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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逐条适用解析

書城自編碼: 2539391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訴訟法/程序法
作者: 杜万华,胡云腾 主编
國際書號(ISBN): 9787511875907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5-03-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1009/1180000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3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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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公布实施。该解释对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问题作了全面系统、明确具体的规定。
面对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条文最多、篇幅最长的司法解释,也是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中适用最为广泛的司法解释,为促进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正确、有效实施,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起草专家为您全面解析修改条文。
★ 权威 本书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胡云腾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起草专家权威解读。
★ 全面 本书全面逐条对照解析新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的修改内容、修改依据及应用指引,方便读者全面理解和把握相关条款。
★ 简明 本书以突出重点为原则,重点关注新民事诉讼法适用中的重点、热点和难点,司法解释理解和适用的关键问题及其处理原则。
★ 实用 本书以实践问题为导向,深入解析新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新增和修改内容的制度落实、适用标准和具体程序,便于读者充分理解和应用。
內容簡介:
一本书读懂史上最长民诉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精华版。杜万华、胡云腾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新民诉司法解释起草专家逐条全面解析。为贯彻实施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经过五次认真细致讨论,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解释》共分23章,共552条,对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问题作了全面系统、明确具体的规定。
为方便读者更好地理解和适用新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法律出版社特邀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起草专家逐条说明解释条文修改的热点、重点和难点,逐条解析解释条文适用的具体内容、程序和标准,便于法官、律师和当事人查阅、理解与适用。
本书具体包含以下内容:
条文对照——本书对此前有关民事诉讼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梳理、整合,精细对照本次修改进一步补充完善的解释条文。
修改说明——针对司法实践过程中的具体问题,注明相关条文的适用范围、修改依据及理由,便于读者理解和把握新司法解释的条文要旨和主要内容。
应用指引——本书以“问题导向,突出重点”为原则,重点解析新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新增和修改内容的制度落实、适用标准和具体程序,便于读者充分理解和应用。
域外规定——结合我国民事诉讼法解释和适用,整理收录世界部分国家或地区有关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便于读者对照、理解和参考。
本书旨在对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修改和适用要点予以尽可能全面的解析说明,主要针对的读者是希望在解释和适用特定条款方面得到快速指导的专业人士,或者希望获得实际法律问题解决之道的当事人。
關於作者:
杜万华,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贯彻实施修改后民事诉讼法领导小组副组长。
胡云腾,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庭长、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
目錄
一、管辖
 第一条【重大涉外案件】
 第二条【专利、海事海商案件的管辖】
 第三条【住所地】
 第四条【经常居住地】
 第五条【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为被告的管辖】
 第六条【当事人被注销户籍的管辖】
 第七条【当事人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的管辖】
