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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新公司法适用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案例解读

書城自編碼: 3945311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律實務
作者: 赵旭东 主编,刘斌 副主编
國際書號(ISBN): 9787519785772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4-01-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15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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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作者权威
  本书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公司法修改专家小组成员赵旭东教授任主编、公司法修改工作专班成员刘斌副教授任副主编。
  他们全程参与立法并对重要制度的修改完善进行了专项调研。
  赵旭东,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会长。
  刘斌,中国政法大学商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内容全面
  《新公司法释义与解读系列(2023)》整体200余万字,涵盖法条释义、案例解读、诉讼实务指南、重点热点新旧对比分析、讲义,从立法到司法、从理论到实务全覆盖。本书为其中之一。
  《新公司法释义与解读系列(2023)》分册如下:
  1. 书号:978-7-5197-8578-9 ,书名:新公司法条文释解
  2. 书号:978-7-5197-8577-2 ,书名: 新公司法适用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案例解读
  3. 书号:978-7-5197-8579-6 ,书名: 新公司法诉讼实务指南
  4. 书号:978-7-5197-8580-2 ,书名: 新公司法讲义
  5. 书号:978-7-5197-8581-9 ,书名: 新公司法重点热点
內容簡介:
本书以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裁判的案例和公布的案例为对象,结合新《公司法》的对应条款和制度进行解读和阐释,使读者可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以各种形式公布的有指导意义的案例,直观、感性地学习和理解新《公司法》的规定。
  在结构上,本书按新《公司法》条文顺序排列,主要栏目包括:“案情介绍”“判决结果和理由”“案例解读”“相关原理”。其中,“案例解读”又分为三个子目:“法律规定”“法律适用”“延伸思考”。
  本书所载均为已判决案件,重点在于探讨新《公司法》的规定在司法裁判中的适用逻辑与要求,亦具有法律适用与司法裁判的检索价值。
關於作者:
赵旭东,主要研究领域为民法、商法、公司法、合同法、外商投资法。中国政法大学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商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行为法学会公司治理研究会副会长。曾担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副厅长。1999年起先后被评为北京市优秀中青年法学家;第三届全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北京市优秀教师;2007年获聘教育 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教育 部新世纪优秀人才;2005年入选《中国当代法学名家》;2016年入选“法治中国—有突出贡献的百大法学名家”;2018年被评为国家“万人计划”教学名师;2019年被评为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主编、创刊了由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公司法专业刊物《公司法评论》。两次中标担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主持数十项国家级、省部级课题。担任马工程教材《商法学》首席专家。2005年公司法修改专家小组成员。在民法典编纂研究工作中,担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成员和合同编牵头人之一。2019年起,担任新一轮公 司法修改专家小组成员。
  刘斌,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担任商法研究所副所长、钱端升学者。自2020年3月起,担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公司法修改工作专班成员。先后参加国务院《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的起草论证工作。
  兼任中国政法大学国际银行法律与实务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担任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银行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秘书长。主要研究领域为民商法、公司法、金融私法。先后发表CSSCI论文数十篇,主持和参加国家社科基金、省部级课题十余项。
  代表性论文:《重塑董事范畴:从形式主义迈向实质主义》《董事会权力的失焦与矫正》《公司治理中监督力量的再造与展开》《认真对待公司清偿能力模式》《公司类型的差序规制与重构要素》等。
目錄
第一章总则
案例1公司名称权的保护
《公司法》第6条解读
——中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秦皇岛市金华贸易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再审案例】
案例2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的效力
《公司法》第11条解读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东港支行与大连振邦氟涂料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振邦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公报案例】
案例3分公司的法律责任
《公司法》第13条解读
——李建国与孟凡生、长春圣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公报案例】
案例4债务加入适用公司法对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
《公司法》第15条解读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终审案例】
