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書推薦:
《
自伤自恋的精神分析
》
售價:HK$
52.8
《
大宋悬疑录:貔貅刑
》
售價:HK$
74.8
《
不被大风吹倒
》
售價:HK$
65.9
《
人生解忧:佛学入门四十讲
》
售價:HK$
107.8
《
东野圭吾:分身(东野圭吾无法再现的双女主之作 奇绝瑰丽、残忍又温情)
》
售價:HK$
64.9
《
浪潮将至
》
售價:HK$
86.9
《
在虚无时代:与马克斯·韦伯共同思考
》
售價:HK$
57.2
《
斯大林格勒:为了正义的事业(格罗斯曼“战争二部曲”的第一部,《生活与命运》前传)
》
售價:HK$
184.8
|
編輯推薦: |
当人民已经习惯了风俗和传统的约束,为什么统治者还要制定成文法?
面对种种古老的法律范式,欧陆法系如何一步步后来居上?
为什么总有人一再呼吁设立新的国际法,即使后者往往难以付诸实践?
……
法律是创造秩序、维护秩序的工具,也是立法者诉求的表达。
然而,一旦法律落地成文,它就成为了独立的力量。任何人都可以利用。
在格外失序的当下,回顾人类如何利用法律塑造秩序、缔造文明的历史,有着别样的意义。
上下四千年,鸟瞰全世界,讲透法律如何形塑人类文明与历史
法律是复杂的,法律所创造的文明亦然;文明的交流会带来一系列新问题,也会让相应的法律变得更加复杂。
为了清晰、全面地呈现跨度长达四千年的人类法治史,本书借用全球史的视角和方法,以“法律”“秩序”“文明”这组概念为核心,按照时间顺序梳理出各大法律体系的发展脉络,逐一解析重要节点,以此阐释法律的发展如何反哺文明。
更重要的是,本书道破了这些复杂现象的底层逻辑——真正将人类团结在一起的,正是我们对法律的信念。
抽丝剥茧、以物证史,带读者身临其境见证法治风云
本书作者费尔南达·皮里相信,法律从来不是空洞、苍白的条文,而是人类对于“建
|
內容簡介: |
历史上的统治者都用法律来维持秩序,但是法律不仅仅是权力和社会控制的工具,法律还让普通人有了表达个人期待的机会。
牛津大学法律人类学教授费尔南达·皮里追溯了古往今来、存在于世界主要文明的复杂法律体系的兴衰,同时展示了普通人是如何借助法律来定义社区、规范贸易和建设文明的。
皮里认为,真正将人类团结在一起的是我们对法律能够产生正义、对抗压迫、从混乱中创造秩序的信念。
|
關於作者: |
作者|费尔南达·皮里 Fernanda Pirie
牛津大学法律人类学教授。她使用民族志和历史学方法来研究比较法律实践和文本,主张建立一种新的秩序人类学,既涉及秩序的理论又涉及秩序的历史。
译者|李立丰
吉林大学匡亚明特聘教授,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法学院博士生导师,曾任日本早稻田大学访问学者、日本关西学院大学法学部客员教授等学术职务。发表相关论文、译文60余篇,其中多篇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已出版4部个人专著,40余部英文、日文译著。2018年当选第三届吉林省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
|
目錄:
|
引言 法之应许 1
第一部分 秩序的诸种愿景
第一章 美索不达米亚与神圣之所 15
第二章 印度婆罗门:宇宙的秩序 39
