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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第六版)(根据刑法修正案九最新修订)

書城自編碼: 2675637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刑法
作者: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
國際書號(ISBN): 9787511885531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5-11-01
版次: 6
頁數/字數: 797/840000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1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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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威机构专家编写;法律释义标准版本
本丛书是**由权威立法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写的法律释义版本,准确反映法律的立法背景、立法宗旨和法律条款内容,是理解适用法律的**读物。
內容簡介:
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的修改涉及总则、分则,有对既有条文的修改补充,也有新增设的条款,有对刑法重要制度的调整,也有对某些具体犯罪罪状、量刑的修改完善,以及新罪名的设立,还有对个别条款的删除。调整范围广,内容丰富,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刑事立法方面一次极为重要的立法实践。
本书由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根据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组织编写,撰写刑法全部条文释义,详细讲解刑事实体法律制度的相关问题,并附有常委会决定、历次修正案和立法解释,是国家立法机关法律释义的标准、权威文本。
關於作者: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下设的工作委员会之一。
目錄
第一部分释义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二章犯罪
第一节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二节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三节共同犯罪
第四节单位犯罪
第三章刑罚
第一节刑罚的种类
第二节管制
第三节拘役
第四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五节死刑
第六节罚金
第七节剥夺政治权利
第八节没收财产
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一节量刑
第二节累犯
第三节自首和立功
第四节数罪并罚
第五节缓刑
第六节减刑
第七节假释
第八节时效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二编分则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二节走私罪
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五节金融诈骗罪
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五章侵犯财产罪
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节妨害司法罪
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九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八章贪污贿赂罪
第九章渎职罪
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
附则
第二部分附录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
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1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节选)
1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节选)
13.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节选)
1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1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
1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1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1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1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
2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
2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
2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
2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
2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
2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
2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
內容試閱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释义丛书》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编辑的一套系列丛书。
该套丛书由一系列法律释义组成。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和部分参与立法的同志编著。该丛书坚持以准确地反映立法宗旨和法律条款内容为最基本要求,在每部法律释义中努力做到观点的权威性和内容解释的准确性。
我们相信,该套丛书的陆续出版,将会给广大读者进一步学好法律提供有益的帮助。
出版说明
