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書推薦:
《
UE5虚幻引擎必修课(视频教学版)
》
售價:HK$
113.9
《
真需求
》
售價:HK$
113.9
《
阿勒泰的春天
》
售價:HK$
51.8
《
如见你
》
售價:HK$
52.7
《
人格阴影 全新修订版,更正旧版多处问题。国际分析心理学协会(IAAP)主席力作
》
售價:HK$
68.8
《
560种野菜野果鉴别与食用手册
》
售價:HK$
68.9
《
中国官僚政治研究(一部洞悉中国政治制度演变的经典之作)
》
售價:HK$
64.4
《
锂电储能产品设计及案例详解
》
售價:HK$
113.9
內容簡介:
我国经济发展仍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面对的国内外环境正在发生深刻而复杂的变化,必须构建金融有效支持实体经济的体制机制,推进金融健康有序发展,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本书紧紧把握时代脉搏,力图围绕“金融法治”这一重要主题,在归集金融法相关知识体系之时,“一站式”地展现其现代化和创新性的新特点。本书的体例设计充分体现了“逆向思维”与“翻转课堂”的特色:每章开头列明了“低阶学习目标”和“高阶学习目标”,以配合不同金融法基础的研习者开展学习;在每章开篇都设计了一个可从多个视角分析的案例,从而与高阶与低阶的不同学习目标有所呼应;每章的学习内容后布置了3个左右的开放性思考题,作为理论联系实际的延伸性探索方向;每章末尾列举的拓展阅读索引,能够形成学习资料清单,以服务于不同学科背景的读者,帮助他们按图索骥,为更系统化或专题化的金融法学习提供一份助力。本书的编撰初衷是:向读者呈献一本从学生视角理解金融法要义的教科书,尝试开辟一条尚不成熟却值得探索的“以学为中心”,而非“以教为中心”的新型课堂教学模式之路。希望用最简洁的表述和最直观的案例,由浅入深地引导读者步入金融法的博大殿堂。
關於作者:
许多奇,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 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学者,上海市十大中青年法学家、复旦大学数字经济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复旦大学智慧法治实验室负责人,上海市人民政府首批立法专家、上海市人民检察院首批智库专家、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互联网司法研究中心专家库成员,哈佛大学法学院富布莱特高级访问学者、纽约大学法学院HauserGlobal研究员,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常务理事、上海市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法律与国际事务委员会(FLIA)委员及项目主任、AsianJournal of Law and Society编委会成员等。
主要研究领域为金融科技法、财税法。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中英文期刊发表论文百余篇,相当数量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等全文转载。出版独著2部、合著3部、译著2部,主编14部。连续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3项,主持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政府决策咨询、上海市曙光计划、纽约大学国际合作课题等30余项,多次获国家领导人肯定批示。
获中国法学会优秀成果奖、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上海市法学优秀成果奖等。
目錄 :
第一编 金融法总论
第一章 金融法基本理论
第一节 金融市场与金融法
一、金融及相关概念及金融调节的必要性
二、金融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第二节 金融法理念和原则
一、金融法的理念
二、金融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金融法的法律渊源
一、宪法
二、法律
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四、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五、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
六、其他
第二章 金融法制发展沿革
第一节 金融立法的发展沿革
一、金融立法起步阶段(1978~1992年)
二、金融立法快速发展阶段(1993~2001年)
三、金融立法调整与平稳发展阶段(2002~2011年)
四、金融立法高质量精细化发展阶段(2012年至今)
第二节 金融执法的发展沿革
一、金融执法分业监管时期(1993~2008年)
二、金融执法强化审慎监管时期(2009~2018年)
三、金融执法严格监管时期(2019年至今)
第三节 金融司法的发展沿革
一、金融司法探索阶段(1978~1999年)
二、金融司法演进阶段(2000~2007年)