 第八条【当事人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管辖】
 第九条【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纠纷管辖】
 第十条【监护权纠纷管辖】
 第十一条【涉军民事纠纷管辖】
 第十二条【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离婚纠纷管辖】
 第十三条【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离婚纠纷管辖】
 第十四条【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离婚纠纷管辖】
 第十五条【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的离婚纠纷管辖】
 第十六条【中国公民在国外但未定居的离婚纠纷管辖】
 第十七条【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管辖】
 第十八条【合同履行地】
 第十九条【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合同履行地】
 第二十条【网络买卖合同履行地】
 第二十一条【保险合同管辖】
 第二十二条【公司纠纷管辖】
 第二十三条【申请支付令的管辖】
 第二十四条【侵权行为地】
 第二十五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地】
 第二十六条【产品责任纠纷管辖】
 第二十七条【诉前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管辖】
 第二十八条【不动产纠纷】
 第二十九条【书面管辖协议】
 第三十条【协议管辖的适用】
 第三十一条【格式管辖协议的效力】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住所地变更后的管辖】
 第三十三条【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的效力】
 第三十四条【身份关系解除后财产争议的协议管辖】
 第三十五条【移送管辖的期限】
 第三十六条【立案在先管辖】
 第三十七条【管辖恒定之一】
 第三十八条【管辖恒定之二】
 第三十九条【管辖恒定之三】
 第四十条【管辖权争议处理】
 第四十一条【指定管辖】
 第四十二条【管辖权下交】
二、回避
 第四十三条【应当回避】
 第四十四条【申请回避】
 第四十五条【重复参审回避】
 第四十六条【职权回避】
 第四十七条【回避告知】
 第四十八条【回避主体】
 第四十九条【书记员、执行员回避】
三、诉讼参加人
 第五十条【诉讼代表人】
 第五十一条【代表人变更】
 第五十二条【其他组织】
 第五十三条【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分支机构】
 第五十四条【挂靠纠纷当事人】
 第五十五条【继承人承担诉讼】
 第五十六条【职务侵权纠纷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劳务侵权纠纷当事人】
 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侵权纠纷当事人】
 第五十九条【个体工商户的诉讼地位】
 第六十条【个人合伙的诉讼地位】
 第六十一条【调解协议案件当事人】
 第六十二条【行为人作为当事人】
 第六十三条【企业法人变更时当事人的确定】
 第六十四条【企业法人解散时当事人的确定】
 第六十五条【借用行为当事人】
 第六十六条【保证纠纷当事人】
 第六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时当事人的确定】
 第六十八条【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为当事人】
 第六十九条【死者近亲属为当事人】
 第七十条【继承纠纷的当事人】
 第七十一条【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当事人】
 第七十二条【共有纠纷当事人】
 第七十三条【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
 第七十四条【追加共同诉讼当事人】
 第七十五条【人数众多】
 第七十六条【人数确定时代表人的选定】
 第七十七条【人数不确定时代表人的选定】
 第七十八条【代表人、诉讼代理人人数】
 第七十九条【代表诉讼案件公告】
 第八十条【权利人登记】
 第八十一条【 第三人参加诉讼方式】
 第八十二条【无独立请求权 第三人的权利义务】
 第八十三条【法定代理人】
 第八十四条【诉讼代理人资格】
 第八十五条【以近亲属名义代理诉讼】
 第八十六条【以工作人员名义代理诉讼】
 第八十七条【社会团体推荐代理人的条件】
 第八十八条【诉讼代理人提交的材料】
 第八十九条【授权委托书】
四、证据
 第九十条【举证责任】
 第九十一条【举证责任分配】
 第九十二条【自认】
 第九十三条【免证事实】
 第九十四条【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
 第九十五条【不予准许调查收集证据申请】
 第九十六条【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
 第九十七条【调查收集证据的程序】
 第九十八条【证据保全】
 第九十九条【举证期限】
 第一百条【举证期限延长】
 第一百零一条【逾期举证的审查】
 第一百零二条【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
 第一百零三条【证据开示】
 第一百零四条【质证内容】
 第一百零五条【证据审核】
 第一百零六条【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
 第一百零七条【调解自认的效力】
 第一百零八条【证明标准】
