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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小微企业融资一本通

書城自編碼: 1997942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管理金融/投资
作者: 严行方
國際書號(ISBN): 9787506490924
出版社: 中国纺织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2-11-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226/185000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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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严行方,著名财经作家。擅长用最简单的道理阐述最复杂的话题。著有《每天学点金融学》、《小本经营如何致富》、《老板是怎样炼成的》、《创业怪招》、《一不小心就发了财》、《打造金牌推销员六大法则》等畅销图书。
目錄
第一章
内部融资
第一节 留存盈余
第二节 资产折旧和变卖
第三节 经营融资

第二章
中介融资
第一节 银行贷款
第二节 专项金融债
第三节 商业贷款变直接投资
第四节 存货质押贷款
第五节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
第六节 无形资产质押贷款
第七节 权利质押贷款
第八节 不动产抵押贷款
第九节 反担保贷款
第十节 小额贷款
第十一节 宽限期还本付息贷款
第十二节 账户透支贷款
第十三节 IFC国际贷款
第十四节 国外银行贷款

第三章
债券融资
第一节 民间借贷
第二节 个人委托贷款
第三节 企业债券
第四节 可转换债券
第五节 票据贴现

第四章
贸易融资
第一节 供应链融资
第二节 商业承兑汇票
第三节 银行承兑汇票
第四节 国际保理
第五节 信用证
第六节 包买票据
第七节 出口押汇
第八节 打包放款
第九节 出口信贷
第十节 补偿贸易
第十一节 信用保险

第五章
项目融资
第一节 项目包装融资
第二节 BOT项目融资
第三节 PPP项目融资
第四节 ABS项目融资

第六章
股权融资
第一节 产权交易
第二节 股权出让
第三节 增资扩股
第四节 跨国并购
第五节 杠杆收购
第六节 私募股权

第七章
风险投资融资
第一节 天上掉下来的馅饼
第二节 抓住企业控制权
第三节 风险投资的运作方法

第八章
上市融资
第一节 创业板
第二节 中小企业板
第三节 中国概念股
第四节 反向收购

第九章
典当融资
第一节 灵活方便来钱快
第二节 手续简单门槛低
第三节 抵押物品范围广

第十章
政策性融资
第一节 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
第二节 中小企业担保贷款
第三节 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
第四节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五节 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
第六节 大学生创业小额贷款
第七节 其他政府性基金

第十一章
各项新型融资
第一节 租赁融资
第二节 特许经营
第三节 员工持股
第四节 回购式契约
第五节 加入财务公司
第六节 参与资产重组
第七节 产业投资基金
內容試閱
第三章
债券融资