案例5企业社会责任0
《公司法》第20条解读
——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中华环保联合会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
【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公报案例】
案例6滥用股东权利的认定标准
《公司法》第21条解读
——亿达信煤焦化能源有限公司与四平现代钢铁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终审案例】
案例7实际控制人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责任
《公司法》第22条解读
——甘肃居立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庆阳市太一热力有限公司、李昕军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公报案例】
案例8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认定标准
《公司法》第22条解读
——耿某友、刘某联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终审案例】
案例9横向人格否认的适用
《公司法》第23条解读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川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指导性案例】
案例10决议无效之诉适格原告的认定
《公司法》第25条解读
——许明宏诉泉州南明置业有限公司、林树哲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公报案例】
案例11决议撤销的司法审查标准
《公司法》第26条解读
——李建军诉上海佳动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指导性案例】
案例12决议不成立的认定0
《公司法》第27条解读
——威海汤泊温泉度假有限公司、烟台虹口大酒店有限公司等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再审案
【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再审案例】
第二章公 司 登 记
案例13批准瑕疵对公司变更登记的影响
《公司法》第34条解读
——杨某与美国新都兴业有限公司工商登记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再审案例】
案例14法定代表人涤除登记的条件
《公司法》第35条解读
——韦统兵与新疆宝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公报案例】
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与组织机构
案例15设立协议对公司设立失败时损失与过错的认定的作用
《公司法》第43条解读
——大连工美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弘仁集团公司发起人责任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终审案例】
案例16公司设立失败后的盈利分配与债务承担
《公司法》第44条解读
——王军与李成军等公司设立纠纷案
【《人民司法》2014年公布案例】
案例17非货币出资下出资比例与股权比例不一致约定的效力
《公司法》第48条解读
——深圳市启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郑州国华投资有限公司、开封市豫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珠海科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股权确认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公报案例】
案例18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责任
《公司法》第49条解读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乌鲁木齐办事处与新疆华电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华电红雁池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华电苇湖梁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公报案例】
案例19发起人资本充实责任对增资股东的类推适用
《公司法》第50条解读
——十堰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某玉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再审案例】
案例20董事会催缴出资的义务与责任
《公司法》第51条解读
——斯曼特微显示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胡某生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再审案例】
案例21股东会决议部分解除股东股权的效力
《公司法》第52条解读
——黑龙江农垦完达山贸易有限公司诉完达山(北京)食品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
【《人民法院案例选》2020年公布案例】
案例22违约股东不得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其他股东资格
《公司法》第52条、《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7条解读
——刘美芳诉常州凯瑞化学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公报案例】
案例2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的认定
《公司法》第53条解读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钱塘新区支行、上海世茂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鑫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皇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终审案例】
案例24股东延长出资期限下的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适用
《公司法》第54条解读
——王钦杰与上海力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郭睿星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公报案例】
案例25股东股权转让后的法律责任衔接出资期限加速到期
《公司法》第54条解读
