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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人身犯罪罪名精释与案例百选

書城自編碼: 3998673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律實務
作者: 陈洪兵
國際書號(ISBN): 9787519790714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4-05-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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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刑法罪名精释与案例百选》丛书以丰富的案例贯穿于对抽象法律条文的解释之中,旨在打通刑法理论与司法实务的脉络,展现刑事司法逻辑的推演过程。
  丛书内容追求简洁、明快、实用,对每一项罪名的犯罪构成和实务疑难问题作精准阐释和解读,对收录的大量案例作精简呈现,不罗列理论学说和司法解释条文。对于分册安排,由于《刑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与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理论研究和实务适用较少,本丛书未特别设置相应分册;渎职罪内容不多,故将其与贪污贿赂罪合并为职务犯罪分册。各分册中详细解读了相关的每一项罪名,均按照“导读”“条文”“罪名精释(穿插案例)”三个部分编排。
  丛书分册包括:
  《职务犯罪罪名精释与案例百选》;
  《财产犯罪罪名精释与案例百选》;
  《经济犯罪罪名精释与案例百选》;
  《人身犯罪罪名精释与案例百选》;
  《危害公共安全罪罪名精释与案例百选》;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罪名精释与案例百选》。
  本书是“刑法罪名精释与案例百选”系列的其中之一册。作者陈洪兵教授多年来深耕刑法分则,致力于将学术研究成果付诸于实践,通过对实践中的大量案例进行研究,归纳总结实务疑难问题,提出符合现行规则的解决思路。本册主要围绕刑法分则人身犯罪各罪名和各条规定展开,每一罪名下主要栏目包括【导读】【刑法条文】【实务疑难问题】【典型案例及精析】【相关规定】。【导读】对相关罪名的概括性介绍,引出重点问题;【实务疑难问题】汇集了作者收集、归纳、整理的众多疑难问题,并对每一问题进行答疑解惑、提供实务处理思路;【典型案例及精析】在已决案件中精选数则典型案例,从不同角度展示该罪名在实务认定中疑点、难点、热点问题,并对法院裁判思路做精要分析;【相关规定】罗列与该罪名密切相关的司法解释、司法文件等,按条节选,不置全文。
關於作者:
陈洪兵,男,湖北荆门人,清华大学刑法学博士(师从张明楷教授),日本东京都立大学客员准教授(师从前田雅英教授),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从事刑法解释学研究。2002年以来,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200余篇,其中,CSSCI刊物120余篇,CLSCI刊物45篇,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刑事法学》全文转载29篇;出版《中立行为的帮助》等研究《刑法》总则的专著3部,出版《刑法分则课》、“刑法罪名精释与案例百选”系列等研究《刑法》分则的专著10部;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等课题7项;荣获“2015年度中国人文社科最具影响力青年学者”(全国法学一级学科共1O人);6年连续两次(2016年度、2019年度)获得“人大复印报刊资料重要转载来源作者、高产作者、高引用作者”称号(全国法学一级学科共8人)。
目錄
部分目录
第一章侵犯生命、健康的犯罪
第一节故意杀人罪
导读
条文
实务疑难问题
1.人的始期如何确定?
2.人的终期即死亡标准如何确定?
3.误认尸体为活人加以“杀害”的,能否成立故意杀人罪?
4.如何处理“受虐妇女反杀案”?
5.实施安乐死行为,能否成立故意杀人罪?
6.基于报复动机杀人、奸情杀人的,是否应从重处罚?
7.实践中将杀人后的碎尸行为作为判处死刑根据的做法,是否合理?
8.《刑法》第238条、第247条、第248条、第289条、第292条规定“致人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是否要求行为人具有杀人故意?
9.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应否对拟制的故意杀人罪承担刑事责任?
10.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应否对故意杀人未遂承担刑事责任?
11.只要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是否只能成立放火、爆炸等罪,而不能同时成立故意杀人罪?
12.如何处理“相约自杀”案?
13.如何评价“引起他人自杀”的行为,或者说能否将被害人自杀的结果归属于行为人?
14.教唆、帮助自杀的,能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15.将防卫过当认定为情节较轻的故意杀人罪后,还应否适用《刑法》总则有关防卫过当的处罚规定?
16.对杀人预备选择了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法定刑之后,是否不再适用《刑法》总则有关预备犯的处罚规定?
17.能否认为抢劫杀人的,成立抢劫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
18.有关“雇凶者作为犯罪的‘造意者’,应认定为罪行最严重的主犯”的司法解释规定,有无疑问?