第一节
民间借贷

不要以为企业融资就只能与机构打交道,民间借贷同样是一种可取的融资方式。如果实在走投无路,同时你的资金需求量不大,民间借贷方式更快捷,也更容易满足需求。并且,即使需求量大,只要价格(利率)合适,也不成问题。这种银行体系外的资金循环,自古以来一直都有。
民间借贷就是通常所说的私人借款,是指小微企业及其老板向个人的借贷。由于小微企业基本上是私人企业,而私人企业老板的身份与企业法人代表合二为一,有时候真的很难区分开来。这就导致了这时候的企业融资也往往表现为个人行为;或者反过来说,老板也是可以通过个人借款来缓解企业资金困难的。虽然这种做法不可能长久,但却能在缓解燃眉之急方面起到很大的作用。
民间借贷在各地普遍存在,越是经济富裕、市场化程度高的地区,民间借贷越活跃。道理很简单:一方面,这些地方的个人有钱,这些富余资金需要寻找回报率高的投资渠道;另一方面,这些地方的经济活跃,经济活动需要有更多资金参与,可是正规融资渠道又无法满足需要。两者一拍即合,民间借贷的规模就上去了,甚至出现了许多高利贷。
在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双方签订的借贷合同和抵押合同以及公证保证事项,应当是双方意愿的真实表达。由于民间借贷事件直接发生在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所以这是一种最直接的融资方式(相比之下,银行借贷则是间接融资)。
总体来看,我国民间借贷包括以下四种类型:
(1)低利率的互助式借贷。这种方式的主要目的,在于互助(民间称为“帮困济贫”)。主要发生在关系密切的亲朋好友、同事之间,属于“帮忙”性质,所以利率极低或者根本就不谈利息。借贷用途主要是用于救急,并且一般发生在个人之间,或者是小微企业老板以个人身份出面的融资。
(2)利率水平较高的信用贷款。这种方式是真正的民间投资,所以要追求高回报率,贷款用途主要是小微企业用于生产经营性周转。与银行借贷不同的是,出借人不可能像银行那样从借款人那里获取可靠的担保,所以这种借贷通常发生在关系密切、信誉可靠,至少也是有一定知名度的小微企业身上。
(3)极不规范的中介贷款。这种民间借贷无论是否通过正规金融中介机构,
其突出的表现都是利率过高(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借贷双方不是基于亲朋好友关系和信誉,而是看在高利率的面上进行的借贷活动。
一方面,过高的利率会给企业造成沉重的成本负担,以至于最终丧失还本付息能力;另一方面,这种高利率是违法的。更要命的是,这种高利率会吸引不法者的“黑吃黑”行为,所以投资风险极大,甚至严重危害社会稳定。
(4)变相的企业内部集资。本书前面提到,企业发行债券的门槛很高,小微企业一般无缘,所以不少企业便通过民间借贷方式来变相进行内部集资。常见的形式有:职工集资、合股经营、收取保证金、吸收外地资金入股等。
这里重点提一提民间借贷的利率水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而实际上,目前民间借贷的年利率通常高于100%,最高的甚至超过600%。换句话说就是,借1元钱一年后连本带息要归还7元多,其中的风险有多大可想而知。
1998年,浙江省泰顺县的董老板看准当地教育资源匮乏的现实,联合6名股东,共同出资60万元,租用一家陶瓷厂场地,创办了一家民办高中;随后又相继开办了初中、小学和幼儿园。
显而易见的是,教育需要大投入,而回报期则较长,所以开头这几年董老板一直是亏损的。正因如此,2003年董老板在原有基础上组建了一家教育集团,经营范围涵盖教育类投资与建设、房地产开发、专业市场开发与管理、矿业投资等,注册资金3.2亿元人民币。这就是温州立人教育集团有限公司。
容易看出,董老板组建这家集团的目的,就是要抓住当时矿产、房地产行业暴热的机会,赴内蒙古鄂尔多斯、江苏淮安等地开发矿产和房地产,走“以矿补教”、“以房补学”之路。
可回避不了的是,开发矿产和房地产同样需要大量的投入,但这在董老板及其立人集团看来并不是什么难事。明星企业、明星企业家的光环和良好信誉,以及高额的借款利率,很快就高高垒起了民间借贷的宝塔。刚开始,董老板向民间借贷开出的利息是每月1.2%~1.5%,2011年时高达3%~6%。13年来该集团没有贷到过一分钱的银行贷款,全靠民间借贷支撑着,终于在2011年末再也无法继续玩下去了。在此期间,集团累计欠债45亿元左右,债权人超过7000人,欠债总额超过全县GDP规模。
在这个案例中,董老板及其立人集团之所以会走到这一步,与民间借贷的“功过并行”是分不开的。
