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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本书的编写体例参考了我国《合同法》的立法体例,分为合同法总则篇与合同法分则篇,合同法总则篇依照《合同法》的总则体系进行论述,但根据审判实际进行了相应的处理,合同法分则篇不仅涵盖了《合同法》规定的各种有名合同,还包括了《合同法》未做规定,但在其他法律中有规定,而且在审判实践中极为常见的担保合同、土地承包合同、旅游合同、保险合同和特许经营合同。此种体例比较全面地反映了民商事司法实践的全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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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典型案例在司法审判活动中具有独特的价值。在某种意义上,典型案例不仅弥补了立法和司法解释的不足,而且通过某一具体案例创设出新的法律原则或判案规则。本丛书通过整理全国各级法院的已生效裁判,总结、归纳出具体的裁判经验、思路和尺度。以及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方法。同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司法政策精神、审判业务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著述、目前审判实务中的主流观点等进行了评析。阅读《法院审理合同案件观点集成》,使读者可以在快速了解某一类型案件法律争议问题的前提下,迅速了解法院的观点和态度,以及裁判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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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刘言浩,男,河南省淅川县人,北京大学民商法学硕士(1999),比利时根特大学欧洲法与比较法硕士学位(2003),复旦大学民商法学博士(2011)。现任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一级法官、审判员。兼任中国国防工业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顾问、国家检察官学院上海分院客座教授、国家法官学院上海分院兼职教师、上海财经大学经济法专业硕士生导师、上海电视台法治天地频道和上海政法综治网法学家顾问团顾问,上海市民法学会常务理事、上海市航空法研究会常务理事。研究领域为民商法、比较法、欧洲法、民事诉讼法。自2000年至今,已出版著作26部(专著1部、主编1部、合著24部),在《法学研究》、《法学》等核心期刊和专业报刊上发表论文、案例评论、研究报告70余篇。参与编写的《法官培训综合教程》被最高人民法院选定为全国法院高级法官晋级培训的指定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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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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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目录
上册
合同法总则篇
第一章合同法基本原则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转让和解除
第六章违约责任
合同法分则篇
第七章买卖合同
第八章赠与合同
第九章借款合同
第十章租赁合同
第十一章加工承揽合同
下册
第十二章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三章保管、仓储合同
第十四章委托、服务合同
第十五章行纪、居间合同
第十六章抵押、质押合同
第十七章保证合同
第十八章定金合同
第十九章土地承包合同
第二十章旅游合同
第二十一章保险合同
第二十二章特许经营合同
目录
上册
合同法总则篇
第一章合同法基本原则
一、合同法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有关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无名合同的认定及法律适用
三、公平原则在格式条款无效认定中的适用
四、显失公平的判定原则
五、合同解释的原则与方法
六、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合同的无效认定
七、合同当事人可以因客观情势重大变化而终止或变更合同
八、情势变更、不可抗力及商业风险的区分适用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一、内容明确的传真是要约,逾期的承诺不生效
二、撤销要约邀请造成相对方损失的责任承担
三、违反内容具体的商品房销售广告的相对方可以撤销合同
四、承诺人有权在不可撤销要约的承诺期限内做承诺
五、网络购物中买卖双方意思表示的认定
六、有过失的缔约过失赔偿责任的承担方式
七、以合同书形式确立的要约邀请的成立及其责任承担
八、无书面合同情况下不能仅凭增值税发票证明买卖合同关系的存在
九、合同主要条款约定不明的合同不成立
十、未签字但实际履行完毕的合同成立
十一、保险合同中格式条款的解释及效力
十二、缔约过失责任及其赔偿范围的认定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一、以一方当事人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为生效条件的合同的效力认定
二、法定代表人越权签订的担保合同的效力认定
三、相对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不适用表见代理制度
四、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五、当事人分别持有的合同文本内容不一致不足以认定一方欺诈
六、认定显失公平应坚持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统一
七、名为委托理财实为企业借贷的合同应认定无效
八、重大误解以行为人对行为性质、合同主要内容存在误解为构成要件
九、“一物二卖”所形成的多份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一、债务转让和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
二、房屋买卖交易中买方反悔卖方要求继续履行的处理
三、合同履行过程中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
四、双方违约情况下的合同继续履行
五、合同履行中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
六、中止合同履行时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
七、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范围和条件
八、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转让和解除
一、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通过实际履行行为变更合同内容的,应认定为双方口头协商一致变更原合同
二、债权让与完成后原债权人即丧失以自己名义向债务人主张合同权利的资格
三、债务转移后,新债务人对原债务人的抗辩仍可向债权人主张
四、保险标的转让后,保险公司的免责事项对受让人继续有效而无需履行告知义务
五、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依法应审批而未审批的,合同未生效
六、债权人未接受债务人向其出具债务转移承诺书的,应认定为债权人不同意债务转让
七、保证合同中未作特殊约定的,保证人对债权受让人仍然承担保证责任
