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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2023年9月1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加强涉外法治建设的决策部署,重点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制度进行了完善,同时针对社会普遍关注、司法实践集中反映、各方能够形成高度共识的民事诉讼领域其他问题也进行了修改完善。
为深入学习、广泛宣传、切实实施好修改决定及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参与法律修改工作的有关同志共同编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释义》一书,对修改决定的每一条文逐条释义,力求全面、准确、深入地阐释修改决定的条文内涵,并对理解适用过程中需要重点注意的问题作出提示说明,为读者深入理解、准确把握修改决定的主要精神和内容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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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主编:黄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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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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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改 “人民陪审员”等表述】
(第四十条)
二、【扩大回避制度的适用主体范围】
(第四十七条第四款)
三、【完善对虚假诉讼的惩处】
(第一百一十五条)
四、【完善应诉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
五、【完善开庭审理时应作事项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
六、【增加 “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为适用特别程序案件】
(第一百八十四条)
七、【新增 “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的规定】
(第十五章第四节)
八、【完善对涉外民事诉讼案件行使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
(第二百七十六条)
九、【增加涉外协议管辖的规定】
(第二百七十七条)
十、【增加涉外应诉管辖的规定】
(第二百七十八条)
十一、【扩大涉外专属管辖的案件范围】
(第二百七十九条)
十二、【增加平行诉讼的一般规定】
(第二百八十条)
十三、【增加平行诉讼处理措施的规定】
(第二百八十一条)
十四、【增加不方便法院原则的规定】
(第二百八十二条)
十五、【章名中增加“调查取证”】
(第二十五章)
十六、【完善涉外送达方式】
(第二百八十三条)
十七、【增加域外调查取证的规定】
(第二百八十四条)
十八、【修改当事人请求执行的仲裁裁决的内容】
(第二百九十七条第二款)
十九、【简化人民法院等表述】
(第二百九十八条)
二十、【完善对外国法院生效判决、 裁定执行的制度】
(第二百九十九条)
二十一、【增加对外国法院生效判决、 裁定不予承认和执行的规定】
(第三百条)
二十二、【增加人民法院认定外国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的规定】
(第三百零一条)
二十三、【增加人民法院受理承认和执行外国生效裁判所涉纠纷与正在审理的纠纷属同一纠纷时如何处理的规定】
(第三百零二条)
二十四、【增加承认和执行或者不予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救济的规定】
(第三百零三条)
二十五、【修改我国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作出的生效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规定】
(第三百零四条)
二十六、【增加涉及外国国家的民事诉讼如何适用法律的规定】
(第三百零五条)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一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2023年9月1日)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的说明
(2022年12月2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3年8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
(2023年8月31日)
民事诉讼法条文新旧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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