第三章 中国的帝王:法典、刑罚与官僚制度 60
第四章 代言人与法学家:古罗马的智力追求 81
第五章 犹太和伊斯兰教法学者:世界的教法之路 102
第六章 欧洲的君主:罗马衰亡后的司法与习惯 122
第二部分 文明的承诺
第七章 在边缘:基督教和伊斯兰教之外的立法活动 145
第八章 恪守教法:印度教、犹太教和伊斯兰世界 169
第九章 中古时期中国的国法与天道 192
第十章 中世纪欧洲的司法与习惯 211
第十一章 审判之难:发誓、神判与证据 232
第三部分 世界之治
第十二章 从王国到帝国:欧洲与美洲的崛起 255
第十三章 殖民主义:法律输出 275
第十四章 在国家的阴影下:现代世界的伊斯兰教法 297
第十五章 背道而驰:部族、村镇、网络与帮派 319
第十六章 超越国界:国际法 340
结论 众法之治 361
致谢 371
注释 375
参考文献 423
插图声明 451
|
內容試閱:
|
序言 法之应许
1497年,葡萄牙探险家瓦斯科·达·伽马绕过好望角进入印度洋。他奉命开辟海上通道,打通连接富庶东半球的贸易网络。借由这趟冒险之旅,欧洲人大开眼界,终得窥见亚细亚大陆的丰饶与富庶,领略其完备的商业网络和技术成就,以及严密的治理结构和法律体系。葡萄牙探险者在印度西海岸的卡利卡特下锚。这座港口每天吞吐着大量谷物、糖、香料、咖啡、布匹、金属和马匹。往返于“香料群岛”、印度平原、东非乃至阿拉伯湾各个港口的商船在此中转。希望开展贸易的达·伽马迫不及待地前往当地统治者的宫廷觐见。扎莫林王室对欧洲人奉上的礼物不屑一顾,想让他们卷铺盖走人。但葡萄牙人决心已下,一番威逼利诱之后,他们终于得以在印度海岸建立起贸易据点。
步达·伽马后尘纷至沓来的欧洲商人和冒险家,被中国商人贩运而来的精美商品惊得目瞪口呆,被伊斯法罕和德里等地穆斯林的奢华宫廷迷得神魂颠倒,对古代亚洲律法的种种传说也颇感兴趣。在遥远的都城北京,中国统治者所推行的法律制度甚至可以上溯至公元前3世纪。卡利卡特的扎莫林王室和其他印度统治者一样,对婆罗门言听计从,而这些宗教学者的建言,往往参考了法论(Dharmashastra)。这些有着数百年历史的法律文本,起源于印度吠陀时期的哲学仪轨。穆斯林中的法律专家们参考的,则是7世纪前后出现的、以安拉使者穆罕默德所作圣训为基础、内容涵盖甚广的法理文本。在苏丹的法庭上,训练有素的法官主持司法活动,学者发表法律意见,法学家们就古代法律文本展开深奥的辩论。在法律成熟度方面,欧洲人相形见绌。他们所遵从的,充其量只不过是些混杂着罗马法理残余的地方习惯和个案判决的大杂烩。
18世纪初,一切都开始改变。清政府建立起了强大的王朝。莫卧儿皇帝沙·贾汗修建了泰姬陵,并在印度各地砌筑四通八达的道路网络。奥斯曼帝国剑锋直指维也纳。但此时,亚洲的政治体制亦已显露颓势。法国哲学家孟德斯鸠虽然仍对中国成熟稳定的法律体系表示钦佩,但他同样谴责其君主专制。启蒙思想家试图说服欧洲统治者,让他们相信自身奉行的政治制度遵循最为理性的原则,法律制度则有力地保障了私有财产制度。而且,随着自身工业和军事成就超越亚洲,欧洲统治者愈发相信,欧洲的政治、教育和法律体系独步全球,领先世界。在他们看来,伊斯兰教法学家的复杂学术、印度婆罗门的学问,以及中国的浩瀚法典,尽是些缺乏理性、腐朽不堪的东方糟粕。