第二节过失致人死亡罪
导读
条文
实务疑难问题
1.如何认定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实行行为?
2.如何处理定性“致特异体质者死亡案”?
3.如何理解《刑法》第233条中“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4.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未达到交通肇事罪立案标准,能否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5.虐待致人死亡的,能否判处低于3年有期徒刑的刑罚?
6.如何区分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
7.如何区分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与意外事件致人死亡?
8.在行为人对死亡结果具有预见可能性的情况下,不能证明行为人是否放任死亡结果发生时,能否认定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9.应否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确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基本法定刑?
第三节故意伤害罪
导读
条文
实务疑难问题
1.为何我国故意伤害罪的入罪门槛并不低,定罪率却特别高?
2.如何区分正当防卫与相互斗殴型故意伤害罪?
3.相互斗殴致人轻伤的,能否成立故意伤害罪?
4.轻微暴力或者一般殴打致人轻伤的,能否构成故意伤害罪?
5.我国刑事司法应否适当扩大故意伤害罪的成立范围?
6.应否将故意造成他人精神伤害的行为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7.应否将故意造成他人轻微伤的行为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8.应否承认和处罚故意伤害未遂?
9.如何处罚故意伤害未遂?
10.轻伤故意致人死亡的,能否成立故意伤害致死?
11.致胎儿伤害的,能否成立故意伤害罪?
12.如何认定故意伤害“致”死?
13.能否认为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是由故意内容决定的?
14.行为人持杀人故意以特别残忍手段杀人,但只造成了被害人重伤与严重残疾,是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还是故意伤害罪?
15.故意杀人中止但造成了重伤,是成立故意杀人罪中止还是故意伤害罪既遂?
16.如何区分故意伤害致死与过失致人死亡罪?
17.如何把握本条中的“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18.伤害的承诺是否有效?
19.如何处理所谓“同时伤害”的案件?
20.中途参与实施伤害,不能查明重伤结果由谁的行为引起时,如何处理?
21.《刑法》第238条、第247条、第248条、第289条、第292条、第333条致人伤残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的规定,是注意规定还是法律拟制?
22.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应否对上述拟制的故意伤害罪承担刑事责任?
23.将持刀连续刺伤多人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实践做法,是否妥当?
24.如何区分身体与财物?
第四节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导读
条文
实务疑难问题
1.本罪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2.何谓“组织”出卖人体器官?
3.能否将“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理解为“组织他人贩卖人体器官”?
4.本罪中的“人体器官”,是否包括人体细胞和角膜、骨髓等人体组织?
5.本罪中的“人体器官”,是否包括尸体器官?
6.出卖者(供体)和购买接受人体器官的人(受体),能否成立本罪共犯?
7.《刑法》第234条之一的第1款、第2款之间是否为对立关系?
8.组织出卖人体器官造成他人(包括供体和受体)伤害、死亡的,如何处理?
9.本罪未规定单位犯罪是否立法有疏漏?
10.本罪的既遂标准是卖出还是摘取人体器官?
11.非法摘取活体器官未造成伤害结果,能否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12.如何理解“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
13.何为“欺骗”他人捐献器官?
14.应否将《刑法》第234条之一的第3款中的“生前未表示同意”表述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
15.《刑法》第234条之一的第3款规定是注意规定还是法律拟制?
第五节过失致人重伤罪
导读
条文
实务疑难问题
1.如何认定过失致人重伤罪的实行行为?
2.交通肇事致一人重伤,未达到交通肇事罪立案标准的,能否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
3.如何区分过失致人重伤罪与故意致人重伤?
4.出于轻伤故意造成重伤结果的,是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还是故意伤害罪?
5.如何理解“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节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导读
条文
实务疑难问题
1.本罪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2.如何理解本罪的几种行为类型?
3.雇用童工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和高空、井下劳动,成立犯罪是否要求“情节严重”?
4.行为人采用欺骗方法让童工从事危重劳动但不支付报酬的,是否属于“雇用”?
5.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同时强迫劳动的,如何处理?
6.本罪是自然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
第七节虐待被监管人罪
导读
条文
实务疑难问题
1.本罪所保护的法益是什么?
2.何谓“体罚虐待”?
3.检察院、法院的司法警察,能否构成本罪?
4.监察机关留置场所的工作人员,能否构成本罪?
5.对被监管人实施性虐待的,如何处理?
6.本条第2款的规定是注意规定还是法律拟制?
7.适用本条第2款,是否需要情节严重?
8.对于被监管人指使实施殴打、体罚虐待的被监管人(被指使者),应当如何处理?
