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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行政合同中既包含了单方权力因素,又蕴含着双方合意因素,这是行政合同与单方行政行为、民事合同的本质区别,也是行政合同价值所在。可以说,行政合同是权力行为与合意行为相互“嫁接”的产物,因而堪称公私法的“混血儿”。本书紧紧抓住行政合同之肯綮—行政性与合同性的统一体—对行政合同争议司法审查进行深入探讨。对于行政性与合同性的统筹考虑,试图用行政性与合同性之瓦砾建构起行政合同争议司法审查制度的大厦,是贯穿于本书的一条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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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行政合同中既包含了单方权力因素,又蕴含着双方合意因素,这是行政合同与单方行政行为、民事合同的本质区别,也是行政合同价值所在。可以说,行政合同是权力行为与合意行为相互“嫁接”的产物,因而堪称公私法的“混血儿”。本书紧紧抓住行政合同之肯綮—行政性与合同性的统一体—对行政合同争议司法审查进行深入探讨。对于行政性与合同性的统筹考虑,试图用行政性与合同性之瓦砾建构起行政合同争议司法审查制度的大厦,是贯穿于本书的一条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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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胡宝岭,男,农历庚申年十二月十三日(公历1981年1月18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2000年9月至2007年6月就读于中国政法大学,先后获法学学士、法学硕士学位;2011年9月至2014年6月就读于中国政法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主要研究方向为行政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宪法学。在《行政法学研究》等期刊发表学术论文数篇,荣获首届“应松年行政法学奖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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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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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万华教授序(1)
作者自序(4)
第一章 行政合同概念证成(1)
第一节 如何证成行政合同(2)
一、行政合同的概念(3)
二、行政合同成立的理论障碍(9)
三、证成行政合同概念的方法(12)
第二节 行政合同与行政处理、民事合同的比较与甄别(25)
一、行政合同与行政处理、民事合同的比较(25)
二、行政合同与行政处理的甄别(29)
三、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甄别(31)
第三节 行政合同在行政管理中的应用(40)
一、行政合同产生的原因(40)
二、域外行政管理中行政合同的应用(49)
三、中国行政管理中常见的行政合同(54)
第四节 行政合同法定化趋势(58)
一、法定化——行政合同发展的新动向(59)
二、行政合同法定化的推论(63)
三、行政合同法定化的影响(66)
第二章 行政合同争议解决机制(69)
第一节 行政合同争议基本形态(69)
一、行政合同争议的概念与特征(70)
二、行政合同争议基本形态(74)
第二节 行政合同争议非诉讼解决机制(85)
一、概说(86)
二、非诉讼解决机制分析(88)
三、对非诉讼解决机制的评价(92)
第三节 我国行政合同争议司法审查的实证与反思(94)
一、我国行政合同争议司法审查的基本情况(94)
二、我国行政合同争议司法审查的主要问题(97)
三、对行政合同争议司法审查的反思(105)
第三章 行政合同争议司法审查模式与诉讼类型(109)
第一节 行政合同争议司法审查模式(109)
一、可选择的司法审查模式(110)
二、各种司法审查模式之比较(111)
三、域外行政合同争议司法审查模式之考察(116)
