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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是什么?
交警在调查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什么情况下应该回避?
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可能导致哪些刑事犯罪?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有哪些救济途径?
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由谁承担法律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索赔的范围?
道路交通事故索赔的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有什么索赔途径?
事故的伤残评定流程?
事故索赔中需要哪些证据?
事故索赔举证责任和举证期限有什么要求?
事故损害赔偿各个赔偿项目需要哪些证据支持?
乘客在乘坐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行使索赔权?
没有交通事故认定书能否起诉?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到个法院起诉?
如何申请法律援助?如何委托诉讼代理人?
起诉前准备什么?需要哪些证据?
如何申请证据保全?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质证有哪些技巧与策略?
精神病鉴定在交通事故纠纷中如何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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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通过常见问题解答、经典案例分析、重点法条解读并附录全部交通事故纠纷相关法律法规的多种形式,对以上这些问题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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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随着我国机动车保有量的增加,交通事故纠纷以及带来的事故损害赔偿成为当前一个严重的社会现实问题,本书旨在通过各种形式的案例分析,普及关于交通事故纠纷和损害赔偿的基本法律常识,使人们处理相关的纠纷时更加得心应手。本书通过以案说法、典型判例两部分对经常出现的交通事故损害类型、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等进行介绍,为读者了解处理类似案例的模式流程提供借鉴,同时本书附录部分所附核心法律依据和相关法律文书范本使读者能够快速查找交通事故纠纷法律依据,为其提供便利。
本书语言通俗易懂,案例典型、真实,既有利于读者形成关于交通事故纠纷和赔偿知识的系统认识,又有利于读者了解我国当前交通事故纠纷处理的司法实践,使读者掌握维护自身权益的有效路径。此外本书的案例分析方式,也将为法律专业学习者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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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李显冬: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刘知函,法学博士,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研究员。代理国内外商标申请、异议、驳回复审、争议、行政确权和侵权诉讼等案件,是国内能够提供商标代理、商标诉讼、版权登记、版权诉讼、企业知识产权战略规划等全方位、高水准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律师。专注于重大疑难知识产权案件研究与律师实务工作,多次参加恒大冰泉、稻香村、嘉宝莉、金丝肉松、滴滴打车、汉武大帝、“VEP”、德海制药专利恢复等等国内重大疑难知识产权案件的专家论证会。与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李显冬教授共同主编《生活必备法律丛书》,与他人合著《旅游维权实务与风险防范(写给游客一方)》、《影视法律规范与操作实务》等等多部法律图书。多次接受《法制晚报》、《知识产权报》等多家媒体就法律专业问题进行的采访与报道。
孙才涛,山东滨州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衡水武邑人民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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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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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以案说法
第一章 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如何认定以及法律责任?3
1什么是交通事故以及交通事故的构成要件?3
2被进站的公交车撞死,是否构成交通事故?5
3学生在操场上被撞死是否算交通事故?7
4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的处理部门有哪些?8
5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主管部门会怎样处理?10
6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是什么?15
7军车发生交通事故应该由谁处理?18
8交警在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事故时,什么情况下应该回避?19
9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适用范围有哪些规定?20
10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中引起民事侵权责任的特征?21
11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引起的行政责任如何承担?24
12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可能导致哪些刑事犯罪?27
13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哪些情况下适用责任推定原则?31
第二章 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中当事人如何应对?34
14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中当事人应该采取的措施?如何保护现场?34
15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不可出现的行为有哪些?36
16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有哪些救济途径? 37
17当事人对交通事故处罚不服应该如何申请行政复议?38
18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应该如何进行诉讼?40
第三章 国家机关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如何应对?42
19公安机关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管辖是如何规定的?42
20公安机关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现场如何进行勘查?如何收集证据?43
21公安机关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的检验、鉴定有什么规定?45
22公安机关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的肇事逃逸有什么规定?48
23公安机关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如何调解?哪些情况下不适用调解?50
24公安机关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处理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简易程序?53
25公安机关交警部门在什么情况下,应该组织交通事故处罚听证?55
26公安机关交警部门应该如何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57
27法院受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范围?59
28审查交通事故认定书应该遵循的原则有哪些? 61
第四章 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中的法律责任如何承担?64
29合法使用他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应该由谁承担法律责任?64
30被盗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应该由谁承法律责任?65
31车辆故障发生交通事故,应该由谁承担法律责任?67
32转让并交付但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事故时,由谁承担法律责任?68
33使用伪造的号牌,发生交通事故,应该由谁承担责任?71
34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73
35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应该承担什么责任?75
36违反红灯禁行交通信号,发生交通事故,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77
37隔离带种植物过高影响通行,发生交通事故,由谁承担法律责任?78
38违法占用道路,发生交通事故,应该承担何种责任?80
39村民在道路上晒谷子,村委会未尽到管理职责造成他人汽车损害的,应该由谁承担责任?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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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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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是什么?
小王是一名刚刚入职的交警,2011年当地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小王所在的交警队奉命出警赶到现场。但是由于小王刚刚入职,接受的培训一时间被忘到脑后,显得手忙脚乱。从此,他深刻地认识到牢记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的重要性。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依照以下程序办理:
1现场勘查。交通警察勘查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提取痕迹、物证,制作现场勘查笔录。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进行现场摄像。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应当由参加勘查的交通警察、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当事人、见证人拒绝签名或者无法签名以及无见证人的,应当记录在案。
2调查取证。固定、提取或者保全现场证据材料;痕迹或者证据可能因时间、地点、气象等原因导致灭失的,交通警察应当及时固定、提取或者保全。车辆驾驶人有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嫌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及时抽血或者提取尿样,送交有检验资格的机构进行检验;车辆驾驶人当场死亡的,应当及时抽血检验。
3检验、鉴定和评定。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对精神病的鉴定,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4责任认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①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②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③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
5处罚和赔偿调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之日起五日内,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24条:“交通警察勘查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提取痕迹、物证,制作现场勘查笔录。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进行现场摄像。
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应当由参加勘查的交通警察、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当事人、见证人拒绝签名或者无法签名以及无见证人的,应当记录在案。”
第25条:“痕迹或者证据可能因时间、地点、气象等原因导致灭失的,交通警察应当及时固定、提取或者保全。车辆驾驶人有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嫌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及时抽血或者提取尿样,送交有检验资格的机构进行检验;车辆驾驶人当场死亡的,应当及时抽血检验。”
第37条:“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对精神病的鉴定,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第48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第60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61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并采取公开方式进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调解时允许旁听,但是当事人要求不予公开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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