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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指引法律执业操作 提升专业应用水准
★全面 涵盖民商常见纠纷类型
★实务 逻辑演绎裁判规则思路
★指导 密切结合新型疑难问题
★权威 紧扣司法解释背景原意
★专业 荟萃理论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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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通过研究实践中大量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进而整理出裁判实务问题,并进行评析、归纳、整理,形成解决该问题的裁判思路,对法官在同类案件中适用法律具有启发、引导、规范和参考作用,亦能为当事人、律师等法律工作者进行房屋买卖合同诉讼提供一种诉讼指引。
本书特点:
一是问题直接来自于司法实务第一线。本书归纳整理的问题几百个,几乎都是作者在审判过程中留意收集的,也有在地方法院调研过程中发现的,还有在地方法院上报材料中反映出来的。这些问题切切实实都是法官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裁判中需要解决的疑难问题,有很强的针对性。
二是选取的案例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本书选取的案例均是来源于审判过程中真实案例的加工和提取,对每一个案例,除了提炼该案例及适用同类案例的核心裁判规则外,还对规则进行了解析,并且通过裁判过程的阐述形成裁判思路从而呈现给读者。
三是写作体例遵循重点与类型化结合。本书并非从合同章节角度入手泛泛而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而是从实践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最常见的争点、焦点、难点入手,分为预售、认购、销售广告和宣传、交付和风险、产权证书、房产新政、二手房、担保贷款等十五多种纠纷类型重点阐述。通过这种类型化研究,将复杂问题各个击破,使读者一目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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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王林清,男,山东烟台人,商法学博士,金融学和经济学博士后,系全国政法系统第一位双博士后。现为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兼任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主要从事民商事审判、研究和司法解释的起草制定工作。先后负责起草制定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四),为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执笔人,多次起草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若干重要文件。著有《房地产纠纷裁判思路与规范指引》《民间借贷纠纷裁判思路与规范指引》《劳动争议裁诉标准与规范》《公司诉讼裁判标准与规范》等多部作品。在《中国法学》《中外法学》《政法论坛》等法学核心刊物发表学术论文70余篇。
郭燕枝,女,山东莱州人,民商法学博士。现任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一庭(房地产专业审判庭)庭长。
杨心忠,男,山东蓬莱人,民商法学硕士,现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法官,主要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著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判规则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商事裁判规则详解》《侵权纠纷裁判标准与规范》《公司纠纷裁判精要与规则适用》等多部作品。在《人民司法》《法律适用》《判解研究》等法学刊物发表论文1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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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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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本章导读】
【实务问答】
一、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应当如何认定?
二、出卖人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最迟时间如何界定?
三、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后,规划许可证被行政部门撤销的,是否影响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
四、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被行政部门撤销,是否影响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
五、出卖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其持有的预售许可证明已过有效期,该预售合同是否有效?
六、出卖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的销售依据”一栏的空白处未填写任何文字,能否将出卖人的该行为等同于“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七、如何理解“已付购房款”基准金额与“不超过一倍的赔偿责任”之间的关系?
八、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是否影响合同效力?
九、对预售合同登记与预告登记的异同如何认定?
十、如何认定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是否具备合同的“实质性要件”?
十一、开发商在预售商品房时未告知购房人所购房屋内铺设公共管道,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案例适用】
规则1【备案登记】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不是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不产生物权公示的效力。
规则2【商品房预售】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二章商品房认购纠纷
【本章导读】
【实务问答】
一、商品房认购书的性质如何认定?
二、如何区分商品房认购书是预约还是本约?
三、认购书签订的时间如何认定?
四、预约合同内容“确定性”的标准如何判断?
五、违反认购书的民事责任如何认定?
六、当事人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后往往会支付一定数额的定金作为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如果双方经磋商后最终无法签订正式合同应如何处理?
七、当事人如果不履行认购书中签订本约的义务,对方当事人能否请求违约方承担强制履行的责任?
八、如何认定开发商与买受人在商品房认购书中约定的定金性质?
九、确定了当事人给付款项的性质后,在当事人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后无法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情况下,应如何适用定金罚则?
十、出卖人恶意违反商品房订购书,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订立,买受人要求出卖人赔偿除双倍返还定金之外的其他损失,如预期利益损失,应如何处理?
十一、房产商违反购房意向书的责任如何认定?
十二、以格式合同出现的商品房认购书中含有单方权利约定条款,该商品房认购书是否有效?
