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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严复先生翻译名著丛刊(精装版):群己权界论(台湾商务印书馆百年汉译名著,大陆首次全部引进,结集出版。精致特殊工艺印刷,精英家庭必选藏书。)

書城自編碼: 2266276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政治/軍事政治
作者: [英]约翰
國際書號(ISBN): 9787807691761
出版社: 北京时代华文书局有限公司
出版日期: 2014-03-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141/106000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精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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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台湾商务印书馆引进权威品牌:引自台湾商务印馆,1977年第一版,收录严复先生嫡孙严倬云为重印版所写《序》。同时收录《严复先生与商务印书馆》、中西译名表。方便读者阅读
严复先生的巨大影响力:严复先生是中国近代启蒙思想家、翻译家,他的译作曾经在当时的政治界、思想界引起极大震动。
原汁原味引进:精装本,精致经典。繁体转简体,保持原点校,既便于阅读,又保持原版风格。
內容簡介:
本书直译为《论自由》,是西方自由理论体系的集大成者,详细论述了公民自由权力,包括公民自由的内涵、个人与全体的关系、公权与私权的界限等。作者由一人一己的自由推广而至一会一党的群体,强调群体和个人权限的划分,既不能以占有多数而压制少数,也不能偏袒少数而使多数受害,强调自由民主制度的实施其实是涉及一个国家的形势与国民觉悟的程度。严复翻译这部著作,讲西方的自由思想引进到中国,使中国的知识分子第一次认识到个人尊严与自由,这是一种开创性的贡献。
關於作者:
约翰·斯图亚特?穆勒(1806—1873):英国哲学家、心理学家、经济学家,19世纪最具影响力的古典自由主义思想家,也是近代功利主义的集大成者。主要著作有《穆勒名学》和《论自由》。
严复(1854—1921),福建福州人,中国近代启蒙思想家,翻译家。其最大贡献就是系统地把西方的政治学、社会学、政治经济学、哲学和自然科学介绍到中国,翻译的著作有《天演论》、《原富》、《群己权界论》、《群学肄言》、《孟德斯鸠法意》、《穆勒名学》、《名学浅说》等八部。他的译著在当时影响巨大,是中国20世纪最重要的启蒙译者。他的翻译考究、严谨,他提出的翻译标准——“信、达、雅”,对后世翻译工作影响深远。
目錄
出版说明
救亡图存,富国利民
严复先生与商务印书馆
严复先生翻译名著丛刊总目
严复先生翻译名著丛刊例言
译例言
译者序
穆勒原自序
译凡例
第一章 引论
第二章 释思想言论自繇
第三章 释行己自繇明特操为民德之本
第四章 论国群小己权限之分界
第五章 论自繇大义之施行
《群己权界论》译名表
內容試閱
第一章.引论
有心理之自繇。有群理之自繇。心理之自繇。与前定对。群理之自繇。与节制对。今此篇所论释。群理自繇也。盖国。合众民而言之曰国人(函社会国家在内。)举一民而言之曰小己。今问国人范围小己。小己受制国人。以正道大法言之。彼此权力界限。定于何所。此种问题。虽古人之意。有所左右。而为之明揭究论者希。顾其理关于人道至深。晚近朝野所争。枢机常伏于此。且恐过斯以往。将为人群大命之所悬。不佞是篇之作所为不得已也。所言非曰新说。但宇内治化日蒸。所以衡审是非。裁量出入。稍与古殊。非为讨本穷原之论。难有明已。
与自繇反对者为节制(亦云干涉。)自繇节制。二义之争。我曹胜衣就傅以还。于历史最为耳熟。而于希腊罗马英伦三史。所遇尤多。民之意谓。出治政府势必与所治国民为反对。故所谓自繇。乃裁抑治权之暴横。治权或出于一人。或出于国民中之一族一种。其得此治权也。或由创业之战胜。或席继体之承基。而其人常非所治者之所爱戴。然其临下之威。民不欲忤。而亦不敢忤。特于厉己之政。时谨戒防而已。盖民生有群。不可无君。顾君权不可废矣。而最难信者亦惟君权。彼操威柄。不仅施之敌仇也。时且倒持。施于有众。夫弱肉强食。一群之内。民之所患无穷。不得已则奉一最强者。以弹压无穷之猛鸷。不幸是最强者。时乃自啄其群。为虐无异所驱之残贼。则长嘴锯牙。为其民所大畏者。固其所耳。故古者爱国之民。常以限制君权。使施于其群者。不得恣所欲为为祈向。其君所守之权限。其民所享之自繇也。其得所祈向者。有二涂焉。与其君约。除烦解娆。著为宽政。如是者谓之自繇国典。国典亦称民直。侵犯民直者。其君为大不道。而其民可以叛。一也。立国民之代表。凡国之大事。必其君与代表者互诺。而后称制。二也。前曰有限君权。后曰代表治制。