——大荔县皇家沙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等与滕王阁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终审案例】
案例26股东查阅会计凭证的权利
《公司法》第57条解读
——李淑君、吴湘等诉江苏佳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知情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公报案例】
案例27股东会决议对股东罚款的效力
《公司法》第59条解读
——南京安盛财务顾问有限公司诉祝鹃股东会决议罚款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公报案例】
案例28强制股东提前出资的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公司法》第66条解读
——姚锦城与鸿大(上海)投资管理公司、章歌等公司决议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公报案例】
案例29公司章程划分董事会职权与股东会职权的效力
《公司法》第67条解读
——袁某等诉黄某人等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再审案例】
案例30职工监事的选任条件
《公司法》第76条解读
——上海保翔冷藏有限公司诉上海长翔冷藏物流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公报案例】
第四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案例31有限责任公司实际出资人的显名程序
《公司法》第84条解读
——张建中诉杨照春股权确认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公报案例】
案例32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
《公司法》第84条解读
——丁某明等与瞿某建优先认购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再审案例】
案例33侵害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与责任承担
《公司法》第84条解读
——北京新奥特公司诉华融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公报案例】
案例34优先购买权在股权拍卖、在产权交易所转让中的行使
《公司法》第84条解读
——中静实业有限公司诉上海电力实业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公报案例】
案例35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效力
《公司法》第84条解读
——宋文军诉西安市大华餐饮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指导性案例】
案例36股权让与担保的认定和效力
《公司法》第84条,《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68、69条解读
——昆明哦客商贸有限公司、熊志民与李长友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公报案例】
案例37未届期股权转让后的出资责任
《公司法》第88条解读
——榆林市德厚矿业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太兴置业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再审案例】
案例38瑕疵股权转让的责任承担
《公司法》第88条、《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8条解读
——天津滨海泰达酒店开发公司、天津中盈置业公司等股东出资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再审案例】
案例39异议股东回购请求的行使条件
《公司法》第89条解读
——袁朝晖与长江置业(湖南)发展有限公司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公报案例】
案例40公司章程限制继承规定的效力
《公司法》第90条解读
——启东市建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周某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上诉案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终审案例】
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股份发行和转让
案例41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抽逃出资的责任承担
《公司法》第107条解读
——石嘴山青年乘用车有限公司、金华青年莲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再审案例】
案例42上市公司股票代持的效力
《公司法》第140条解读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公司诉上海国宏置业公司财产权属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公报案例】
案例43股份公司发起人股权转让的认定与效力
《公司法》第160条解读
——张桂平诉王华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公报案例】
案例44禁止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例外情形
《公司法》第162条解读
——强制执行广东恒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股份以抵顶其债务执行案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公报案例】
第六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案例45违反董事忠实义务的认定
《公司法》第180条第1款解读
——凯利置业有限公司与聚融商务城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终审案例】
案例46董事违反勤勉义务的司法认定
《公司法》第180条第2款解读
——山东海之杰纺织有限公司、盖博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再审案例】
案例47事实董事的认定标准
《公司法》第180条第3款解读
——单某庆等与叶某芳等侵权责任纠纷上诉案
【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终审案例】
案例48董事高管侵占公司财产行为的法律责任
《公司法》第181条解读
——李某与滕州市绿原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终审案例】
案例49关联交易中的关联方的认定
《公司法》第182条解读
——重庆文融投资有限公司等与三亚海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上诉案
