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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明代的社会与国家

書城自編碼: 2507756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歷史中國史
作者: [加] 卜正民
國際書號(ISBN): 9787100087285
出版社: 商务印书馆
出版日期: 2014-11-30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328/24万2千
書度/開本: 32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1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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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1、作者被公认为是费正清之后,引领美国近代中国史研究前沿走向的最重要学者。
2、著名明史研究中国学家的最新学术论文集
3、本书可以被视为从方方面面考察明代社会与国家的学术入门之作,尤其适合对明史有兴趣的一般读者和青年学子阅读。
4、本书配以众多插图,大大增加了阅读的有趣和轻松。
內容簡介:
中国与欧洲绝对主义国家形成过程的不同,要求我们有一种相对的观点。中国国家超前发展的同时,也伴随着社会力量限制国家发展为绝对权威的顽强的能力,然而这种能力却未能建立起迫使国家重新协定其权威的社团结构。
明代是中国封建社会汉族统治的最后一个朝代,此时国家(State)与社会(Society)在矛盾冲突中形成了复杂的互动关系,其影响一直绵延至今。作为在海外汉学界享有盛誉的学者,卜正民对“东方专制主义”的论述模式提出挑战,在大量方志材料的基础上尝试论证:正是社会领域内对商业关系、社会网络中发生的巨大变化所做的极端反应,才导出了明朝稳定而动态的国家体制。
關於作者:
当代最著名的汉学家之一。多伦多大学文学学士、哈佛大学东亚—区域研究硕士、历史和东亚语言博士。历任多伦多大学、斯坦福大学等校教授,英国牛津大学邵氏汉学教授,现为加拿大英属哥伦比亚大学圣约翰学院历史系教授。卜正民学术视野广阔,主要从事亚洲历史和文化的研究,研究领域涉及明代社会和文化史、“二战”时期日本在中国的占领,以及当代人权问题。编撰著作(含合著合编)数种,主要有:《纵乐的困惑:明代的商业与文化》《为权力祈祷:佛教与晚明中国士绅社会的形成》《中国与历史资本主义:汉学知识的系谱学》《民族的构建:亚洲精英及其民族身份》《维梅尔的帽子:从一幅画看全球化贸易的兴起》《鸦片政权:中国、英国和日本,1839—1952年》《通敌:战时中国的日本代领与地方精英》《明清历史的地理动因》《亚细亚生产方式在中国》《杀千刀:中西视野下的凌迟处死》《国家与社会》等。
目錄
图表目录
致谢
导言:南昌墓地案
第一部分 空间
第一章 乡治的空间组织
第二章 叶春及的方志图
第二部分 田野
第三章 江南圩田及其税收
第四章 北直隶的水稻种植
第三部分 书籍
第五章 明中期的藏书楼建设
第六章 国家检查与书籍贸易
第四部分 寺庙
第七章 在公共权威边缘:明代国家与佛教
第八章 国家体制中的佛教:北直隶的寺院记载
结论:明史研究中的“国家”
参考文献
索引
內容試閱
导言:南昌墓地案
1499年11月29日,案卷送达弘治皇帝书案时,案子已经变得很复杂——它不得不按规定送达皇帝那里。