如今,世界各国的法律体系,几乎皆以18、19 世纪欧洲国家的法律体系为蓝本。在二百余年的殖民统治中,它们向全世界输出和强加了自己的法律制度,形塑了一个由边界分明的国家组成的全新国际秩序。时至今日,人们已然认为,在联合国占据一席之地的各国领导人,应该捍卫独立自主的立法与司法体系,维护民主、人权和法治。但在漫长的人类文明史中,国家及国家制定的法律体系崛起并占据主导地位,不过是晚近才成形的局势。欧洲法律所取代的,是达·伽马到访印度时早已存在,甚至还曾被罗马人仿效的古老律法。当今世界大多数法律体系的形成,绝非历史的必然。
历史上的大多数法律,都与人们眼中现代国家的法律标准范式相去甚远。它们并不总是以固定的领土边界为界限,而是经常与商人或宗教学者一道前往新的天地,并与当地的习惯和规则共存、混同适用。更重要的是,法律和宗教往往没有区别。特别是在印度教、犹太教和伊斯兰教传统中,法律规则已经不知不觉地化为道德与宗教指南。许多古老的乃至某些直到最近依然适用的法律,根本无视效率、权威和效力等基本要求。历史上,许多法官视统治者制定的法律为无物,大量立法从未得到执行。然而,那些高度不切实际的法律规定,仍被无比仔细地抄写在价格不菲的羊皮纸卷上,或者被一笔一画镌刻在石板和泥板之上,即便它们实际上无助于社会的平稳运行。历史学家们一再猜测古代法律的创设意图。有时,这些法律似乎只是在试图复制某个更古老或更伟大的文明,然而,达·伽马遇到的中国商人、印度国王和穆斯林苏丹,都对古代法律制度所设定的规则敬畏有加。他们所奉行的法律,也只是自四千多年前首次出现以来屡试不爽的统治术的最新示例。
最古老的法典出自美索不达米亚,那是一片夹在底格里斯河和幼发拉底河之间的沃土,大体位于今伊拉克境内。公元前3000年,乌尔王命令书记官在一块泥板上刻下法典,并借此昭告四方,应许其民,施以正义。几个世纪之后,位于中原地区的华夏领袖在竹简和青铜器上刻下表意的象形文字,列出一长串严刑峻法。他们的继任者采取了同样的方法,以训诫人数不断膨胀的臣民。与此同时,在恒河平原,印度学者正在根据吠陀的古老智慧制定宗教仪轨。公元早期,婆罗门将梵文字符刻在贝叶上,创造了印度教法的基础文本,也就是法论。后来的印度教领袖们走遍整个南亚,努力说服像卡利卡特的扎莫林王室这样的统治者遵循印度教仪轨,推行印度教法,希望借此引导一众信徒走上道德之路。
美索不达米亚、中国和印度的基本法律体系,在语言、逻辑和目的上各不相同。美索不达米亚国王承诺为人民伸张正义,制定了普通人至少在理论上可以参照适用的行为规则。中国统治者通过设立刑罚制度,维持开疆拓土后的社会秩序。印度婆罗门则试图引导普通人信奉教法,也就是印度教传统所捍卫的宇宙秩序。尽管上述三大法律体系都堪称独树一帜,但如果综合来看,它们为后续出现的各种法律提供了某种共同的范式。可以说,现代国家的最高成就,便是在当今主导世界的法律体系中融入这三大传统法律体系的要素,但这一切直到好多个世纪后才得以发生。这些传统法律体系形成的同时,立法技术也传播开来,它们鼓舞着志向迥异的国王和统治者,也为更基层的地方领主、村镇乃至宗族成员所接受。
最早的法律相当实用且世俗。从表面来看,立法服务于试图管理复杂社会的统治者,法律中有相当一部分涉及人们的共同生活,比如杀戮、伤害、盗窃和通奸等情形所引发的各种紧张关系。就像人类历史上大多数时期那样,这一时期的法律还规范了财产的使用,以及产权、继承、家庭关系和对儿童的责任。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法律会被用来应付奴隶制所导致的恶果,也会制定用赌咒发誓、酷刑试炼等方式解决争端的规则。千百年来,统治者逐渐意识到,法律是管理海量国民的有效工具。中国皇帝、印度王公和伊斯兰哈里发都曾进行人口普查,测绘田地牧场,并使用法律对家庭进行分类、征收赋税,以及组建军队。村民或宗族会议往往也会制定乡约,以规范社会行为,解决争端。