【案例适用】
规则3【预约与本约】判断一个合同究竟为本约还是预约,应专注于其实质内容,探求当事人的真意,而非合同所使用的名称。
规则4【预约与本约】对于当事人之间存在预约还是本约关系,不能仅孤立地以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协议之约定为依据,而是应当综合审查相关协议的内容以及当事人嗣后为达成交易进行的磋商和有关的履行行为等事实,从中探寻当事人真实意思,并据此对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作出准确界定。
规则5【预约与定金】购房定金属预约合同,其目的系担保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违约的法律后果是适用定金罚则。
规则6【预约与履行】预约合同不能被判决继续履行。
规则7【预约与损失】开发商违反预约合同将房屋售予他人应向购房人赔偿机会损失,机会损失的范围应与开发商因违约行为而获得的利益相对应。
第三章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纠纷
【本章导读】
【实务问答】
一、商品房销售广告的性质是什么?
二、怎样认定商品房广告是否为虚假广告?
三、开发商夸大广告宣传的责任应当如何认定与处理?
四、商品房虚假销售广告的责任如何承担?
五、开发商交付的商品房与其宣传广告内容不一致,开发商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以及购房者能否获得双倍赔偿?
六、商品房宣传资料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七、如何理解实际交付的房屋与样板房之间的一致性?
【案例适用】
规则8【虚假宣传】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第四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本章导读】
【实务问答】
一、商品房现售合同是否以出卖人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为生效条件?
二、未取得产权证书的存量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三、共有存量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四、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是否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五、商品房“一房数卖”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六、商品房“一房数卖”合同如何履行?
七、“一房数卖”中无法取得商品房所有权的买受人如何进行法律救济?
八、一般卖房者违约的,应当如何适用法律?
九、如果买受人不愿意接受金钱给付的赔偿方式,而要求得到另一套出卖人开发的同一小区内楼层、户型、面积、朝向与原合同标的相同或相似的房屋,即买受人提出对原合同进行变更,其要求是否可以得到法院支持?
十、惩罚性赔偿在合同责任中能否广泛适用?
十一、审判实践中如何区分适用《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十二、对《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8条中“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如何理解?
十三、商品房买卖履行费用过高,守约方请求继续履行的,是否予以支持?
【案例适用】
规则9【地方物价】地方物价规定当然不能取代当事人双方的合同约定,不能改变当事人的合同效力。
规则10【一户一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一户一表”指供水应实行装表到户、抄表到户、计量收费。
规则11【合同签订形式】房地产转让合同为要式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明确、固定。房产买卖双方如未签订书面合同、未履行相关权利义务,法院应认定买卖合同不成立。
规则12【实际履行】当事人没有订立书面房屋买卖协议,确认房屋买卖关系是否存在,应结合实际履行情况综合考量。
规则13【网签】房屋买卖双方尚未签订书面的购房合同,但是双方已经进行了网签,而且明确了合同的价款、房屋信息,所以应当认定双方的买卖合同已经生效。
规则14【一房二卖】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的,所有权未发生转移,但不能以此认定买卖合同无效。
规则15【一房二卖】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委托代理机构未告知其特定房屋已经售出而导致一房二卖为由主张免除惩罚性赔偿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章商品房交付使用和风险责任承担纠纷
【本章导读】
【实务问答】
一、商品房交付时间的判断标准如何界定?
二、商品房交付条件的判断标准如何界定?
三、关于商品房验收我国法律如何规定?
四、开发商不具备交付条件交房是否承担逾期违约责任?
五、风险责任的承担如何确定?
六、开发商逾期交房的责任如何认定?
七、开发商逾期交房应如何承担违约责任?
八、交付通知是否为交付的必要条件?
九、《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性质如何区分?
十、出卖人与买受人办理了商品房交付手续,买受人又以出卖人没有同时交付《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为由主张房屋不具备交房条件,并要求出卖人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应如何处理?
十一、出卖人在交付房屋时,经常要求买受人按照出卖人制定的房屋交付流程先行预缴物业费、代办产权证费用、公共维修基金等其他费用后,才能交付房屋钥匙,应如何处理?
十二、开发商因政府部门迟延办理备案而逾期交房能否免责?
十三、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逾期交房的特殊原因如何理解?
十四、不具备交付条件交房违约金应如何计算?
十五、购房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房屋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十六、买受人对商品房的“验收”权利包括哪些?
十七、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如何分担?
十八、买受人在约定的交房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2年请求出卖人交房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义务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十九、善意买受人应该返还给出卖人房屋使用费的标准如何确定?
二十、投资建设他人划拨土地上立项的房屋并承担建成后房屋的合同性质和效力如何判定?