一方面是,根据有关规定,学校的土地、固定资产等是不能作为抵押向银行贷款的,所以董老板在13年间从来没有从银行得到过一分钱贷款;否则,这样一家经营良好的企业也不至于负债累累,最终走上这样一条不归路。另一方面,民间借贷亟待进行法律规范。否则,当现行金融体制和现实需求产生严重脱节,小微企业难以顺利融资时,民间借贷市场的庞大需求量必然会助推利率水平的水涨船高,冲击勤劳致富的优良传统,并最终使企业之船搁浅在沙滩上。
对投资者来说,虽说民间借贷是风险最小的一种方式,但近两年来民间借贷纠纷层出不穷,甚至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那么,小微企业在民间借贷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1)债务清偿的履行能力。这种能力首先决定于你这家企业的财务实力,其次还取决于企业和老板的信誉度。换句话说就是,你是不是还得起?肯不肯归还?
(2)要说明投资项目。因为从事非法活动的借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所以你要以借款人能够接受的方式,向对方解释资金用途,让对方放心地把钱借给你使用。
(3)要有借款凭证。这是避免将来发生纠纷的最重要凭据,凭证上面应该载明借款人姓名、金额、用途、利率和还款时间等内容,并由双方签字画押。哪怕双方关系再好,也要有这个东西,这既是对对方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
(4)履行保证手续。正常的借款手续应该有担保人,尤其是大额借款,更要主动向对方提供担保或抵押,既是为取信于出借人,也是为以后自己无法偿还债务时提供解决方案。
(5)利息标准适当。所谓适当,一是要符合法律规定;二是要随行就市,不用过高的利率标准来吸引投资,这样对自身的财务压力就不会太大。在计算利息时,利息是不能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俗称“利滚利”),利滚利不受法律保护。
(6)约定还款期限。要在借款凭证中约定什么时候还款。如果约定了还款期限,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超过两年有效诉讼期就不受法律保护了;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出借人随时可以向你主张权利(但最长不超过20年)。
(7)要避免无效借贷。法律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得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形成的借贷关系无效。如果这种无效的借贷是因为对方引起的,你只要归还本金就行;而如果是因为你引起的,除了返回本金以外,还必须按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8)明确担保人和介绍人。在民间借贷关系中,介绍人并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只有在协议中明确了保证人,并且经保证人签字确认,保证人才需要将来对债务的履行承担保证责任。
(9)对利率纠纷的处理。民间借贷最容易出现的纠纷是利率计算,其一般处理原则是:没有约定利率的,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原先约定不计利息的定期借款,出借人要求偿还逾期利息的,逾期利息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原来约定不计利息的不定期借款,出借人催讨后要求支付利息的,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期限从催讨之日起开始算起;有约定利率但无法提供证明的,按不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小贴士:火烧眉毛时,最先想到它
(1)民间借贷最适合小微企业在严重缺乏资金、火烧眉毛时使用。它简单、直接,融资来源广泛,并且遵循“高风险、高回报率”原则,能够很好地满足部分企业和个人的投资心理需求。但显而易见的是,由于民间借贷利率过高,所以只能偶尔为之。
(2)民间借贷、非法吸储、集资诈骗三者之间缺乏明确的法律界定,是一大现实社会问题。民间借贷是正常的,也是合法的;但民间借贷如果面向非特定人群,就构成了非法集资;而在明知无力偿还借款的情况下,依然通过包装宣传、高息揽存方式向亲朋好友或不特定人群借贷,就会构成集资诈骗罪。
(3)与银行存款、股票投资、房地产投资相比,民间投资的风险最小、回报率最高、安全性能最好。只要有规范的借款合约,并且借款利息高于风险,这种方式就值得一试。



