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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医务人员依法廉洁从业指南

書城自編碼: 3982736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律實務
作者: 刘鑫, 陈伟, 谈在祥 主编
國際書號(ISBN): 9787521644333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4-05-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1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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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医药领域集中整治工作正在稳步推进,整治的重点是医药卫生领域的“少数关键”,整治的基本依据是“九项准则”,但是“九项准则”中高度概括性的准则如何领会理解,关键少数、关键岗位有哪些,实践中应当如何把握法律和政策的界限。本书作者立足实际情况,根据我国法律和政策,结合近年来各级纪委监委查处、人民法院裁判、行政部门处罚处分的案件,进行深入、系统解读,提炼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则和建议,可供医疗卫生机构的管理者、医务人员、纪检监察人员、法律专业人士工作研究之参考。
內容簡介:
在医药领域反腐背景下,医务人员如何自律对每一位医务工作者来说都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为进一步强化医德医风,帮助医务人员更好地工作,本书作者结合多年工作经验,总结出版这本《医务人员依法廉洁从业指南》。本书选取医务人员在工作中会遇到的实实在在的问题进行分析解答。例如,如何正确对待转诊、如何正确把握医保政策等,帮助医务人员规范自己的行为。
關於作者:
刘鑫,“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医药法律与伦理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导师,昆明医科大学、广州医科大学兼职教授。现任《证据科学》(原《法律与医学杂志》)和《中国法医学杂志》副主编兼编辑部主任;中华医学会、北京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成员。中国研究型医院学会医药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法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中国法医学会法医学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著有《医事法学》《医疗损害技术鉴定研究》《医疗利益纠纷》《医疗侵权纠纷处理机制重建》等著作。

陈伟,北京口腔医院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副研究员。中国政法大学医药法律与伦理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卫生法学会理事,中国研究型医院学会医药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兼秘书长,中国医院协会医疗法制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北京卫生法学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北京市医患和谐促进会会长。曾任北京积水潭医院医患办主任近20年,积累了丰富的医事法律和医患沟通经验。曾获北京市三八红旗奖章、北京市信访工作先进个人、2016—2020北京市法治宣传教育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著有《医疗投诉管理实务》《医院投诉管理工作指南》《医患沟通艺术》《倾耳而听》《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理论与实践》《民法典时代医疗活动实务指南》等著作。

谈在祥,江苏高邮人,临床医学学士、刑法学博士,徐州医科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徐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徐州医科大学卫生事业管理学科带头人,兼任卫生政策与健康管理研究中心主任。全国高等院校医事法学教育联盟常务理事、中国研究型医院协会医药法律专委会常委、江苏省医院协会行风专委会副主任委员,兼任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生导师、徐州市委政法委特聘法律专家、徐州市卫生法学会副会长等。主持省部级以上课题3项,在《中国刑事法杂志》、《河北法学》、Public Health等国内外期刊发表论文60余篇。主要研究方向:医事法学,医药卫生政策与法律。
目錄
引言:医疗权是权利、权力还是职责
第一章 医务人员廉洁自律基本理论
第一节 医务人员廉洁自律概述
一、医疗反腐与廉洁自律的关系
二、廉洁自律文化的演变和发展
三、《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中国反腐工作
第二节 医药卫生领域腐败的现状及原因
一、我国医疗卫生领域腐败及反腐败现状
二、医疗领域廉洁自律政策的发展历程
三、我国医药购销领域腐败的成因分析
第三节 医药卫生领域反腐的工作要求
一、2023年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
二、近10年整治医药领域不正之风的工作重点
三、医药卫生领域的《九项准则》
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
第四节 域外国家和地区医疗反腐的情况介绍
一、美国:将反腐败确定为国家战略
二、英国:成立医疗服务反诈中心
三、法国:医药、医检分开
四、德国:多管齐下的综合性反腐措施
五、新加坡:与自己不相称的收入都属贪污
第五节 医药卫生领域腐败的惩治和预防
一、我国医疗腐败者面临的法律责任
二、建立医疗反腐促进医务人员廉洁执业的长效机制


