陪审员,并且用如此多的言辞来抨击他们,认为他们为了报复(白人),故意违反了以证据为基础作出判决的宣誓,蓄意放过杀害两人的辛普森。达登的这种做法本身就应当受到谴责!在连他本人都不相信的情况下,这种做法就变得可憎了。他只是用陪审团作为他和玛西娅克拉克(Marcia Clark)无能表现的替罪羊。辛普森案的指控小组(prosecution team)共有二十五名检察官,在撰写本书之时,我访谈了其中的八九个人。其中一名检察官告诉我:克里斯达登在他的书中怎么能够那样讲?在他加入指控小组之时,陪审员已经选定,他还是像我们所有人一样,对指控辛普森抱有信心。在《身处耻辱》的第四部分的第1页,达登表达了他的感受。他引用了自己的话,在无罪判决结果公布之时,他对自己说:天哪!天哪!天哪!天哪!如果我能够诘问达登,我将会问他:克里斯,你为何对判决结果如此震惊?按照你的说法,你在九个半月之前就已经知道败诉的结果。在该书第327页,记载了他输掉了手套证据的质证后,他告诉吉尔加西缇(Gil Garcetti):吉尔,案件没结束。我发誓我们还能让他伏法。难道达登没有花时间去阅读杰斯沃尔特(Jess Walter)与他合著的书?
媒体都不假思索地接受了达登的说法。1996年9月30日,《新闻周刊》(Newsweek)告诉读者:现在这是公认的判断:实际上检察官在非裔陪审员宣誓那一刻,就已注定失败。确实,这只是没有读过本书的人的公认的判断罢了。正如《洛杉矶时报》(Los Angeles Times)在评论本书时所言:读过此书之人,不会再相信美国司法史上流传最广的脱罪案件,是由于陪审员的偏见或无德辩护人的花招造成的。地区检察官办公室和检察官已经面临正义的检验。
事实上,在本书第一版于1996年6月出版之前,一名并非公众人物的评论者就曾将本案的败诉归咎于检察官[艾伦德肖维茨是唯一一个通过他的著作《合理怀疑》(Reasonable Doubts)提到控方应当负部分责任的人,但是德肖维茨并没有提到控方的任何错误。在他的书中,德肖维茨仅提出传召马克福尔曼(Mark Fuhrman)出庭时控方犯的一个错误,但事实上,这并非有错。控方只是不得已才为之。见本书第四章]。
由于该书问世,许多学者和作家开始转变话锋,在不同程度上认为控诉方有错误。以杰弗里图宾(Jeffrey Toobin)的著作《他的人生竞赛》(The Run of His Life)为例,可以说明这一现象。图宾为《纽约客》(New Yorker)杂志撰写关于辛普森案审判的文章。1995年10月16日(他的书出版之前),在总结性的文章中并未以任何方式批评控方的表现,他写道:很难想象无论克拉克如何努力似乎(控方)无论做或者不做任何事,都不会改变案件结果结果似乎是预先注定的。他将克拉克形容为:有时才华横溢。但是,1996年9月29日,正如《纽约时报》书评栏目刊登的对图宾新书的评论所言,此时的图宾突然发现了控方表现中存在的所有问题。评论人说道:图宾先生可以声明克拉克女士和达登先生的不足之处是逐渐被发现的,但是他在书中对克拉克女士进行了批评,同时又在杂志上表扬克拉克女士。例如,在他的书中,他将克拉克女士的陪审团选任描述成灾难性的、误导性的,暗示着有可能会输掉案件,随后又他在杂志上对克拉克女士进行炙热的褒奖。当然,图宾先生有权改变想法,但是,他并没有对自己迥然不同的评价作出解释,这会引起对他的信用的质疑。以至于你都想让他宣誓,并对他进行诘问。
我说过,在辛普森案中,良好的证据开示会引发有罪判决。当然,这都是建立在辛普森有罪的前提下。但对此很可能并无疑问。正如在审判开始之前,我接受《花花公子》(Playboy)杂志采访时所说的:无论审判的结果如何,辛普森都是有罪的。任何一个理性的人都对此毫不怀疑。事实上,辛普森案中存在的问题从来都不是他有罪与否,而是按照此案的事实和条件,究竟辛普森是否可能是无罪的。毫不含糊地,答案一直都是否定的。在我的一生中,除了凶手在犯罪时被拘捕,我从来没有见到过比这起案件更加明显的有罪案件。
将此案进行细分(暂时忽略证明辛普森有罪的直接证据),如果在犯罪现场发现了某人的血液,正如血液的DNA检测结果与辛普森的血液匹配,实际上这就已经可以胜诉了,无需多言(在这起案件中,现场不仅发现了辛普森的血液,在辛普森的家里和汽车里也发现了被害人的血液)。我认为,在现场发现了某人血液的情况下,还否认自己有罪,这就相当于一名男子被自己的妻子捉奸在床,还对自己的妻子说:你究竟是相信我,还是相信你撒谎的双眼?[引自理查德普莱尔(Richard Pryor)的喜剧]