夫君权有限。欧洲诸国大抵同之。至代表治制。则不尽然。近世乐尚自繇之民。所汲汲勤求者。其端在此。或旧无而求其制立。或旧有而求其完全。自人类不可以无君。而两害相权取其轻者。则所期不过有其一尊而不为暴已耳。过斯以往。非所图也。
自世运之日进文明也。民又知治己者不必悉由于异己。而与之反对为利害也。则谓与其戴其一而君之。何若使主治之人。即为吾所任使而发遣者。脱有不善。吾得以变置之。夫惟如是。而后政府虐民之事。可以无有。而国民之势。乃以常安。晚近各国民党所力求者。皆此选主任君之治制。而前所谓节损君权立之限域者。又其次已。彼谓鳃鳃限制治权。其事无取。夫治权所常忧其无限者。以出治之君之利害。与受治之民常违道也。乃今出治之君。与受治之民。为一体而同物。一体而同物。故出治者之利害。无异受治者之利害。国家之好恶。莫非其民之好恶也。夫国固何嫌于一己之好恶而常防之。问天下有施暴虐于其一己者乎。固无有也。故使君受命于国人。而其势常可以变置。则虽畀以无限不制之治权。犹无害也。彼之权力威福。国人之权力威福也。而所以集于其躬者。以行政势便耳。是谓自治之民。惟自治之民。乃真自繇也。夫如是之思想。实五十年以来吾欧讲自繇者所同具。即今大陆之中。持此说者犹至众。若夫去泰去甚。谓五洲治制。其甚不善者固不足存。乃若其余。限其治权已足。则政家之中。所不多觏者矣。
人之有所短也。常以不偶而隐。常以志得而彰。惟哲理与政论亦然。夫当梦怀民主治制之秋。徒稽古而向慕。则有谓民主之权。不必忧其无限者。夫非至当不刊之说也耶。即或以法民革制之日所为多悖人理为疑。然于前说。不足遂摇也。彼将谓其时行事。多出于一二人之僭私。非国宪既立之效。夫叩心疾视之民。发狂乍起。而以与积久之专制为仇。则逆理不道之事。诚有然者。不得据此议前说也。乃浸假民主之治制立矣。于是论治之士。乃得取其制。徐察而微讥之。何则。于此之时。固有事实之可论也。尔乃悟向所亟。称自治之制。与所谓以国民权力治国民者。其词义与事实不相应也。虽有民主。而操权力之国民。与权力所加之国民。实非同物。其所谓自治者。非曰以己治己也。乃各以一人。而受治于余人。所谓民之好恶。非通国之好恶也。乃其中最多数者之好恶。且所谓最多数者。亦不必其最多数。或实寡而受之以为多。由是民与民之间。方相用其劫制。及此。然后知限制治权之说。其不可不谨于此群者。无异于他群。民以一身受治于群。凡权之所集。即不可以无限。无间其权之出于一人。抑出于其民之太半也。不然。则太半之豪暴。且无异于专制之一人。
夫太半之豪暴。其为可异者。以群之既合。则固有劫持号召之实权。如君上之诏令然。假所诏令者。弃是而从非。抑侵其所不当问者。此其为暴于群。常较专制之武断为尤酷。何则。专制之武断。其过恶常显然可指。独太半之暴。行于无形。所被者周。无所逃虐。而其入于吾之视听言动者最深。其势非束缚心灵。使终为流俗之奴隶不止。于此之时。徒制防于官吏之所为不足也。必常有以圉众情时论之劫持。使不得用众同之威。是其所是。制为理想行谊之当然。以逼挟吾小己之特操。甚或禁锢进步。使吾之天资赋禀。无以相得以底于成材。必
然泯其品量之殊。以与俗俱靡而后可。此压力之出于本群者。所为大可惧也。是故以小己听命于国群。而群之所以干涉吾私者。其权力不可以无限也。必立权限。而谨守之。无任侵越。此其事关于民生之休戚。与世风之升降。实较所以折专制之淫威者。为尤重也。
此自其理而言之。则亦人人所共见。顾于事实。问权限之立。当在何许。社会之节制。小己之自繇。必何如而后不至于冲突。则古人于此无成说也。其有待于审立。几无事而不然。今夫民生之所以日休。而人道不至于相苦者。在人人行事有不可叛之范围耳。交际之地。重者则邦有常典。下者虽刑宪所不及。而毁誉加焉。然则国法清议之用。必何如而后与公理合。此真人事之最重最亟者矣。从往事而观之。向所谓是非之公。舍一二最为明显之端。无确然可据者也。旷观千古。无两世之从同。横览五洲。微二国之相合。而一时一地所号为经法者。他时他地。且诧以为奇。然则是非之至无定。可以见矣。所足怪者。常人于事理是非。恒若无所疑难。一似自有人道以来。其然否无不吻合也者。视其国所用旧法。皆言下而其意已明。即事而其理已足。