第二章 医疗机构及科室管理人员廉洁自律的要求
一、概述
二、医疗机构及科室管理人员违反廉洁自律的行为种类
【案例02-01】某卫生院院长朱某等人私分国有资产罪案
【案例02-02】李某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案
【案例02-03】某医院党委书记、院长陈某受贿罪、单位受贿罪案
【案例02-04】上海版“药神”案改判以走私罪处罚
【案例02-05】某市人民医院采购直线加速器腐败窝案
【案例02-06】某县医院院长在药品采购、工程建设等方面大肆敛财获刑
【案例02-07】某医疗集团原党委书记、总院长张某严重违纪违法案
【案例02-08】医疗机构党员干部为了职务晋升给院长送礼被查
【案例02-09】洪江市某医院副院长刘某为女儿大办婚宴敛财
【案例02-10】热衷于搞“小圈子”“一言堂”的院长落马
【案例02-11】垄断经营收费敛财!某省药师协会被国务院通报
三、医疗机构及科室管理人员廉洁自律的风险
四、医疗机构及科室管理人员如何落实廉洁自律政策与策略


第三章 医务人员与患者的关系
一、相关概念
二、患方送红包的表现及应对
【案例03-01】24小时候诊的“缝兜大夫”
【案例03-02】医师巧拒患者红包暖人暖心显医德
【案例03-03】山西省某医院肿瘤科医生李某索要“红包”案
三、患方送礼物的情形及应对
【案例03-04】医生“公开收礼”冲上热搜!
【案例03-05】院长收受贵重礼物细节披露
四、患方在餐馆、私人会所招待的处理
五、医患关系中的特殊情况的处理
【案例03-06】某大学附属医院医师杨某微信有偿问诊被罚款案
【案例03-07】主任医师赵某拒收贵重礼物
六、医疗红包礼物等相关法律问题


第四章 保守国家、机构秘密和患者个人信息及隐私
一、概述
二、医务人员违反保密准则的情形及管控要求
【案例04-01】上海某医院未经许可与境外合作开展国人遗传资源研究被处罚
【案例04-02】两家医疗机构主动撤销涉遗传国际合作研究行政许可
【案例04-03】国家医学考试试题泄密案
【案例04-04】某医院计算机中心主任倒卖统方信息判刑案
【案例04-05】医院院长泄露标底操控招标受贿案
【案例04-06】整形医生违反保密义务私设门诊部被判侵权案
【案例04-07】某医院护士出卖多名患者信息被判决案
三、泄露秘密行为的法律问题


第五章 医务人员与药械企业的关系
一、概述
二、医务人员与药械企业交往的种类和要求
【案例05-01】美国布朗医生与药械企业签订独家营销协议案
【案例05-02】医生开处方要求患者到指定药店购药并收取药品回扣案
【案例05-03】某药品生产企业涉嫌商业贿赂行政处罚案
【案例05-04】药代请客吃饭,5名医生“挨板子”
【案例05-05】某药械企业被曝组织医生旅游,公司向公众致歉
【案例05-06】甘被医药代表围猎,“医生掮客”13年捞1600万元好处费
【案例05-07】贩卖医药数据,暗做药代
【案例05-08】医疗机构临时聘用人员“统方”行为违法
【案例05-09】“跟台人员”导致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
三、对医药械企业与医师关系的法律规制的建议


第六章 医务人员与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
一、概述
二、转诊患者违反廉洁自律的情况
【案例06-01】某医院急诊科主任向外介绍患者收取“感谢费”受到处理
【案例06-02】涉嫌行贿,某专科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被罚15万
【案例06-03】患者家属诉首诊医院违规转诊导致患者死亡医疗纠纷案
【案例06-04】某医师介绍患儿家长到指定药店购药受到处理
【案例06-05】乐清市某医院急诊外科医生多次违规推荐患者到外院并从中谋利
【案例06-06】某医院骨科副主任王某甲受贿案
【案例06-07】以授予干股形式感谢药品审批领导的贿赂案
【案例06-08】专家与社会商业机构合作加号谋利被处罚
【案例06-09】领导配偶以“挂名”领薪形式收受贿赂案
【案例06-10】江苏参与倒号的医务人员受到处理
【案例06-11】勾结号贩子,北京处理6名医务人员
三、医务人员与其他医疗机构打交道面临的法律问题