9.本条第1款后段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的规定,是注意规定还是法律拟制?
第八节虐待罪
导读
条文
实务疑难问题
1.我国刑法为何在故意伤害、杀人罪之外规定虐待罪?
2.雇主虐待保姆的,能否构成本罪?
3.能否认为凡是具有经常性、持续性、反复性的“虐待”行为,就只能成立虐待罪?
4.如何区分本罪与遗弃罪?
5.“虐待”,是否包括精神虐待?
6.本罪是否为继续犯?
7.虐待致人死亡,是否包括被害人自杀?
8.虐待(过失)致人死亡,能否判处低于3年有期徒刑的刑罚?
第九节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导读
条文
实务疑难问题
1.本罪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2.本罪与虐待罪之间是什么关系?
3.虐待被监护人、看护人致其重伤、死亡的,如何处理?
4.虐待被监护人、看护人导致其自杀的,如何处理?
5.本罪中的“等”,是等内等,还是等外等?
6.如何理解适用本条第3款的规定?
第十节遗弃罪
导读
条文
实务疑难问题
1.本罪的法益是“家庭成员在家庭中受扶养的权利”以及对象限于“家庭成员”吗?
2.我国遗弃罪规定与德、日等域外国家有何差异?
3.在我国,因遗弃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该如何处理?
4.遗弃罪是对生命的危险犯还是对生命、身体的危险犯?
5.遗弃罪是抽象危险犯还是具体危险犯?
6.我国遗弃罪是否包括作为方式?
7.经被害人有效承诺的遗弃行为,是否阻却违法性?
8.如何区分遗弃罪与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第二章侵犯性自主权的犯罪
第一节强奸罪
导读
条文
实务疑难问题
2.强行实施口交、肛交的,是强奸还是猥亵?
3.如何区分强奸与猥亵?
7.何谓“轮奸”及其加重处罚根据?
8.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与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能否成立“二人以上轮奸”?
9.是否应当承认“片面轮奸”?
10.“轮奸”是否有预备、未遂与中止?
14.《刑法》第300条第3款与第259条第2款以强奸罪定罪处罚的规定,是注意规定还是法律拟制?
15.强奸罪是否与抢劫罪一样,是所谓复行为犯?
16.应否承认所谓“婚内强奸”?
18.作为强奸罪手段的“暴力”“胁迫”“其他手段”与抢劫罪的“暴力”“胁迫”“其他方法”,含义是否相同?
19.能否认为强奸罪中的“其他手段”包括欺骗手段?
20.如何处理以强奸的故意实施致人死亡的暴力的案件?
21.女子为摆脱强奸而逃跑失足掉到河里淹死的,是否属于强奸致人死亡?
22.写恐吓信以及企图到宾馆强奸而在咖啡店投迷药的,是成立强奸预备还是未遂?
23.甲合理地认为13周岁的乙已满18周岁,并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其性交的,是否构成犯罪?
24.应否要求强奸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奸淫的目的?
25.出于间接故意的,能否构成强奸罪?
26.如何处理奸淫女精神病患者的案件?
27.如何区分强奸与通奸?
28.如何把握求奸未成与强奸未遂的界限?
29.如何把握利用职权的强奸与基于相互利用的通奸的界限?
31.在网络上直播在私密空间的强奸过程,能否成立“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
32.“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有无预备、未遂与中止?
33.多次强奸同一名妇女,是否属于“强奸妇女多人”?
34.醉酒的妇女主动要求与男子发生性关系,男子知道妇女处于醉酒状态仍与其性交的,成立强奸罪吗?
36.能否将导致被害妇女自杀认定为“致使被害人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37.强奸两名妇女的,应当如何处理?
第二节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导读
条文
实务疑难问题
1.本罪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2.何谓“发生性关系”?
3.本罪的既遂标准是什么?
4.课外补习班教师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能否构成本罪?
6.成立本罪是否要求违背未成年女性的意志?
7.何谓“情节恶劣”?
8.成立本罪是否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对方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
9.未成年女性主动与负有照护职责的成年男性发生性关系,该成年男性“忍受”的,是否构成本罪?
10.本条第2款的规定是注意规定还是法律拟制?
11.负有照护职责的人员猥亵少女的,是否构成犯罪?
12.本罪是否有未遂成立的余地?
第三节强制猥亵、侮辱罪
导读
条文
实务疑难问题
1.何谓“猥亵”行为?
2.《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第237条的修改,是否达到预期效果?
3.应否区分“侮辱”与“猥亵”?
4.“猥亵”是否包括性交行为?