然而,早期法律创制者的目标却并非仅限于实用。美索不达米亚国王将立法包装在宏伟的宣言中,向人民承诺践行社会正义的同时,也在祈求诸神的恩惠。古代中国皇帝宣称他们通过执行法律来维持寰宇秩序。印度的婆罗门解释说,他们建立规则,旨在引导人们按照印度教法的要求行事,而这正是世界的理想秩序。其他一些受人尊崇的法律往往也以相当令人费解的方式脱离实际,包括从《旧约》衍生而来的教法原则。尽管受到美索不达米亚传统的启发,即立法乃是世俗统治者的工作,但以色列的祭司所追求的,显然是宗教目标。
《摩西五经》,或称《妥拉》,系《圣经》的前五卷。其为我们所熟知的文本形式,大概形成于公元前9世纪到前5世纪之间。它描述了摩西带领人民走出险地后,如何设定关于敬拜、献祭和祭祀的规范,以及一套极其复杂的饮食规则。这些规定禁止以色列人吃“可憎恶”的东西,即不洁的牲畜鱼鸟,由此产生了一系列问题,此后一直困扰着教法学者。希腊哲学家怀疑这些规定是出于医疗目的而制定的,意在防止犹太人食用不安全的肉类。但是,为什么打着健康甚至口味的旗号,就可以要求以色列人避免进食蜥蜴、鼹鼠、鳄鱼和大多数带翅膀的昆虫(尽管不是全部)?食用野兔又招谁惹谁了?伟大的犹太神学家迈蒙尼德对寻找其意义感到绝望,宣称“那些费尽心机为这些详细规则寻找理由的行为,在我看来,是毫无意义的”。另一些人则认为,这些教法条文当属早期规则的混合体,起初带有卫生、审美或宗教目的,甚至可能只是一套规训体系,要求虔诚的犹太教徒遵守纪律、不假思索地服从。但《利未记》的作者显然热衷于推动建立一个有序的社会,那么,他们为什么要制定这样一份不合逻辑的言行条目呢?答案只有从更为宏观的立法目的中才能觅得。例如,不少犹太教法规则都提倡身体的完美,所以残疾人不能担任祭司。这些规则还要求信仰的纯洁性。比如犹太人必须以正确的方式吃饭、睡觉、穿衣乃至做爱;又比如战士营地必须与军事工程分开,以避免被污染、影响;还比如犹太人被告知,他们不应该把牛和驴拴在一处,也不应该把羊毛和亚麻织在一起。这都是为了避免混淆不同的类别。也就是说,法律告诉以色列人如何通过分门别类,从物质和精神层面区分洁净和不洁,从而过上神圣的生活。
从宏观目标的角度,就可以理解犹太教法对洁净与不洁的区分。在犹太人生活的地区,作为基本食材的肉牛、绵羊和山羊,都属于反刍类偶蹄动物,因此,它们的特征被犹太祭司作为定义动物洁净与否的分类标准。于是,一些野生动物也被列入洁净的范畴,比如羚羊和山羊。但不是所有家畜都能获此待遇,其中最重要的例外便是猪。祭司还宣称,没有鳞鳍的鱼,会飞的四足动物,用手一般的肢体行走的动物,以及任何成群结队的动物,都是可憎恶的。在他们看来,牲畜就应该行走,鱼儿就应该游水,禽鸟就应该飞翔;跳跃近似于行走,因此蚱蜢、蟋蟀和某些蝗虫是洁净的,但成群飞舞的虫类基本是不洁的。无论上述决定背后的理由是什么,对于规则制定者而言,区分洁净与不洁,远比避免犹太教徒进食不洁之物重要得多。借此,可以将犹太人作为遵行神圣立法的族群,与非犹太的外邦人区分开来。在这些区分背后,是一个自视为被上帝选中的民族的宗教愿景。
在发展自身宗教传统时,印度教、犹太教、伊斯兰教和基督教学者均制定了详细且广泛的教法。在中世纪的欧洲,政教之间存在裂痕,结果是将现代法律与宗教律法区别开来。但对于这些世界主要宗教的早期立法者(early lawmaker)来说,这种区分显然毫无意义。