三、金融司法体系化发展阶段(2008年至今)
第四节 金融守法的多重面向
一、金融机构守法
二、金融消费者守法
三、金融监管者守法
第二编 金融组织法
第三章 金融调控与监管主体
第一节 金融调控主体
一、中央金融委员会
二、中国人民银行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
四、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五、财政部
第二节 他律监管主体
一、中央金融委员会与中国人民银行
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三节 自律监管主体
一、我国主要金融行业协会
二、我国主要金融产品交易场所
第四章 金融服务主体
第一节 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
一、国家开发银行
二、中国进出口银行
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第二节 市场化金融机构
一、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管为主的金融机构
二、以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管为主的金融机构
三、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监管为主的金融机构
第三节 其他金融服务主体
一、小额贷款公司
二、融资担保公司
三、外资金融机构
第三编 金融调控法
第五章 金融宏观调控法律制度
第一节 宏观调控与金融调控
一、宏观调控
二、金融调控
第二节 金融调控政策工具及其法律制度
一、货币政策工具及其法律制度
二、宏观审慎政策工具及其法律制度
第六章 货币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反洗钱法律制度
一、反洗钱概述
二、反洗钱监督管理制度
三、反洗钱义务制度
四、反洗钱调查制度
五、反洗钱国际合作制度
第二节 外汇管理法律制度
一、外汇管理概述
二、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制度
三、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制度
四、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制度
五、人民币汇率和外汇市场管理
第四编 金融监管法
第七章 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
第一节 银行业监管法规体系
一、银行业监管法规的内在逻辑
二、银行业监管法规的体系脉络
三、银行业监管法规的个性特征
第二节 银行业监管行为规则
一、组织运行规则
二、行政许可规则
三、非现场监管规则
四、现场检查规则
五、行政处罚规则
第三节 银行业审慎经营规则
一、公司治理监管规则
二、风险管理类监管规则
三、业务经营监管规则
四、数据治理监管规则
第四节 银行业行为监管规则
一、消费者保护监管规则
二、普惠金融监管规则
第八章 保险业监管法律制度
第一节 保险业务主体的法律监管
一、保险业务主体的组织监管
二、保险业务主体的偿付能力监管
三、保险业务主体的经营活动监管
第二节 保险中介主体的法律监管
一、保险代理人的法律监管
二、保险经纪人的法律监管
三、保险公估人的法律监管
第九章 证券与期货市场监管法律制度
第一节 证券市场的法律监管
一、证券与证券市场概述
二、证券市场的法律监管
第二节 期货市场的法律监管
一、期货与期货市场概述
二、期货市场的法律监管
第十章 信托与基金市场监管法律制度
第一节 信托市场的法律监管
一、信托与信托市场概述
二、信托市场的法律监管
第二节 基金市场的法律监管
一、基金与基金市场概述
二、基金市场的法律监管
第五编 金融服务法
第十一章 货币市场主要业务法律制度
第一节 同业拆借市场业务法律制度
一、同业拆借市场概述
二、同业拆借市场主要法律制度
第二节 票据市场业务法律制度
一、票据市场概述
二、票据市场主要法律制度
第三节 大额可转让存单市场业务法律制度
一、大额可转让存单市场概述
二、大额可转让存单市场主要法律制度
第四节 短期债券市场业务法律制度
一、短期债券市场概述
二、短期债券市场相关法律制度
第十二章 资本市场主要业务法律制度
第一节 中长期债券市场业务法律制度
一、债券发行制度
二、债券上市制度
三、债券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节 股票市场业务法律制度
一、股票发行制度
二、股票上市制度
三、股票信息披露制度
第三节 基金市场业务法律制度
一、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制度
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上市制度
三、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制度
第十三章 衍生品市场主要业务法律制度
第一节 期货业务法律制度
一、期货交易与期货市场概述
二、期货交易的主要业务特征与规则
第二节 其他主要衍生品业务法律制度
一、其他主要衍生品及其业务概述
二、衍生品市场的风险防范
第十四章 保险业务法律制度