5.如何理解“猥亵”含义的相对性?
6.妇女构成强制猥亵罪的范围是否与男子一样?
7.强制猥亵、侮辱罪是倾向犯吗?
8.强制猥亵罪与强奸罪之间是否为对立关系?
9.应否将侵害妇女的性的羞耻心作为本罪的成立条件?
10.能否将强制猥亵致人轻伤认定为“其他恶劣情节”?
11.如何认定“聚众”强制猥亵他人、侮辱妇女?
12.捉奸的行为人将配偶情人的衣服当场扒光的,是否构成犯罪?
13.隔着衣服触摸女性胸部、臀部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制猥亵罪?
14.行为人趁他人熟睡时将精液射在他人身体上的,是否构成犯罪?
16.单纯偷拍他人隐私部位、偷看他人裸体的,是否构成犯罪?
17.强制猥亵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如何处理?
18.如何认定“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他人、侮辱妇女?
19.网络直播私密空间的猥亵过程,是否属于“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侮辱?
20.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仅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一般违法行为的猥亵行为,是否构成加重犯?
21.强制猥亵多人,是同种数罪并罚,还是评价为“有其他恶劣情节”?
第四节猥亵儿童罪
导读
条文
实务疑难问题
2.猥亵儿童罪中的“猥亵”与强制猥亵罪中的“猥亵”含义是否相同?
3.能否认为猥亵儿童罪中的“猥亵”不包括性交行为?
4.“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是否与强制猥亵罪加重情节的规定不相协调?
6.“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是否包括猥亵未遂?
7.多次实施仅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猥亵”行为,能否认定为“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
8.应否将“聚众猥亵儿童”限定为多人亲自实施猥亵儿童行为?
9.何谓“造成儿童伤害”?
10.何谓“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11.能否对《刑法》第237条第3款第2项的“情节恶劣”与第4项的“恶劣情节”在程度上作等同解释?
第三章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
第一节非法拘禁罪
导读
条文
实务疑难问题
1.《刑法》第238条的罪名确定为“非法拘禁罪”,是否准确?
2.阻止他人进入某个场所、强制他人离开某个场所,是否构成非法拘禁罪?
3.趁他人熟睡时锁门又在他人醒来前开门的,是否构成非法拘禁罪?
4.被拘禁人自伤、自杀、逃跑致死伤的,是否成立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
5.适用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规定,是否以非法拘禁行为本身既遂为前提?
6.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成立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是否需要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伤害、杀人故意?
7.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非法债务而扣押、拘禁他人的,是否仅成立非法拘禁罪?
8.《刑法》第238条第1款后段“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的规定,能否适用于第2、3款?
9.在非法拘禁中故意对被拘禁人实施伤害、杀人、侮辱、强奸等行为,是从一重还是应数罪并罚?
10.行为人绑架他人后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是定绑架罪还是故意杀人罪?
11.为何普遍认为非法拘禁罪是继续犯的典型?
12.超期羁押是否构成非法拘禁罪?
第二节绑架罪
导读
条文
实务疑难问题
1.绑架罪的保护法益是什么?
2.绑架罪的实质是什么?
3.绑架罪的构造是什么?
4.利用合法行为,是否也能成立绑架罪?
5.将人质控制在本来的生活场所,是否能构成绑架罪?
6.绑架罪是否为“绑架 勒索”的复行为犯?
7.绑架罪是否以勒索到财物或者实现了不法要求为既遂?
8.恋人是否是关心人质安危的第三人?
9.行为人出于其他目的、动机以实力支配他人后才产生勒索财物的意图进而勒索财物的,是否构成绑架罪?
10.诱骗控制精神病人后向其亲属勒索财物的,能否构成绑架罪?
11.扣留岳母以要求妻子早日从娘家返回的,能否构成绑架罪?
12.第三人在他人绑架人质后受邀打勒索财物的电话,能构成绑架共犯吗?
13.当着第三人的面暴力挟持人质勒索财物的,是抢劫还是绑架?
14.有关行为人在绑架过程中又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的从一重处罚的司法解释规定,有无疑问?
15.在《刑法修正案(九)》删除了犯绑架罪致使被害人死亡适用死刑的规定后,对于绑架过失致人死亡的案件,如何处理?
16.“绑架他人作为人质”,意味着什么?
17.15周岁的人绑架杀人,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如何处理?
18.15周岁的人在绑架他人后使用暴力致人重伤、死亡,既没有杀人故意,也没有伤害故意的,如何处理?