受到上述文明的启发,其他一味追求政治目标的立法者,在一系列似乎同样不切实际的法律中,提出了建构社会秩序的愿景。在7、8世纪,居住在中国西部广阔高原上的吐蕃,尚处于动辄彼此交恶的部族割据状态,后来,松赞干布横空出世,统一各部,远交近攻,最终开创了吐蕃帝国,并设立了司法及行政机关。几乎可以肯定,在制定法律时,松赞干布和他的继任者都深受中原帝王治国理政之策的启发。我们对这一时期的了解,很大程度上要归功于敦煌藏经洞里保存的文件。敦煌是丝绸之路南线的重要驿站,而这座藏经洞从11世纪开始一直保持封闭状态,直到20世纪才被当地的学者发现。1907 年,原籍匈牙利的英国探险家奥雷尔·斯坦因抵达敦煌藏经洞,发现了近4万份用汉语、藏语和亚洲其他语言书写的档案文献。这位英国人欺骗了当地的看守,从而获准进洞。他花了好几天时间在灯笼与火把下翻阅书卷,最后将其中最重要的文献洗劫一空。流落他乡的敦煌文书如今大多收藏在巴黎和伦敦的博物馆。在这些珍贵的文化宝藏中,历史学家发现了一些古老的吐蕃法律。
有两条吐蕃律令规定了某人在猎场受伤时应被支付的赔偿金,包括一长串根据犯罪者和受害者的身份进行分级的赔偿条目。在犯罪者和受害者身份等级相差不大的前提下,杀死大尚论,需要支付赔命价一万两;杀死佩戴玉告身者,需要支付赔命价六千两;杀死佩戴金告身者,需要支付赔命价五千两;杀死佩戴颇罗弥告身者,需要支付赔命价四千两;杀死佩戴银告身者,需要支付赔命价三千两;杀死佩戴黄铜或红铜告身者,分别需要支付赔命价二千两和一千两;而杀死两类平民,则只需要支付赔命价三百两和二百两。但是,如果你杀死了地位显著高于自己的人,或者对方只是受了伤(尽管伤势的严重程度似乎没有影响),又或者如果你能证明这一切纯属意外,情况就大不相同了。身份区分的逻辑显而易见:贵族的生命比奴仆的生命更有价值。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赔命价的差异似乎过大,细节更复杂到不切实际的地步。尽管吐蕃的国王们都希望效仿他们的中原邻居,但吐蕃社会显然无法按照如此森严的等级来划分。在辽阔的高原上,统治者只能依靠部族头领来管理人口,并通过骑兵的接力传递,远距离传达命令和收发信件。由此,这些法律只象征着吐蕃人想要建立的等级制度,以及他们想象中的治理模式。借助立法,他们描绘出一个更为宏大、更为统一的文明。但这只不过是未来文明的愿景,而非现存秩序的白描。
在法律表面功用的背后,往往隐藏着更为宏大的愿景,古代如此,现代亦然。美国宪法最初的目标仅仅是在各州之间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协调和治理体系,但它很快就被涂抹上神话色彩,成为美国梦的象征。有时,它被描述为“公民宗教”的根基,其原稿被小心翼翼地保存在华盛顿的恢宏建筑中供人瞻仰,后者甚至被一些人形容为“圣所”。美国宪法所象征的,是美国的基础和秩序,而它也启发了世界各地的仿效者。在成功争取独立之后,大多数后殖民国家为了保护羽翼未丰的民主,也制定了全新的宪法。每一部新宪法,都在彰显新政府的合法性及其参与重塑当今世界秩序的主张。这些新兴国家往往缺乏法院系统、专业资源和执行宪法条款的政治意愿,然而,他们所拟订的法律文本,却清楚无误地展现出国家在政治层面的成熟、主权层面的独立,也表明其领导人可以成为联合国的座上宾。这样一来,宪法制定,与古代国王在石板上凿刻冗长的法律条目(似乎名存实亡)昭告四方并无太大区别,实质上也与中世纪统治者的做法类似—后者在百姓普遍大字不识且纸张昂贵的情况下,特意委托专人誊写抄本列出不切实际的详细赔偿条目。所有人,都在渴望建构某种更为宏大的秩序。