第一节 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业务法律制度
一、人身保险业务法律制度
二、财产保险业务法律制度
第二节 其他保险业务法律制度
一、互联网保险业务法律制度
二、保证保险业务法律制度
第十五章 信托业务法律制度
第一节 信托业务法律制度
一、信托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二、私益信托与公益信托
第二节 资产管理与结构化金融业务法律制度
一、资产管理业务法律制度
二、结构化金融业务法律制度
第六编 金融科技法
第十六章 金融科技法律制度
第一节 金融科技的概念与类型
一、金融科技的概念
二、金融科技的类型
第二节 金融科技监管原则与模式
一、金融科技监管原则
二、金融科技监管模式
第三节 数字人民币法律制度
一、法定数字货币及其在我国的发展概况
二、数字人民币的定义与功能
三、数字人民币的设计特性与运营模式
第十七章 金融基础设施法律制度
第一节 金融基础设施概念与类型
一、金融基础设施的概念
二、金融基础设施的类型
第二节 金融基础设施的设立与运营
一、金融基础设施的设立
二、金融基础设施的运营
第三节 我国金融基础设施的分类法律监管
第七编 国际金融法
第十八章 涉外金融法律制度
第一节 国际金融组织
一、国际金融监管组织
二、国际货币事务组织
三、国际融资业务组织
第二节 国际金融监管的协调与合作
一、综合性全球金融监管协调与合作
二、专业性全球金融监管协调与合作
內容試閱 :
序 言
金融是2023年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重点领域。金融体制改革回应了市场的迫切需求,针对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相关呼吁,建立了高于各部委的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以及归属于党中央的中央金融委员会和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前者统一负责除证券业以外的金融业监管,并统筹负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逐步走向有中国特色的“双峰监管”;后者是为加强党的统一领导,将中央金融委员会设为党中央决策议事协调机构,而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则作为党中央派出机关。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金融法治建设。10多年来,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国金融法治建设已迈上新台阶,金融立法取得历史性新成就,现代金融监管框架进一步统合与完善,金融执法更加健全和有效,金融司法体系逐步建立并不断优化。与此同时,金融法治依然面临金融权责不匹配、金融创新和金融诈骗难以区分、数字金融高速发展而数字金融法治滞后等一系列新挑战。
解读《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表明,我国经济发展仍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面对的国内外环境正在发生深刻而复杂的变化,必须构建金融有效支持实体经济的体制机制,推进金融健康有序发展,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本书紧紧把握时代脉搏,力图围绕“金融法治”这一重要主题,在归集金融法相关知识体系之时,“一站式”地展现其现代化和创新性的新特点,具体表现有:
首先,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体系,平衡金融发展与金融规制之间的关系。随着金融法治的普及与深入人心,我国逐步建立起较完善、科学、理论和实践有机结合的金融法律体系。继续大力普及金融法治观念教育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举措。1995年伊始,我国制定了一系列规范金融工作的法律法规,形成了一个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以下简称《中国人民银行法》)为核心,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金融基本法律为主体,金融行政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为补充的金融法律体系,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随后,我国陆续发布了《存款保险条例》《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等规定。在这些金融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本书第一编“金融法总论”内含“金融法基本理论”和“金融法制发展沿革”2章内容,起到了总领全书、提纲挈领的作用。第二编“金融组织法”则从金融组织法的角度梳理了有关“金融调控与监管主体”和“金融服务主体”2章的知识体系,既为后文大量调控主体和被调控主体、监管主体和被监管主体的出现奠定了基础,又为我国金融体制改革从主体论向功能论发展提供了自然过渡的空间。