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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强制执行百问百答【程序卷】

書城自編碼: 3928775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律實務
作者: 陈汝彬,施鉴峰
國際書號(ISBN): 9787519782962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3-11-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8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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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强制执行百问百答:程序卷》是一部立足执行工作实际需要,以执行从业人员为主要受众的书籍。全书设八章三十三节,从申请执行、财产调查、财产处置、股东追责、执行制裁、执破衔接、异议程序等多个维度,较为立体地涵盖了执行程序的各个方面。本书通过对执行实务中高发的二百零五个疑难问题,以问题解答、法律依据、参考案例的形式进行解答,较为客观地呈现了各地司法观点及执行实务经验。相比其他有关强制执行的著作,本书主要侧重于执行实务与操作流程,带有浓厚的“一线”特色。本书旨在为执行法官、律师等职业群体提供办案参考,也希望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案外人等执行程序参与人提供了解如何维护自己权益的知识渠道。
關於作者:
陈汝彬,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执行 ”团队创始合伙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原宁波市某法院执行法官。现累计办理执行案件1300余件,执行经验丰富,多次接受各类媒体采访。业务专长为强制执行、执行异议等。
  施鉴峰,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执行 ”团队创始合伙人,浙江工商大学法学学士,曾任某股份制商业银行资产保全部经理。具备多年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经验。业务专长为执行争议解决。
目錄
第一章 申请执行
一、申请执行期限
1-1 【申请期限】申请执行期限是多久?分期履行的从何时开始计算?能否适用时效中断?
1-2 【超期申请】执行依据已过执行期限,可否申请执行?
二、仲裁裁决的申请执行
1-3 【管辖法院】仲裁裁决案件的执行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1-4 【财产所在地】“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1-5 【申请不予执行情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具体情形有哪些?
1-6 【申请期限】何时可以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
1-7 【已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已被驳回的,可否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1-8 【仲裁协议效力审查】仲裁过程中主张仲裁协议无效被仲裁庭驳回的,可否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1-9 【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仲裁调解书或根据和解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书,可否申请不予执行?
1-10 【救济途径】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如何救济?
三、公证债权文书的申请执行
1-11 【申请不予执行条件】哪些情况下,可以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1-12 【救济途径】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如何救济?
第二章 财产调查
一、执行案件的执行可行性评估
2-1 【执行可行性评估】如何初步判断执行案件的回款可能?
二、财产调查的实施步骤
2-2 【调查原则】财产调查的核心宗旨及对象是什么?
2-3 【调查方法】如何实施财产调查?
三、申请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
2-4 【申请查询网查结果】法院调查的财产信息结果,可否申请查询?
2-5 【终本网查】终本后,法院财产调查应否继续?结果应否告知申请执行人?
2-6 【保全网查】财产保全中,可否申请查询财产?
四、执行阶段申请调查令
2-7 【申请条件、调查范围】执行阶段调查令的申请条件是什么?调查范围如何确定?
2-8 【持令人数】调查令载明持令收集证据的律师人数,可否仅为1人?
2-9 【签发期限】法院决定签发调查令的期限是多久?
2-10 【有效期限】调查令的有效期是多长时间?
2-11 【消极签发】法院消极签发调查令的,如何救济?
五、司法强制措施调查
2-12 【拘传措施】拘传措施的启动条件是什么?哪些人可以作为拘传对象?
2-13 【搜查措施】搜查措施的启动条件是什么?搜查范围如何确定?
2-14 【执行审计】执行审计的启动条件是什么?如何确定审计范围?实施流程上应如何处理?
第三章 财产处置
一、处置权移送程序
3-1 【权力归属】如何确定负责处分查封财产(财产处置权)的法院?首封法院消极处置的,哪些法院可以要求移送执行?
二、析产程序
3-2 【前置条件】被执行人的共有财产可否执行?是否有前置条件?
3-3 【处置流程】共有财产的执行,具体包括哪些程序?