19.行为人在直接杀害被害人后,谎称被害人在其手上向被害人家属勒索财物的,如何处理?
20.行为人实施绑架行为,因未勒索到财物或者出于其他原因杀害被绑架人,再次掩盖事实勒索赎金的,如何处理?
21.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是对立关系吗?
22.绑架并勒索到财物的,是否需要数罪并罚?
23.何谓短缩的二行为犯?
24.何谓主观的超过要素?
25.在以实力控制被害人后,让被害人隐瞒被控制的事实向亲属打电话索要财物的,是否构成绑架罪?
26.对于为了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或者单方面主张的债务,在以实力支配、控制被害人后,以杀伤被害人相威胁的,是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还是绑架罪?
27.行为人为了索取债务而将他人作为人质,所索取的数额明显超出债务数额的,如何处理?
28.“杀害被绑架人”属于何种犯罪类型?
29.绑架后杀人未遂的,如何处理?
30.没有参与绑架的人在他人绑架既遂后参与杀害被绑架人的,是否成立绑架杀人?
31.绑架犯以轻伤的故意造成被绑架人重伤结果的,该如何处理?
32.绑架杀人未遂,仅造成轻伤或者重伤结果的,如何处理?
33.绑架杀人预备或中止的,如何处理?
34.“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是否包括未遂的情形?
35.能否将本罪中情节较轻的情形理解为基本规定?
第三节诬告陷害罪
导读
条文
实务疑难问题
1.自我诬告、承诺诬告、诬告虚无人、向外国司法机关告发外国人的,是否构成诬告陷害罪?
2.诬告陷害罪的实行行为是否为“捏造 诬告”?
3.写一封诬告信同时诬告陷害多人的,是成立一罪还是同种数罪并罚?
4.诬告没有达到法定年龄、没有责任能力的人犯罪,是否构成诬告陷害罪?
5.诬告单位犯罪的,能否成立诬告陷害罪?
6.是否只有司法机关根据告发材料启动追诉程序并限制了被害人人身自由的,才成立诬告陷害罪的既遂?
7.诬告陷害罪是具体危险犯还是抽象危险犯?
8.所告发的事实偶然符合客观事实的,是否成立诬告陷害罪?
9.诬告他人实施了一般违法行为的,能否构成犯罪?
10.诬告他人犯重罪旨在使司法机关追究他人轻罪刑事责任的,是否构成诬告陷害罪?
11.本罪能否由间接故意构成?
12.“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是否等同于意图使他人受刑罚处罚?
13.诬告陷害导致他人被错判死刑的,能否成立故意杀人罪?
14.行为人在行为足以引起司法机关的追诉活动后,又将真相告诉司法机关的,是否成立诬告陷害罪的中止?
15.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的从重处罚,是否要求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诬告陷害?
16.如何区分诬告陷害罪与伪证罪?
17.虚假告发致使犯轻罪的人受重罪的刑事追究、犯一罪的人受数罪的刑事追究,是否构成诬告陷害罪?
18.报案时故意夸大犯罪事实的,能否构成诬告陷害罪?
19.陷害他人利用第三人进行告发的,能否构成诬告陷害罪?
20.诬告陷害罪是否可以由不作为构成?
第四节强迫劳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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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
实务疑难问题
1.强迫劳动罪的保护法益是什么?
2.以剥夺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如何处理?
3.如何界分剥夺自由与限制自由?
4.强迫劳动罪的既遂标准是什么?
5.强迫他人进行脑力劳动、无偿劳动、非法劳动,是否构成强迫劳动罪?
6.强迫无偿劳动,能否构成抢劫罪?
7.成立强迫劳动罪第244条第2款规定的犯罪,是否必须被招募、运送的人员实际被强迫劳动?
8.强迫劳动致人伤残、死亡的,如何处理?
第五节非法搜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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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
实务疑难问题
1.非法搜查罪的保护法益是什么?
2.“非法”要素的功能是什么?
3.何谓他人“身体”?
4.非法用X光照射等技术手段进行检查,能否成立非法搜查罪?
5.对于车辆、船只、飞机的非法搜查,能否构成非法搜查罪?
6.空关的房屋、学生宿舍、宾馆房间,是否是“住宅”?
7.是否应进行实质解释,要求成立本罪也必须“情节严重”?
8.警察没有严格执行法定搜查程序而搜查的行为,能否构成非法搜查罪?
9.小偷入户盗窃而翻箱倒柜的,能否构成非法搜查罪?
10.抢劫搜身的,是成立抢劫罪与非法搜查罪的想象竞合,还是应数罪并罚?
