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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本书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编辑,是迄今为止最具权威、全面、实用的刑事司法解释全集。
全书分为综合篇、刑法篇、刑事诉讼法篇、刑事司法协助篇、案例指导篇、国家赔偿篇六个部分。收录截至2013年7月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单独或者联合制发的现行有效刑事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及刑事指导性案例。对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业务部门制发的一些指导刑事法律适用的答复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也以其他规范性文件形式收入。此外,为便于查阅和适用,书中收录了我国现行有效的刑事法律及相关立法解释,同时还还附录了公安部、司法部等部门发布的部分有关刑事执法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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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至2013年对司法解释进行了全面清理,本书是清理后的现行有效的刑事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汇编,对刑事司法和法学研究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本书由具体负责司法解释清理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编辑。
二、本书收录内容:(1)截至2013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单独或者联合制发的现行有效刑事司法解释;(2)截至2013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单独、联合及与有关机关制发的司法解释性质文件;(3)截至2013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刑事指导性案例。此外,对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业务部门制发的一些指导刑事法律适用的答复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也以其他规范性文件形式收录。
三、为便于查阅和适用,书中收录了我国现行有效的刑事法律及相关立法解释,同时还附录了公安部、司法部等机关发布的部分有关刑事执法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四、本书分为综合篇、刑法篇、刑事诉讼法篇、刑事司法协助篇、案例指导篇、国家赔偿篇六个部分。刑法篇、刑事诉讼法篇的编排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在编排体例上,按照刑法、刑事诉讼法各章节条文顺序先后分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为叙述方便,以下统称司法文件)排序,其中将需要注意执行的法律、立法解释,置于司法文件前,以示其重要性。
(二)同一司法文件既含有刑法内容又含有刑事诉讼法内容的,或者同时含有刑法、刑事诉讼法不同章节内容的,均以该司法文件的主要内容界定该司法文件全文归类,同时,为便于读者查阅,在其他相关章节列出该司法文件名称,并在目录中以“*”标明。
(三)现行有效的司法文件中部分内容与法律或者其后制发的司法文件不一致而不再适用的,对不再适用的部分作了相应标注。
另外,为便于读者查阅,本书收录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历次清理废止的有关刑事司法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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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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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综合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1981年6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2007年3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2010年1月11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规定2006年5月10曰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2008年2月2日修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改进和加强检察委员会工作的通知1999年6月23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2009年10月13日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题标准试行2010年12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得制定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通知2012年1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2001年12月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3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的通知1994年7月27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业务文件的通知1993年11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93年底以前联合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的通知1994年8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至1989年问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的通知1996年12月31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2年2月25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的决定2010年11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0年12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八批的决定2012年8月21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2012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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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法篇
三、刑事诉讼法篇
四、刑事司法协助篇
五、案例指导篇
六、国家赔偿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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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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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
1981年6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几个法律以来,各地、各部门不断提出一些法律问题要求解释。同时,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对某些法律条文的理解不一致,也影响了法律的正确实施。为了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必须加强立法和法律解释工作。现对法律解释问题决定如下:
一、凡关于法律、法令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解释或用法令加以规定。
二、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如果有原则性的分歧,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或决定。
三、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丰管部门进行解释。
四、凡属于地方性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制定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解释或作出规定。凡属于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解释。
由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对社会主义法制的严重破坏和毒害,有些人的法制观念比较薄弱。同时,对法制的宣传教育还做得很不够,许多人对法律还很不熟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各级国家机关、各人民团体,都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和问题,并利用典型案例,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宣传教育工作,使广大干部、群众了解有关的法律规定,逐步普及法律的基本知识,进一步肃清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的流毒,教育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工作人员,认真遵守和正确执行法律,依法处理人民内部的各种纠纷,同时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同一切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斗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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