【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终审案例】
案例50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谋取公司商业机会行为的认定
《公司法》第183条解读
——林承恩与李江山等损害公司利益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公报案例】
案例51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竞业禁止义务
《公司法》第184条解读
——李某、深圳市华佗在线网络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再审案例】
案例52关联董事的表决回避
《公司法》第185条解读
——贵州东圣恒泰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兖矿贵州能化有限公司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终审案例】
案例53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勤勉义务的法律责任
《公司法》第188条解读
——顾华骏、刘淑君等11名投资者诉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案
【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十大商事案件】
案例54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
《公司法》第189条解读
——周长春与庄士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李世慰、彭振傑及第三人湖南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公报案例】
案例55股东代表诉讼的调解
《公司法》第189条解读
——浙江和信电力开发有限公司、金华市大兴物资有限公司与通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广厦控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富沃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通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损害公司权益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公报案例】
第七章公司债券、财务与会计
案例56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决议程序与表决办法
《公司法》第204条解读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上诉案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终审案例】
案例57不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公司法》第210条解读
——四川国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某鸣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再审案例】
案例58利润分配请求权是否随股权转让而转让
《公司法》第212条解读
——甘肃乾金达矿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万城商务东升庙有限责任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公报案例】
第八章公司增资与减资
案例59公司非同比例减资的适用条件
《公司法》第224条解读
——华宏伟诉上海圣甲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度优秀案例】
案例60公司违法减资后的股东责任
《公司法》第226条解读
——江苏万丰光伏有限公司诉上海广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丁炟焜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公报案例】
案例61股东行使公司增资优先认缴权的条件
《公司法》第227条解读
——绵阳市红日实业有限公司、蒋洋诉绵阳高新区科创实业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效力及公司增资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公报案例】
第九章公司解散与清算
案例62清算义务人未履行清算义务的责任
《公司法》第232条解读
——深圳市国烨置业有限公司、开封东京经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案
【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终审案例】
案例63申请公司强制清算的主体资格
《公司法》第233条解读
——香港邦泰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与邯郸金叶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
【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再审案例】
內容試閱
中国公司法三十年:照射进现实的理想主义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隔整整三十年后的同日,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第六次修改、第二次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后的新公司法删除了2018年公司法中16个条文,新增和修改了228个条文,其中实质性修改112个条文,是迄今为止规模最大的一次修改。时光移转,这部凝结了几代法律人心血的法律,转眼已然步入而立之年。在这三十年间,全国公司从寥寥无几发展至4800多万家,是中国经济快速发展的坚定支撑。正如立法机关在《公司法(修订草案)》审议说明中开门见山地指出,公司是最重要的市场主体。
  1993年公司法制定之后,1999年、2004年对个别条款进行了修正,2005年进行了全面修订,2013年、2018年又对公司资本制度进行了两次重要修正。本轮公司法修改工作肇始于2018年。2018年9月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立法规划,公司法被作为第二类项目列入修改日程,属于“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审议。2019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成了由各相关部门、部分专家学者参加的公司法修改起草组,并组成了工作专班,正式启动了第六次公司法修改工作。本轮公司法修改致力于实现公司法的结构性改革,是一项浩大的系统性工程。什么是公司法的结构性改革,如何实现公司法的结构性改革,都是非常宏大且充满挑战的问题。在立法任务繁重的背景之下,立法机关肩负着完善中国公司法的历史使命和责任,主动启动本轮公司法修订工作,致力于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凸显了这部市场经济基本法的重要价值与独特魅力。