王珍在江西省城南昌城外拥有一小块山地。在这长江以南的多山地带,人多地少,当地人经常要为寻找工作或土地而迁徙别处。南昌的一位学者在解释当地人贫穷的原因时说,此地“山多田少”。[ 《靖安县志》(1565),卷一,页18a。]即便是作为墓地而非农田的山地,也极为珍贵。人们最想得到的山地,是那些风水师认定为气脉流经、吉聚之地。在这样的风水宝地安葬祖先,死者的灵魂就会给他的后人带来好运。在江西,宗族间为最好的墓地互不相让。在为获得好运而以他人为代价的斗争中,他们会诉诸欺诈或者暴力。纵观明清两代,因墓地纠纷而引发家族世仇,成了江西的地方陋俗。
上报到弘治皇帝那里的案子,起因于张应奇未得王珍允许,就在王珍的墓地安葬死人。张是南昌县学的廪膳生员。作为更高一级精英的候选人,假如幸运、教育和财富能持续眷顾于他的话,他是有机会升为上流绅士的。张应奇在王珍的地里埋的是谁?以及为什么张应奇要选择一块不属于自己的土地来安葬那个人?对此,官方记录《孝宗实录》中关于此案的记载并没有做出说明。[ 《孝宗实录》,卷一五五,页4b—5a。]张应奇这么做,似乎不是受贫穷的驱使。很可能风水先生断言过那块地是最优良的葬地,而张应奇如果能在那里体面地安葬祖先,好运将不尽倾泻于生者,包括张应奇本人。
墓地的所有者王珍不是生员,也没有任何官方身份。然而,一个普通人是可以将他的事情诉诸法律的,如果他乐意应付来自那些居于他与主审官员之间的胥吏的勒索与骚扰。王珍就这样做了。他向南昌府提出诉讼。考虑到一场官司的昂贵费用以及结果的不可操纵性,也许只有真正绝望的人,才会将他们的冲突交由官方仲裁。不过,南昌人似乎一直有一种不同的诉2讼文化。明初《南昌府志》的编纂者——该志编纂于1378年,以应对洪武皇帝(1368—1398年在位)让各地将方志送交朝廷的要求——赞扬过当地人对道德的崇尚以及勤劳。这大约也是受风水师们感应到的乡土之“气”的鼓舞。但是,他也提到,这种激情也可能变成尚气太过,不能忍小忿以及好讼。对洪武皇帝来说,这并不新鲜。在1398年的《教民榜文》里,他指出江西人“好词讼”,并且抱怨说江西人“虽细微事务,不能含忍,径直赴京告状”。[ 范德(Edward Farmer)“Placard of the People’s Instructions”,见:Edward Farmer,Zhu Yuanzhang and Early Ming Legislation, p.203。]江西之好讼,不独擅名于明初。境内另外一种方志的编纂者说,元朝时期南昌人就有“喜斗、易怒、好讼”的名声。稍后大约编成于王珍案发前后的弘治年间的府志,则观察到过重的赋税、贫穷和土地稀缺正加剧着好讼之风。[ 《南昌府志》(1588),卷三,页28a—29a。财产诉讼纠纷,在江西数不胜数。《吉安府志》曾记录过一件事情。15世纪,有人变卖家族的财产,以换取有利的判决。故事的结尾很愉快。购买者慷慨地撕毁了契约,将土地还给那位被迫变卖田产的主人。参见《吉安府志》(1776)卷五十一,页38 a。]南昌人难以治理的声名,并没有随着时间而淡化。1565年地方志的作者,哀叹当地人“好兴嚚讼,逞血气以图小利”。[ 《靖安县志》(1565),卷一,页18a。]几十年后,另一位江西的评论者将南昌人概括为“勤生啬施,薄义喜争,弹射腾口,嚣讼鼓舌”。[ 赵秉忠:《江西舆地图说》,页2b。]推官接受了王珍的诉讼,并做了有利于王珍的判决。大概,推官命令张应奇将埋在那里的尸骨迁葬别处。然而,张应奇决定抗争。他求助于南昌县学的同学刘希孟。刘希孟颇有些能帮得上张应奇的本事,与一位高级官员有交情。刘希孟曾辅导过按察副使吴琼(1469年进士)的儿子。他一直努力讨好吴琼一家,给吴家送礼,于是成了一个介于吴琼及有求于吴琼的人之间的不甚重要的权力经纪人。这种关系对张应奇来说完全足够,因为按察副使的地位高于知府。金钱从一只手到了另一只手。刘希孟把话传到吴家某个人的耳朵里,并成功地将王珍状告张应奇的案子颠倒过来。
