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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以比较研究为视角,选取20个有争议的刑法分论问题进行探讨。主要内容包括:危险驾驶罪的处罚范围、事后不可罚行为与共罚的事后行为、转化型抢劫罪的认定与处罚、“毁坏”之界定、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财物与财产性利益、诈骗罪中的处分行为及财产损害、诉讼诈骗、背信罪、滥用职权罪、受贿罪的保护法益及贿赂之范围,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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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郑泽善,男,黑龙江尚志人。1992年4—2000年3月留日学习,2000年3月获法学博士学位(中京大学)。1997年4月—2003年7月任中京大学、名古屋女子大学等多所大学非常勤讲师,主讲《法学概论》等课程。2003年8月到南开大学法学院任教,现为教授、博士生导师。 著有《刑法总论争议问题比较研究1》(人民出版社2008年)、《刑法争议问题探索》(人民出版社2009年)、《刑法总论争议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等。另外,在《法学研究》、《政治与法律》、《中国刑事法杂志》等中外期刊上发表论文五十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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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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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刑法分论的思考方法 1
一、刑法分则与总则的关系 1
二、法益的分类以及在分则中的意义 5
三、刑法分则思考方法中的几项原则 7
四、结语 20
第二章 放火罪的处罚根据 22
一、放火罪中的“公共安全”之意义 22
二、“烧毁”的意义 29
三、我国刑法第114条与第115条之关系 35
四、结语 38
第三章 危险驾驶罪的处罚范围 40
一、危险驾驶罪的罪过形式 41
二、危险驾驶罪与“但书”的关系 47
三、危险驾驶罪的处罚范围——基于抽象危险犯处罚根据
之实质说的限制
四、结语 59
第四章 故意伤害罪新论 61
一、伤害行为之意义 62
二、伤害罪中的故意 69
三、被害者的承诺 72
四、同时伤害 75
五、故意伤害罪的认定 76
第五章 抢劫罪的基本构造 83
一、抢劫罪的保护法益 83
二、暴力、胁迫之内涵 87
三、抢劫罪与近似罪的区别 92
四、相关案例评析 96
第六章 转化型抢劫罪新探 103
一、转化型抢劫罪的主体 104
二、转化型抢劫罪的行为 106
三、转化型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 111
四、转化型抢劫罪与共犯 114
第七章 近亲属间盗窃免予处罚之法理 119
一、近亲属间盗窃免予处罚之理论根据 120
二、近亲属范围之界定 125
三、近亲属关系错误 128
四、相关指导性案例 129
第八章 刑法中的“毁坏”之界定 137
一、问题的提出 137
二、中外学说概观 138
三、效用侵害说的相对合理性 142
四、相关指导性案例 145
第九章 事后不可罚行为与共罚的事后行为 153
一、问题的提出 153
二、事后不可罚行为之法律性质 155
三、事后不可罚行为之理论依据及认定 158
四、结语 168
第十章 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 170
一、问题的提出 170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及我国法律规制之现状 171
三、国外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 176
四、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 180
五、结语 191
第十一章 诈骗罪中的处分行为 193
一、诈骗罪中处分行为之意义 194
二、有关处分意思必要与否的争论 198
三、处分意思之内容 202
四、处分行为的具体判断 204
五、结语 214
第十二章 诈骗罪中的财产损害 216
一、诈骗罪中财产损害之立法现状 216
二、财产损害中的“财产”概念 218
三、有关财产损害中“损害”之中外学说 221
四、诈骗罪中财产损害之具体认定 226
五、结语 234
第十三章 诉讼诈骗新论 235
一、问题的提出 235
二、中外学说概观 236
三、诉讼诈骗处罚之处罚根据 240
四、结语 252
第十四章 财物与财产性利益 254
一、问题的提出 254
二、财物 256
三、财产性利益 259
四、财物与财产性利益之关系 264
五、结语 273
第十五章 背信罪 275
一、背信罪的立法沿革 276
二、背信罪的本质 278
三、背信罪的基本构造 280
四、增设背信罪之必要性 287
第十六章 妨害公务罪新论 298
一、妨害公务罪的保护法益及行为对象 298
二、职务行为的合法性 301
三、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胁迫行为 307
四、相关案例评析 312
第十七章 滥用职权罪 315
一、滥用职权罪的保护法益 315