在离开妮克尔布朗和罗纳德高曼的尸体,通向后院的通道方向,发现了五滴血液,其中有四滴位于十二码(辛普森的鞋码大小)鞋印的左侧。这当然意味着凶手的左侧身体受伤了。在凶案发生后的第二天早上,警察发现辛普森的左手中指缠着绷带。下午取下绷带以后,可以发现他的指关节处有一道深深的伤口。
DNA存在于所有的细胞中,携带了每个人的唯一遗传信息(只有在同卵双胞胎中有例外)。DNA就是我们人类的基因指纹。人体将近一百万亿细胞中包含了二十三对染色体每一对染色体的一半来自父亲,另一半来自母亲,每一对染色体都携带了DNA。在犯罪案件中,可以从犯罪现场找到的血液、精液、唾液、皮肤或者头发毛囊中提取出染色体,随后可以与嫌疑人身上提取到的染色体进行比对,确定是否匹配。DNA检测是一项新的法庭科学,于1985年第一次在英国使用,1987年第一次在美国使用。
五滴血液以及犯罪现场后门发现的三滴血液的DNA检测结果都与辛普森的DNA样本匹配。一共使用了两种检测方法,一种是聚合酶链反应(PCR),另一种是限制性片段长度多态性(RFLP)。聚合酶链反应比限制性片段长度多态性的精确度低,但是,这种技术可以用很小的血滴和因为细菌或其他物质混入导致降解的血滴进行检测。五枚血滴中有四枚使用了聚合酶链反应测试方法。其中的三滴血液的检测结果显示每二十四万人中才有一人会携带样本中的遗传标记(一个遗传标记是组成DNA分子的一部分基因,样本中的遗传标记越多,可做的样本比对就越多,排除对象也就越多)。辛普森就携带了这种遗传标记。第四滴血的检测结果显示每五千两百人中才有一人会携带样本中的遗传标记。第五枚血液携带的遗传标记足够做限制性片段长度多态性检测,检测结果表明每十七亿人中才有一人会携带样本中的遗传标记。辛普森再次携带了这种遗传标记。后门的血液更加充足,运用限制性片段长度多态性检测的结果表明,每五百七十亿人中,才有一人携带样本中的遗传标记。而辛普森恰恰符合这个条件。换句话说,仅仅依据血液这一项证据,辛普森无罪的概率是五百七十亿分之一。要知道五百七十亿差不多是当前全世界人口数的十倍。
如今我意识到除了辛普森之外,携带此遗传标记的不可能另有其人。如果你是一名怀疑论者,你相信那些卡通人物在凶案发生之时,来到位于布伦特伍德(Brentwood)的邦迪社区妮克尔的家(Bundy,以下简称妮克尔家或者凶案现场),杀害了妮克尔,将血液沾满了车子、车道和家中,并且辛普森没有不在现场的证据,如果指控这些卡通人物,他们也会拒绝证人为其作证。谁知道呢?或许辛普森最终也不是凶手。很有可能是卡通人物犯下此罪。若你必须调查这种可能性。当你实施调查之时,将会有人把你送到最近的精神病院。
将案件事实细分,在现场发现了辛普森血液的情况下,只有在三种情况下辛普森才有可能无罪。而这三种解释都是荒谬至极的。第一种解释是辛普森在案件发生之前就将血液留在现场。洛杉矶警察在案件发生后审讯辛普森时,他说自己上一次(一周以前)出现在现场时并未切伤自己的手指。即便没有这一事实,谁会相信上一次辛普森出现在现场时,恰好流血?早不流血,晚不流血,却在凶案现场流血?事实上,这种解释过于牵强附会,荒谬至极,连辩护人都没有使用这种惯用手段。
不仅在犯罪现场发现了辛普森的血液,在凶手逃离现场的血鞋印的左侧还发现了辛普森的四枚血滴。如果有人对此还不满足,我只能说这本书或许不适合你,你有更高的理性追求,例如喜剧剧本。在我的孩提时代,我最喜欢《魔术师曼德雷》(Mandrake the Magician),你可以关注曼德雷是否依旧在变魔术。
第二种解释是辛普森在正当防卫过程中杀害了罗纳德高曼和妮克尔布朗,也即妮克尔、高曼单独或联合对辛普森进行致命性的袭击。辛普森拔出随身携带的匕首或者将妮克尔或高曼的匕首击落,并将他们两人刺死。当然,说这种话的人简直是精神错乱。智商极高的辩护人也没有提出这种解释。如果事实确实如此,那么辛普森丝毫不必担忧。因为正当防卫是杀人的合法事由,足以为杀人行为辩护。
最后一种解释是洛杉矶警察栽赃辛普森,把他的血液滴在凶手逃离现场的血鞋印的左侧。这个假设不像前面两个那样匪夷所思,只是由于生活中充满各种可能。但是,这仍然不可思议,如果读者愚蠢到相信洛杉矶警察会构陷清白之人,将其血液洒在凶案现场(当然也包括将死者的血液洒在辛普森的车上和家中),那么这本书不适合这样的读者。这本书的读者群是那些因为残忍凶手面带笑容、逍遥法外而愤懑不已,并且志在弄清这一严重错案是如何发生的读者。本书第四章和第五章将透彻探讨辩方主张的洛杉矶警方阴谋构陷辛普森的观点,并且解释为何这种观点属于奇谈怪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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