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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飞跃5000年

書城自編碼: 2682875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政治/軍事政治
作者: W .克里昂斯考森 著,毛喻原 译
國際書號(ISBN): 9787802568723
出版社: 群言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5-09-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456/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精装

售價:HK$ 1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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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贺卫方、《民主的细节》作者刘瑜、当代著名作家野夫推荐阅读。
★美国两党议员人手一册,美国大中学生推荐读物。
★这里谈的是美国国父们的启蒙思想、成功原则以及美国宪法的精髓;说的是政府管理的金科玉律、国家强盛的伟大秘密。
★本书考察的是美国宪政何以形成的历史,同时也为其他地方的人们思考各自宪政路径提供有利参考。
內容簡介:
这28个有助于改变世界的伟大观念,美国的国父们几乎没有发明它们中的任何一个,但是他们发现了它们。这些观念并不是一次性汇聚在一起的,自詹姆斯敦之后,人们用了180年的时间,才把这些伟大的想法汇聚在一起,所以,才有了真正持久的—自由的诞生。
本书作者深谙美国国父们的言行,洞察政治和英美宪法的本源。他将美国的立国根基与西方的历史与文明相关联,尤其展现了盎格鲁-撒克逊时代的法律与自由传统对美国宪法的影响。本书考察的是美国宪政何以形成的历史,同时也帮其他地方的人们思考各自宪政路径提供有力参考。他们设计了一艘即使在狂怒的风暴中也经得起颠簸的船。
關於作者:
作者简介:
W.克里昂斯考森
W. CLEON SKOUSEN
(1913—2006)
乔治华盛顿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世界知名作家、演说家、教授,擅长自由、美国宪法、经济学及历史等领域。曾为美国联邦调查局工作16年,在杨百翰大学当教授11年,并任美国著名杂志《法律与秩序》主编15年。
《飞跃5000年》是他最著名的畅销书,被推荐为全美大中学生的必读书。美国著名主持人、畅销书作家格伦贝克撰文推荐,盛赞本书让美国找到了希望。作者另著有畅销书《美国的独立》《赤裸的资本家》等,还有8部作品被采用为大学课本。
译者简介:
毛喻原
1956年生于四川省乐山市, 2003年当代汉语贡献奖得主。先后任教于四川函授大学、西南计算机工程讲习院、桂林教育学院。曾任《文化学词典》副主编,现任《汉箴》主编。主要译著有《美国大政府的兴起》《马克思主义与人类学》《基督教精神史》《愤怒与自豪》《英美现当代诗选》等,编著有《大学语言学辅导教材》《比尔盖茨传》《索罗斯传》等,自撰作品有《论汉语》《时代思想词典》《中国人的口误》《精神就是精神的事》等,共计30余部。现服务于公和基金会。
目錄
第一部分 建国者们的艰巨任务
用人民的所有权力来构建一个政府
第二部分 建国者们的基本原则
第1 条原则:自然法的真谛
只有遵守自然法,才能奠定可靠的基础,进而建立健全的政府和公正的人类关系
第2 条原则:品德高尚的公民
在共和政体的宪法之下,只有品德高尚的人才能成为自由人
第 3 条原则:品德高尚的领袖
若要公民坚持做品德高尚的人,最有效的方式是选举出具有良知的领导人
第 4 条原则:宗教的作用
如果没有宗教信仰,政府和公民的自由就不能长久
第 5 条原则:造物主的角色
世间万物均由上帝创造,因此,在上帝面前,所有人类均享有同等的庇佑,亦承担同等的责任
第6 条原则:人人生而平等
所有的人生来都是平等的
第7 条原则:平等应体现在权利上,而不是物质上
与其提供平等的物质,不如提供平等的权利,这才是一个政府应该有的作为
第8 条原则:人类拥有不可剥夺的权利
人类天生享有造物主赋予的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
第9 条原则:神法的作用
上帝早已揭示了保护人类权利的神圣法律
第10 条原则:以人为本
政府只有以全体公民为尊,才能享有上帝赋予的管理权利
第11 条原则:谁可以改变政府
当绝大多数人意志一致时,便有权改变或推翻施行暴政的政府
第12 条原则:共和政体的优势
美利坚合众国应建立共和政体
第13 条原则:防范人性的弱点
