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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这是一本有关法的根本问题的格言总汇,是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全集的一个节选本,呈现出的是一个完全取之不竭、用之不尽的宝藏,蕴含丰富的有关法的智慧格言和格言式的智慧。
本书中收录的《法律的不法与超法律的法》文论中提出的拉德布鲁赫公式,为二战后美、苏等战胜国组织的纽伦堡法庭对纳粹战犯进行审判作出有罪判决提供了依据,这一公式一直被德国法院援用,也成为海牙国际法院审理战争和种族犯罪的法理依据。
本书的译者舒国滢教授在翻译中既捕捉了德文著作充满思辩气质的神韵,又以适合中国读者的晓畅表达避免了行文的晦涩,堪称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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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在这本小册子中汇集的警句,并不是拉德布鲁赫像现在这样写出来的。而是由我从他的全集中摘选出来的。所做的这些,对于这样一位思想铺陈高远宏阔、婉约细腻的作者而言,可能还是远远不够的。拉德布鲁赫的语言既绵密厚重、又简明扼要,既直白清朗、又纯真朴实。他能够采撷到物之精华,宛若把光线集聚为耀眼的亮点。他既是学问人,也是艺术家。当我们阅读或聆听这样的警句时,我们获得了生命的充实和心智的启迪,同时也由于这一表达方式之美而得到一种美的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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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
德国20世纪最伟大、影响最深远的法哲学家和刑法学家之一,
1921-1922年和1923年任魏玛共和国司法部长和《德意志通用刑法典》的编纂者;1945年被重新任命为海德堡教授,并担任法学院院长,参与大学重建。师从刑法改革家弗朗茨冯李斯特,在柯尼斯堡、基尔、海德堡诸大学担任过刑法和法哲学教授。其代表作有:《法学导论》
《法哲学》 《社会主义文化论》 《德国通用刑法典草稿》、《论刑法的优雅》 《英国法的精神》 《犯罪史》等。
舒国滢
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理学研究所所长。研究领域为:法理学法哲学,法学方法论,法美学。精通英语和德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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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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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存的悖论
您是否有过殚思极虑,而不想陷入矛盾?
二、法、法观念、法律感
极端的正义,即极端的不正义
Summum iussumma iniuria。
三、正义、合目的性、法的安定性
正义可以提升一个民族。
四、相对主义
当我认识了主耶稣的路,我真心诚意地向他奔去 ; 人们引领我进入真理之所,在上帝的身旁!
我再没有走出恩宠的荣光。
五、实证主义和自然法
权利,同我们一起诞生。
六、事物的性质
一切在事物中运动,而又都注定要消亡
Est modus in rebus,sunt certi denique fines。
七、仁慈与法
仁慈,归根结底,难道不正是一切正义和法吗?
八、刑法、刑罚和信仰犯
不管他应惩罚人,还是应关护人,他必定把人当人看待。
九、法治国和民主
国家一旦没有了正义,就沦落为一个巨大的匪邦。
十、祖国、民族和世界公民
拥有冗长历史的民族是非常凑巧的。
十一、政治
多么难听的歌!呸!政治之歌!