即使是为应对社会现实问题而制定的当代法律,也并非总是像政府试图让我们相信的那样就事论事。当枪击事件或恶犬伤人等悲剧发生时,或者当媒体对逃脱制裁的罪犯表现得过度亢奋时,政客们就会争相立法。但新法律往往不切实际或无法执行。例如,许多学者认为,作为当前英国议会辩论热点之一的禁止仇恨言论的立法,即使有可能制定完成,也几乎无法推行。但关键在于,必须让大家看到政府有所作为。通过立法,政府可以给选民一种印象,即政治人物仍然掌控大局。以不那么愤世嫉俗的立场来看,立法起码也表达了整个社会的某种道德上的厌恶情绪。法律规定了文明社会的道德标准,而统治者声称他们可以创造这些道德标准,这是他们对恪守正义、捍卫秩序的承诺。
并非所有社会都制定了法律。历史上,曾有人结成社会团体,管理社群成员,并在没有任何法律的情况下解决争端。成群结队的狩猎者和采集者会采取回避而非对抗的策略;部落宗族有仇必报,联合起来对抗敌人,但又允许调停人通过补偿来处置对手;同质化社群内部倾向于和解了事,试图找到令各方都满意的妥协方案;那些临危受命的领导人则更习惯大权独揽,发布号令,党同伐异。情势变幻莫测、循环往复,但这些社群都在缺乏明确立法的情况下,维持着稳定且持久的秩序形态。
甚至一些复杂且成熟的社会也缺乏成文法典。古埃及、中美洲的阿兹特克帝国、南美洲的印加帝国,以及撒哈拉沙漠以南盛极一时的非洲王国,都曾秩序井然,而据考古学家考察,这些文明并没有创造出成文法体系,也未将判决记录下来作为判例。留存于世的古埃及铭文表明,两千年来,法老统治着复杂的财政系统;官员保存着关于财产的归属、神庙、财政基础和收入的详细记录;书记官记录下王室发表的敕令;法官审理案件,判决犯人服劳役,而这些都是在没有制定任何一般性法律规则的前提下进行的。古埃及历经古王国、中王国和新王国等不同时期,从公元前3000年中期到公元前600年持续繁荣发展,其官僚机构却规模有限,效率低下,软弱松散。高级官员通过捐买或世袭获得职位,同时必须应法老的要求履行各种各样的职责。一则存世铭文描述了维齐尔的职责,让人感觉法老更像是仁慈的师长,正在将个人智慧传授给他的学生一般。想必古埃及存在某种为各方所接受的行事方式乃至断案原则,但历史记录显然强调的是法官个人的自由裁量权。直到公元前6 世纪,波斯皇帝大流士一世才下令在埃及进行法律编纂工作。
最早的立法者所做的事情多少不同以往。虽然他们所制定的法律可能仅仅涉及简单的惩罚条目、赔偿金,以及关于契约和离婚的基本规则,但它们不再仅仅是一种管理技术或审判案件的手段。美索不达米亚国王承诺伸张正义,中国的历代君主宣告要维护寰宇秩序,印度
婆罗门则孜孜不倦地描述自身的教法体系。创制之初,他们的法律就代表着文明的世界秩序。与不识字群体的习惯、部族冲突的调停,以及埃及法老发布的敕令不同,这些新生的法律设置了客观标准,明确规定了普通人可以参考和引用的规则。这些法律可能自有其生命力。
美索不达米亚的早期立法者曾把他们所制定的法律镌刻在石板和泥板上,只为让其永存于世。然而,即使泥板破损,铜器熔化,贝叶变质,人们也能记住规则并再次将其书写出来。这样的法律是永久性的,而且确实比立法者的权威更为持久。