张应奇不满足于这一胜利。引起争端的尸体大概仍旧在墓地里,张应奇还会受到王珍的反击。他选择继续进攻,对王珍提起诉讼。由于推官曾经做了不利于他的判决,张应奇选择寻求别的保护人——提学佥事苏葵(1487年进士)。苏葵职掌江西省官学的生员入学,以及定期对入学的生员进行考试。这一职责使张应奇能够合法地与他接触。然而,这种问题是在苏葵的正当权限之外的。苏葵曾因拒绝代表私人利益行事而享有声誉。这也让人对他涉嫌受贿并且帮助张应奇感到迷惑不解。很可能,受贿一事不是真的,而是张应奇误导了苏葵,让他在没有意识到有什么问题的时候就为张应奇采取了行动。与此同时,看到张应奇从南昌的其他官僚机构里得到支持,王珍则寻求与另一种国家权力层宦官机构的关系。镇守太监董让,是皇帝派来监督地方安全的皇家宦官。[ 蔡石山(Shihshan Henry Tsai)在《明代宦官》(The Eunuchs in the Ming Dynasty)中曾谈及“镇守”,页59—63。]王珍是如何接近董让的,并不清楚。也许,只要你知道行进的通道,合适的一笔钱可以开启任何一扇方便之门。王珍将他的案子呈递给董让,董让则帮忙将张应奇和刘希孟投入监狱。在那里,行刑者们会劝说刘希孟和张应奇,让他们不再声称自己拥有那块土地的所有权。
至此,这场小型故事剧里所有角色的表演并没有什么不寻常之处。纠纷双方,仰望着国家下级官僚机构,寻找能帮助他们的社会关系,而中层省级官员也乐意插手其中。双方都有金钱的交易。司法体系不再是用来解决争端,而变成了一张滋生贿赂以及从相互牵制的权力节点寻找影响的网络。两位诉讼人正是这么做的。他们遵循着自己发现的政治体系的惯例,这也正是明代国家的运作方式。明代的国家,也许可以定义为一种具有领土权以及为确保王朝财富和安全而设计的有秩序地流动着信息、资源和人员的传播体系的强制性系统。皇帝处于传播体系的顶端:不同系列的官方机构,构成信息、资源和人员流通的渠道。经由渠道的逐级上报,则过滤了皇帝通过皇室、官僚、军队而实施的运作能力。因此,在寻求那些深处于国家行政网络内的官员的影响力时,张应奇和王珍不过是在权力图景中抓住了一些有效机会而已。他们的目的,显然不是要将他们的纠纷一路送到皇帝那里去解决,而是要将它沿着影响和信息的逆向流动,送往国家系统的底层。这是底下过滤国家权力的一个微不足道的例子。有人不希望它发生(例如王珍),有人则希望它发生(例如张应奇)。
当镇守太监董让将张应奇、刘希孟交付善于罗织的狱吏时,这一传播过程的转折点终于到来。一件家庭间的墓地纠纷沿着传播体系一路上传,引起皇帝的注意并在朝廷实录中留下痕迹。董让只打算威胁这两位生员退缩,但是行刑者们走得太远了。不幸的两位,很容易地就揭发说他们曾经贿赂政府官员并让官员们支持自己。此事一经披露,原本是当时情景下很容易解决的地方财产纠纷,变成了不得不逐级上报到北京的官僚犯罪,一开始到了巡按御史那里,然后到了刑部,最后到了皇帝那里。董让也走得太远了。现在,皇帝关注起南昌的情况,要求刑部调查此事。底下合理的受贿这样微不足道的行为(如果贿赂恰好有效地上诉到那些能解决问题的人,受贿则显得更加合理),颠覆了这样一种自上而下的国家权力过滤。之所以如此,部分是因为这位略有特性的弘治皇帝(1488—1505年在位)对其中包含的信息感兴趣。事实表明,弘治皇帝非常关注腐败问题。他统治期间的实录里,充斥着比其他任何一位明代皇帝都要多的因官员渎职或无能而被罢免的记载,除了他的六世祖、明朝的开创者洪武皇帝外——当然,他可能在任何事情上都不及洪武皇帝。