四、我国行政合同争议司法审查模式之确定(118)
五、小结(137)
第二节 行政合同争议诉讼类型(上):主观诉讼抑或客观诉讼(140)
一、主观诉讼与客观诉讼(141)
二、行政合同争议诉讼的主客观性质(142)
三、主客观划分在行政合同争议诉讼中的特殊之处(143)
第三节 行政合同争议诉讼类型(下):以诉讼请求为标准的
类型化(145)
一、各国行政诉讼的类型划分(146)
二、我国行政合同争议诉讼的类型化(147)
三、小结(157)
第四章 行政合同争议起诉条件(159)
第一节 适格的原告(160)
一、原告资格的确定标准(160)
二、私人当事人的原告资格(166)
三、行政机关的原告资格(167)
四、非行政合同当事人的原告资格(176)
五、各种类型行政合同争议诉讼中的适格原告(180)
第二节 适格的被告(184)
一、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一般标准(184)
二、行政机关作被告(185)
三、行政机关之外的主体作被告(187)
四、基本结论(189)
第三节 受案范围与管辖法院(189)
一、受案范围(190)
二、管辖法院(193)
第四节 行政合同争议诉讼的起诉与受理(196)
一、行政合同争议诉讼的起诉(196)
二、行政合同争议诉讼的受理(202)
三、对行政合同争议诉讼的反诉(206)
第五章 行政合同争议司法审查对象(210)
第一节 如何确定行政合同争议司法审查对象(210)
一、确定审查对象的依据——行政合同争议司法审查的“双向性结构”(211)
二、“以行为为纲”确定行政合同争议司法审查对象(213)
三、对司法审查对象的说明(217)
第二节 对行政合同的审查(219)
一、涉诉合同性质审查(219)
二、行政合同合法性审查(225)
三、行政合同效力审查(234)
第三节 对行政机关行使行政优益权行为的审查(245)
一、行政优益权的内容、特征与行为属性(246)
二、合法性审查、合约性与合理性审查(250)
三、公共利益之判断(256)
第四节 对行政合同缔结、履行、调整、终止行为的审查(259)
一、对行政合同缔结行为的审查(259)
二、对行政合同履行行为的审查(266)
三、对行政合同调整、终止行为的审查(271)
第六章 行政合同争议案件审理和判决(273)
第一节 行政合同争议诉讼第三人(273)
一、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立法变迁(274)
二、行政合同争议诉讼第三人的类型(277)
三、小结(279)
第二节 行政合同争议诉讼证据规则(280)
一、举证责任分配(280)
二、证明标准(291)
第三节 行政合同争议诉讼法律适用(294)
一、“公法论”与“混合论”之争(295)
二、行政法的适用(297)
三、民法与民事诉讼法的适用(301)
第四节 行政合同争议案件的调解(308)
一、行政诉讼调解的正当性困境(308)
二、调解在行政合同争议诉讼中的正当性(310)
三、适用调解的限制(312)
第五节 行政合同争议案件的判决(314)
一、行政诉讼判决概述(315)
二、《行政诉讼法》与司法解释中判决形式的适用(315)
三、行政合同争议诉讼判决的完善(325)
参考文献(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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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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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无非彼,物无非是。自彼则不见,自知则知之。”
——《庄子·齐物论》
一
对于国内研习法律的人来说,博士学位论文通常是学术生涯的真正起点,一般也会成为研习者的第一本著作。在这方面,我不免也要落入俗套了。本书付梓之际,我的心情与为文惠君解牛之后的庖丁极其相类:“提刀而立,为之四顾,为之踌躇满志。”只不过与那个能够做到游刃有余的庖丁相比,我的学术功底还远远没有达到“合于《桑林》之舞,乃中《经首》之会”的境界。但无论如何,抛砖引玉之类的谦辞实在还是难以说出口的——那不过是为自己轻浮的学术态度寻找冠冕堂皇的理由罢了。这本著作的内容及品质若何,现交由各位读者公断之:如果有人将本书判定为学术垃圾,我自会为今日之任性“抛砖”、污染学术环境而羞赧难当;如果将来真有学术之“玉”,殆可认为与我的“抛砖”行为无干。