 第一百零九条【特殊证明标准】
 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具结】
 第一百一十一条【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的情形】
 第一百一十二条【证明妨害】
 第一百一十三条【妨害证明行为的处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公文书证】
 第一百一十五条【单位出具证明文书】
 第一百一十六条【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第一百一十七条【证人出庭】
 第一百一十八条【证人出庭作证费用】
 第一百一十九条【证人具结】
 第一百二十条【拒绝具结的后果】
 第一百二十一条【鉴定】
 第一百二十二条【专家辅助人地位】
 第一百二十三条【专家辅助人参加诉讼】
 第一百二十四条【勘验】
五、期间和送达
 第一百二十五条【期间起算】
 第一百二十六条【立案期限】
 第一百二十七条【不变期间】
 第一百二十八条【再审审理期限】
 第一百二十九条【再审审查期限】
 第一百三十条【留置送达】
 第一百三十一条【直接送达】
 第一百三十二条【向诉讼代理人送达】
 第一百三十三条【调解书送达】
 第一百三十四条【委托送达】
 第一百三十五条【电子送达】
 第一百三十六条【电子送达方式的确认】
 第一百三十七条【送达地址恒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公告送达】
 第一百三十九条【公告送达的内容】
 第一百四十条【简易程序不适用公告送达】
 第一百四十一条【宣判送达】
六、调解
 第一百四十二条【径行调解】
 第一百四十三条【不适用调解情形】
 第一百四十四条【虚假调解的制裁】
 第一百四十五条【调解原则】
 第一百四十六条【调解保密原则】
 第一百四十七条【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
 第一百四十八条【和解、调解协议与判决的转换】
 第一百四十九条【调解书生效日期】
 第一百五十条【无独立请求权的 第三人参加调解】
 第一百五十一条【调解协议效力】
七、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一百五十二条【保全担保】
 第一百五十三条【特殊物品保全】
 第一百五十四条【保全财产保管】
 第一百五十五条【保全财产的使用】
 第一百五十六条【保全方法和措施】
 第一百五十七条【担保物保全效力】
 第一百五十八条【保全到期收益】
 第一百五十九条【到期债权保全】
 第一百六十条【诉前保全的移送】
 第一百六十一条【上诉期间保全】
 第一百六十二条【二审再审保全实施】
 第一百六十三条【执行前保全】
 第一百六十四条【担保财产保全】
 第一百六十五条【保全措施解除】
 第一百六十六条【解除保全裁定】
 第一百六十七条【变更保全标的物】
 第一百六十八条【诉讼保全与执行措施衔接】
 第一百六十九条【先予执行时间、范围】
 第一百七十条【先予执行的紧急情况】
 第一百七十一条【当事人对保全、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救济】
 第一百七十二条【利害关系人对保全、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救济】
 第一百七十三条【先予执行回转】
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一百七十四条【拘传范围】
 第一百七十五条【拘传程序】
 第一百七十六条【妨害法庭秩序行为】
 第一百七十七条【训诫、责令退出法庭】
 第一百七十八条【拘留程序】
 第一百七十九条【异地拘留】
 第一百八十条【拘留通知】
 第一百八十一条【紧急拘留】
 第一百八十二条【解除拘留】
 第一百八十三条【罚款、拘留适用】
 第一百八十四条【罚款拘留不得重复适用】
 第一百八十五条【罚款拘留复议】
 第一百八十六条【罚款拘留复议决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行为】
 第一百八十八条【拒不履行生效裁判】
 第一百八十九条【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
 第一百九十条【虚假诉讼】
 第一百九十一条【单位虚假诉讼处理】
 第一百九十二条【单位拒不履行协助执行行为】
 第一百九十三条【罚款金额】
九、诉讼费用
 第一百九十四条【预交受理费的例外】
 第一百九十五条【涉督促程序案件受理费】
 第一百九十六条【原审诉讼费用的处理】
 第一百九十七条【证券诉讼标的金额计算】
 第一百九十八条【特定物或者知识产权诉讼标的金额计算】
 第一百九十九条【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案件诉讼费用】
 第二百条【破产衍生诉讼案件诉讼费用】
 第二百零一条【复合性案件诉讼费用】
 第二百零二条【上诉受理费】
 第二百零三条【连带责任当事人诉讼费用负担】
 第二百零四条【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申请费】
 第二百零五条【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执行申请费】
 第二百零六条【受理费减半一次】
 第二百零七条【诉讼费用退回】
十、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二百零八条【登记立案】
 第二百零九条【明确被告】
 第二百一十条【起诉状修改】
 第二百一十一条【依职权审查管辖权】
 第二百一十二条【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后再次起诉】
 第二百一十三条【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的处理】
 第二百一十四条【撤诉后再次起诉】
 第二百一十五条【或裁或诉】
 第二百一十六条【仲裁协议审查】