调查发现,宦官董让在王珍向他求助之前,已经把苏葵当作对手。事实上,他们之间的敌对给贿赂带来了方便。董让感觉苏葵曾经在另外一件事情上侮辱了自己,因此同意袒护王珍,以便借机陷害苏葵。苏葵真的同意支持张应奇吗?或者是董让将苏葵、张应奇之间的正当关系捏造成某种事情,让查办此案的官员觉得苏葵不恰当地卷入到一桩土地纠纷里去,而他董让却清清白白?这很难说。清楚的是,这件纠纷已经超出了肇事者张应奇、王珍的控制。案子变得与“谁有权力在哪里埋葬先人”全不相干,而与省城里宦官、官僚的政治冲突息息相关。对于董让对自己的厌恶,苏葵是敢于回击的。他也并不是官员中唯一这样做的人。董让代表皇室的横征暴敛,激怒了其他官僚机构中的官员们。在弘治皇帝活着的时候,他们上书给弘治皇帝,后来又上书给继位的正德皇帝,请求撤回董让,都没有什么效果。[ 《明史》卷二○三《郑岳传》记载,郑岳曾上疏弹劾董让,反遭弘治皇帝惩罚(页5351);《明史》卷一八二《刘大夏传》记载,武宗正德元年刘大夏乞请按治董让,也没有成功(页4848)。]董让处于强势,并且设法利用别的一件事情,以腐败为名指控苏葵,并将其投入监狱。南昌县学的生员们被宦官董让的攻击行为激怒了。数以百计的生员冲击了监狱,将他们的提学官放了出来。苏葵被证明是无辜的,稍后还得以晋升(每个人都证明苏葵是清白的,显然他们也愿意相信是这样的)。然而,董让却也不受任何追究。[ 中央图书馆,《明人传记资料索引》,页944;焦竑,《国朝献征录》,卷九十,页9a。此事没有说明时间,估计与墓地案无关,而且可能发生在此后。然而,这种推测一直无法证实。
]
事情完全失控,皇帝也许早就应该给当事者们严厉的判决。但是,他没有这么做。他的权力之手,也许一直要用来保护那位被揭发的宦官奴仆。毕竟,董让是为皇家(也就是皇帝本人)的利益而派往南昌的。或者,他想要避免站在国家的左膀一边来打压右臂,以便保证官僚机构与宦官机构能互相牵制。弘治皇帝解释说,他不采取严厉的措施,是因为此事对各方都没有造成实质的伤害。不过,皇帝申斥了董让和苏葵违制受词以及他们收受回报的行为。这样的判决,并没有给他的官员们多大负担。5然而,负担却重重地落到两位肇事生员的身上。当然,如果落在一个更易怒的皇帝手里,张应奇、刘希孟可能难逃或杖或罚或者充军的命运。但是他们没有。他们被削夺了生员的资格与廪膳,并且永远不得再获得功名。当然,在明代中期中国的身份社会里,这样的惩罚已经足够!
南昌事件的小题大做,凑巧引起了皇帝的注意,也合乎我的意图。我正想通过探讨明代社会中国家的出现及其影响,来结构本书中的八篇小论文。弘治皇帝戏剧性的介入,可以看作国家对社会的控制能力的生动例证,证明朝廷可以一路伸手到王国的最底层,插手于两个小民之间的墓地争夺案。换作在明史研究领域中根深蒂固的帝王崇拜情结还很强烈的时候,[ 柯律格(Craig Clunas)《东方文物远东艺术》(“Oriental AntiguitiesFar Eastern Art”)对“帝王崇拜”曾有很有趣的个性化曲解。]明史学者们也许就会用这样的理解来解读这个故事。这种帝王崇拜情结,是明史学者们从明代官员们记录下的第一手资料里继承下来的。当学者们在处理那些面对公众的、华丽的文辞,并在这些冠冕堂皇的委婉表述的驱使下,将问题归结到皇帝那里并将其放大时,帝王崇拜情结便形成了(如洪武皇帝称“圣祖”,以帝王崇拜情结来解读,就可能将朱元璋理解成“儒学圣人”)。我们这种帝王崇拜情结,同样是欧洲历史编纂传统的产物。这种传统至少可上溯至黑格尔(Georg Hegel)。黑格尔把中国想象成一个这样的国家:在这里,只有皇帝具有完全的个性,而其他人都是奴才。[ 黑格尔在《历史哲学》(The Philosophy of History)中称:“我们称之为主观性的东西,都集中于国家的最高领袖”,页113。]如果那位不凡的明王朝开创者只是明朝的唯一君主的话,考虑到他那超人的精力以及兴废的随意,那么这种帝王崇拜倒真是合适。然而,朱元璋不是明王朝唯一的皇帝,所以帝王崇拜情结也就不合适。