二、滥用职权行为 317
三、犯罪主体 322
四、主观方面 325 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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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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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则和分则可以说是一般与特殊、抽象与具体的关系。但是,严格地说,一般与特殊、抽象与具体的关系并不是对总则和分则关系的恰切表述。刑法分则一般以保护法益为基准进行分类,这样有助于理解和适用上的便利。我国刑法理论中的十种分类方法当然有其合理性,但是,按照对个人法益、社会法益和对国家法益的犯罪安排分则体系,或许是一种更为合理的价值取向。研究刑法分则的目的在于掌握解决具体纷争的基准和得出合理结论的能力。在解释刑法条文和解决具体事例的过程中,有必要注意法益保护、一体性评价、基准的明确性、法规范的整合性以及利益衡量原则。
放火罪的保护法益是公共安全,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财产的安全。行为人烧毁自己财物本身并不违法,行为人烧毁自己财物构成放火罪的处罚根据在于这种行为危及公共安全,因此,公共安全应当解释为是一种构成要件要素,而行为人有必要认识该罪的构成要件要素之危及公共安全。即便达到独立燃烧的程度,还不能说发生了财产侵害,因此,通说有过于强调危及公共安全而忽视放火罪同时所具有的毁弃、损坏罪的一面。独立燃烧说将会导致放火罪的既遂时点过于提前而几乎没有成立未遂犯和中止犯的余地。
由于我国刑法只规定一个伤害故意,因此,当行为人出于轻伤的故意导致他人重伤结果,应当怎样处罚,不仅在刑法理论中没有一个统一的基准,在司法实践中也是见仁见智。实施暴力行为,导致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的,应当属于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形态。在故意伤害的情况下,即便有被害者的承诺,由于作为伤害的社会意义并没有变更,因此,不能阻却构成要件的符合性。但是,基于被害者承诺的违法性的阻却,在某种情况下可以成立。阻却违法性的判断,应当根据被害者处分自己身体的安全这一法益,是否具有社会相当性而进行。针对同时伤害的情况,不应认定为共同伤害。
我国的通说认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构成抢劫罪。抢劫罪除侵犯他人财产之外,还侵犯他 的人身权利。抢劫罪中的暴力、胁迫,是否有必要达到一定的程度,通说一般没有论及,原因在于同样的暴力行为对不同被害人的心理产生不同影响。通过暴力、胁迫手段压制被害者的反抗,强取财物成立抢劫罪。在这里,是否压制反抗不仅有必要,也是关键的要件之一。换言之,抢劫罪是 通过暴力、胁迫压制被害者的反抗,强取财物的行为。
有关转化型抢劫罪的主体,各国刑法规定有所不同。大部分国家刑法只限于盗窃罪,我国刑法还包括诈骗、抢夺罪。诈骗罪能否转化为抢劫罪或有无必要将其纳入转化型抢劫罪的范畴,有待探讨。转化型抢劫罪的成立,需要盗窃行为与暴力、胁迫行为之间的紧密关联性,两者之间的关联性一般由实施两种行为的场所、时间、距离的远近所决定。转化型抢劫罪的既遂、未遂的判断,以侵犯人身的暴力、胁迫行为本身作为区分基准不尽合理;而以盗窃既遂、未遂作为该罪的既遂、未遂的区分基准,理论上难以自圆其说。转化型抢劫罪虽然不属于典型的不纯正身份犯,但将其理解为不纯正身份犯相对合理。
基于“法不介入家庭”的思想,近亲属间的盗窃,与其动用国家刑罚权,不如在家庭内部通过协商解决。近亲属间的盗窃之所以减免处罚,是基于刑事政策,而不是将减免处罚的根据求之于不构成犯罪。近亲属间盗窃,确实存在某种意义上的消费共同体关系。在这种亲属关系之下,就不应要求行为人仍然遵守与社会上一般盗窃罪等同的禁止规范,而可以对其要求遵守与社会上的规范相比相对缓和的禁止规范。从刑事政策的角度来说,解决近亲属间盗窃问题,与其适用刑罚,在近亲属间内部解决不仅相对容易,也可以节省更多的司法资源。
诈骗罪中的处分行为是没有记载的构成要件要素,是区分盗窃罪和诈骗罪的关键。处分行为,是指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而“自愿”地交付财物或处分财产性利益的行为。诈骗罪的成立需要有处分意思,但是,作为处分行为的主观要件,被骗者应当认识到何种程度,即处分意思究竟包括哪些内容便有待探讨。处分意思的内容要求财产处分者对所处分的财产性质、种类、数量、价值有完全的认识,还是只要认识到财产的外形的转移即可,抑或只要具有某种中间形态的认识内容即可?其实,只要被骗者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把某种财产转移给对方占有,而根据自己的“自由”意思作出这种决定,就应当认为已经具备了处分意思的内容。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毁坏这一词语作为日常用语,确实意味着物理意义上的破坏。问题是,缘何物理意义上的破坏作为侵害财产犯罪的关键要素而被适用于司法实践。侵犯财产罪的处罚根据并不在于物理意义上的破坏本身,而在于基于破坏而所有者失去了对该财物的使用价值。毁坏并不限于物理意义上的破坏,而在于失去或减少作为财产的效用。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认定,应当从其效用的失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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