 第二百一十七条【下落不明人离婚案件】
 第二百一十八条【一事不再理的例外】
 第二百一十九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
 第二百二十条【商业秘密】
 第二百二十一条【诉的合并】
 第二百二十二条【视为申请 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二百二十三条【应诉管辖】
 第二百二十四条【审理前准备方式】
 第二百二十五条【庭前会议】
 第二百二十六条【归纳争议焦点】
 第二百二十七条【通知开庭】
 第二百二十八条【法庭审理内容】
 第二百二十九条【禁反言】
 第二百三十条【法庭调查辩论合并】
 第二百三十一条【新证据的处理】
 第二百三十二条【增加诉讼请求或反诉的合并审理】
 第二百三十三条【反诉】
 第二百三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诉讼】
 第二百三十五条【无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
 第二百三十六条【视为有独立请求权 第三人撤诉】
 第二百三十七条【有独立请求权 第三人参加诉讼案件,原告申请撤诉的处理】
 第二百三十八条【不予准许撤诉】
 第二百三十九条【撤诉对反诉的影响】
 第二百四十条【无独立请求权 第三人拒不出庭或中途退庭的后果】
 第二百四十一条【缺席判决】
 第二百四十二条【一审裁判后发现错误的处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审限扣除】
 第二百四十四条【上诉期起算时间】
 第二百四十五条【笔误】
 第二百四十六条【诉讼程序恢复】
 第二百四十七条【重复起诉】
 第二百四十八条【一事不再理的例外】
 第二百四十九条【当事人恒定和诉讼承继原则】
 第二百五十条【变更当事人】
 第二百五十一条【重审案件诉讼请求变更】
 第二百五十二条【再审发回重审案件诉讼请求变更】
 第二百五十三条【当庭宣判案件裁判文书的送达】
 第二百五十四条【裁判文书公开】
 第二百五十五条【查阅申请审查】
十一、简易程序
 第二百五十六条【简易程序适用条件】
 第二百五十七条【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第二百五十八条【简易程序审理期限】
 第二百五十九条【简易程序开庭方式】
 第二百六十条【普通程序不能转为简易程序】
 第二百六十一条【简易程序诉讼文书送达】
 第二百六十二条【人民法庭裁判文书盖印要求】
 第二百六十三条【简易程序卷宗内容】
 第二百六十四条【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第二百六十五条【口头起诉】
 第二百六十六条【简易程序举证期限】
 第二百六十七条【简易程序审前准备】
 第二百六十八条【引导当事人诉讼】
 第二百六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异议的处理】
 第二百七十条【简化裁判文书】
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第二百七十一条【小额诉讼一审终审】
 第二百七十二条【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第二百七十三条【海事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第二百七十四条【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情形】
 第二百七十五条【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情形】
 第二百七十六条【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告知内容】
 第二百七十七条【小额诉讼案件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间】
 第二百七十八条【小额诉讼案件管辖异议】
 第二百七十九条【小额诉讼案件驳回起诉】
 第二百八十条【小额诉讼程序转化】
 第二百八十一条【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异议处理】
 第二百八十二条【小额诉讼案件的裁判文书】
 第二百八十三条【简易程序规定的适用】
十三、公益诉讼
 第二百八十四条【公益诉讼起诉条件】
 第二百八十五条【公益诉讼案件管辖】
 第二百八十六条【公益诉讼程序与行政保护程序衔接】
 第二百八十七条【具有起诉资格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参加公益诉讼】
 第二百八十八条【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关系】
 第二百八十九条【公益诉讼案件的和解、调解】
 第二百九十条【公益诉讼案件撤诉】
 第二百九十一条【公益诉讼裁判效力】
十四、 第三人撤销之诉
 第二百九十二条【 第三人撤销之诉起诉条件】
 第二百九十三条【 第三人撤销之诉受理审查】
 第二百九十四条【 第三人撤销之诉审判组织】
 第二百九十五条【 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事由】
 第二百九十六条【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撤销对象】
 第二百九十七条【不适用 第三人撤销之诉情形】
 第二百九十八条【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当事人】
 第二百九十九条【 第三人撤销之诉对原生效裁判执行的影响】
 第三百条【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裁判】
 第三百零一条【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原审当事人申请再审之间关系】