  “在几百年公司法的历史上,中国确是一个后来者。我们可能是世界上最年轻的公司法制定国,但在固守传统和崇信教条方面,我们又显得过于老成。我们本来没有传统的包袱和历史的积淀,但我们却无意地套上了传统和历史的枷锁,接受了过时的或不适于本土环境的法律规则。由此,更新观念,顺应时势,以现代理念和制度改革现行中国公司法制度已是大势所趋。”这是一种照射进现实的理想主义,具有持续穿越时光的力量。三十年后的今天,第六次修改后的新公司法已经是一部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法,是一部被深度重构的现代化公司法。
  理想的公司法是我们绘制新公司法画卷的原点。我们时常用“心中有山水,笔下存河川”来描述画家和画作之间的关系,画者心中山水不同,笔下河川各异。公司法亦然,“每个人眼中都有一部自己理想的公司法”。不同的前见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大家对公司法修订的期待和愿景是迥异的。这里所说的“大家”,不仅仅包括立法者和公司法学者,更包括公司领域的从业者、司法者、执法者、监管者,等等。究竟什么样的公司法是理想的公司法,得到的答案不一而足。
  自2005年公司法修订以来,我国公司法领域呈现出了丰富的商事实践创新。对赌协议对公司资本制度带来了体系性的挑战,出资加速到期纠纷对注册资本认缴制本身带来了巨大冲击,公司并购市场的风云变幻,资本市场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的卸责与苛责同时存在,营商环境优化为公司法修订提出了新的要求等。自2012年启动商事制度改革以来,广泛触及了证照制度、简易注销、强制注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等诸多领域;国有企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对公司治理的整体架构、组织机构设置、权力分配、责任承担等均有映射,公司法规范供给已然不足;资本市场中,协议控制架构(VIE)、中国存托凭证(CDR)、特殊目的收购公司(SPAC)等方兴未艾,其中涉及大量的公司治理和资本规则,尚需公司法协同推进。面对不断发展的商事实践,司法实践中也不断形成新的公司诉讼裁判规则,持续型塑着公司法律制度体系。
  面对前述实践需求,本轮公司法修订始终贯穿着三条鲜明的价值主线,这是我们理解新公司法的三把钥匙,分别是坚持效率优先与放松管制、尊重路径依赖与适度创新、立足本土语境与务实修法。
  首先,新公司法坚持效率优先与放松管制。自1993年以来,公司治理中“三会一层”的超稳定结构,在本轮公司法修订中被突破。本轮公司法修订引入了选择制基础上的单层制方案,公司组织机构是公司治理现代化改革的“基础设施”。在此基础上,通过“突出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以董事会为中心的公司权力配置模式意味着更为自治、高效的公司治理架构。易言之,董事会中心主义是现代公司法的标准配置,也为里程碑意义的授权资本制奠定了公司治理的基础。基于单层制改革和董事会中心,董事义务的具体化、董事责任的扩张、监督权力的重新配置、法定代表人制度改革等始得展开。新公司法第1条开宗明义地增加“弘扬企业家精神”,作为公司治理核心的董事会和董事,是企业家精神最重要的践行者。新公司法中引入电子通信方式的会议与表决,增加公司的法定信息公示事项,肯认电子营业执照的效力,新增类别股、无面额股等,增加简易减资、简易注销、简易合并等简化规则,进一步放松管制,提升公司运行效率。
  其次,新公司法尊重路径依赖与适度创新。面对巨量的现存公司,新公司法选择在尊重制度稳定的基础上进行审慎创新,避免给公司造成过高的制度转换成本。比如,当前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二分的公司类型格局已显迟滞面,产生了公司类型的改革需求。对此,新公司法基于对存量公司的尊重,并未将公司类型破旧立新,而是在具体制度上对二者予以细化完善,包括法定资本制与授权资本制的分别适用、将股东压制的救济措施引入封闭型股份公司、允许小型股份公司简化治理结构等,实质上优化了两类公司的区分安排。再如,包括新增股东压制时的回购请求权、查阅会计账簿的权利、增加股东双重代表诉讼和查阅权穿越行使制度、降低股份公司提案权比例、新增同比例减资的原则规定等,都是对我国公司法实践经验的系统总结和立法回应。
  最后,新公司法立足本土语境与务实修法。自2014年修改公司法实施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取消出资期限、最低注册资本和首期出资比例以来,方便了公司设立,激发了创业活力,公司数量增加迅速。但实践中也出现股东认缴期限过长,影响交易安全、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对此,新公司法改采限期认缴制,明确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缴足。这是对实践中认缴制本身所产生的客观现实问题的理性回应。比如,新公司法将国家出资公司设专章规定,但章名明确为“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彰显了国家出资公司与普通公司在其他公司法规则上的一体平等适用。面对法定代表人制度所产生的选任范围过窄、抑制董事会权力等问题,新公司法通过扩大选任范围、明确辞任和补任规则、明确变更文件和签署主体、修改章程记载事项等,予以针对性地解决。再如,股份公司改采实缴制、催缴失权、加速到期、简化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模式、明确股东变动模式、明确股权转让后的义务承担等,都是对本土问题的务实回应。
  新公司法颁行后,整个社会将出现新一轮学习、宣传和阐释、研究新公司法的热潮,全国各地、各部门、各系统,尤其是公司企业、律师事务所、国家机关、法律院校等都将面临重新学习和实施、适用新公司法的任务,现有的各种公司法的教材和读物也都需要根据新公司法进行全面的修订和更新。值此时机,我们以新公司法的内容和结构为基础,组织编写了这套“新公司法释义与解读系列”丛书,从不同角度系统解析新公司法的法理基础、制度内涵与适用要义。本丛书共5本,每本书根据不同领域、不同专业背景和不同业务的读者情况和需求,按不同内容、不同体例、不同深度和不同风格分别编写,包括:《新公司法条文释解》、《新公司法重点热点问题解读:新旧公司法比较分析》、《新公司法讲义》、《新公司法适用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案例解读》和《新公司法诉讼实务指南》。
  本丛书编写作者主要由中国政法大学公司法修改课题研究小组的老师和研究人员组成,同时为反映其突出的实务特色,特别邀请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高级人民法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监会等相关国家机关及部分律师事务所的实务界专家参与本书编写。
  经由本轮公司法修订,我国公司法已经开始从吸收和融合域外规则,走向基于本土资源的制度改革之路。本轮公司法的修订,不仅仅是对过去三十年中国公司法理论和经验的系统总结,更是奠定了未来十数年乃至数十年的司法适用和理论阐释的新起点。本丛书试图提供新公司法的解释体系,也是向中国公司法三十年的致敬与祝愿。
  赵旭东刘斌
  2024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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