【案例适用】
规则16【履行不能】已交付但未过户的房屋灭失后,事实上已经不能履行,出卖人不再承担继续履行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合同义务。
规则17【申请执行人】房屋转让后原产权人有资格申请无权占有人交付房屋。
规则18【交付改变】交付房屋改变的建筑事项,无论是否经过行政机关审批或者是否符合建筑规范,均属另一法律关系,不能成为开发商不违约或者免除违约责任的理由。
规则19【保修期】房屋修复后保修期不应重新计算。
第六章商品房买卖民事责任纠纷
【本章导读】
【实务问答】
一、在商品房质量存在何种瑕疵时,购房者可以拒收房屋?
二、房屋价款纠纷与质量异议如何处理?
三、对商品房主体质量不合格如何认定?
四、商品房质量瑕疵如何认定?
五、交通噪音污染中的商品房质量瑕疵责任如何认定?
六、出卖人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如何承担?
七、室内环境污染致使他人损害是否构成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以及室内环境污染致使他人损害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应当如何分配?
八、装修公司选用材料挥发的甲醛严重超标给业主造成损害,应当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九、商品房面积存在差异如何处理?
十、人防地下室是否记入公摊面积?
十一、开发商擅自调整房屋层高的违约责任如何认定?
十二、房屋买卖纠纷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如何确定?
十三、如何调整当事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
十四、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条款,守约方可否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适用】
规则20【质量缺陷】房屋买受人因房屋存在质量缺陷向出卖人主张修复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规则21【面积差】房屋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积违反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的,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返还房款。
规则22【面积缩水】按套计价不能免除开发商的面积缩水责任。
规则23【外墙面】开发商售房不得保留外墙面所有权及使用权。
规则24【容忍义务】业主面对社会效益最大化须有容忍义务。
规则25【知情权】业主对所购特殊商品房享有特别知情权。
规则26【瑕疵担保】“凶宅”的出卖人应当承担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规则27【逾期交房】开发商逾期交房后主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而请求法院予以降低的,应当由其承担举证责任。开发商主张按照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作为认定损失依据的,应当予以支持。
规则28【违约金调整】合同违约引发的纠纷中,如果合同约定了违约金计算方式,守约方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调高违约金数额,但未能举证证明实际损失存在的,不予支持。
第七章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纠纷
【本章导读】
【实务问答】
一、如何界定房屋质量问题解除合同的条件?
二、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及其性质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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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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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住房市场的改革以及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商品房交易市场蓬勃发展,商品房销售面积、销售额、销售价格逐年上升,由此引发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不断上升,利益纠纷日趋复杂,给民事审判工作提出新的问题,带来新的挑战。
2003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对于统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尺度、规范商品房交易行为、公平保护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及促进商品房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商品房销售模式的变化、房价的波动以及房地产政策的调整,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呈现新的特征,司法解释既有的规定面临新的挑战,表现为与物权法、民事诉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房地产法律、政策的冲突与协调,新型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关联案件等不断增多,商品房买卖合同审判实践需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完善。
我们认为,通过研究实践中大量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进而整理出裁判实务问题,并进行评析、归纳、整理,形成解决该问题的裁判思路,对法官在同类案件中适用法律具有启发、引导、规范和参考作用,亦能为当事人、律师等法律工作者进行房屋买卖合同诉讼提供一种诉讼指引。本书的选题策划便可以看作是对这种努力的一种实际回应。
本书的特点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问题直接来自于司法实务第一线。本书归纳整理的问题几百个,几乎都是作者在审判过程中留意收集的,也有在地方法院调研过程中发现的,还有在地方法院上报材料中反映出来的。这些问题切切实实都是法官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裁判中需要解决的疑难问题,有很强的针对性。
二是选取的案例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本书选取的案例均是来源于审判过程中真实案例的加工和提取,对每一个案例,除了提炼该案例及适用同类案例的核心裁判规则外,还对规则进行了解析,并且通过裁判过程的阐述形成裁判思路从而呈现给读者。
三是写作体例遵循重点与类型化结合。本书并非从合同章节角度入手泛泛而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而是从实践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最常见的争点、焦点、难点入手,分为预售、认购、销售广告和宣传、交付和风险、产权证书、房产新政、二手房、担保贷款等十五多种纠纷类型重点阐述。通过这种类型化研究,将复杂问题各个击破,使读者一目了然。
需要说明的是,尽管作者做出了很大努力,但囿于写作时间、作者水平有限,不完善和错误之处在所难免,希望广大读者能够客观审慎地加以对待,不吝批评指正。若读者发现本书错漏之处,请发信至66xyz88@163.com,以待再版时及时修正。
法律出版社的薛晗女士、慕雪丹编辑为本书的编排、设计、装帧、出版付出了辛勤劳动,特致谢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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