第七章 规范开展医疗活动
一、概述
二、过度医疗的种类及管控要求
【案例07-01】一张疯狂的处方
【案例07-02】两家医疗机构过度医疗等方法骗取医保基金被通报
【案例07-03】精神病专科医院“过度医疗”,被罚344万元
【案例07-04】一名医师对患者防御性医疗决策的心路历程
【案例07-05】法院不予支持受害人过度医疗产生费用案
【案例07-06】哈尔滨“天价医疗费事件”调查真相
【案例07-07】鲁某与某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07-08】专家医生让病人做可能非必要检查用于其科研项目的投诉
【案例07-09】德国瓦格纳女士两年接受6次无效手术
三、过度医疗相关的法律问题


第八章 依法规范出具医疗证明文件
一、概述
二、违反规定出具医疗证明文件行为的分类
【案例08-01】医生因未当面开具需要住院治疗证明,被处以罚款5万元
【案例08-02】违法开具病假条,医师及医院被警告、罚款
【案例08-03】医务人员出具虚假病历导致案件错判
【案例08-04】非法买卖《出生医学证明》案
【案例08-05】某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虚假职业健康检查证明文件案
【案例08-06】医嘱作假帮伤者多索赔,医生被罚
三、利用医疗执业的机会谋取个人不当利益
【案例08-07】护士非法倒卖疫苗,获刑一年六个月
【案例08-08】李某君等人贩卖毒品案
【案例08-09】医护人员私自向患者卖药,被罚款10万元
【案例08-10】西安张某卖印度仿制药被判入狱
四、不规范实施医疗证明活动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 医务人员与社会医疗保障的关系
一、概述
二、医务人员参与欺诈骗保的原因
【案例09-01】参保人员骗取医保基金案
三、医务人员参与欺诈骗取医保基金的具体表现
【案例09-02】亳州市某医院明某某保险诈骗罪刑事案
【案例09-03】过度医疗,骗取医保基金
【案例09-04】大同市某社区卫生服务站骗取医保基金案
【案例09-05】重复收费,骗取医保基金
【案例09-06】某医院医师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用耗材骗取医保基金被判刑
【案例09-07】患者一年半转院13次,分解住院成骗保新招
【案例09-08】普通门诊先兆流产患者复方氨基酸注射液纳入医保报销案
【案例09-09】钦州市浦北县某中心卫生院违规使用医保基金案
四、欺诈骗保相关法律问题
【案例09-10】李某合同诈骗案
【案例09-11】某医院、林某发合同诈骗案
五、医务人员欺诈骗保行为的预防
【案例09-12】9位北京三甲医院医生被暂停医保医师资格


第十章 医务人员规范开展学术活动
一、概述
二、不规范学术活动风险行为的分类及管控要求
【案例10-01】顾某违规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宴请、违规收受礼金案
【案例10-02 】某科主任参加国际会议,违规接受药企赞助往返英国商务舱机票案
【案例10-03】合肥倍某恩医疗技术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
【案例10-04】某旅行社与药企合作虚设会议套现贿赂案
【案例10-05】药械企业为达到宣传产品的目的,向医师行贿
【案例10-06】内分泌科主任收取“讲课费”被追究受贿罪案
【案例10-07】某医药信息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
【案例10-08】安徽知名骨科专家被控贪污受贿一审获刑两年半
三、医药学术活动的相关法律问题
四、药械企业和医务人员有关学术活动的建议