1997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作了全面修订。当时,为了便于广大读者及时了解、准确把握刑法的内容和精神,应法律出版社之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参与刑法修订工作的同志编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一书。该书一经出版就受到各方面的好评,也实现了作者宣传普及刑法的初衷。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在犯罪方面也不断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适应情况的变化和实践的需要,先后通过一个关于刑法的决定和九个刑法修正案,对刑法作出修改、补充和完善。此外还有十三个关于刑法的解释。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的同志根据刑法修改的情况,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一书多次进行增补,并对未作修改的刑法条文,也结合立法研究工作和司法实践经验一并进行了梳理和完善。法律出版社相继于2004年、2006年、2009年、2011年出版了本书的修订版本。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这是对刑法的又一次重要修改。为了帮助读者及时了解刑法修改的情况,我们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一书再次进行了修订,一是充实了有关刑法修正案(九)的内容;二是对书中其他部分进行了修改完善。本书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郎胜任主编,参加编写工作的有王爱立、臧铁伟、李寿伟、雷建斌、许永安、黄永、王宁、徐霞、王倩、汤卫平、林卫星、伊繁伟、陈远鑫、王思丝、喻晓川、张义健、马曼、黄星、王瑞等同志。同时,我们特意邀请郎胜同志为本书再次作序,并根据一些读者的建议,将本书历次版本的序和出版说明一并附在书中。
作者
2015年9月

(2015年第6版)
今年8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以153票赞成的高票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应法律出版社之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需修订再版,补充相关内容。为便于读者的理解与掌握,有必要在这里对本书所补充的与刑法修正案(九)有关的主要内容作一简述。
——进一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慎用死刑是我们党在死刑政策上的一贯主张,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的目标任务。从历史上看,在相当一段时间里为了适应同犯罪作斗争的需要,在立法上规定了较多的死刑,但慎用死刑和减少死刑罪名的目标要求始终在坚持,立法工作机构也从未放弃对减少死刑罪名的研究。1997年全国人大全面修订了刑法,在那次制定的刑法典中,对已存在的死刑罪名,坚持原则上不减不加,实际上有所减少的做法,保留了68个。自此之后未再增加过死刑。可以说,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是我国立法在死刑问题上的一个重要转折点。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正式启动了我国逐步减少死刑罪名的进程。刑法修正案(九)再次从以下三个方面对减少适用死刑罪名进行了积极的立法实践。第一,取消了9个罪名的死刑。这两次取消死刑罪名,使刑法中的死刑罪名从68个减少到46个,减少了32%。目前,除贪污、受贿罪外,保留的死刑罪名基本上都直接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民生命安全有关。立法机关以极大的决心和勇气减少9个死刑罪名,这样做的考虑,一是减少和严格控制死刑适用是我们党的一贯主张,减少死刑罪名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的改革任务,在这一问题上态度应当鲜明而坚决。减少的数量也应达到一定的规模,以确保三中全会确定的任务要求有效落实,成为不可逆转的发展趋势。二是方案是在充分论证、审慎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的。同时,为了防止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对一些严重犯罪,在取消死刑后在法律上还留有从严处罚的余地,以确保风险可控。三是从刑法修正案(八)取消死刑罪名的实践效果看,通过深入细致的工作,逐步统一认识,社会上也基本认同,未产生大的负面的影响。
第二,对死刑缓期执行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一是对死缓执行死刑的条件作了更严格、明确的规定;二是对在死缓期间故意犯罪但未执行死刑的,明确了法律后果和必要的备案程序。既坚持了慎用死刑的精神,又体现了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备案制度还能防止出现死刑适用条件把握上可能出现的偏差。
第三,还调整了分则中对绑架犯罪的量刑幅度,取消了绝对死刑的适用,使刑罚更好地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
上述修改,反映了我们执政能力的提升和对制度的自信,也是我国刑法不断进步、文明的标志。这一过程也体现出社会的发展与成熟。从长远看,坚持党的慎用死刑和减少适用死刑罪名的要求,还可对死刑的适用条件进行深入研究,进一步从立法和司法上从严控制死刑的适用。
——加大对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的惩治力度。恐怖主义已成为影响世界和平与发展的重要因素,是国际社会面临的共同威胁。恐怖活动犯罪对我国国家安全、政治稳定、经济社会发展、民族团结和公民生命安全构成现实的威胁与挑战。以歪曲宗教教义或者以其他方法煽动仇恨、煽动歧视、崇尚暴力的极端主义成为恐怖活动犯罪的思想基础。根据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要求,为了防范和打击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活动,刑法修正案(九)有针对性地对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作出了规定。
一是增加规定了一些新的犯罪行为,包括资助恐怖活动培训,为恐怖活动招募、运送人员的犯罪;为恐怖活动作准备的犯罪;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和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犯罪;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法律实施的犯罪;强制他人穿着、佩戴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犯罪;非法持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传品的犯罪;拒绝提供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的犯罪等。