第二节
个人委托贷款

个人委托贷款名义上称为贷款,实际上属于民间借贷,是一种合法的、创新的民间融资渠道。所以,这里放在“债券融资”一章中叙述。
所谓个人委托贷款,就是民间借贷双方通过银行中介来确立借贷关系。说得更通俗一点就是,出借人虽然愿意把钱借给你,可是你和你的企业名不见经传,甚至还处于创建过程中,信誉和效益什么的都无从谈起,直接把钱交给你觉得风险太大,所以先把钱交给银行,委托银行贷款给你;银行作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要求,把贷款发放给你,并且代表委托人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贷款。
容易看出,与普通的民间借贷相比,个人委托贷款实质上就是多了一个银行的中介(俗称“过桥”),通过银行这块金字招牌来促成民间借贷的顺利进行。
个人委托贷款在国外是一种很成熟的金融业务。我国是2002年民生银行最早开始推行这项业务的,很快就在宁波、上海、南京等地受到小微企业的热烈欢迎,可谓三方获益:
(1)对于出借资金的委托人来说,要想确切了解借款对象的信誉、偿债能力并不现实,而现在通过银行中介,由银行出面为自己进行这方面的审核、把关,就要简单、放心得多了。并且,委托人寻找投资对象有的能找到,有的不容易找,而现在通过银行提供的信息来联系贷款对象,轻而易举地就化解了这个难题,大大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
(2)对于银行来说,通过这种方式吸引资金投放给小微企业,既能满足小微企业的贷款需求,又能开辟自身业务增长点。因为对于银行来说,这项业务并不属于授信业务,而是属于收费性质的中间业务,不用垫付资金,不用承担任何贷款风险,却可以收到一定的服务费,何乐而不为呢?
(3)在这个过程中最高兴的还是小微企业。从贷款利率看,委托贷款利率的依据是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贷款基准利率,上下虽有浮动,但幅度很小(相当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0.9~1.7倍),这就确保了融资成本要比民间借贷融资低得多。并且从贷款期限看,最低为3个月,最高可达3年。从理论上说,民间个人资本规模是异常庞大的,这就意味着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无比宽广。设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江苏银行、重庆银行等。
那么,小微企业又怎么来申请个人委托贷款呢?其基本程序是:首先是你要找到合适的委托人,也就是可以借钱给你的单位或个人(也有的银行不需要你自己找委托人,而是可以由银行为你物色委托人,那么这个过程就可以省去了)。如果这时候对方愿意直接借钱给你,这就构成了民间借贷;如果对方觉得直接借给你不太放心,或者手续不规范,希望能通过银行进行中转,那就可以要求委托人向银行提出个人委托贷款申请。
你在申请时需要提供合法的身份证明、资金来源证明,说明贷款对象;同样地,你也要向银行提供合法的身份证明、法人代表证明和借款用途证明。不用说,借款用途要正当合法,并且不能流入股市。这样,委托贷款关系就建立起来了。
从投资风险看,个人委托贷款的风险比民间借贷要低,但要高于银行贷款。根据现行规定,如果是贷款人或委托人自己达成贷款协议的,这时候银行只起中介作用,所以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相反,如果贷款人或委托人是委托银行牵线达成贷款协议的,则需要由银行负责监督贷款人按时还款和追索贷款。设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江苏银行、重庆银行等。
那么,小微企业又怎么来申请个人委托贷款呢?其基本程序是:首先是你要找到合适的委托人,也就是可以借钱给你的单位或个人(也有的银行不需要你自己找委托人,而是可以由银行为你物色委托人,那么这个过程就可以省去了)。如果这时候对方愿意直接借钱给你,这就构成了民间借贷;如果对方觉得直接借给你不太放心,或者手续不规范,希望能通过银行进行中转,那就可以要求委托人向银行提出个人委托贷款申请。
你在申请时需要提供合法的身份证明、资金来源证明,说明贷款对象;同样地,你也要向银行提供合法的身份证明、法人代表证明和借款用途证明。不用说,借款用途要正当合法,并且不能流入股市。这样,委托贷款关系就建立起来了。
从投资风险看,个人委托贷款的风险比民间借贷要低,但要高于银行贷款。根据现行规定,如果是贷款人或委托人自己达成贷款协议的,这时候银行只起中介作用,所以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相反,如果贷款人或委托人是委托银行牵线达成贷款协议的,则需要由银行负责监督贷款人按时还款和追索贷款。
※小贴士:经过银行的民间借贷
(1)可以看出,个人委托贷款的主要亮点在于很好地利用了银行这块金字招牌,从而使得委托人、贷款人容易坐下来达成协议,让民间借贷公开化、合法化、规范化,这在很大程度上化解了小微企业的融资难困境。所以,当你有融资需求时,不妨去周边银行打听一下是否也有这项业务。
(2)表面上看,小微企业是从银行取得了这项贷款,而实际上这是由个人委托银行贷给你的,属于债权债务性质。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在其中提供专业金融服务,一般不为委托人指定贷款人,甚至委托人借款用途不明确银行也是不接受的。
(3)个人委托贷款的“个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贷款用途、利率、期限等都可以自由协商,但最低委托贷款额度是5万元。银行收取的服务费由委托人支付,年标准为委托金额的0.02%~0.5%(单笔委托收费不低于1000元),应该说并不高。