第十一章 医师多点执业的问题及规范要求
一、概述
二、医师“走穴”“开飞刀”中的法律关系分析
【案例11-01】“走穴”医生手术失败,责任单位输了官司
三、“走穴”“开飞刀”中的医师责任分析
【案例11-02】医联体内医师会诊的“劳务费”是否属于不当得利
【案例11-03】医师“开飞刀”术前饮酒被停职检查
【案例11-04】医生收患者红包,术后4天患者死亡
【案例11-05】医师“走穴”,被以非法行医罪判刑10年
四、医师异地规范开展医疗业务的建议


第十二章 医务人员社会兼职的问题及规范要求
一、概述
二、医务人员社会兼职的形式与违规风险
【案例12-01】“孙杨案”中护士担任兼职“血检官”
【案例12-02】发生在医学杂志社的贪腐窝案
【案例12-03】医学期刊辑的另类“权谋”
【案例12-04】柳叶刀烧烤摊
【案例12-05】医务人员利用医院资源,非法进行利益交换案
【案例12-06】怀远非法摘取器官案
【案例12-07】团伙聘医生建黑医院非法移植51枚肾脏,获千万元赃款
三、引导和管控医务人员社会兼职的建议


第十三章 互联网背景下廉洁行医的问题
一、概述
二、互联网医疗健康相关行为的廉洁要求
【案例13-01】某互联网医院使用未注册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诊疗活动案
【案例13-02】谢某与某互联网医院一般人格权纠纷案
【案例13-03】汤某与上海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例13-04】互联网医师未经问诊开处方被法院认定违反规范败诉案
【案例13-05】上海某药房有限公司直播销售处方药被行政处罚案
【案例13-06】医美女主播违法大面积裸露推荐隆胸产品被罚60万元
三、互联网背景下医务人员行为的法律责任
【案例13-07】某医师工作时介绍患者到平台就医,医院承担医疗损害责任
【案例13-08】侯某生产、销售假药罪案


第十四章 公立医院从业人员经商办企业行为纪法边界
一、概述
【案例14-01】某医院原院长李某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被“双开”
二、公立医院从业人员经商办企业的相关法律和党纪渊源
【案例14-02】落马副局长的“医院生意”:家族公司拿下社区医院项目
【案例14-03】某县医保局原党组书记、局长肖某入股民营医院被“双开”
三、公立医院从业人员经商办企业的合法合规性分析
【案例14-04】某医院原党总支书记院长杨某违规经商办企业被“双开”
【案例14-05】宣汉县某医院原党委副书记院长李某违规经商办企业被查
【案例14-06】违规经商、违规买卖股票,烟台市某医院原副院长被查
四、规范公立医院从业人员经商办企业管理的建议