八、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不表现为违约责任
九、借款合同无效后的财产返还请求权转让属于债权让与
第六章违约责任
一、合同一方当事人预期违约,守约方可以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二、虽经气象部门发布了预警,“罕见”暴雨应属于不可抗力,应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三、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理解欠款折让条款约定应当与违约责任相联系
五、当事人认为约定违约金过高的,可以请求法院予以酌减
六、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实际损失的,违约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七、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不能同时适用定金条款与违约金条款
八、违约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包含非违约方因此向第三人承担的违约责任,非违约方因此而向第三人承担的违约责任,可以作为非违约方遭受的损失
合同法分则篇
第七章买卖合同
一、二手房买卖签订阴阳合同应以真实意思表示确定房价款
二、符合条件的售楼广告宣传内容应视为房屋买卖合同内容
三、“一房二卖”致无法取得房屋可主张惩罚性赔偿
四、开发商交付房屋后仍应承担质量瑕疵担保责任
五、买受人不得以未履行附随义务为由主张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六、销售者应当履行“假一罚十”的单方允诺
七、买受人受领标的物后应及时履行检验义务和瑕疵通知义务
八、认定可得利益损失应当遵循可预见性规则
九、履行费用过高时排除继续履行违约责任的适用
十、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可请求进行调整
第八章赠与合同
一、法人能否成为赠与合同订立的主体
二、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和遗赠扶养协议的区分
三、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四、促销赠与物有瑕疵商家应承担相应责任
五、基于婚姻或身份关系变更的赠与合同不能任意撤销
六、已经交付并权利转移的赠与物能否回赠
七、父母赠与己方已婚子女房屋产权是子女的个人财产
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赠与合同无效及其法律后果
第九章借款合同
一、认定借贷事实时高度盖然性标准的运用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借款并不必然为夫妻共同债务
三、无履行期限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
四、未明确借款本金及利息归还顺序时还款顺序的确定
五、未通知债务人的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的效力
六、民间借贷中违约金条款的效力及违约金的确定
七、“阴阳合同”中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判断
八、证据无法直接证明案件事实时应根据经验法则进行事实推定
第十章租赁合同
一、临时建筑租赁合同效力的认定
二、租赁物存在权利瑕疵时承租人的权利
三、承租人损坏租赁物的赔偿责任
四、承租人擅自解除租赁合同的违约责任
五、承租人不支付租金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六、事实租赁关系认定及房屋使用费的计算
七、转租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八、租赁合同解除后房屋装饰装修物的处理
九、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十、不动产买卖中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认定和处理
十一、同住人居住权及租赁权的保护
十二、融资租赁中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
十三、融资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十四、融资租赁合同解除后租赁物的归属
第十一章加工承揽合同
一、承揽合同性质的认定可以结合合同项下产品的特定性和合同价款中是否包含加工费来认定;同时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
二、当事人双方承担的合同义务是各自独立的,一方履行了义务不能证明另一方对等地履行了自己的义务
三、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加工承揽合同中,预验收不构成对定作物的交付
五、承揽人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定作物后,定作人应支付相应报酬,迟延履行的应支付逾期利息
六、定作人实际受领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是否意味着对工作成果质量的认可?
七、承揽人将其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八、第三人提出的质量异议不能必然作为定作人认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依据
下册
第十二章建设工程合同
一、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过错而造成的工程修复费用
二、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合同被确认无效的处理
三、工程设计变更或质量标准调整问题的处理
四、家庭装饰装修合同的履行与解除
五、建设工程中延付工程款的处理应注意合同相对性的问题
六、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中阴阳合同的认定和处理
七、建筑工程分包合同工程量争议的处理
八、设计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九、停工责任的归属及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十、应招标而未招标合同效力的认定
第十三章保管、仓储合同
一、在超市自助寄存柜寄存物品不构成保管合同关系
二、在酒店住宿消费并停车是否构成保管合同?
三、
四、业主将汽车停放在小区内,与物业公司之间便存在保管合同关系
五、如何区分车辆保管合同与场地租赁合同?
六、寄存人寄存贵重物品时向保管人的告示义务
七、存放人储存危险物品时的告示义务及保管人的通知义务
八、仓储保管人未认真审查仓单背书内容导致仓储物被提走后的法律后果
九、仓单物权凭证和债权凭证的双重效力分析
第十四章委托、服务合同
一、未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属未完成委托事务
二、非因受托人原因导致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支付相应的费用
三、房屋出售委托合同中介违规赚取差价的,委托合同无效
四、委托人行使任意解除权的,受托人不得就可得利益损失要求赔偿
五、诉讼服务合同中风险代理律师与委托人约定的限制调解条款应为无效
六、受托人应对因其过错对委托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七、委托理财合同中约定的保底条款应为无效
八、第三人明知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自己订立合同,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与第三人
九、以公民身份与委托人签订诉讼服务合同的,代理费条款原则上无效
十、邮寄服务合同中快递公司违约丢失快递物品的,应按物品的实际价值赔偿
十一、停放小区车辆被盗,物业管理公司是否担责?