3-4 【析产前置】共同共有财产的执行,是否以当事人主动析产为前置条件?对共有份额分割所做的认定持有异议的,如何处理?
3-5 【份额认定】如何确定被执行人在共有财产中所占的份额?
3-6 【救济途径】当事人对执行法院认定的份额不服的,如何救济?
3-7 【分割方案】在份额已经确定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共有财产的分割方案?
三、财产变价程序
3-8 【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程序】查封后启动财产处置参考价程序(如委托评估)的期限如何确定?
3-9 【财产变价程序】财产变价程序的启动期限如何确定?
3-10 【现场调查】拍卖前,是否应对拍卖财产开展现场调查?
3-11 【租赁权审查丨审查步骤】拟拍卖的不动产上有租赁权的,如何处置?
3-12 【租赁权审查丨买受人履约】带租拍卖后,房屋买受人是否可以对存在问题的租赁权人主张不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3-13 【租赁权审查丨孳息归属】抵押物的租金,归谁所有?
3-14 【无益拍卖】什么是无益拍卖?无益拍卖情况出现时可否继续拍卖?
3-15 【优先购买权审查丨优先顺位】同一标的存在多个承租人,优先权顺位如何确定?
3-16 【优先购买权审查丨救济途径】优先购买权人权益受损,如何救济?
3-17 【申请人竞拍】申请执行人自行竞拍标的物,交纳保证金后可否以其债权抵付剩余拍卖余款?
3-18 【三拍、以物抵债、变卖】以物抵债、变卖程序的启动条件是什么?
3-19 【抵债裁定】自行协商以物抵债的,法院可否出具执行裁定?
四、参与分配程序
3-20 【启动条件】参与分配程序的启动条件是什么?
3-21 【法人除外】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是否适用参与分配程序?
3-22 【限制性适用】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适用参与分配程序的限制情形有哪些?
3-23 【申请期限】应当在何时提出参与分配的申请,截止时间如何确定?
3-24 【提交对象】参与分配申请人应当向哪个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
3-25 【首封权益】参与分配程序中,首轮查封的申请执行人有哪些优待措施?
3-26 【优先权人申请参与分配】执行法院是否应对优先受偿权予以审查?
3-27 【未获准参与分配】应当进入参与分配程序,但未确定其为参与分配债权人的,如何救济?
3-28 【分配方案异议】进入参与分配程序的主体(债权人或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如何救济?
3-29 【诉讼审查范围】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包括哪些审查范围?优先受偿权是否成立、分配顺序是否属于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审查范围?
3-30 【争议份额提存】异议期间可否分配争议债权数额以外的财产?
3-31 【判决主项】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中,裁判机构是否应当就分配数额及顺序作出明确判决?
3-32 【最高额抵押登记金额】最高额抵押的优先受偿权人,优先受偿权范围是否以抵押登记金额为准?
五、强制管理程序
3-33 【启动条件】强制管理程序的适用情形有哪些?
六、行为义务的执行
3-34 【执行流程】行为义务如何强制执行?
七、利息计算方式
3-35 【年率转化】一般债务利息按照年利率确定的,按360天还是按365天转为日利率?
3-36 【加倍利息】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利息,如何计算?
3-37 【双倍补偿】延迟履行行为对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的,如何处理?给付义务为非金钱的情况下是否适用?
3-38 【不告亦理】执行立案时申请人未将延迟履行利息作为申请请求,是否应当执行?
3-39 【中止计息】何种情况下,不计算迟延履行利息?
3-40 【金融不良债权计息】金融不良债权的利息,是否计算至实际履行日?
第四章 股东追责
一、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程序
4-1 【听证审查】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是否应当听证?
4-2 【审查期限】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案件,审查期限如何确定?
4-3 【救济程序】对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如何救济?
二、常见股东责任
4-4 【一人公司】一人公司的情况下,可否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4-5 【一人公司丨夫妻公司】公司股东为配偶关系的,是否视作一人公司?