第十五章 政府举办医疗机构与社会资本合作办医的合规性指引
一、我国政府举办医疗机构与社会资本合作办医的政策与法律历史沿革
二、政府举办医疗机构与社会资本合作办医的政策与法律边界
【案例15-01】“公办民营”医院骗保之后,三甲院长被判17年
【案例15-02】陈某、洛阳市某医院二审合同纠纷案
【案例15-03】政府举办医院与民营资本合作办“人民医院”合同纠纷案
【案例15-04】赠送医疗设备搭售耗材被认定为商业贿赂案
【案例15-05】上海某医疗器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案例15-06】温州某医院(普通合伙)商业贿赂案
【案例15-07】某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灵璧县某医院合同纠纷案
三、政府举办医院与社会资本合作办医的合规性建议
后记
內容試閱
晋代学者杨泉在其所著《物理论》中曾言:“夫医者,非仁爱之士,不可托也。非聪明理达,不可任也。非廉洁纯良,不可信也。”古往今来,人类始终都对医生这个职业寄予崇高的道德期待,廉洁纯良的从医道德底线也是救死扶伤的应有之义。长期以来,我国广大医务人员响应党的号召,坚守医者初心,弘扬大医精神,始终按照 “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卫生职业精神要求,赢得了抗击新冠疫情的全面胜利,也推动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为守护人民的健康做出了卓越的贡献。
然而,医者作为一项职业,此中既有无数良马、诸多神驹,也必有害群之马。自2023年以来,我国各级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违反党纪与法规的案件屡屡发生。人才难得,培养不易,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受到党纪国法的追究,殊为可惜。一方面,“带金销售”等痼疾提升了医药企业的运行成本,加剧了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切肤之痛。另一方面,医药购销领域的腐败部分问题败坏行业风气,腐蚀职业操守,割裂医患之间的信任,对医疗卫生行业的可持续高质量发展产生了恶劣影响,也使得广大医务人员从医路上纪法风险不断增加。
时下,正值由国家卫生健康委牵头、中纪委等多部委协同配合开展的为期一年的医疗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治理工作深入推进之时,建立医疗卫生领域腐败问题治理的长效机制是最为关键的一环。回顾医疗卫生系统令人叹息的腐败案例,不难发现不懂法、不知法,缺乏对党纪国法的敬畏,是比较普遍的现象。孟子云:“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不可否认,部分医务人员的堕落,离不开长期以来医疗行业的专业与垄断所形成的潜规则浸染,也与重专业轻党纪法规的学习密不可分。《淮南子》也讲道:“矩不正,不可为方;规不正,不可为圆。”当下,医疗卫生行业迫切需要一部全面、规范、科学的医务人员依法廉洁从业的“规矩”加以指引。
值得期待的是,由我国医事法学研究专家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刘鑫教授牵头编著、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医务人员依法廉洁从业指南》即将付梓。全书15章,围绕医疗行为的属性、医务人员的廉洁自律的理论、医患关系、医务人员的法律义务、依法行医的规范要求、社会兼职、经商办企业等诸多纪律与法律的风险,通过翔实的案例加以阐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案例与理论相融通,深入浅出,娓娓道来,对医疗卫生行业规范行医、廉洁行医,防范行医过程中的纪法风险,提供了精准科学的“规矩”,因而是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检视自己行为的“镜子”,也是各级医疗机构开展法纪教育的经典教材,对医疗卫生行业健康平稳发展有着积极的时代意义。