第六节非法侵入住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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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
实务疑难问题
1.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保护法益是什么?
2.“经要求退出而不退出”,是否为非法“侵入”住宅?
3.“非法”要素的功能是什么?
4.何谓“住宅”?
5.“住宅”与“户”,有何区别?
6.一只手从窗户伸进他人浴室,是否属于非法侵入住宅?
7.抢劫犯打招呼说“晚上好”,主人说“请进”的,是否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8.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既遂标准是什么?
9.误以为渔民的渔船不是住宅而侵入的,是否构成犯罪?
10.侵入住宅强奸的,是牵连犯从一重,还是应数罪并罚?
11.读中学的女儿不顾父母反对,带男朋友进入自己卧室的,是否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12.房东为了将未交付房租的房客赶走而侵入房客居住的房间的,是否属于非法侵入住宅?
13.非法侵入住宅罪是否是继续犯?
14.是否需要进行实质解释,要求成立本罪也必须情节严重?
第四章侵犯人格的犯罪
第一节拐卖妇女、儿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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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
实务疑难问题
1.拐卖妇女、儿童罪的保护法益与绑架罪一样,是否都是所谓的行动自由与身体安全?
2.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实行行为是“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六种行为之一,还是只有“拐卖”?
3.能否认为只要实施了《刑法》第240条第2款规定的行为之一,就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
4.得到承诺的拐卖,是否还能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5.拐卖妇女、儿童罪是否是继续犯?
6.如何处理罪数与竞合?
7.3次拐卖同一名妇女的,能否认定为“拐卖妇女三人以上”?
8.既拐卖一名妇女又拐卖一名儿童的,能否数罪并罚?
9.拐卖双性人、变性人,是否构成本罪?
10.拐卖14周岁以上的男性公民,如何处理?
11.认为区分民间送养与出卖亲生子女的关键在于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司法解释规定,有无疑问?
12.对象认识错误的,如何处理?
13.强抢婴幼儿的,如何处理?
14.对于故意伤害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的司法解释规定,有无疑问?
15.如何认定“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
16.对于对婴幼儿采取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其脱离监护人或者看护人的视为“偷盗婴幼儿”的司法解释规定,有无疑问?
17.行为人与妇女通谋,将该妇女介绍与某人成婚,获得钱财后,行为人与该妇女双双逃走的,如何处理?
18.对于在拐骗儿童后又将儿童出卖的以拐卖儿童罪一罪论处的司法解释规定,有无疑问?
19.如何理解认定“奸淫被拐卖的妇女”?
20.“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是否包括自杀、自残?
第二节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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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
实务疑难问题
1.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保护法益是什么?
2.个人同意拐卖的,收买者还能否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3.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是既成犯、状态犯还是继续犯?
4.《刑法》第241条第2款、第3款、第4款规定是注意规定还是法律拟制?
5.在收买后实施强奸、非法拘禁等行为,之后又出卖的,是定拐卖一罪还是数罪并罚?
6.一次收买多名妇女、儿童的,是定一罪还是应数罪并罚?
7.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构成要件之间是否是对立关系?
8.在他人收买儿童后参与抚养的,能否成立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的共犯?
9.对于“明知他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仍然向其提供户籍证明、出生证明的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共犯论处,但是收买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除外”的司法解释规定,有无疑问?
10.教唆、帮助他人拐卖,后卖给自己的,是成立拐卖的共犯还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11.在买卖双方之间进行居间介绍的,是成立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还是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
12.为有效遏制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是否应当坚持“买卖同刑”?
第三节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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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
实务疑难问题
1.聚众阻碍解救已被拐骗、绑架但尚未被出卖的妇女、儿童的,是否构成本罪?
2.不以聚众方式,但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是否无罪?
3.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的既遂标准是什么?
4.首要分子组织多人挖断道路致使解救车辆无法通行的,能否构成本罪?
5.聚众阻碍解救的首要分子除成立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外,是否还能与其他参与者成立妨害公务罪的共犯?
6.其他参与者能否构成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的共犯?
第四节侮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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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疑难问题
1.揭发普通人隐私(如婚外性关系),是否构成犯罪?
2.能否以“传播性理论”释明作为侮辱罪构成要件的“公然性”?
3.出于报复的动机当众扒光妇女衣裤的,是否仅构成侮辱罪?
4.在所散布的事实是真实还是虚假难以证明时,能否无罪处理?
5.一句话辱骂特定多人,是想象竞合从一重还是同种数罪并罚?
6.死者、法人能否成为侮辱、诽谤的对象?