4-6 【一人公司丨债务发生时系一人公司】申请追加时已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债务发生时系一人公司的,可否追加为被执行人?
4-7 【出资责任丨追责路径】对存在出资瑕疵的股东及其他责任人,申请执行人如何救济?
4-8 【出资未缴(追加、诉讼)丨股权转让】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股东,作何理解?
4-9 【出资未缴(追加)丨加速到期】执行阶段,出资义务可否视为提前到期,从而论证相应股东构成“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
4-10 【出资未缴(追加)丨发起人责任】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发起人,如何理解?
4-11 【出资未缴(诉讼)丨管辖权】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原告住所地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4-12 【出资未缴(诉讼)丨利益归属】追究股东出资责任的利益,归起诉债权人还是所有债权人?
4-13 【出资未缴(诉讼)丨加速到期】无财产终本后提起相关诉讼,股东的认缴出资是否应当加速到期?
4-14 【出资未缴(诉讼)丨直接主张】可否在原债权债务诉讼中,直接要求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4-15 【抽逃出资】如何追究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的责任?
4-16 【抽逃出资丨证明标准】抽逃出资的证明标准是什么?
4-17 【抽逃出资丨名义股东】存在股权代持的名义股东,是否需要对抽逃出资承担责任?
4-18 【抽逃出资丨冒名股东】被追加人主张第三人冒用其名义作为股东的,如何审查?
4-19 【抽逃出资丨代为抽逃】股东向公司缴纳注册资金后,公司将资金抽逃至一人账户、公司某股东操盘为所有股东处理抽逃事务的,抽逃资金的责任是否及于相应股东、实际控制人?
4-20 【抽逃出资丨股东投资】股东以个人名下资金投入公司运营项目的,是否构成履行出资义务行为?
4-21 【抽逃出资丨受让股东】受让抽逃出资瑕疵股权的股东,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4-22 【抽逃出资丨股东已代公司履行债务】抽逃出资股东用个人财产履行公司债务的,是否可在已支付金额范围内减少抽逃出资的责任?
4-23 【清算不能】无法提交财务账册导致清算不能的,如何追责?
4-24 【清算不能丨账目保管义务】对公司财务账册负有保管义务的责任主体是谁?
4-25 【清算不能丨账目保管义务丨保管范围】账册保管义务的范围是否及于会计原始凭证?
4-26 【清算不能丨破产清算不能丨责任主体】破产清算不能的,责任主体是谁?
4-27 【清算不能丨破产清算不能丨股东责任】破产清算不能的,是否可以追究被执行人公司所有股东的责任?
4-28 【清算不能丨破产清算不能丨诉讼主体】破产清算不能的,谁有权提起诉讼,利益归于何人?
4-29 【清算不能丨强制清算不能丨启动条件】强制清算的启动条件是什么?
4-30 【清算不能丨强制清算不能丨责任主体】公司账册灭失导致强制清算不能的,责任主体是谁?
4-31 【清算不能丨强制清算不能丨过错标准】如何认定小股东亦构成怠于履行清算义务?
4-32 【不当注销】被执行人被不当注销的,如何追责?
4-33 【不当注销丨简易注销】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的,如何处理?
4-34 【不当注销丨未予通知】未按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的,如何处理?由谁承担相应责任?
4-35 【不当注销丨因果关系抗辩】申请执行后因无可供执行财产终本,被执行人注销时未及时通知相关债权人的,清算义务人是否必然承担责任?
4-36 【不当减资】债务发生后,公司被执行人减资的,如何追责?
三、混同责任
4-37 【私账收款】长期使用股东个人账户收款、还款,股东账户与公司账户之间存在大量、频繁资金往来无法解释清楚,如何追责?
4-38 【私账收款丨起诉条件】相应债权未执行终本的,可否提起诉讼?