第三节
企业债券

与老板私人借款不同的是,小微企业的债券发行一定是企业行为,不可能是老板的个人行为。不用说,这在缓解资金紧张方面的作用是一致的,尤其适合企业急需要大量资金时的“救命”之用。
企业发行的债券称为企业债券(上市公司则叫公司债券),是指按照法定程序发行,承诺按照约定条件偿还本金,并且按照既定利率支付利息的债务凭证。
我国的企业债券是20世纪80年代末出现的,2008年时首次超过股票融资规模,并且在二级市场上的交易也非常活跃。然而遗憾的是,企业发行债券的行为只限于大中型企业。虽然发行企业债券并不看企业规模大小,没有谁规定小微企业就不能发行,但企业发行债券中有一条“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净资产不低于6000万元”的硬杠杠,几乎就排除了所有小微企业。所以从这个角度看,我国发行企业债券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导向,对小微企业非常不利,直到2012年中小企业私募债政策的出台,形势才有了根本好转。
一般来说,债券融资最常见的方式就是企业债券和可转换债券。其中,从广义上看企业债券就是公司债券,可是从狭义来看,这两者也是不同的——企业债券的发行主体范围较广,发债要求相对较低;而公司债券的发行要求则相对严格,只有国有独资公司、上市公司、两个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才能发行,并且对资产负债率及资本金等都有严格限制。
在现行条件下,小微企业发行企业债券主要有以下两条渠道:
公司集合债
与通常的企业债券(公司债券)概念不同,本书在这里所说的小微企业也能发行企业债券,主要是指“集合债”,俗称“捆绑发债”,而不是单个企业的债券发行,因为小微企业不可能达到发行企业债券的条件。
简单地说就是,既然某个单独的小微企业不符合发行债券的要求,那么由其中的一家牵头,几家或几十家企业联合起来一起申请发行债券,这种变通办法也是可以的,并且是政府认可的。
一方面,单个小微企业的规模小、资信评级低,达不到政府规定的企业债券发行条件;另一方面,小微企业又最需要对外融资。那么,这时候多家小微企业联合起来发行“集合债”,就不但符合债券发行条件,提高了发行成功率,而且还能提高资信评级,摊低发行成本。
这种“集合债”最早出现在2003年。当时我国有12家地处不同高新技术开发区的小企业,联合起来采用“统一冠名、分别负债、分别担保、捆绑发行”的办法来发行企业债。目前这一做法已相对成熟,各地都有比较好的成功经验,如果你需要参与其中,可以向当地相关部门申请。
顺便一提的是,这并不是说参与发行“集合债”就没有门槛,只是说这样的门槛对小微企业来说并非高不可攀,跳一跳是可以够到的,否则也就失去了发行这种债券的实际意义。
总体来看,债券融资的最大好处是,能够有效拓宽直接融资渠道,较好地解决融资风险和收益不对称问题;债券利息可以计入成本,起到节税作用;债券期限可长可短,一年以内的称为短期债券,一到五年的称为中期债券,五年以上的叫长期债券;债券可以记名也可以不记名;除了发行担保债券外,还可以发行信用债券。
一般来说,小微企业如果规模小、知名度低、信用记录无从查询,为了提高债券发行对投资者的吸引力,可以附加一些其他条件,如担保、可兑换、记名等,增强投资者信心,使得债券更容易发出去。因为只有债券发得出去,你才能最终拿到钱。
这里重点提一提信用债券。小微企业到了要发行债券融资的地步,一般说明已经出现了资金困难,这时候如果用不动产抵押、存货或无形资产质押、第三人担保来发行债券,当然也是可以的,但比较费时费力。更何况,并不是所有企业都具有这样的资源。相反,这时候如果能凭借债券发行人(企业及老板)的良好信用来发行债券,就显得非常简单直接。当然,其前提是你要有信誉,要使人相信你发行的债券能按时偿还,不至于成为一张废纸。并且,这种良好信用不是临时抱佛脚就行的,必须建立在过去别人对你这个企业和老板的良好评价基础之上。从这个角度看,你平时的诚实经营有多么重要。
那么,你如何来参与发行“集合债”呢?具体步骤是:一是要有一个牵头机构(人)下发通知,要求几个小微企业一起申请上报发行“集合债”。当然,你也可以作为这样的牵头机构,组织、发动别人一起申请上报。二是如果你想参与发行“集合债”,那么就要对照自身条件,看是否符合各项要求,这主要包括:净资产要达到一定规模,发行债券后的累计债券余额不能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生产经营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最近三年的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一年的债券利息,等等。三是接受牵头机构聘请的财务顾问或主承销商对你的企业进行初步评估,如果能通过,接下来就要落实统一担保人和反担保人。四是要确定参与发行“集合债”的企业名单,相互签署协议或意向书,接受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五是制定债券发行章程,向相关部门(一般是当地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交申请发行“集合债”的文件,提供发行债券的可行性分析报告,选择合适的发行方式、种类、时间,确定发行总额、面额、利率、期限,公告债券募集办法,与承销机构签订承销合同,协商担保事宜,等待“集合债”的最佳发行时机。最后,当然也就是发行出售债券,进行债券融资了。
为了鼓励这种“集合债”的发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把过去发行企业债券的程序进行了“合二为一”的简化,即从原来的“先核定规模、后核准发行”两个环节,一步到位简化为“直接核准发行”一个环节,并且对发债企业的净资产、债券规模占项目总投资比例等方面也进行了适当调整,实际上就是要降低门槛,让更多的小微企业能够通过这种方式进行直接融资。如果企业规模实在太小、资信评级较低,还可以通过第三方担保的方式来发行债券,可谓想得十分周到。