编纂宪法的出发点应在于保护公民,以免统治者受自己弱点的驱使对公民造成伤害
第14 条原则:享有了财产的权利,才能享有自由
只有财产安全,生命和自由才不会受到侵犯
第 15 条原则:自由市场经济
若要把繁荣推向极致,自由市场经济和最低限度的政府
干预二者缺一不可
第 16 条原则:权力分割
政府应该划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部分
第 17 条原则:制衡制度
应建立制衡制度,防范权力滥用
第 18 条原则:成文宪法至关重要
将政府执政原则写入成文宪法之中,才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不可剥夺的权利
第 19 条原则:限制和划定政府的权力
政府只应具有精细划定的有限权力,其余权力则为人民所有
第 20 条原则:采取多数人决定的原则,同时尊重少数人的权利
为讲求效率与分配,政府需根据绝大多数人的意愿行使职能,但需制定宪法条文,保护少数人的权利
第21 条原则:建立强大的地方自治政府
强大的地方自治政府,是保护人类自由的基石
第22 条原则:受制于法,而不受制于人
自由的人应该受到法律的管辖,而不是听命于人
第23 条原则:受过良好教育的选民的重要性
只有广泛地普及教育,一个自由社会才可维持共和政体
第24 条原则:只有强大,才能享受太平
只有始终做一个强大的人,才能一直做一个自由的人
第25 条原则:不与任何国家结盟
“与所有国家和平相处,互通商贸,诚实以待,切勿与任何国家纠缠不清地结盟。”
第26 条原则:维护家庭的地位
家庭是决定所有社会稳定与否的核心单位;因此,政府应该鼓励和保护家庭的完整性
第 27 条原则:切忌陷入债务泥沼
一旦背负了债务,自由便会被彻底摧毁,只能屈从于别人的征服
第 28 条原则:建国者的使命感
成为全人类的表率与福音,是美国的使命
附录一:盎格鲁—撒克逊人的奥秘
附录二:美国强大的秘密
延伸阅读:
《美国独立宣言》
《常识》[美]托马斯潘恩
《要问候选人的 101 个宪法问题》
后记:[美]格伦贝克
参考书目
內容試閱
第1条原则:自然法的真谛
只有遵守自然法,才能奠定可靠的基础,
进而建立健全的政府和公正的人类关系
First Principle : The Genius of Natural Law
The only reliable basis for sound government and just human relations is Natural Law.
大多数的现代美国人从来就没有学习过自然法。因此,他们对国父们经常提到的自然法感到困惑。布莱克斯通通过阐述自然法对于稳定的社会与公正的制度来说,是唯一可靠的基础,从而坚定了国父们的认识。那么,自然法究竟是什么呢?寻找此答案的理想之处就在国父们最喜欢的一个人的著作里,此人就是西塞罗。
西塞罗的生活与著作
西塞罗从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两人的政治散光与哲学错误中敏锐切入,发现了检验良好法律、健全政府,以及人类美好关系长久准则的试金石。在建国者们眼中的伟大政治思想家的花名册中,西塞罗被列在显要位置。普林斯顿大学的威廉埃本斯坦博士说 :“古往今来,西塞罗(前 106—前 43)是唯一一个对罗马政治产生持续影响的作家……西塞罗曾经在罗马学习法律,在雅典研究哲学……他成了那个时代最重要的法学家,此外他还升至政府最高的职位(罗马执政官)。”
“……然而,他的生活却没有摆脱悲伤;他在罗马担任执政官的 5 年时间里,只有在一年的流放中,才找到了自我……然而,西塞罗在反对基于大众的支持而趋于独裁的过程中,却表现出了相当大的勇气。公元前 44 年,凯撒被暗杀。在 1 年之后的公元前 43 年,西塞罗被安东尼的追随者谋杀,安东尼是凯撒死后成立的三巨头统治中的一名成员。”(威廉埃本斯坦:《伟大的政治思想家》,纽约,霍尔特:莱因哈特和温斯顿出版公司,1963 年,P122-123)
所以,由于强权政治而导致的西塞罗辗转而动荡的经历,加上他对各种政治制度形式的潜心研究,使他得以写下了有关共和国与法律的里程碑式的著作。在这些著作中,西塞罗设想了一些基于自然法的未来社会的伟大与承诺。美国国父们显然对西塞罗的梦想心怀深切的感激,因为他们为自己与后代设想的正是这样一个共和国,这样的一种社会公正。他们在西塞罗的著作里找到了他们心目中理想社会所必需的东西,而这种社会正是他们最终希望去建立的。
西塞罗的基本原则
对西塞罗来说,一个基于自然法的社会建设,正是通过造物主的无上法律来对“正当行为”的法则加以认识与甄别。历史证明,即使在那些有时被称为“异教”的国家中,也有一些类似西塞罗式的敏锐而深刻的头脑,他们穿过自然现象的迷宫进行推理,发现了浩瀚宇宙背后的事物,同时也出于对人类与世界事务经久不衰的兴趣,展开了他们自己的生命,释放了一个高级设计师的杰出才华。
西塞罗的真诚与正直之心非常强烈,从而使他得出了这样的结论:一旦造物主对现实情况有了明确的认定,那么通向政府、正义与人类关系的唯一理智的做法,就是通过法律的途径,这些法律已经被造物主所确立。造物主创造的事物秩序就叫自然法。