7.导致被害人自杀,能否归属于侮辱、诽谤行为?
8.散布有损官员等公众人物名誉的真实事实的,能否构成侮辱罪?
9.误将虚伪事实当作真实事实而散布的,是否一定不构成犯罪?
第五节诽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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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疑难问题
1.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规定,是否属于类推解释?
2.侮辱罪与诽谤罪的区别是否在于以捏造的事实损害他人名誉?
3.对于根据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的次数定罪的司法解释规定,有无疑问?
4.能否将“告诉才处理”理解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自诉才审理”?
5.侮辱、诽谤罪是否为抽象危险犯?
6.网络诽谤是否是继续犯?网络诽谤的追诉时效从何时起算?
7.诽谤官员是否就是所谓“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8.散布有损他人名誉的真实事实,客观上保护了公共利益的,是否构成侮辱罪?
9.将事实剪裁后任意拼凑改变事实真相的,是否属于“捏造事实”?
第六节刑讯逼供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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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疑难问题
1.刑讯逼供罪的保护法益是什么?
2.监察人员能否构成刑讯逼供罪?
3.警察为了决定是否立案,对被举报人、被控告人刑讯逼供的,能否构成刑讯逼供罪?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实际上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影响刑讯逼供罪的成立?
5.进行精神摧残的,是否也能构成刑讯逼供罪?
6.警察为了解救人质而对绑架犯实施暴力的,能否构成刑讯逼供罪?
7.成立刑讯逼供罪是否需要情节严重?
8.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定故意伤害、杀人罪,是否需要具有伤害、杀人故意?
第七节暴力取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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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疑难问题
1.暴力逼取民事、行政诉讼中的证人证言,是否也能构成暴力取证罪?
2.逼取被害人陈述的,是否构成暴力取证罪?
第八节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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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疑难问题
1.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保护法益是什么?
2.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实行行为是什么?
3.何谓《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
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既遂如何判断?
5.《刑法》第253条之一第3款应否作为独立的罪名对待?
6.向他人提供电话号码,但没有其他信息的,能否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7.公民自愿提供同意他人使用的信息,是否属于本罪的行为对象?
8.对于将曾经受过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认定为“情节严重”与“情节特别严重”的司法解释规定,有无疑问?
9.成立《刑法》第253条之一的第2、3款的犯罪是否要求情节严重?
10.违反部门规章,是否属于“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11.公民在一天中详细的行踪轨迹,算一条信息还是多条信息?
12.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又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应罚一罪还是数罪并罚?
13.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利用其实施诈骗,应罚一罪还是数罪并罚?
第九节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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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疑难问题
1.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中的暴力是否包括所谓的“冷暴力”?
2.暴力干涉恋爱的,是否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3.暴力干涉他人事实上的同性婚姻的,是否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4.以伤害、杀人的方式干涉婚姻自由的,如何处理?
5.丈夫因不同意妻子与自己离婚而对妻子实施暴力的,是否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6.如何处理所谓“抢婚案”?
7.“致使被害人死亡”,是否包括被害人及恋爱对象的自杀?
第十节重婚罪
导读
条文
实务疑难问题
1.重婚罪是继续犯吗?
2.得到配偶承诺的重婚,能否构成重婚罪?
3.一名男子同时与两名女子举行婚礼,是否构成重婚罪?
4.婚姻法上事实婚姻无效,在《刑法》上是否还应肯定事实重婚?
5.行为人有一个异性婚姻,同时有事实上的同性婚姻的,是否构成重婚罪?
6.一方变性导致形式上存在两个婚姻关系的,是否成立重婚罪?
第十一节破坏军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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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疑难问题
1.“同居”与事实婚姻和通奸区别何在?
2.军人的配偶构成破坏军婚罪吗?
3.双方都是军人的,构成破坏军婚罪吗?
4.对长期与现役军人配偶通奸而给军人婚姻造成严重破坏后果的以破坏军婚罪论处的解释规定,是否合理?
5.破坏军婚罪与重婚罪之间是什么关系?
6.《刑法》第259条第2款规定,是注意规定还是法律拟制?
第十二节拐骗儿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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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疑难问题
1.不能查明行为人为何非法控制儿童的,能否定拐骗儿童罪?
2.拐骗儿童罪的保护法益是什么?
3.拐骗儿童罪是否是继续犯?
4.对于拐骗儿童之后予以出卖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的司法解释规定,有无疑问?
5.拐骗多名儿童的,应罚一罪还是应同种数罪并罚?
6.能否认为拐骗儿童罪与拐卖儿童罪之间是对立关系?
