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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埃德蒙·胡塞尔认为休谟的著作表现出了现象学的特色,爱因斯坦则说他在构思相对论时受到了休谟的启发,艾耶尔在发表他的逻辑实证主义时说:“我在这篇论文里提出的观点是源自从贝克莱和休谟的经验主义中衍生出的逻辑结论。”
休谟是彻底的怀疑论和不可知论者,在这个意义上,他是第一个拒斥形而上学的哲学家。与康德一样,他在哲学史上起到过很重要的作用。他的怀疑论为19世纪的英国非宗教哲学思想提供了理论,不可知论观点被实证主义、马赫主义和新实证主义继承,对现代西方哲学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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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休谟认为,由因果推理获得的知识构成了人类生活所依赖的绝大部分知识,但这些知识都是不可靠的,“是”不能推导出“应该”。这就是哲学史上著名的“休谟问题”。“休谟问题”导致了他彻底的怀疑主义,直接引发了康德对“先天综合批判何以可能”的探讨,不啻于认识论上的一场地震,在哲学史上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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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大卫·休谟(1711—1776),苏格兰哲学家、经济学家和历史学家,著名怀疑论者,被视为苏格兰启蒙运动及西方哲学史中最重要人物之一。主要著作有:《人性论》、《人类理解论》、《道德原理研究》和《自然宗教对话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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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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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卷的公告
导论
第一卷 论知性
第一章 论观念,它们的起源、组合、联系、抽象等
第二章 论空间和时间观念
第三章 论知识和或然性
第四章 论怀疑论的哲学体系和其他的哲学体系
第二卷 论情感
第一章 论骄傲与谦卑
第二章 论爱和恨
第三章 论意志和直接情感
第三卷 道德学
第一章 德与恶概论
第二章 论正义与非正义
第三章 论其他德行与恶行
附录
译者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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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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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心灵中所有知觉都可以分为截然不同的两种,我把它们称之为印象和观念。此二者的差别在于它们刺激心灵和进入我们的思想或意识时的力度和活泼程度各不相同。最强劲、最猛烈地进入我们思想的那些知觉,我们可以命名为印象。在这一名词中,我包含了所有初次出现在我们心灵中的感觉、情感和情绪。至于观念,我意指感觉、情感和情绪在思维和推理中的微弱意象;由我们当前讨论所引起的所有知觉—仅仅除去由视觉和触觉所引起的那些知觉,以及讨论可能导致的直接快乐或不快—就是一个例子。我相信无须多言就能阐释清楚这一差别。每个人自己都会很容易地察觉到感觉和思维之间的区别。两者之间通常的差异程度很容易辨别,不过在一些特别的例子中它们也并不是不可能彼此十分接近。例如,在睡觉时,在发烧时,在疯癫时,或当任何非常激动的情绪出现在心灵中时,我们的观念就可能接近我们的印象;另一方面,有时也会发生这样的情况:由于我们的印象是如此微弱和低沉,以至于我们很难将它们和我们的观念区别开来。然而,尽管在少数例子中有这种非常类似的情形,而通常状况下它们极为不同,所以人们会毫不犹豫地将它们置于截然不同的名目之下,并赋予它们各自一个独特的名称,以标明这种差异。
我们的知觉还有另一种便于观察的区分,这种区分适用于我们的印象和观念,这就是简单的和复合的区分。简单的知觉,或者说简单的印象和观念,是不容再行区别和分离的。复合的知觉则与之刚好相反,它们可以区分为许多部分。一种特殊的颜色、味道和香味虽然都是一起结合于这个苹果中的性质,但我们仍可以很容易就察觉到它们不是相同的,至少可以把它们互相区别开来。
关系一词常常用在两个差异极大的意义中。一个意义是指在想象中把两个观念联系起来,并按上述方式使一个观念自然地引出另一个观念的那种性质而言;另一种意义则指我们可以恰当地比较两个观念时所依赖的特殊情形,即便这种情形只是那两个观念在想象中的任意结合。在普通语言中,我们使用的总是关系这个词的前一种意义;只有在哲学中,我们才将关系的意义加以延伸,意指任何没有联系原理的特殊的比较对象。例如,我们靠比较各个对象获得一个关于距离的观念,哲学家们因此就认为距离是一种真正的关系。但是,就通常而言,没有什么东西比这类事物之间的距离更为遥远,没有什么东西比它们之间更少关系,就好像距离和关系是无法相容似的。
人们或许会认为,如果将所有能够使各个对象互相比较,并且产生出哲学上关系的观念的性质一一列举,这将会是一项永无止境的工作。但是如果我们用心地加以考察,我们就会发现,将它们归结在七个总目之下并不是一件困难的事情。这七种关系可以看做所有哲学关系的根源。
人类心灵的主要动力或驱动原理是快乐或痛苦;当这些感觉从我们的思想和感情中被清除以后,我们在很大程度上就无法有情感或行为,无法有欲望或意志。快乐和痛苦最为直接的作用就是心灵的倾向活动与反对活动,这些活动又依据痛苦或快乐情形的改变、依据它们变得很可能或很不可能、确定或不确定,或者被看做超出我们当前能力等情况而分为意志,分为欲望与厌恶、悲伤与喜悦、希望与恐惧。但是,如果那些引起快乐或痛苦的对象同时又获得了一种对我们自己或他人的关系,那它们除了依然会激起欲望和厌恶、悲痛或喜悦以外,同时还引起骄傲或谦卑、爱或恨等间接情感,在这种情形下,那些情感就与痛苦或快乐有一种印象和观念的双重关系。
我们已经说过,道德上的区分完全依赖于某些特殊的痛苦和快乐情绪,而且不管我们自己或其他人的何种心理性质,只要通过调查或反省能给予我们一种快乐,那这种性质就当然是善良的,正如每一种能使我们感到不快的性质都是恶劣的一样。现在,由于我们自己或他人的每一种能产生快乐的性质总是会引起骄傲或喜悦,正如每一种能产生不快的性质总是会激起谦卑或憎恨一样,所以随之发生的就是:在我们的心理性质那里,德行和产生爱或骄傲的能力,恶行和产生谦卑或恨的能力,这两个方面应该是相等的。因此,在每一种情形中,我们必须依据其中之一来对另一种进行判断;并且可以断言,任何引起爱或骄傲的心灵性质都是善良的,而所有引起恨或谦卑的心灵特质都是恶劣的。
如果某种行为是善良的或恶劣的,那只是由于它是某种性质或性格的标记。它必定依赖于能扩展到人的全部行为、并且进入到个性之中的持久的原理。所有不发生于任何永恒的原理的行为本身对爱或恨、骄傲或谦卑没有任何影响,并因而决不会在道德规范中加以考虑。
这种反思是自明的,并且值得我们关注,因为它是我们当前主题中最为重要的。在我们关于道德的起源的探究中,我们决不会考虑到任何单一的行为,而仅仅考虑到产生那种行为的性质或性格。只有这些性质或性格是持久的,足以影响到我们对那个人的情绪。比起语言、甚至是愿望和情绪,行为确实是性格的更好指示;但也只是就它们是性格的指示这一范围内,才可以说它们伴随有爱或恨、称赞或责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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