不容忽视的是,第四编“金融监管法”的部分,按照传统主体论的分法,完整而系统地梳理了所有金融行业的法律制度,其内容分为“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保险业监管法律制度”“证券与期货市场监管法律制度”“信托与基金市场监管法律制度”4章,关照了整个金融法律制度的历史传统及其传承性。与此同时,在内容上,通过这些章节的内容可知,金融法中某些子部门法立法层级依然偏低,仅受到条例、办法、指引的规范,这给我国的金融执法和司法带来了一定挑战,甚至使之置身于两难境地。然而,通过书中的典型案例分析可以发现,我国政府一直追求依法行政的监管目标,司法机关则在追求金融司法公正的目标,期盼通过金融执法和司法给金融机构和社会公众打造某种程度上的合理预期。总之,金融创新和金融发展是金融市场的生命力和活力所在,它能为金融机构和投资者带来巨大收益。相应地,金融发展亦需要法律规制,才能既保护合法的金融创新,又防范与高收益同生共存的高风险。质言之,“十四五”时期要通过提升透明度和法治化水平来完善金融监管,不断推进金融监管的关口前移,以预防、预警、处置、问责方式实现金融风险的全覆盖,在金融发展和金融规制之间保持平衡,真正实现完善的现代金融监管体系。
其次,围绕建设现代中央银行制度,夯实金融法治发展的基石。我国在中央银行制度建设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探索。1983年,国务院决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中国人民银行自此逐步向强化其专业职能的方向发展;1993年,完善现代中央银行制度进程正式开启;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法》正式颁布,这标志着我国中央银行制度迈向法治化新阶段;2003年,立法者对《中国人民银行法》作出修正,逐步强化中国人民银行宏观审慎管理、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金融基础设施统筹职责,以适应高质量发展的需求;在经济发展尚处于转轨时期,国家金融安全稳定形势复杂严峻及金融科技深刻改变金融业态的背景之下,金融领域仍存在金融风险处置难度大、产业政策和投融资政策对货币政策形成倒逼、调控易松难紧、宏观杠杆率易升难降等问题。当前,在完善中央银行内外部治理体系的思路指导下,《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启动修改,金融稳定法亦在紧锣密鼓的审议过程中,将会尽快出台,从而为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提供坚实的制度基础。本书第三编“金融调控法”主要围绕“金融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和“货币管理法律制度”2章展开,将在上述新立法和旧法修改的背景下,以市场化利率体系建设和基础货币投放机制为两大支柱,构建涵盖目标体系、调控体系、传导机制及金融基建的制度规范。其中,稳妥推进数字货币研发,是对近来中国人民银行数字人民币试点的充分肯定,也为全球现代中央银行制度建设提供了更多中国特色的崭新实践。
再次,推进金融市场改革行稳致远,提升市场化、制度化、国际化水平。在坚持“市场化法治取向”“全球化国际化方向”的基本原则下,2019年《证券法》修订通过,并自2020年3月起施行,进一步完善了证券市场基础制度,全面推行证券发行注册制度,显著提高了证券违法违规成本,完善了投资者保护制度。随着2019年《证券法》对于监管机构的“限权”内容的增加,如果在金融行政执法过程中有效融入司法裁判的某些特质,弱化行政行为的单面性,那么直接融资比重的提升、注册制的全面实行、退市机制的常态化等目标任务将会逐一得以推进。2022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获得通过,并自2022年8月起施行,确立了衍生品业务行政监管与自律管理有机结合的监管体制,为衍生品交易基本金融制度建设健全和市场行为规范提供了法律依据。本书第五编“金融服务法”全面涵盖了这些新老金融市场服务制度,包括“货币市场主要业务法律制度”“资本市场主要业务法律制度”“衍生品市场主要业务法律制度”“保险业务法律制度”“信托业务法律制度”5章的内容。值得注意的是,除了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建设不健全、融资结构失衡导致的银行部门风险、地方政府债务平台风险、金融科技引发的新型市场风险以及金融数据安全引发的重大金融风险之外,金融市场系统性风险的诱因机制具有国际和国内的联动性特征,唯有金融双向高水平开放是完成金融市场改革目标的有效途径。因此,本书第七编“国际金融法”专设“涉外金融法律制度”内容,既能与国际金融法的课本有机衔接,又能在双循环的大背景下保证我国金融市场与国际市场有效接轨,实现从有计划调节的金融向市场自我调节的金融的真正转变,夯实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切实保护投资者和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最后,保持金融科技与监管科技同步演进,促进金融发展服务于实体经济。一方面,金融科技的发展一定程度上打破了金融供给在时间和空间上的限制,提升了金融服务的质量和效果,可以更好地满足广大民众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另一方面,网络借贷从野蛮发展到归零的现象,也说明监管科技和合规科技严重滞后,导致金融科技风险普遍存在,因而金融科技这把“双刃剑”亟须全面规制。