理解南昌墓地案的另一种方式,是在国家的框架内,倒过来看皇帝介入与官僚机构运作之间的平衡。也就是说,要将弘治皇帝的行为视为一种国家行政运作的短期中断,一种对完善的国家控制规则的打破,而不是确认。因为皇帝很少介入底下官僚机构的运行,他更无法了解延伸在官僚体制最底层之外的社会网络。我将在本书多处谈到:皇帝只关注他的官员让他关注的东西。当然,比起他那家族里的其他皇帝,弘治皇帝能获得更多的信息。他即位后的第一个举措,就是罢免了兵部、刑部和吏部几乎所有的官员, [ 穆四基(John Meskill), Ch’oe Pu’s Diary: A Record Drifting Across the Sea, p.114。]以表明他对腐败、无能的不可容忍。这一举措,使得热心支持者和野心家们会比往常更多地向皇帝提供有关外廷的信息。即便如此,皇帝所知的范围以及深度还是有限。正如弘治皇帝在1499年1月乾宁宫灾后所下《罪己诏》中所承认,“朕深居九重,虽虑周天下,而耳目有不逮,恩泽有未宣”。[ 《孝宗实录》,卷一四五,页9b。]然而,这其实还不是一个量的问题。正式的官僚体制,以及平行的宦官机构的情报工作,都会向皇帝提供信息。但它们在传输的同时,却也都会堵塞或者歪曲信息。例如,董让的行为,就永远不会通过宦官的渠道传到皇帝的耳目中。同样,如果吴琼、苏葵能够阻止的话,所谓的他们接受贿赂也不会成为官员们愿意呈报给皇帝的信息。
皇帝与社会的联系本就很少。当他所有的官员们都选择沉默的时候,这些联系就很容易被切断。但是,如果从国家角度来解读明朝历史,这还不是问题的症结所在。明朝的老百姓,都知道要接受皇帝的管辖,但这未必是老百姓体验国家的方式。国家在明代社会中的出现,与其说是因于处在顶端的皇帝的行为或想法,不如说是因为代表国家的官僚在这一传播体系里的往下深度介入——了解这一点,也许会使那些要将自己的案子交由皇帝一言九鼎的诉讼者感到震惊。甚至官僚的介入也不是经常性的,因为普通民众在与处理他们事务的国家体系打交道时,都只是通过末端的代表人来认识国家的。尤其在赋税、教育、司法和军事等体系中,国家的呈现太过抽象。
赋役体系,包括正规的田赋与役,是百姓与国家及其官员打交道最多的场合。这也是本书大部分研究乃是针对国家、社会间的赋役关系引发的问题的原因。教育体系在1436年作为官僚政治运作而加以规范,在各省设立像苏葵之类的提学官。然而,尽管想要在官学里获得一个位置的渴望具有社会普遍性,教育体系影响的只是少部分年轻人。司法体系对于皇帝的臣民们具有广泛的支配权,并且时刻准备捕捉那些触犯法律的人。然而,来到地方官面前的嫌疑犯或告状者,数量决不会太多。大部分人都尽量安分守己,不想牵扯到法律中去。最不大可能触及普通人生活的,是军事体系,因为明朝一般从世袭的军户中补充兵源,而不会征募平民。因此,军户承应军差更像是一种赋役上的分类,而不是军事的,然而,仍然有一些人自军户中脱籍,成为平民。对于普通人来说,最可能遇上士兵,是士兵们被调来平定盗匪或者其他骚乱的时候。这同样是像董让这样的镇守太监被派往多山而且动荡的江西的原因。宦官这些皇室代理人,比正规的官僚体系更远离平民百姓。他们的权力,因为独立于官僚监察之外而显得更为神秘。皇室对军事事务发生兴趣,始于15世纪初期。当时,永乐皇帝将宦官安置在军队中。永乐期间最有名的宦官,就是曾经率领帝国舰队远航至印度洋的回族人郑和。7军事宦官对皇帝很有用处,因为他们可以使皇帝既密切注视安全形势,而且还不用事事从官僚的观点来看问题。对于官僚们来说,宦官是讨厌的。官僚们不信任宦官,因为按常规的标准来说,宦官似乎是不应负责此类工作的。当然,官僚们还痛恨宦官为皇室(当然,有时候也为宦官自己)巧取豪夺时所拥有的相对自由的权力。