法律为统治者提供了维持秩序、控制社会的工具,也为普通人提供了寻求正义、抵制滥权的权利根据。一旦法律变成白纸黑字,任何人都有机会阅读参考。中国统治者制定法律,将其作为管理公务、临民治事的实用工具。然而,在书写着法律条文的竹简被公开展示之后,即使是普通人也可以援引法条来抗辩官员滥权,或对不公判决提起申诉。显然,这会让某些地方官员如坐针毡。在印度,学者、法官和诉讼当事人会在审理案件时查阅法律文本,并就如何分配财产进行辩论。法官必须遵守规则,不能简单决定何为不法、何为正义。这样一来,法律便具有客观性与权威性。
这就是为什么看似简单的立法技术,可以为普通人提供有力的论据。行走各国的商人早早地认识到,在实践层面,法律引导言行方式,让复杂的关系变得更容易预测。法律定义阶级、职业和社会关系,并将行为归类为允许或禁止、有效或无效。法律为道德行为提供规则支撑,法律为人们提供可以参考的标准和决策方法。根据法律,法官和律师可以对案件发表意见。他们可以对争端的应然结果十分笃定,阐释从先前裁判中总结出来的原则,从而创造出一套以普通法为核心的判例制度。成文法和判例法都可以在缺乏现成执法手段的情况下,确立层次分明的规则体系。立法从概念和事实两个方面建构了世界秩序。本质上,这是所有法律都要完成的任务。一旦成为明确的条文,被写在贝叶或刻在泥板之上,法律就会获得客观性,它们可以是行使权力的工具,也可以是使权力合法化的手段,以及抵抗滥权的依据。
君主或政府一向利用法律巩固权力,扩大领地,约束人民。美索不达米亚法律中频繁提及死刑;中国的皇帝则利用法律认可的徭役组建起一支召之即来的军队;婆罗门支持印度国王推行的政治议程;哈里发强制推行严刑峻法,声称这与伊斯兰教法并行不悖。法律帮助统治者征收赋税、穷兵黩武、征用土地、攫取资源、开疆扩土。利用法律建构复杂的官僚机构并管理不断扩大的疆域,并非中国历代统治者的专利。欧洲列强也将法律置于其殖民计划的核心。当波斯、莫卧儿和奥斯曼帝国在18 世纪和19 世纪走向崩溃,法、英等国军队推翻穆斯林苏丹和印度皇帝统治之时,殖民地管理者宣称他们的法律将把文明带到“专制”的东方。是法律,给他们的征服企图罩上了一层“正当”的遮羞布。
但法律从来不仅仅是权贵手中把玩的工具。普罗大众也会引用法律条款挑战政府决策,抵制权力滥用,寻求公平正义。4000 年来,人们一次又一次地相信,法律能让世界变得更加美好。神职人员、乡绅族长和部族领袖,以及改革者和活动家,在寻求维护道德秩序、解决冲突或满足追求正义的雄心壮志时,都制定了法律。美索不达米亚国王、中国皇帝和印度婆罗门的创新之处,在于他们创造了自有生命力的法律规则。一旦这些法律落笔成文并被公布于世,人们就可以借此寻求正义。孤注一掷的独裁者可能会撕毁白纸黑字的立法,但也只能背人耳目,免得引发公愤。当代人权法,只是一系列旨在遏制不当使用权力的法律文本中的最新篇章,并的确在某些情况下达成所愿。这就是和法律本身一样古老的法治。
法律从来就不是简单的规则。法律创造了复杂的文明图景。它们远非就事论事,从不局限于世俗生活,而是在其发展历程中,呈现出一定的社会愿景,承诺践行正义,贯彻宗教规范所指引的道德规范,确立民主和人权原则。法律虽然确实属于权力的工具,但也常常被用作制衡权力的手段。然而,法治既不普遍,也非必然;千百年来,统治者从不甘受法律的约束。法治自有其流变过程。如果想了解法律是什么,法律的作用是什么,以及如何更好或更坏地治理我们所生活的这个世界,都需要对这段历史有所了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