 第三百零二条【 第三人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的审理】
 第三百零三条【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间关系】
十五、执行异议之诉
 第三百零四条【执行异议之诉管辖】
 第三百零五条【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起诉】
 第三百零六条【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起诉】
 第三百零七条【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当事人】
 第三百零八条【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当事人】
 第三百零九条【被执行人无权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第三百一十条【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程序】
 第三百一十一条【执行异议之诉举证责任分配】
 第三百一十二条【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裁判】
 第三百一十三条【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裁判】
 第三百一十四条【执行异议裁定失效】
 第三百一十五条【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对执行程序的影响】
 第三百一十六条【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对执行程序的影响】
十六、 第二审程序
 第三百一十七条【二审当事人诉讼地位】
 第三百一十八条【对方当事人】
 第三百一十九条【必要共同诉讼人提起上诉】
 第三百二十条【未在法定期间递交上诉状的后果】
 第三百二十一条【法定代理人提起上诉】
 第三百二十二条【二审当事人诉讼承继】
 第三百二十三条【二审审理范围】
 第三百二十四条【二审程序庭前准备】
 第三百二十五条【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第三百二十六条【二审对一审遗漏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处理】
 第三百二十七条【二审对一审遗漏当事人、有独立请求权的 第三人的处理】
 第三百二十八条【二审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的处理】
 第三百二十九条【不准离婚案件上诉的处理】
 第三百三十条【一审受理错误的处理】
 第三百三十一条【一审违反专属管辖的处理】
 第三百三十二条【不予受理裁定提起上诉的处理】
 第三百三十三条【二审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情形】
 第三百三十四条【原判决、裁定的瑕疵处理】
 第三百三十五条【基本事实】
 第三百三十六条【二审中当事人变更的处理】
 第三百三十七条【当事人撤回上诉的处理】
 第三百三十八条【二审中原审原告撤回起诉的处理】
 第三百三十九条【二审和解】
 第三百四十条【宣告二审判决的方式】
 第三百四十一条【二审案件审理期限】
 第三百四十二条【一审诉讼行为对二审的影响】
十七、特别程序
 第三百四十三条【下落不明人财产管理以及指定管理人、代管人】
 第三百四十四条【下落不明人财产代管人变更】
 第三百四十五条【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程序衔接】
 第三百四十六条【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共同申请人】
 第三百四十七条【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内容】
 第三百四十八条【撤回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申请】
 第三百四十九条【普通程序中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处理】
 第三百五十条【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公告期间提出财产请求的处理】
 第三百五十一条【被指定监护人不服指定的处理】
 第三百五十二条【为被申请人指定代理人】
 第三百五十三条【司法确认调协的申请】
 第三百五十四条【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共同管辖】
 第三百五十五条【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形式】
 第三百五十六条【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材料】
 第三百五十七条【不适用司法确认程序的情形】
 第三百五十八条【司法确认申请审查】
 第三百五十九条【撤回司法确认申请】
 第三百六十条【驳回司法确认申请】
 第三百六十一条【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申请主体】
 第三百六十二条【实现权利质权案件管辖法院】
 第三百六十三条【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专门管辖】
 第三百六十四条【同一笔债权有多个担保物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管辖法院】
 第三百六十五条【人保与物保并存的处理】
 第三百六十六条【同一财产上设立多个担保物权的处理】
 第三百六十七条【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提交的材料】