本书专设第六编“金融科技法”,包括“金融科技法律制度”“金融基础设施法律制度”2章内容,将金融科技行业和金融基础设施纳入整体金融监管的视域中来。金融科技企业只有在守住风险底线的情况下,拥抱并适应新监管体系,才能获得发展、实现新突破。显然,金融、科技与法律的交叉领域是未来一段时间跟踪金融发展与规范关系中的重大课题,多领域的交叉金融违法犯罪行为也应该引起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高度重视。诸如恒大、德隆等重大案件涉及信托、银行、保险、证券、房地产等多个领域,民营类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和保护、增强诚信体系建设等问题,都是金融法治生态建设中的重要元素。中国金融法治创新的目标应定位于金融创新治理现代化的可预期性和稳定性,实现监管的统一性与适应性以及损害最小化等。
值得一提的是,本书的撰写源自我于2021年6月25日带领部分已毕业博士和在读博士研究生到宁波开展的一次“知行合一”的读书会活动,该活动的一项重要议题便是讨论此书的编写工作,此次会议基本明确了作者分工、议题选择、篇幅设定等重要事项。由于本书是我负责的“金融法学逆向思维案例沟通法课程”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该项目作为复旦大学2021年度第一批本科教学研究与改革实践项目之一,倡导逆向思维法在金融法课堂教学过程中的运用。因此,本书的编撰初衷是:向读者呈献一本从学生视角理解金融法要义的教科书,尝试开辟一条尚不成熟却值得探索的“以学为中心”,而非“以教为中心”的新型课堂教学模式之路。基于此,本书编写的突出特点是由我的博士研究生团队作为主力军:他们有的已在同济大学、福州大学和集美大学等高校任教,有的在实务部门担任金融监管职务,有的还在入职的过程中,还有一些是在校博士研究生。他们在担任金融法本科和研究生课程助教的过程中不断学习和研究,从学生本位的视角撰写了初稿。他们投入而认真的态度令我感动,作出的富有专业智识的贡献令我欣慰。
从撰写思路上看,为了体现“逆向思维”与“翻转课堂”的特色,本书在每章开头列明了“低阶学习目标”和“高阶学习目标”,以配合不同金融法基础的研习者开展学习。在每章开篇都设计了一个可从多个视角分析的案例,从而与高阶与低阶的不同学习目标有所呼应。相关案例未设置参考答案或既定立场,以便读者各抒己见、自由辩论。同时,本书在每章的学习内容后布置了3个左右的开放性思考题,作为理论联系实际的延伸性探索方向。本书每章末尾列举的拓展阅读索引,能够形成学习资料清单,以服务于不同学科背景的读者,帮助他们按图索骥,为更系统化或专题化的金融法学习提供一份助力。除前述亮点外,本书的正文写作也花费了不少心思。考虑到金融法学的理论性和金融法的实践性,本书正文主要从现行有效的立法规定入手对专业金融或法律术语作出定义,除了在个别法律规定明显阙如之处援引主要学说进行比较分析外,尽量不逡巡于不同学说之间的“领地之争”,相关具有法教义学色彩的表述主要围绕现行制度的提炼和分析进行展开。此外,除确保定义本身尽可能表述精当外,本书仍力所能及地在有限篇幅内通过展示对象外延的方式将法律关系中涉及的主要权利义务言简意赅地列明,便于读者理解和把握重要概念,并在各章节中有重点地加入历史沿革及其他实证性的素材,帮助读者拓宽视野。总之,我希望用最简洁的表述和最直观的案例,由浅入深地引导读者步入金融法的博大殿堂。
在此,要特别感谢曾从事过4年金融法实务工作再回炉攻读博士学位的任愿达同学,他精心设计了工作推进细节,并率先写出了样板章节,为本书后续的统稿工作节约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本书章节初稿撰写的具体分工如下:
许多奇(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序言、第1章、第2章
程国琴(集美大学副教授):第9章、第14章
程雪军(同济大学助理教授):第4章、第11章
陆海天(上海交通大学法学博士研究生):第7章
唐士亚(福州大学副教授):第16章、第17章
蔡奇翰(复旦大学法学博士研究生):第13章
董家杰(复旦大学法学博士研究生):第2章、第3章
金琪睿(复旦大学法学博士研究生):第8章、第12章
任愿达(复旦大学法学博士研究生):第3章、第10章、第13章、第15章
王沛然(复旦大学法学博士研究生):第5章、第6章、第11章
肖文卉(复旦大学法学博士研究生):第4章
郑丁灏(复旦大学法学博士研究生):第17章、第18章
本书后期又进行了交叉校对。其中,任愿达负责校对序言、第16~18章,张丽(上海交通大学法学博士研究生)负责校对第1章、第3章、第8章、第13~15章,唐士亚负责校对第2章、第4章、第9章、第10章,肖文卉负责校对第5~7章,程国琴负责校对第11章、第12章。
本书付梓之际,我特别要感谢法律出版社法治与经济分社沈小英社长及编辑的热忱协助与专业服务。金融法领域浩如烟海而宽广无涯,本书宛如大海中凭风而起的一束小小浪花,我们师生一起不揣浅陋、竭力探寻,希望本书能激发读者对现代金融法的热情,点燃读者对于金融法治的好奇心,与我们携手遨游于这个生机勃勃的有趣领域。当然,由于金融法的理论精深,交叉学科特征明显,实务发展日新月异,本书如有错漏之处在所难免,还请金融法学术共同体的同仁见谅并不吝赐教。
2023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