自然法的一个基本前提是,人的推理能力是造物主赋予人的一种特殊天性,它非常类似于造物主自己的那种理性能力与推理能力。换句话说,人与造物主共同拥有的这种通过一种理性的途径来解决问题的品质,心智的推理能力通常会被导向常识性的结论,这些结论是建立在被杰斐逊称为“自然的法律与自然的上帝”基础上的。(《独立宣言》)
现在,就让我们来考察让国父们印象如此深刻的自然法的重要法则。
自然法是永恒的、普遍的
首先,西塞罗把自然法定义成“真正的法律”。然后,他说:
“真正的法律是符合自然的正确理性;它是普遍适用的、不变的和永恒的;通过它的指令召唤人们去承担责任,通过它的禁令,摆脱不道德的行为……试图去改变这种法律是一种罪过,也不允许废除它的任何内容,彻底废除它是不可能的。通过参议院或人们,我们不能免除它的义务,我们没有必要在我们身外去寻找它的解释者或转译者。在罗马与雅典,法律都是相同的,或者说在现在与未来,法律也会有所不同,但有一种永恒与不变的法律却适用于所有的国家与时代,宇宙中存在着一个主人与统治者,那就是在我们所有人之上的上帝,因为他是这法律的创造者,是它的传播者与执行法官。任何不服从的人都是在逃离他自己,否定他的人性,基于这一的事实,他将受到最严厉的惩罚。”(埃本斯坦:《伟大的政治思想家》,P133)
学生在这几行文字里遇到的那些概念,曾被美国国父们重复了千百次。自然法或自然之神就其基本美德而言是永恒的;就其应用范围而言是普遍的。它是“正当理性”的守则,这种“正当理性”来自造物主本身。它不能被改变,不可以被废止,不能被立法者或人民自身所抛弃,尽管他们会妄想去这么做。在自然法里,我们面对的是绝对存在的构成要素。对人类的心灵来说,它的原则是基本的,可理解的,并且在其一般的运作过程中,是完全正确的,在道义上也没有偏差。对美国国父们,还有布莱克斯通、约翰洛克、孟德斯鸠与西塞罗而言,这是他们的一个巨大发现。
理性的神圣礼物
在西塞罗看来,这是一个显而易见但非同凡响的事实,即人天生就具有丰富的精神特质,这种特质在其他的生命形式中是不存在的,除了最微不足道的一小部分。就智力发展而论,在人与其他动物之间,存在着一个难以逾越的鸿沟。西塞罗和建国者们把这视为来自造物主的一种特殊而神圣的天赋。西塞罗这样写道:
“我们称为人的这种动物,具有远见与敏锐的智慧,复杂、敏感,拥有记忆,充满了理性与审慎,被创造了他的造物主赋予了某种尊贵的地位;因为在诸多不同种类与具有理性和思想的生物中,他是唯一的,而其余的一切种类生物却不具有这种唯一性。但有什么比理性更神圣的呢?我不想说理性仅仅存在于人的身上,而且也在宇宙万物之中。并且理性—当它发育成熟,臻于完善之时—完全有理由被称为智慧。因为不存在比理性更好的东西,因为它存在于人与上帝之中,所以,人与上帝共同拥有的第一个东西便是理性。”
“但那些拥有共同理性的人也必须拥有共同正确的理性。因为正确的理性是法律,我们必须相信人们还拥有与上帝一致的法律。更有甚者,那些享有法律的人同时也享有公正;而享有这些的人就会被视为同一个共和国的成员。如果他们确实服从相同的权威与权力,那么这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真实的;但事实上,他们确实在遵从这个天体的系统、拥有神圣的心和上帝般超然的力量。所以,我们现在必须把整个宇宙设想成一个共和国,在这个共和国中,众神与人都是其成员。”(埃本斯坦:《伟大的政治思想家》,P133)
《旧约》的先知与《新约》福音书的教师们都不曾说得这么好。
第一条伟大的戒律
西塞罗理解的第一条伟大的戒律是去爱、尊敬与服从全智的神。他通过说上帝的法律是“正确的理性”,来表达了这种尊敬。当它被人们完全理解的时候,就被称为“智慧”。当被政府应用在调整人类关系中的时候,它就被称为“公正”。当人们将该法结合在一种盟约或契约中的时候,他们就被称为一个真正的共和国,因为他们想按照上帝的法律来管理他们的事务,他们属于自己的共和国。因此,西塞罗想到了被那些犹太人与基督徒称之为第一条伟大戒律的东西。
大家记得,一个律师想通过询问的方式来使耶稣难堪,“主人,什么才是法律中的最重要的戒律呢?”当然,戒律有数百条,为了让耶稣感到窘迫,这个问题可谓精心设计,用心良苦。然而,耶稣并没有感到窘迫。他简洁地回答说:“你要尽心、尽性、尽意爱耶和华,你的神。这是第一也是最大的戒律。”
由于耶稣这个机智、有准备的回答,律师感到很惊讶。但耶稣并没有就此打住,他补充道:“第二条戒律也与之相仿,你要爱人如己。这两条戒律代表了所有律法与先知的道理。”(《马太福音》)
惊讶的律师简单地回答道:“好啦,主人,你已经道出了真理!”
耶稣从《申命记》的第 6 章第 4-5 节中挑出他认为最重要的戒律,然后从《利未记》第 19 章第 18 节中选出他认为第二重要的戒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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