十二、共同体
人是城邦的动物。
十三、战争
战争决不是冒险。战争是一种疾病,就像伤寒。
十四、人、性格和人性
纯净的人心解救不了所有人类的缺损。
十五、宗教
由自然而生的基督之魂
Anima naturaliter christiana。
十六、生与死
其生命多有价值者,几不畏死。
十七、文化
衡量文化的标准,不仅是一个有关文化有什么功用的问题,而且是一个有关人在其中如何形成的问题。
十八、耐性与无耐性
把扛着的担子减轻些,人就会忍受负担。
十九、伦理和习俗、权力和自由
人必须为善,必须期待那最后者。
二十、求知与问学
知好,还是做好其间有很大的区别。
二十一、短句
所谓圣贤者,就是按照事物实在的模样来品味所有事物的人。
二十二、法律职业人与法律学术
我尽力使自己倾心法律,强制悖逆我的心愿
附录一 :拉德布鲁赫文论三篇
法律上的人1927 年
五分钟法哲学1945 年
法律的不法与超法律的法1946 年
附录二 :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的生平和著作
译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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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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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刑法、刑罚和信仰犯
不管他应惩罚人,还是应关护人,他必定把人当人看待。
歌德
163
法律越符合国家对犯罪人防范之目的,越应当考虑采取措施对待 所谓的犯罪人对国家之防范。1925 年
164
个人的罪责大多只是一个社会罪责的象征,所以同样也可以说, 一个好的社会政策同时也应是最有实效的刑事政策。1922 年
165
一个也许更有远见的目标是要表明:不是要一部更好的刑法,而是 要比刑法更好的东西,即在对犯罪人进行教育和社会防卫的意义上理 性地对待犯罪人。1932
年
166
问题可能在于:刑法的发展要跨过以前的刑法,刑法的完善不是要 汇编成一部更好的刑法,而是要汇编成一部比刑法更好的矫正保障法,
一部比刑法更明智、更有人情味的法。1932 年
167
刑法的进步意味着刑罚逐步做到非感情用事、做到冷静和理性化。1933 年
168
从刑事统计数字我们看到的是:刑法对犯罪之最低限度的影响,无 论好坏,不过主要是社会状况的影响;最好的犯罪防范不是刑法的改
革,而是我们的社会关系的改革。1933 年
169
每一时代都有每一时代理应承受的犯罪人。1949 年
170
犯罪的禀性并不是一小撮犯罪团伙的性格特征,而是社会上有异 常质资的平均人常人的灵魂中渴望发泄,通过越轨的社会生活事
实和关系,以使自己以行为方式表现出来。1947 年
171
正如不应把虔诚的愿望善良的意图看作是值得赞赏的利益, 我们也不应在恶意诱惑教唆中去最终寻找罪责;因为,行为
从不遵循虔诚的愿望,而善良的意图也会铺就通向地狱之路。1914 年
172
新刑法已被贴上了这样的口号:非对犯罪行为,而是对犯罪人; 我们还应该这样说:非对犯罪人,而是对人。1932 年
173
一旦某个人只被视作犯罪人,只是针对具体行为而被冷不防地 观察时,那么他的形象将遭受到何等的扭曲啊!1929 年
174
谁处在被告席假如是处在刑事法庭的被告席假如处在他 所经受的公共舆论的政治被告席,那么他将会感受到人的行为的形象
和生活的总体形象,由于被粗暴地撕碎将变得何等的扭曲,他由此还 会感受这些形象陷入支离破碎,其所赖以存在的生活也突然一丝不存 地处在众目睽睽的审视之下。1928
年
175
心理学观察的正确进路不是经由行为到人格,而是经由人格到行 为。1929 年
176
有关刑罚目的之争论是有关国家目的之争论的一个问题部分,刑 事政策是国家政策的一个组成部分。1914 年
法律的不法与超法律的法
1946 年
事实上,实证主义由于相信法律就是法律已使德国法律界毫无自卫能力,来抵抗具有专横的、犯罪内容的法律。在此方面,实证
主义根本不可能依靠自己的力量来证立法律的效力了。它相信自己已 证明了法律的效力,其根据是:法律着魔似的拥有权力,就使自己得
