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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食品安全和食品安全监管是一个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重大社会问题,本书从国际比较的视野,在品鉴域外食品安全监管的基础上,检视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尚存的困境, 就食品安全监管及其国内路径选择进行深入研究,具有积极而重要的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本书具有四个特点:一是紧紧抓住美国和欧盟这两个在国际社会具有代表性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进行比较研究和分析,具有比较研究的典型性;二是注重国内外食品安全监管的历史考察,把握食品安全监管变迁的来龙去脉;三是追踪国内外食品安全监管的前沿动态,有利于明确研究的目标和方向;四是注重处理整体与局部、历史与现实的关系,既注重食品安全监管的体系性,又关照了食品安全监管的针对性。这些对于理解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历史研究、预测未来发展具有积极的理论价值;对于信息公开、风险评估、安全监察、法律责任等监管制度的细部挖掘,对于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具有一定的应用价值。本书读者范围为:从事食品安全监管以及经济法相关领域的教学与研究者;从事食品安全监管相关的立法机构、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关注国际社会和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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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赵学刚,1975年出生于四川省通江县,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后。教授,现任西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硕士研究生导师,重庆渝新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恪守“敬畏生命、敬畏人伦、敬畏职业”。从事“商法学”、“经济法研究”、“企业法专题”等教学,专注于企业法和食品安全监管等领域的研究,主持完成国家社科基金西部项目、重庆市社科规划项目、中国博士后面上资助项目、重庆市博士后特别资助项目等课题多项,出版专著一部,主编教材两部,发表学术论文三十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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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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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第一章 基本理论:食品安全监管理论分析
第一节 食品、食品安全与食品安全监管的基本分析
一、食品的界定
二、食品安全的演变及其界定
三、食品安全监管的诠释
第二节 食品安全监管的历史证成
一、中世纪前的食品安全自我规制:道德责任与社区责任兼容
二、近代社会食品安全向外部监管的过渡:契约责任与产品责任拓展
三、现代社会对食品安全监管的依赖
第三节 食品安全监管的现实考量
一、应对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现实路径
二、政府职责在食品安全领域的实现
第四节 食品安全监管的理论基础
一、食品安全监管的经济学基础
二、食品安全监管的经济法学基础
第二章 他山之石:食品安全国际比较及其经验借鉴
第一节 食品安全的国际规制及其展望
一、国际食品安全规制体系
二、国际食品安全规制体系的缺陷
三、国际食品安全解决机制的选择
第二节 美国食品安全监管
一、美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
二、美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三、美国食品安全监管方式:以风险为核心的全程食品安全监管
第三节 欧盟食品安全监管
一、欧盟食品安全监管立法体系
二、欧盟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三、典型欧盟成员国对统一食品安全监管之顺应
第四节 美欧食品安全监管差异的文化解释及其经验借鉴
一、美欧食品安全监管差异的文化解释
二、美欧食品安全监管对我国的经验借鉴
第三章 体制变革: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演进与完善
第一节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历史变迁
一、多元食品监管格局初步确立
二、食品安全多部门分环节监管体制初步形成
三、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监管体制构建
四、统一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设计
第二节 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进路
一、机构整合:加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组建的进程
二、职权整合:加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与其他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
三、职能协调:强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地方政府的协调
四、制度保障:尽快修改《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
第四章 风险预防: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理念及其实现
第一节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风险预防理念之确立
一、风险预防理念在食品安全领域的植入
二、风险预防理念在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中的缺失与补正
第二节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风险预防理念之适用
一、完善我国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制度
二、完善我国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
第三节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风险预防理念之信息保障
一、政府食品安全信息供给义务的必要性
二、我国政府供给食品安全信息义务的制度演变
三、我国食品安全信息政府供给义务的缺陷及其矫正
第五章 安全检查: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方式革新
第一节 我国食品安全检查的历史演变与异化
一、我国食品安全检查的历史演变
二、我国食品安全检查对“专项整治”的依赖
第二节 我国食品安全检查的运行困境
一、我国食品安全检查的现实困境
二、我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困境
第三节 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检查的进路
一、整合优化我国食品安全检查资源
二、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检查方式
三、完善我国有奖举报制度,扩大食品安全检查
的线索与渠道
第六章 责任约束: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保障231.
第一节 完善我国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约束
一、完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承担
二、完善我国食品安全黑名单制度251.
三、完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刑事法律责任约束
第二节 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者的法律责任
一、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行政法律责任规制
二、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刑事法律责任规制
第七章 社会共治: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缝隙弥补
第一节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社会责任重构
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食品安全社会责任的正当性
二、食品生产经营者践行食品安全社会责任的路径
第二节 食品消费者的信任构建
一、食品安全缺乏消费者信任的根源
二、构筑食品安全消费者信任的路径选择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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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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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英国普通法把销售掺杂食品引起损害赔偿作为诉因。16世纪,当商业发展时期的食品交易规则接受了产品责任和当事人之间关系等法律观念后,民事救济就成为主要的救济方式。产品责任的思想起源于英国普通法,这时的英国普通法认为啤酒制造商、屠夫、厨师或者制造食品的其他人对受到污染或掺杂的食品承担责任,但是这种制造者的责任仅仅限于直接购买该产品的人。同时,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合同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仅仅存在于合同当事人之间。因此,尽管产品责任一般限定于生产者疏忽的案件中,但是,产品责任通常由于违反了契约义务而引起,而契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在传统上都以过错为基础,同时,根据当时的食品状况,购买者也可能对产品有所了解,并且在购买价格中就考虑了产品本身所存在的风险。由于缺乏发现诡异掺杂的分析工具,所以,公法对食品规制发挥的作用很有限,但是,规制者试图有效地执行。17世纪中期,英国议会通过规制黄油质量的法令,为了追踪违法,每个黄油包装者必须在包装盒外写上其姓的全部和基督教名字的首字母。进口食品的安全很容易保护,因为港口当局拥有阻止货物税中欺诈的激励。
这一时期食品交易规则和制度之所以有效,除了道德责任和社区责任以外,契约责任发挥了重要作用。尽管这一时期食品生产、销售和消费已经出现了空间上显著的分离,但是,在一个既定的交易中,当事人仍保持了密切的联系,身份也非常确定。由于食品买受人在空间上日益与农场主或食品加工者的分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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