如是之妄见。几天下之所同。其所以然无他。由习俗耳。盖习俗移人之力最神。故古人谓服惯为第二性。夫岂仅第二。视为第一者有之矣。惟以习久之成性也。故制为是非。以相程督。每径情遂事。无所犹豫于其间。且人人视其义为固然。于己初无可思。于人亦所共喻。此其蔽所由愈坚。而为终身不解之大惑也。晚近游谈之士。自拟哲家。每云折中人事。准情胜于酌理。一时风行。目为挚论。夫准情。则一切证辨推籀之事皆可勿施。故其论言行法则也。各本一己之中情。以期天下人之同彼。不悟是所谓法则者。既不为真理所折中。初不过一人之私好。就令同之者多。得所比附。亦不过一党人之私好。以云天则。逖乎远矣。乃自常人观之。则若一己有好。而又得众情之已同。此于公理。已为至足。平生借宗教所传示者。以定是非。别善恶。宗教传示。有不悉及。则以众情之同异为从违。即其
绎经文。解析神义。亦舍此无他术焉。是故常人之心所为美恶毁誉者。非真理也。恒视其灵台所受范之外缘。其所谓理者非理。其成见可也。其迷信可也。其所以媚俗可也。乃至媢嫉倾害之隐。虚气矜之隆。与凡其心之所畏欲。无不可以为理者。夫畏欲不过关于一身之私。而私之当理与否。更无待论。使所居之群。有贵贱之等衰。则其国所谓礼义者。大抵从守位别尊而起例。此如古斯巴坦之与希腊。今美洲田主之与黑奴。乃至天下之王侯庶人君臣男女。皆私权之所由分。即礼法之所由立。此各国贵贱分途。各主是非之大略也。
社会之好恶。抑社会强有力者之好恶。遂本之以为其民言行之科律。其或不率。则邦有常典。野有常讥。行之既久。虽有先知先觉之民。其为虑出于其群甚远。莫能辞而辟之也。所龂龂者。特一二节目间。见其所操持。与旧义不相得耳。即言好恶。彼将言社会宜孰好而孰恶。至问人人之好恶。何以宜律以社会之好恶。非所图矣。或社会所旧有者。彼心怀其异同。则思易其旧者使从己。至明好恶之端。宜任人人之自择。所未暇也。若夫近古豪杰之士。据最高之地。所守正而为议纯。累挫不衄。至必达其义而后已者。吾于宗教之士。仅乃见之。故吾欧宗教之争。最足开自繇之理想。且于此见求心所安者。其道为不足恃也。盖恶异喜同之情。在真诚笃教之家。无问所守何宗。未有非其心之所安者。即宗教变革之初。其始发难。为不受罗马公教之衡轭。顾其党同伐异之情。所谓真教惟一而不可二者。新宗与所攻之旧宗。所怀无二致也。逮愤争之焰既衰。而异宗门户。有各立。无全胜。于是退而各守封疆。其中单寡宗门。知其势不为众附。乃转于向所攻辟者。执崇信自繇之义。以求自存。然而小己得以抗社会。而社会不得侵小己之自繇。所奉为天经地义之不刊。与天下人共质其理者。历史中独此事耳。彼谓宗教之义。首于不欺。而崇信自繇。为人类不可夺之真理。故信奉皈依。乃一人本愿之事。断非他人所得干涉者。此后世宗教自繇幸福之所由来也。虽然。人类不容异己之意。实根性生。至于所重之端。斯其不容尤至。故宗教自繇之义。虽遍列邦。而实见施行。几于无有。此必待民视宗教为无足重轻之事。庶几其义有实行时。每见笃教之家。于崇信自繇一语。用意皆有限制。或宽于威仪。而严于宗旨。或容诸异派矣。而于罗马旧派。则实不能容。或异说虽所并存。而必信二约之为神授。或所容益广矣。而真神天国之说则不可谓诬。总之使其人于所崇信者。犹恳切而精诚。其期人同己之情。未尝或大减也。
吾英所与他国异者。其民清议势重。而邦典柄轻。国制分立法行法二大权。小己私家行事。二权罕得问者。问则怨
兴。顾其为此。非必以自繇公理也。亦其心以为君民利害常相反故。至谓政府权力。即斯民权力。政府好恶。即斯民好恶。则民犹未喻其说。假其喻之。将小己自繇。受侵于政府之公权。无异其被劫持于清议。但以此时民情言之。使操执国柄之人。取一民之私计。向为国家所不过问者。欲以法整齐之。将其反抗之情立见。至其事为国法所当问与否。彼则未暇辨也。故民情如是。虽为上之人。有所忌而不敢肆。顾民用自繇。则未必皆得理。其陷于悖逆者。时亦有之。政府之于民生。孰宜任其自然。孰宜取而裁制之。亦无定程也。由是人各用其所私是。见一利之当兴。一弊之当塞。或则曰。此而不事。将安用政府为。或则曰。吾民宁忍无穷之苦况。慎勿以柄授官。彼将因之以为虐。其为异如此。每遇一事见前。宜归官权与否。国人舆论。党别群分。而各视其情之所趣。至于明公理。立大法。定事权所属。宜官宜民。能得其道而不相抵牾者少矣。又以公理大法之不明不立也。故论事靡所折中。而二义之失常相若。每有官所不宜问者。乃请之官矣。亦有政府所当为。而议者反讥其逼下。故大义不著。故二者交讥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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