南昌墓地案的前一年,兵部曾建议弘治皇帝在全国范围内削减镇守、分守中官的数量。兵部指出,设置镇守中官对于平民们来说是巨大的财政负担。兵部很谨慎地将此归过于前任的成化皇帝(1465—1487年在位),说成化皇帝扩大了中官镇守的规模。然而,弘治皇帝拒绝了这一请求。[ 《孝宗实录》,卷一四四,页6a。]董让事件刚过几个星期,东北地区的一位知县指控当地的一位镇守宦官以及两位军官误事,包括滥杀边民。皇帝却不愿意支持他深入调查的请求。弘治皇帝批复说,只需由那位按事当地的都御史调查此事。一年之后,皇帝免除了所有的指控。 《孝宗实录》,卷一五六,页4b;卷一五八,页2b。宦官对于皇帝的权术太过重要,以至于无论宦官的行为有多么糟糕,皇帝也决不能让他们无所依附并遭到官僚们攻击。宦官与正式官僚的牵制,是明代国家体制的一个特点,也是明朝皇帝用以保留对正规官僚系统决策以及政策执行的部分控制的一种方式。
南昌墓地案,恰巧纠缠了所有的体系。最清晰可见的,当然是司法体系。在司法体系中,王珍选择通过正常的渠道,而张应奇则通过贿赂推官之上的高级官员,试图颠覆正常渠道。故事中同样突出的,是教育体系。教育体系为张应奇提供了经由刘希孟而接触提学佥事的通道,也为他提供了教育层级中的上级,即苏葵。军事体系没有直接地卷入,虽然监视地区安全的任命使董让在处理这件土地纠纷案时举足轻重,并且能破坏正常程序。最后,虽然赋税问题在这一案件里没有浮现,但是赋税体系框定了此案的取证。王珍和张应奇是在争夺一小块没有开垦的土地,没有“登记在册”,也没提及分摊任何赋税义务。[ 有关荒地不用纳税,可参见雷梦麟《读律琐言》,页142。]那是一块不用纳税的土地。张应奇急于将王珍赶出这块土地,也证明了这一点。如果他要为这么一块地交纳农业税的话,张应奇也许就不会仅仅为安葬的目的一直想占有它。占有别人需要纳税的土地所采取的策略,通常是小心谨慎的蚕食,而不是粗暴的攫取,以免政府官员发现从而将赋税负担相应地转移过来。张应奇一点也不谨慎。朝廷实录用一种指称盗匪的语气提及此事,说张应奇“盗葬坟地”。
为《实录》概述这一纠纷的官方史学家,并没有因为同处于一条官方权威渠道,而放过此数种体系。他从讨论刘希孟与提学佥事的关系开始,因为这是土地争端转变为皇帝感兴趣的腐败案件的背景,不然不会引起朝廷的关注。这种叙事方式,也许可以用以将明代帝国统治描述成一种独裁统治,其间,皇帝是国家正常运转的轴转支点。这种观点等于是为专制主义提供了一个范例。专制主义可以溯源至孟德斯鸠(Montesquieu)、黑格尔,并且由于魏特夫“东方专制主义”隐喻的反复应用,进而影响着冷战期间形成的明史研究学界。[ 卜鲁(Gregory Blue),《当代中西社会思想》(“China and Western Social Thought in the Modern Period”),页87—88。战后北美的第一代明史学者不得不认真回应魏特夫的专制主义指责,因为这种指责更多地指向了明朝,参见狄百瑞(W. Theodore de Bary),《中国专制主义与儒家理想》(“Chinese Despotism and the Confucian Ideal”),以及牟复礼(Frederick Mote),《中国专制主义的成长》(“The Growth of Chinese Despotism”),尤可注意页18—35。]然而,考虑到这一事件中卷入的地方当事人众多,这一事件也就可以有另一不同的解读,即不是将这一故事讲述成绝对的统治者与绝对的被统治者(用洪武皇帝的话来说,即君臣[ 朱元璋,《御制大诰》,序,页1a。])间典型的关系之再呈现,而应理解成官僚管理中某种可能性与约束力起作用了。这也是明史研究界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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