到贯彻执行。然而在权力基础上所建立的,或许只有必然Muessen, 但从来不会是应然Sollen和价值Gelten。其实,法这种东西只
建立在一种价值上,此价值内含于法律之身。当然:任何一种实在法, 若不考虑其内容,自身均拥有一种价值:有法总还是好于无法,因为
它至少产生了法的安定性。但法的安定性不是法必须实现的惟一的价 值,也不是决定性的价值。除了法的安定性之外,还涉及另外两项价
值:合目的性与正义。在这一价值序列中,我们把为公共利益的法的 合目的性放在最后的位置上。绝对不是所有对人民有利的东西都
是法,而是说凡属法的东西,凡是产生法的安定性和追求正义的东西, 最终都是对人民有利的。法的安定性,是任何实在法由于其实在性而
拥有的特性,它在合目的性与正义之间占有颇受注目的居中地位:它 一方面是为公共利益所要求的,但另一方面也为正义所要求。或者说,
法应是安定的,它不应此时此地这样,彼时彼地又那样被解释和应用, 这同时也是一项正义的要求。在法的安定性与正义之间,在一个虽内
容上尚可辩驳、但属实在的法律之间,在一个虽属公正、但尚未浇铸 成法律形状的法之间,若还存有争议的话,那么事实上正义同它自身、
表面的正义与实际的正义之间还存有冲突。新约福音书对这种冲突作 了精彩的表达,一方面它命令:应当顺从掌握你们权柄的人。但另
一方面又要求:顺从神,不顺从人,是应当的。正义和法的安定性
之间的冲突是可以得到解决的,只要实在的、通过命令和权力来保障的法也因而获得优先地位,即使其在内容上是不正义的、不合目的性
的;除非实在法与正义之矛盾达到如此不能容忍的程度,以至于作为 非正确法的法律必须向正义屈服。在法律的不法与虽内容不正当
但仍属有效的法律这两种情况之间划出一条截然分明的界限,是不可 能的,但最大限度明晰地作出另外一种划界还是有可能的:凡正义根
本不被追求的地方,凡构成正义之核心的平等在实在法制定过程中有 意地不被承认的地方,法律不仅仅是非正确法,它甚至根本上就
缺乏法的性质。因为我们只能把法,也包括实在法,定义为不过是这
样一种制度和规定,即依其本义,它们注定是要为正义服务的。按照这个标准衡量,纳粹法的所有部分都从来没有达到过有效法的庄严地步。希特勒人格中的突出个性,虽然由此出发铸造了全部纳粹法
的性格特征,但完全缺乏真理感和法律感:因为他缺少任何真理感, 所以他能够屡屡在雄辩的演讲中获得成功,毫无羞耻和顾忌,也就不
可能使用真理的腔调;因为他缺乏任何法律感,所以他才有可能毫无 顾虑地把最极端的专制上升为法律。他可以在其掌权之初对波登巴案 谋杀凶犯die
Potempa-Moerder发去同情电文,而在其统治将终时 对 1944 年 7 月 20 日牺牲的烈士们进行残酷折磨。在纪念波登巴案
判决时,阿尔弗雷德罗森贝格在《人民观察家报》撰文对此就已经提出这样的理论:人,各不相同;谋杀,也各不相同;在法国根据法律,暗杀和平主义者饶勒斯,不会与试图暗杀民族主义者克列孟梭相
提并论;一个行为人若是出于爱国的冲动而犯罪,他就不可能同另一 个行为动机旨在反对人民的人按照民族社会主义的观点来看,遭
受相同的惩罚。据此它一开始就表明:纳粹主义的法故意要取消 同样的事情同样对待这一正义的本性规定的要求。所以,就此来说它
根本就缺乏法的本性,它不仅压根儿也够不上是非正确法,而根本就不是什么法。特别是,那些条款规定,即纳粹党用来打压任何其他党 派的部分特性而攫取国家全权die
Totalitaet的规定,则更是如此。 更进一步说,所有将人作为劣等人Untermenschen3对待、否认人具
有人权的法,都缺乏法的本性。而且,一切以刑罚相威胁、根本不考 虑犯罪的不同严重程度而只图眼前威吓需要的法,一切对严重程度极
不相同的犯罪采取同一种刑罚通常采取死刑的法,均不具有法的本性。所有这些,都只是法律的不法的个别例证。
在直接经历了那希特勒统治12 年之后,应当承认:法律的 不法概念,由于自身带有对实在法之法本性的否定,它可能对法的
安定性带来多么可怕的危害。我们一定希望:尽管这样的一种不法, 仍然会使德意志人民一度出现的迷失和困惑继续存在着,但为了以防
万一,我们必须通过在原则上克服实证主义,强化一切防卫能力,来 对抗已经变得衰微的纳粹主义立法的滥用,防止这样的不法国家死灰 复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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