二、互联网医疗健康相关行为的廉洁要求
(一)互联网医疗健康咨询
“互联网 健康”最初主要是从互联网医疗健康咨询服务开始的,在线咨询包括线上健康评估、健康指导、健康宣教、就诊指导、心理疏导等非诊疗行为的“信息服务业务”,以上业务均不属于互联网诊疗的范围,不需要严格的法定准入条件。若咨询机构“有偿”提供“信息服务业务”,则需要取得B25类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ICP证),如平安好医生的快速问诊栏目、腾讯健康的快速问医生等;若咨询机构“无偿”提供“信息服务业务”则无须取得ICP证,如协和医院等实体医院通过其互联网医院提供的线上健康咨询服务,由于该类服务属于非营利性质,无须取得ICP证。但如果在医疗健康咨询实践中出现涉及诊疗活动的行为,就需要按照互联网诊疗相关要求达到相应的准入条件,否则可能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内容,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从定义上来看,诊疗活动需要通过检查对疾病作出判断、提供治疗方案(如用药、手术等),而医疗健康咨询没有明确的判断和治疗,可以包括健康管理、疾病预防、饮食建议等方面。医务人员在相关健康咨询平台提供医药健康方面知识的咨询时,应当把握好“咨询服务”与“诊疗服务”的界限,否则涉嫌医疗执业违法。同时,在互联网咨询平台上提供服务的对象,如果是自己曾经的患者,在提供咨询服务和收取费用方面,应当与之前的医疗服务做好切割,超出咨询所应当收取的合理费用,有可能被认定为患者的红包。
(二)互联网诊疗活动
1.规范注册备案,合规准入
《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试行)》第16条规定:“医务人员如在主执业机构以外的其他互联网医院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根据该互联网医院所在地多机构执业相关要求进行执业注册或备案。”医师执业注册内容包括: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其中执业地点是指执业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划。医师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应当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在同一执业地点多个机构执业的医师,应当确定一个机构作为其主要执业机构,并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对于拟执业的其他机构,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分别申请备案,注明所在执业机构的名称。医师跨执业地点增加执业机构,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增加注册。因此,执业医师可以申请在互联网医院多点执业开展诊疗活动,其中执业地点可能存在三种情况:第一种是医师在第一执业医疗机构或其医联体作为实体医疗机构设置的互联网医院,无须申请多点执业注册或备案。第二种是医师在同一个省级行政区划内其他互联网医院执业(包括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医师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分别申请备案,注明所在执业机构的名称。第三种是执业医师在不同省级行政区划多个互联网医院执业,医师应向批准新增机构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增加注册。
《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第25条规定:“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并经其执业注册的医疗机构同意。”《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第29条规定:“互联网医院提供诊疗服务的医师,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在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或其他医疗机构注册,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互联网医院提供服务的医师,应当确保完成主要执业机构规定的诊疗工作。”因此,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和为互联网医院提供诊疗服务的应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同时,根据《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第14条规定,“医学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参与医学教育临床诊疗活动必须由临床带教教师或指导医师监督、指导,不得独自为患者提供临床诊疗服务”,以及《医师法》第34条第1款规定“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因此,医学生、医学毕业生和执业医师助理均不能独立开展临床工作,不具有互联网开展诊疗活动的资格。
【案例13-01】某互联网医院使用未注册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诊疗活动案
2021年4月26日,银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监督员在处理投诉举报中发现,银川某互联网医院医师李某某的《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未取得互联网医院医师多点执业注册核准登记,其本人于2021年3月29日为患者王大某出具处方号CY120210××××348053264诊断为小手术前用药的处方一张、为患者王小某出具处方号CY120210××××308404356诊断为寻常痤疮的处方一张。该院使用未注册在银川某互联网医院的医师开具处方、医师从事本专业以外诊疗活动。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54条第1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48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81条第2款对银川某互联网医院有限公司处以罚款3000元。
评析
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互联网医疗活动也要遵循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要服从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对互联网医院、互联网医师以及互联网医疗活动的监管。一方面,在互联网医院执业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应当完成互联网医院的多点执业注册核准登记。另一方面,注册于某互联网医院的医师,必须在注册的执业范围、执业类别开展医疗服务,否则属于违法,应当受到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罚。本案被处罚的互联网医院在为患者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的过程中,其所使用的医务人员既未履行多点注册核准登记,又超出了其在线下医院注册的执业范围和执业类别,最终受到行政处罚。