 第三百六十八条【被申请人提出异议的时间和理由】
 第三百六十九条【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判组织】
 第三百七十条【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查形式】
 第三百七十一条【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查内容】
 第三百七十二条【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处理结果】
 第三百七十三条【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保全】
 第三百七十四条【特别程序案件的救济程序】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第三百七十五条【权利义务承继者申请再审】
 第三百七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范围】
 第三百七十七条【申请再审材料】
 第三百七十八条【再审申请书】
 第三百七十九条【当事人分别选择不同级别法院申请再审的处理】
 第三百八十条【不得申请再审案件范围】
 第三百八十一条【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定】
 第三百八十二条【就解除婚姻关系案件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处理】
 第三百八十三条【申请再审一次原则】
 第三百八十四条【对调解书申请再审】
 第三百八十五条【再审受理通知书等材料的发送】
 第三百八十六条【再审审查内容】
 第三百八十七条【再审新证据认定标准】
 第三百八十八条【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
 第三百八十九条【不属于未经质证的情形】
 第三百九十条【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情形】
 第三百九十一条【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情形】
 第三百九十二条【原裁判遗漏或者超出的诉讼请求】
 第三百九十三条【据以作出原裁判的法律文书】
 第三百九十四条【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认定】
 第三百九十五条【裁定再审标准】
 第三百九十六条【决定再审后中止执行】
 第三百九十七条【询问当事人】
 第三百九十八条【再审申请人以外的其他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的处理】
 第三百九十九条【再审审查期间不能委托鉴定、勘验】
 第四百条【撤回再审申请】
 第四百零一条【撤回再审申请后再次申请再审的处理】
 第四百零二条【终结再审审查】
 第四百零三条【再审审查的审判组织】
 第四百零四条【再审案件的开庭审查】
 第四百零五条【再审案件庭审诉辩顺序】
 第四百零六条【终结再审审理】
 第四百零七条【再审维持原判和改判】
 第四百零八条【再审裁定驳回起诉】
 第四百零九条【对调解书裁定再审的处理】
 第四百一十条【再审程序中一审原告撤诉的处理】
 第四百一十一条【提交再审新证据的当事人承担的费用】
 第四百一十二条【再审部分调解】
 第四百一十三条【依职权检察监督】
 第四百一十四条【抗诉案件范围】
 第四百一十五条【对再审裁判抗诉的受理】
 第四百一十六条【再审检察建议的受理条件】
 第四百一十七条【因抗诉裁定再审的条件】
 第四百一十八条【抗诉再审案件指令再审】
 第四百一十九条【再审检察建议审查】
 第四百二十条【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裁定对因检察监督再审的影响】
 第四百二十一条【抗诉案件审理程序】
 第四百二十二条【被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申请再审】
 第四百二十三条【执行中案外人申请再审】
 第四百二十四条【因案外人申请而裁定再审的处理】
 第四百二十五条【再审案件宣判】
 第四百二十六条【小额诉讼案件再审】
十九、督促程序
 第四百二十七条【申请支付令案件共同管辖】
 第四百二十八条【支付令申请书的补正】
 第四百二十九条【申请支付令的受理条件】
 第四百三十条【驳回支付令申请的情形】
 第四百三十一条【支付令送达】
 第四百三十二条【督促程序终结】
 第四百三十三条【债务人异议】
 第四百三十四条【债务人部分异议】
 第四百三十五条【对可分之债的异议】
 第四百三十六条【支付令对担保人的约束力】
 第四百三十七条【债务人异议成立的认定】
 第四百三十八条【债务人异议不成立的认定】
 第四百三十九条【债务人撤回异议】
 第四百四十条【督促程序转入诉讼程序之一】
 第四百四十一条【督促程序转入诉讼程序之二】
 第四百四十二条【申请执行支付令期限】
 第四百四十三条【撤销支付令】
二十、公示催告程序
 第四百四十四条【票据持有人】
 第四百四十五条【公示催告申请审查结果】
 第四百四十六条【公示催告申请审查内容】
 第四百四十七条【受理公示催告申请的公告内容】
 第四百四十八条【公告载体】
 第四百四十九条【公告期间】
 第四百五十条【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处理】
 第四百五十一条【对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审查】
 第四百五十二条【除权判决】
 第四百五十三条【除权判决效力】
 第四百五十四条【公示催告案件的审判组织】
 第四百五十五条【撤回公示催告申请】
 第四百五十六条【停止支付】
 第四百五十七条【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后提起诉讼的管辖】
 第四百五十八条【终结公示催告程序裁定书】
 第四百五十九条【撤销除权判决的审理】
 第四百六十条【撤销除权判决的正当理由】