还有一条非常重要的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集合债”的发行审核,从过去的“审核制”改成了“条件核准制”。也就是说,这些发行条件是透明的,只要你们这几个想联合发行“集合债”的企业符合以下七个要求,就会得到批准:一是这些发债企业的成立时间必须在4年以上,净资产规模在6000万元以上;二是具有独立知识产权,具有明确的筹资建设项目和资金使用计划;三是具有较强的成长性,现金流良好,近三年连续销售增长20%以上,连续净利润增长10%以上;四是申请发债额度不低于5000万元;五是近三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六是必须有两家有实力的担保公司进行担保,并由全国资本金最大的政策性担保公司再担保;七是不得由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为担保公司提供风险补偿。
以上条件看起来非常严格,但经过这样的筛选,还是有许多小微企业是能够达到上述所有条件的。
中小企业私募债
中小企业可以发行私募债券的政策,是从2012年5月开始启动、6月正式推出的。容易看出,这项措施的出台,其实质就是为了降低中小企业尤其是其中的微型企业发行债券的门槛,为企业融资创造便利条件。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规定,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指未公开上市的中小微型企业,用非公开方式发行公司债券。凡是符合规模的未上市非房地产、金融类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只要发行利率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年利率约为20%),并且发行期限在1年以上,都可以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发行采用备案制。从2012年5月23日起,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始接受小微企业发行债券的备案申请,然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债券转让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以全价方式进行,单笔现货交易不得低于5000张(交易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前一个收盘价上下30%范围内自行协商确定。
容易看出,这里并没有提到发行债券的小微企业在净资产、赢利能力方面的门槛要求,就是说,这是一种完全市场化的“信用债券”品种。正因如此会带来两个结果:一是大大方便了小微企业的债券融资,二是大大增加了债券投资者的投资风险和小微企业的经营风险。因为毕竟不是所有资金紧缺的小微企业,都能承担得起这样高的财务成本的。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发行,会要求合格投资者签署风险认知书,并且要求发债企业设立偿债保障金专户,确保债券兑换。
这里的合格投资者是指: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等;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个人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信托产品、投连险(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基金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等;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法人;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实际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合伙企业;等等。而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试点办法则规定,除此以外,下列个人投资者也属于合格投资者范围:个人名下各类证券账户、资金账户、资产管理账户的资产总额不低于500万元,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理解并接受私募债券风险;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
※小贴士:没有条件,创造条件也能上
(1)企业发行债券是一种风险较高的行为。因为债券利率通常要高于银行利率,而这就对企业构成了较高的成本压力。如果企业发行债券后赢利状况不良,不但会造成亏损,而且债券持有人也会面临经济损失的风险。
(2)与银行贷款相比,发行“集合债”的优点是:融资期限较长,可达三至五年,而银行贷款一般只能在一年以内;流动性强,可以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上市交易,而银行贷款没有流动性。
(3)债券发行规模、期限、品种,应该根据企业的资金需要量来确定。过多,会增加财务负担;过少,则无法满足融资需求。并且,发行债券后企业总的资产负债率不能超过50%,这是国际上公认的负债水平是否会导致企业
发生财务危机的警戒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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