第十五章行纪、居间合同
一、代销合同属于行纪合同,代销商品在代销期间的市场销售风险由委托人承担
二、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居间方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的不可取消独家委托之格式条款无效
四、非独家委托时买受人选择其中一个居间人完成房屋买卖交易不构成“跳单”
五、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对订约重要信息进行必要调查以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六、委托人在买卖合同关系中的违约行为不对居间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期货行纪合同中行纪人“未按委托人指示处理交易”的认定
八、无资质的非金融机构签订的委托资产管理协议的效力及责任承担
九、买卖合同与行纪合同的风险负担
第十六章抵押、质押合同
一、违反担保法导致物权变动无效并不必然导致物权变动合同无效
二、使用虚假房产证办理房屋抵押的效力
三、混合抵押担保中担保权行使的先后顺序
四、房屋抵押权的效力
五、房屋抵押中涤除权的适用
六、租赁权与抵押权的冲突
七、共有房产的抵押:无权处分的效力
八、房屋抵押权的善意取得
九、期房抵押的法律效力
十、房地抵押关系
十一、抵押权人能否就被抵押建设用地上的新增房屋行使优先受偿权?
十二、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之约定无效
十三、动产质押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物时设立
十四、转质效力及质押权人对质押物的保管义务
十五、以知识产权出质的权利质权设立和出质人处分知识产权的限制
第十七章保证合同
一、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效力认定的法律适用
二、连带责任保证人之一承担保证责任的,有权在同一案件中一并向债务人与其他保证人追偿
三、保证人于二审期间自行履行担保责任应否影响判决结果
四、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供担保的效力认定
五、认定“保证人不知以贷还贷”时不应忽视其在保证合同中所作出的具体承诺
六、与借贷合同无关的第三人向合同债权人出具的承诺函中未明确表示承担保证责任或代为还款的,该承诺函是否构成保证合同?
七、在最高额保证的情形下,即使主债务无效,基于主债务无效而确定的债务额也要作为最高额保证计算债务余额的基数
八、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相区别的重要标志
九、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合同借款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偿清之日止”,是对保证责任期限约定不明确还是视为未约定?
第十八章定金合同
一、当事人同时主张违约金、定金、损害赔偿金的,法院如何处理?
二、定金罚则适用的例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
三、合同中未写明定金性质的法律后果
四、如何认定和适用解约定金?
五、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20%的法律后果
六、一方当事人部分履行合同的情形下,是否适用定金罚则?
七、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第十九章土地承包合同
一、大户承包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认定及实体处理
二、妇女婚姻状况变更不影响承包经营权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作为遗产继承?
四、农民转为非农业户口,能否获得征地补偿款?
五、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纠纷?
六、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是否必须为书面合同?
七、以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同生效要件
八、自留地流转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
第二十章旅游合同
一、旅行社对游客办理意外保险仅负有合同上的推荐和提示义务
二、“非典”并不都属于不可抗力
三、旅游者因保险责任事故仅起诉旅游经营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将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
四、学校在组织学生旅游中仍应尽到管理和保护的义务
五、旅行社擅自转团的,旅客可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
六、旅行社工作人员持盖章的空白合同对外签订的旅游合同,对旅行社具有约束力
七、游客在违约之诉中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八、旅行社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就游客因此而遭受的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九、旅游景点的店堂告示不存在显失公平等情形的应认定为有效
第二十一章保险合同
一、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范围以保险人询问事项为限
二、投保人故意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享有合同解除权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保证条款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法律责任
四、“保险真空期间”保险人仍应承担保险责任
五、保险人应按约赔偿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中遭受的实际损失
六、意外伤害险的赔偿责任确定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七、雇员忠诚保险的责任范围约定不明时根据保险法合同解释原则确定
八、保险人行使未按期支付保费的合同解除权应符合法定条件
九、保险人在已偿付的保险金范围内行使代位求偿权
十、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免责条款不发生效力
第二十二章特许经营合同
一、特许经营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分
二、特许者不满足“一年以上良好的经营业绩”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三、特许经营合同中显失公平的判断
四、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作为特许人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无效
五、外商违反强制性规定开展特许经营业务的合同无效
六、被特许人违反约定跨区域经营的特许人可以解除合同
七、特许经营合同中欺诈的认定
八、特许人不履行特许经营合同主要义务的构成根本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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