2.进行实名认证,亲自开展诊疗服务
《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第14条要求“……医疗机构应当对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进行电子实名认证,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通过人脸识别等人体特征识别技术加强医务人员管理”。《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试行)》第13条要求“医师接诊前需进行实名认证,确保由本人提供诊疗服务。其他人员、人工智能软件等不得冒用、替代医师本人提供诊疗服务……”执业医师亲自接诊开展诊疗活动是保证医疗质量的必要条件之一,《医师法》要求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在线诊疗活动中医师的诊查和调查可以通过问诊、查看患者的检查报告等方式开展,但是必须由执业医师亲自完成,医师助理、护士等人不得以医师的名义从事诊疗行为。医师在互联网诊疗执业活动中应妥善保管互联网诊疗工作平台的账号,不允许转交、租售给他人或者互联网医院平台,互联网医院也禁止擅自使用注册医师账号。
【案例13-02】谢某与某互联网医院一般人格权纠纷案
2020年4月1日,原告谢某为某镇中心卫生院执业医师,与被告某互联网医院签订《某互联网医院医师合作协议》。该协议约定,合作内容为互联网医疗,合作期限为一年,到期双方没有提出终止,自动续期;还约定,原告为被告平台患者提供服务,不排班出诊按0.3元/张有效处方,按被告要求排班出诊按0.4元/张有效处方,该合同还就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2020年4月27日至6月3日,被告将以原告名义在某健康医疗网络平台注册的账号及密码交由被告员工吴某使用,在上述期间吴某使用原告账号以原告名义接诊患者并开具处方共计2946张。
在庭审中,原告要求被告在其平台首页公告赔礼道歉的内容应当包含被告让不具备执业医师资格的员工自2020年4月27日至6月3日以原告名义在某健康平台上开具的2946张处方均是冒用原告名义开具的,且公告存在的时间不少于被告冒用原告名义开具处方的天数。
经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自行以原告名义在某健康医疗网络平台开具处方,侵犯了原告姓名权;同时,被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获取的原告在上述平台的账号密码等原告个人信息系基于合法行为。为此,其使用原告的账号密码的行为属于侵犯原告人格权益。综上,一审判决被告在其网络平台首页向原告赔礼道歉(赔礼道歉的内容应包含:被告让不具备执业医师资格的员工自2020年4月27日起至6月3日止以原告名义在某健康医疗网络平台上开具的2946张处方均是冒用原告名义开具;赔礼道歉的公告在平台首页存在的时间不少于38天),同时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6000元。
评析
本案涉及有医师资格的人与互联网医疗平台合作,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这种协议合法有效。然而,被告医疗平台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私自以原告的名义进行互联网医师注册,并将相关信息给本机构没有执业医师资格的人使用,属于假冒他人名义开展医疗执业活动,违反了医疗卫生法律法规,也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权。因此,被告应当承担侵犯原告姓名权的民事责任。同时,如果涉及行政监管投诉,被告还可能面临卫生行政部门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互联网医疗服务具有远程、便捷的特点,适合医师多点执业。但参与互联网医疗多点执业的医师也应当注意,有的互联网健康平台本身没有诊疗资格,仅能提供健康咨询服务;有的互联网医疗平台仅有互联网医疗服务的项目,没有自己的医师,但申请互联网医院执业许可证需要有签约的医师。因此,互联网医院与医师签约时仅仅是为了互联网医疗执业许可证的申请,在开展诊疗工作时,移花接木,假冒医师的名义,由其他没有医师资格的人提供医疗服务。
3.规范诊疗,保护患者合法权利
《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第16条要求不得对首诊患者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医疗机构在线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主要针对的是常见病、慢性病的复诊。《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试行)》进一步要求由接诊医师留存患者的病历资料,并判断是否符合复诊条件。医疗机构应当明确互联网诊疗的终止条件。当患者病情出现变化、本次就诊经医师判断为首诊或存在其他不适宜互联网诊疗的情况时,接诊医师应当立即终止互联网诊疗活动,并引导患者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部分地区对复诊的认定制定了更为具体的标准。比如,《上海市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沪卫规〔2019〕004号)要求患者需要提供2个月内实体医疗机构诊断为某种或某几种常见病、慢性病的就诊病历资料。《海南省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琼卫规〔2020〕3号)第36条规定:“互联网医院为部分常见病、慢性病患者提供复诊服务的,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患者可以提供在实体医疗机构既往就诊病历的电子文档;(二)患者可以提供在其他互联网医院就诊的电子病历;(三)互联网医院经患者授权通过人口健康信息平台或第三方平台获取患者电子健康档案;(四)互联网医院经患者授权通过实体医疗机构获取患者电子病历……”据此,互联网诊疗服务的对象是复诊患者;服务范围是部分常见病、慢性病;服务内容是复诊。复诊的处方也只能是常见病、慢性病的处方,禁止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特殊管理药品及其他用药风险较高的处方,为6岁以下儿童开具互联网儿童用药处方时,应当确定患儿有监护人和相关专业医师陪伴。开展互联网诊疗过程中还应遵守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诊疗规范,规范诊疗,落实告知义务,特别是在患者病情出现变化或存在其他不适宜在线诊疗的症状时应引导患者及时在线下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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