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書推薦:
《
“御容”与真相:近代中国视觉文化转型(1840-1920)
》
售價:HK$
113.9
《
鸣沙丛书·大风起兮:地方视野和政治变迁中的“五四”(1911~1927)
》
售價:HK$
102.4
《
海洋、岛屿和革命:当南方遭遇帝国(文明的另一种声音)
》
售價:HK$
109.3
《
铝合金先进成型技术
》
售價:HK$
273.7
《
英雄之旅:把人生活成一个好故事
》
售價:HK$
89.7
《
分析性一体的涌现:进入精神分析的核心
》
售價:HK$
125.4
《
火枪与账簿:早期经济全球化时代的中国与东亚世界
》
售價:HK$
79.4
《
《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国有企业条款研究
》
售價:HK$
101.2
|
內容簡介: |
本教材依据我国物权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阐释了物权及物权法的概念,介绍了物权法及物权法学的体系,分析了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描述了物权法的发展和中国物权法的制定,依次介绍和讨论了物权的类型、物权的客体、物权的效力、物权的变动、物权的保护、占有、所有权总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共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及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养殖权、捕捞权诸用益物权,以及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诸担保物权。
本教材的特色在于,贯彻了解释论,辅之以立法论;修课学生必须掌握的内容精干,难易适中;渴望深造、开阔视野、反思既有规定及理论的法律人,有[辨析]、[论争]、[反思]等部分供给素材,启迪思维。
本教材适于法学本科生、研究生学习之用,也为法学理论工作者和实务工作者有益的参考资料。
|
關於作者: |
崔建远,河北省滦南县人。现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凯原学者”,兼任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被评为第二届杰出中青年法学家,荣获教育部高等学校优秀青年教师奖,霍英东教育基金会青年教师奖,宝钢教育基金会优秀教师奖,清华大学教书育人奖,清华大学教学质量优秀奖,清华大学良师益友等荣誉。
代表性著作有:《合同责任研究》(1992年)、《准物权研究》(2003年)、《土地上的权利群研究》(2004年)、《论争中的渔业权》(2006年)、《合同法总论(上卷)》(2008年),以及《“四荒”拍卖与土地使用权》、《无权处分辨》等论文。其中,《准物权研究》荣获了司法部第二届法学教材与法学科研成果奖一等奖,首届中国优秀法学科研成果二等奖;《论争中的渔业权》分别荣获了司法部第三届法学教材与科研成果奖一等奖,第六届吴玉章人文社会科学优秀奖;《土地上的权利群论纲》和《论归责原则与侵权责任方式的关系》先后荣获了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三等奖;《侵权责任法应当与物权法相衔接》荣获了北京市第十一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水权与民法理论及物权法典的制定》荣获了第四届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二等奖。主编的《合同法》(2000年)荣获了司法部第一届法学教材与法学科研成果奖一等奖。
|
目錄:
|
第一章 绪 论
第二章 物权通论
第三章 物权变动
第四章 物权保护
第五章 占 有
第六章 所有权总论
第七章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八章 相邻关系
第九章 共 有
第十章 用益物权总论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第十四章 海域使用权
第十五章 地役权
第十六章 准物权
第十七章 担保物权总论
第十八章 抵押权
第十九章 质 权
第二十章 留置权
物权法参考书
|
內容試閱:
|
物权法教材应当准确、简明和体系化,并反映最新成果。所谓反映最新成果,包括反映最新的立法、司法解释,以及有分量的科研成果,淘汰过时的规则及其学说。所谓体系化,就是涵盖应有的内容,并将它们逻辑且有机地排列组合起来,以彰显观点和思路。所谓准确,是指依据文义、体系和规范目的等方法,解释法律规范,进一步解读司法解释,客观地介绍既有的学说,包括通说、有力说及某些少数说。所谓简明,就是言简意赅,剔除废话,在一定的意义上还含有深浅适度的意思。
之所以强调简明,是因为简明的物权法教材,往往脉络清晰,经纬分明,篇幅适中,避免臃肿。这有助于消除初学者的畏难情绪,避免如坠云雾,便于他们较快地进入法律关系的情境之中,从整体上把握物权法,领会具体制度及规范。
作为物权法教材,应当正面解释我国现行法,以便其适用。即使是不尽理想甚至存有明显瑕疵的制度及规定,也应尽量通过法解释学的方法消除不足,变成有积极价值的制度及规定。这既是法律作为行为规范和裁判规范特别是某些规范为强制性规范的本性所要求的,也是法律人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应当带头垂范地尊崇法律的历史使命所“强加”的。故批评乃至否定现行法规定的意见,最好不在教材中不加修饰地呈现给物权法理念及体系尚未定型的学生们,更不要说连篇累牍地阐述了。如此操作,也在客观上避免了臃肿及迂回曲折,从另一侧面达到了简明。
待学生具有了物权法及其原理的一定基础,掌握了物权法原理的主干时,再向广度和深度拓展,阅读和分析专著、学术论文和案例评释,效果会更加理想。不然,基础知识、基本理论、细枝末节、深入探讨、争鸣论辩,不分轻重缓急,一下子都压给学生,他们会消化不良,顿生畏难情绪,效果适得其反。从这个意义上说,在入门阶段,学生掌握了本教材的常规叙述部分,就算达到了教学目的及要求。
但是,简明,意味着概括,舍却了某些属性,略去了若干论证环节,未能及于全部范围,放弃了应有的深度,有时难免意犹未尽,不易完整而清晰地展示出物权法的理论及其体系,也难以条理且自然地显露出法学方法。再者,主干毕竟是骨干,缺乏血肉的骨骼不是活生生的人,至少不是健全健康的人;同理,缺乏使骨干有机联络的物权法学说、思维进路、方法论,也不会成为应用自如的物权法学,要么被束之高阁,要么只是法律史学的素材。欲想使学生掌握有血有肉的物权法及其理论,进而深化认识,尽早地进入物权法理论的前沿,甚至于产生创新性的看法,显然多多益善。这样,“辨析”、“提示”、“背景”、“比较”、“拓展”、“引申”、“评论”“论争”、“探讨”等内容就必不可少。
还有,尊崇物权法,树立物权法的权威,应当是崇尚适合社会生活要求而非束之高阁的物权法,崇尚丰满健全而非残缺不全的物权法,崇尚体系和谐而非杂乱无章的物权法,崇尚真善美而非丑陋不堪的物权法。而任何国家或地区的物权法都不会完美无缺,都不会时时处处均能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假如让学生学习和掌握的物权法理论完全囿于现行法的规定,不使其知晓问题所在及其解决的方法,不使其学到更为完美的理论,不使其增进前瞻性的能力,怎么能够正确适用法律以达社会和谐,怎么能够不断地推动法律向前发展以满足社会生活的要求?就如同使医生总是面对完全健康的“患者”,怎么会提高医术,治愈真正的病人?有鉴于此,不但专著和学术论文有义务指出现行法的不足、提出解释和适用的方法、前瞻发展的趋势,教材也应适当地述及于此。如此,“评论”“论争”、“探讨”的内容就有其必要。
如何在正面阐释现行法、贯彻简明、突出骨干及脉络清晰的前提下,使学生,尤其是有较高理解力的学生,有兴趣于物权法及其理论的高年级学生,以及从事物权法研究的学者,解决复杂而非典型案件的专家,对物权法了解得更为全面,理解得更为深入,把握得更为适当,进而较为理想地领悟法学方法,甚至进入到物权法研究的前沿,是我们必须重视和解决的大事。解决的方案可有撰写专著、学术论文和案例评释等种种途径和方法,但它们都脱离了教材的品格和特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