7.能否将拐骗限制解释为欺骗儿童离开家庭或者监护人?
8.行为人征得监护人的同意但违反未成年人的意志使未成年人离开家庭的行为,是否构成拐骗儿童罪?
9.不作为能否构成拐骗儿童罪?
第十三节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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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疑难问题
1.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的保护法益或者立法目的是什么?
2.何谓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中的“组织”?
3.何谓“乞讨”?
4.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是否能构成诈骗罪?
5.既组织残疾人乞讨,又组织儿童乞讨的,是否能够数罪并罚?
6.以剥夺人身自由的方式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的,是否应当数罪并罚?
第十四节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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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疑难问题
1.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的保护法益是什么?
2.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中的“未成年人”的年龄,是指18周岁以下吗?
3.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与财产犯罪之间是什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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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版 说 明
  新中国成立以来,在几代刑法学者和实务工作者的辛勤耕耘下,我国刑法学和刑事审判实践取得了辉煌的历史成就,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逐步建立健全了有中国特色的刑法学体系及其知识结构、话语体系等。刑法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持社会的稳定利器,是具有现实引导意义的规范,谦抑性是对其的基本要求,但同时,“刑法是时代的一面镜子,敏感地反映着社会的各种变化”,面对着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和波谲云诡的客观变化,刑事立法必须紧紧跟随。
  每一次刑事立法,无论是条文修改还是增设新罪,对于刑事法律适用过程中的每一位参与者而言,对每一项罪名的理解可能都有出入。如何准确理解立法本意,如何将言辞简洁的条文适用于错综复杂的实践中,如何运用刑法逻辑推理出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结果,如何确保同案同判、统一裁判尺度等问题现于每一起刑事案件中,也是每一位刑法学人面临的现实问题,而解决这些问题的最佳路径就是研究《刑法》分则中的罪名和尽可能多的案例。
  在笔者看来,写进《刑法》分则的每一项罪名都是悬在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可能随时吞噬每一个人,“刑法学并不是一个智力游戏,它背后是沉甸甸的社会责任”。研究关系生杀予夺、关乎每个人命运的《刑法》分则,是让每个人在合法的范围内充分发挥社会主体作用的保障,更是真正实现《宪法》规定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抓手。创制法律条文是为了适用于个案,抽象、概括、原则的法律条文具象后形成了案例。案例本身是具有重要法治价值的,是法律生命的住所,也是法治的生成方式,法律规则及法治经验多潜藏于已经处理的各类案例之中。对法学学科发展和法治社会建设而言,案例研究具有重大意义。
  研究离不开阅读,笔者在教学研究工作中发现,市面上的刑法书大多是有关客观归责、不作为、因果关系、故意、过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共犯、罪数之类理论性极强的小众图书,或是实务人员编写的实操性很强但理论深度有所欠缺的汇编图书,抑或是有关罗列类罪概念、特征、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此罪与彼罪的区别等的教科书式图书,却少见对《刑法》分则的理论和实务都深入研究,将罪名阐释与案例充分恰当结合的图书。鉴于此,笔者在长期研究和积累的基础上,在法律出版社的策划和支持下,为广大司法实务工作者、研究人员和法科生献出这样一套《刑法》分则“宝典”——《刑法罪名精释与案例百选》,以丰富的案例贯穿于对抽象法律条文的解释之中,旨在打通刑法理论与司法实务的脉络,展现刑事司法逻辑的推演过程。
  本丛书内容追求简洁、明快、实用,对每一项罪名的犯罪构成和实务疑难问题作精准阐释和解读,对收录的大量案例作精简呈现,不罗列理论学说和司法解释条文。对于分册安排,由于《刑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与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理论研究和实务适用较少,本丛书未特别设置相应分册;渎职罪内容不多,故将其与贪污贿赂罪合并为职务犯罪分册。各分册中详细解读了相关的每一项罪名,均按照“导读”“条文”“实务疑难问题(穿插案例)”三个部分编排。
  本丛书分册包括:
  《职务犯罪罪名精释与案例百选》;
  《财产犯罪罪名精释与案例百选》;
  《经济犯罪罪名精释与案例百选》;
  《人身犯罪罪名精释与案例百选》;
  《危害公共安全罪罪名精释与案例百选》;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罪名精释与案例百选》。
  见出以知入,观往以知来。在刑法研究之路上,笔者真心希望能为解释《刑法》分则尽一位刑法学人应尽的责任,为我国犯罪治理体系优化,治理能力提高贡献微薄之力。
  2023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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