 第四百六十一条【撤销除权判决案件的当事人】
二十一、执行程序
 第四百六十二条【特殊案件裁判的执行】
 第四百六十三条【执行依据确定原则】
 第四百六十四条【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期限】
 第四百六十五条【案外人异议的处理】
 第四百六十六条【执行和解后当事人对执行程序的选择】
 第四百六十七条【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法律后果】
 第四百六十八条【执行和解后恢复执行期间】
 第四百六十九条【暂缓执行】
 第四百七十条【担保方式】
 第四百七十一条【担保财产的执行】
 第四百七十二条【因合并、分立、撤销而变更、追加被执行人】
 第四百七十三条【其他组织作为被执行人】
 第四百七十四条【因名称变更而变更被执行人】
 第四百七十五条【因死亡而变更被执行人】
 第四百七十六条【执行回转】
 第四百七十七条【部分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第四百七十八条【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救济】
 第四百七十九条【仲裁裁决对执行的影响】
 第四百八十条【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情形】
 第四百八十一条【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公证债权文书的期限】
 第四百八十二条【执行通知】
 第四百八十三条【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后执行申请的处理】
 第四百八十四条【对被执行人适用拘传】
 第四百八十五条【被执行人身份信息和财产信息查询】
 第四百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处分被执行财产的条件】
 第四百八十七条【查封、扣押、冻结期限】
 第四百八十八条【拍卖主体】
 第四百八十九条【拍卖评估程序中强制检查、勘验】
 第四百九十条【变卖】
 第四百九十一条【以物抵债】
 第四百九十二条【被执行财产无法拍卖变卖的处理】
 第四百九十三条【拍卖成交裁定、以物抵债裁定的物权变动效力】
 第四百九十四条【折价赔偿】
 第四百九十五条【他人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的处理】
 第四百九十六条【被执行人隐匿财产的处理】
 第四百九十七条【搜查程序】
 第四百九十八条【搜查措施具体要求】
 第四百九十九条【搜查过程中发现财产的处理】
 第五百条【搜查笔录】
 第五百零一条【到期债权的执行】
 第五百零二条【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办理】
 第五百零三条【行为义务的替代履行】
 第五百零四条【代履行费用】
 第五百零五条【拒不履行行为义务的处理】
 第五百零六条【迟延履行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的起算点】
 第五百零七条【迟延履行金计算标准】
 第五百零八条【参与分配的一般条款】
 第五百零九条【参与分配申请】
 第五百一十条【参与分配程序中的清偿顺序】
 第五百一十一条【参与分配方案】
 第五百一十二条【分配方案异议处理】
 第五百一十三条【执行转破产程序】
 第五百一十四条【破产申请审查处理】
 第五百一十五条【破产程序对执行程序的影响】
 第五百一十六条【不移送或者不受理破产案件的处理】
 第五百一十七条【继续执行】
 第五百一十八条【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第五百一十九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第五百二十条【撤销申请后再次申请执行的处理】
 第五百二十一条【执行终结后对妨害执行标的物的处理】
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五百二十二条【涉外民事案件范围】
 第五百二十三条【外国当事人身份材料公证、认证】
 第五百二十四条【外国当事人身份材料可以办理 第三国认证】
 第五百二十五条【外国当事人授权委托手续可以在法院当面办理】
 第五百二十六条【外国当事人授权委托手续可以在我国境内办理公证】
 第五百二十七条【材料翻译】
 第五百二十八条【外国人诉讼代理】
 第五百二十九条【外交代表可以为其本国国民聘请民事诉讼代理人】
 第五百三十条【涉外民事案件调解】
 第五百三十一条【涉外民事案件协议管辖】
 第五百三十二条【不方便管辖】
 第五百三十三条【国际间平行诉讼】
 第五百三十四条【公告送达裁判文书时一审判决生效时间的认定】
 第五百三十五条【直接送达】
 第五百三十六条【邮寄送达】
 第五百三十七条【公告送达】
 第五百三十八条【上诉期限】
 第五百三十九条【再审审查期限】
 第五百四十条【申请执行涉外仲裁裁决】
 第五百四十一条【不予执行抗辩】
 第五百四十二条【涉外仲裁保全】
 第五百四十三条【外国法院生效裁判承认和执行】
 第五百四十四条【裁定驳回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生效裁判】
 第五百四十五条【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临时仲裁裁决】
 第五百四十六条【区分承认程序和执行程序】
 第五百四十七条【申请承认和执行期间】
 第五百四十八条【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
 第五百四十九条【司法协助】
 第五百五十条【为当事人在境外使用我国法院判决出具证明书】
 第五百五十一条【涉港澳台民事案件法律适用】
二十三、附则
 第五百五十二条【时间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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