二是注重了对恐怖活动犯罪在规定自由刑的同时规定财产刑,以剥夺其再犯罪的物质基础。
三是增加规定了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犯罪,适应这类犯罪跨境流动的特点,完善了惩治恐怖活动犯罪的法网。
这些规定,是针对当前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犯罪特点作出的,以适应同这类犯罪作斗争的需要。其中有的规定,将按犯罪阶段理论处于预备阶段的行为,按共犯理论属于帮助犯罪的情况,独立入罪,对传统的认识与做法有所突破,是反恐怖主义立法的创新实践,对惩治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具有积极而重要的意义。
——完善惩处网络犯罪的法律规定。网络和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已经深度融入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极大地改变和影响着人们的社会活动和生活方式,在促进技术创新、经济发展、文化繁荣、社会进步的同时,安全问题也日益凸显。网络空间成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保护公民、组织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新的重要领域。1997年,我国刑法第一次规定了与计算机网络有关的犯罪。伴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我国刑法中有关网络信息犯罪方面的规定也相应不断完善。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对这类犯罪的规定作了修改补充。刑法修正案(九)在这方面又有积极的进展。
一是对现有的一些规定作出修改,进一步加大对这类犯罪的打击力度。
二是针对网络治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网络安全法草案的有关规定,增加规定了一些新的犯罪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网络信息技术仍在迅速发展过程之中,在网络空间或者利用网络从事的新的犯罪形态仍会不断产生,在与网络犯罪作斗争方面仍会不断面临新的挑战。这就要求一方面在司法实践中用足用好现有法律规定,积极灵活地同这类犯罪作斗争,另一方面在立法上也需要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总结,作出反应。
——严密反腐败法网,加大对腐败犯罪的惩处力度。不断完善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法律规定,保持对腐败犯罪的高压态势,是刑事立法始终坚持的一个重要方面。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健全反腐倡廉法律制度体系,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完善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法律制度的明确要求。刑法修正案(九)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对贪污、贿赂犯罪的规定作了进一步补充完善。
一是进一步完善了贪污、受贿罪的规定。修改贪污、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不再规定具体数额标准,以使司法机关能够针对每一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科学裁量,体现司法公正。在保留贪污、受贿罪死刑的同时,规定犯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更好地体现了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和公平正义。还规定对如实供述、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宽处理,以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二是完善了行贿犯罪的规定。主要是在对各类行贿犯罪规定自由刑的同时,补充完善了财产刑;进一步严格了行贿犯罪从宽处罚的条件;增加规定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影响力的行贿犯罪。
保护公民人身权利和维护社会秩序,是刑法的重要任务。为适应惩罚犯罪的需要,回应社会关切,刑法修正案(九)在这些方面又有一些新的发展。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构建社会和谐,实现全面小康的核心价值。这一核心价值观的重构与维系,除了依靠人们的道德操守之外,还须有强有力的法律支撑,通过刑事法律惩治失信、背信行为,以引领人们的社会行为和价值取向。刑法修正案(九)在这一方面也进行了积极的立法实践。考虑到篇幅,对这些内容不再列举。
此外,刑法修正案(九)从司法实际出发,对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并罚进一步作了相应的制度安排,突破了一直以来对数罪只执行一种主刑的惯例,使刑法中各刑种的并罚都有了着落,制度更加周延。规定了职业禁止,进一步完善了非刑罚的预防性措施。刑罚结构更加科学,刑罚之间的相互关系衔接得更为合理,与非刑罚的预防措施相互匹配,更有利于刑法预防犯罪功能的发挥和刑罚目的的实现。
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的修改涉及总则、分则,有对既有条文的修改补充,也有新增设的条款,有对刑法重要制度的调整,也有对某些具体犯罪罪状、量刑的修改完善,以及新罪名的设立,还有对个别条款的删除。调整范围广,内容丰富,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刑事立法方面一次极为重要的立法实践。
本书已是第六次修订,也是我第三次为本书作序。回顾三十多年来刑事立法的工作经历,从参与单行刑法、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以及其后九个修正案的起草工作,我深切地感到,我国刑事立法的指导思想不断清晰、明确,其所涉及的领域不断拓展,结构更为科学合理,适应并且将不断适应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实践。这一过程反映了我国刑事立法的追求。当然,刑法也将在实践中不断接受检验,日臻完善。
三十多年的时间不算短,但毕竟是有限的,而我国刑事立法的脚步将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不会停歇。此刻已是国庆前夕,窗外天安门广场上人群熙攘、繁花锦簇,在祝愿祖国繁荣昌盛的同时,我也深信我国的刑事法治仍将不断进步。
郎胜
2015年9月30日于前门西大街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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