在序言或者后记中写下若干感谢的话,这或许也是我国学术著作的一大特色。既然我已落入俗套,又何妨一俗到底,也在此略缀数语,以申谢悃?首先,我应该感谢我的指导老师王万华教授。本书从选题到谋篇布局,再到某一具体论点,无不凝聚着王老师的心血。如果说书中还有一些可以称为“正确”的观点的话,不能不说是拜王老师所赐。今年暑期,欣闻本书行将付梓,王老师复又命笔,为之作序,更使我不胜感幸。其次,中国政法大学的应松年教授、马怀德教授、刘飞教授对论文选题提出了宝贵意见。中国政法大学的朱维究教授、薛刚凌教授、何兵教授、刘善春教授、王敬波教授,中央财经大学的高秦伟教授,中共北京市委党校的金国坤教授审阅了文稿,并提出修改意见。——各位学术前辈的真知灼见和睿智思想使我受益匪浅,永远难忘!最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的彭江主任和编辑诸君为本书的出版出谋划策,并担负校雠之劳,使其在外形上渐臻完善,作者亦特此鸣谢。
二
自19世纪末以降,在大陆法系国家,以公务理论、“超越普通法范畴的条款”(les clauses exorbitantes du droit commun)学说为基础的法国行政合同理论与以“合同标的论”、“合同目的论”为代表的德国行政合同理论,犹如两株参天大树,木秀于林而又互有短长;在普通法系国家,则有英国与美国的政府合同理论似花朵般竞相怒放,惹人驻足;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行政契约理论虽然主要继承了德国行政合同理论之衣钵,然又各具特色,威名远播。本书非常注重深入开源,广泛取材,从比较法的视角对上述国家与地区的行政合同理论进行了重点阐释。进一步说,许多今天在我国行政合同领域看起来为应然的命题,在上述国家和地区可能恰恰是实然的东西。或者毋宁说,比较与借鉴的方法对于完善我国行政合同的理论与制度是不可或缺的。
研究行政合同争议司法审查,必须以行政合同的基本特征为依据。可以说,行政合同的本质和特征决定着行政合同争议司法审查制度的建构。在立论上,本书紧紧抓住行政合同之肯綮——行政性与合同性的统一体——行政合同既包含了单方权力因素,也蕴含着双方合意因素,这是行政合同与单方行政行为、民事合同的本质区别,也是行政合同自身价值之所在。对行政性与合同性的统筹考虑,用行政性与合同性之瓦砾建构起行政合同争议司法审查制度的大厦,是贯穿于本书的一条主线;在论点上,本书力求在翔实资料的基础上有所开拓创新,既避免人云亦云、故步自封,又杜绝以偏概全、信口雌黄;在内容上,虽然本书也力争划清应然与实然的界线,但由于在我国行政合同领域中实然的东西终究太少,因而对应然问题的探讨在本书中占有较大比重,此点务请读者注意。
在中国,行政合同的法制化已经真正到了“看得见桅杆尖头”的时刻。在本书修改定稿的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2014年1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4月27日相继出台,第一次在中央层面的立法及司法解释中规定了行政协议。虽然没有直接使用“行政合同”这一称谓,行政合同的立法在我国可谓“千呼万唤始出来”,而且“犹抱琵琶半遮面”,却在行政合同法制化进程中迈出了切切实实的一步,也为我国今后行政合同争议司法审查指明了大致方向,实乃一大幸事。再揆以理论学说及司法实务之积累,我国行政合同理论与制度可谓进步不鲜。作为一种富有活力而又坚韧顽强的新行政管理方式,行政合同在我国似乎已有了一些渐入佳境的气象。作为对立法、司法解释以及司法实务的理论跟进,本书尤其注重结合司法实务中的具体案例,从理论高度对上述最新立法及司法解释进行了阐释,并提出了若干不成熟的意见,以期有所裨益。
三
王安石在《游褒禅山记》中曾谓:“世之奇伟、瑰怪、非常之观,常在于险远,而人之所罕至焉,故非有志者不能至也。”对于立志做学问的人来说,这句话再贴切不过了——它时刻在激励我不畏艰险走得更远。况且我还是个完美主义者,岂能不知“学者不可以不深思而慎取之也”?在近二年的时间里,我在这本书上倾注了绝大部分心血,为之殚精竭虑、呕心沥血、不眠不休。甚至一度日昃忘食,惴惴焉摩玩中外文献,无以纾忧,惟潜心构思如何“批大郤,导大窾”云云,爰拟定此书稿。
然而,“盖天地不全”,世上本无完美之物,完美主义者本身即有不完美之一面,正如这本书一样。虽我已尽最大努力对本书进行全面修改完善,然所付诸之艰辛与作品质量未必完全合于比例原则。加之行政合同这一概念不好把握,横看譬如民事合同,侧看又似单方行政行为,争议连绵,内容庞杂,“仰之弥高,钻之弥坚。瞻之在前,忽焉在后”,研究者很难准确揭示其“庐山真面目”。盖因作者学植未深,书中错讹舛谬之处在所难免,希望本书读者以及广大学者、法律工作者继续不吝批评赐教。
胡宝岭
2015年7月27日定稿于北京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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