4-39 【换壳经营】换壳经营逃避债务的,如何追责?
4-40 【关联企业】被执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多家公司,滥用法人人格独立地位损害债权人利益,如何追责?
第五章 执行制裁
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5-1 【保护范围】执行依据为调解书的,是否可追究刑事责任?
5-2 【量刑标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起刑点及其量刑标准是什么?
5-3 【构罪行为】被执行人哪些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5-4 【构罪行为丨拥有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账户存在提现、支出等情况,数额超起刑点的是否构罪?
5-5 【构罪行为丨单独清偿】单独清偿尚未被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是否构罪?
5-6 【构罪行为丨借钱还债】借钱还债是否构罪?
5-7 【构罪行为丨无偿转让】将财产无偿或低价转让至他人名下,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5-8 【构罪行为丨拒不交付】拒不腾退不动产、拒不交付车辆,何种情况下构罪?
5-9 【构罪行为丨虚假和解】以执行和解名义解封财产,后又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5-10 【合理支出】款项支出系正常生产经营或合理生活支出的,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5-11 【单位犯罪】单位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其法定代表人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5-12 【共同犯罪】帮助被执行人隐匿财产,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5-13 【判前转移】判决、裁定生效前就转移财产,是否可追究刑事责任?
5-14 【制裁前置】何种情况下,需要以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为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前置要件?
5-15 【定罪金额】以判决确定的义务还是以实际金额确定“情节特别严重”?
5-16 【管辖机构】提级执行、指定执行、委托执行的执行案件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管辖机构如何确定?
5-17 【诉讼材料】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需要收集哪些证据材料?
5-18 【移送期限】法院认为执行义务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的,应当在几日内移送?
5-19 【和解撤案】侦查过程中或者审查起诉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执行判决、裁定的,公安机关可否撤案?
5-20 【启动自诉】如何通过控告、自诉等程序,启动追究刑事责任程序?
5-21 【自诉立案】自诉案件的审查期限是多久?不予受理的条件是什么?如何救济?
5-22 【拒不到庭】自诉过程中,被告人拒不到庭、下落不明的如何处理?
二、限制消费措施
5-23 【限制对象】被执行人为公司的,可以对哪些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5-24 【认定标准】债务发生时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是否系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又如何认定?
5-25 【申请解除】变更法定代表人后,具备哪些条件的可以申请解除限制消费措施?
5-26 【冒名股东、法定代表人】因他人冒用名义成为公司股东,是否可以向法院申请解除限制消费措施?
5-27 【破产解除】被执行人进入破产程序后,是否可以向法院申请解除限制消费措施?
5-28 【限制变更】执行阶段可否限制被执行人变更法定代表人?
三、隐匿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5-29 【启动条件】何种情况下,可以追究被执行人的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账簿罪?
5-30 【构罪行为丨搜查取得】谎称遗失后,经依法搜查等手段取得审计资料的,是否构罪?
5-31 【构罪行为丨占有拒交】被执行人要求财务负责人将会计凭证、账簿、财务报告交给自己后,却又拒不向司法机关提供的,是否构罪?
5-32 【构罪行为丨部分交出】被执行人仅交出部分会计凭证、账簿、财务报告的,是否构罪?
5-33 【构罪行为丨唆使隐匿】唆使他人隐匿会计凭证、账簿、财务报告的,是否构罪?
第六章 执破衔接
一、启动程序
6-1 【启动条件】具备哪些条件的,可以启动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程序?
6-2 【申请主体】被执行人可否主动申请启动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程序?
6-3 【程序监督】基层法院消极移送的,如何处理?
二、移送流程
6-4 【移送材料】执行法院作出移送决定后,应当向受移送法院移送哪些材料?
6-5 【移送流程】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程序中,各环节的流程及期限如何规定?
6-6 【异地移送】破产审查案件管辖权在异地的,如何处理?
三、财产处置
6-7 【先行处置】执行转破产的,可否在执行阶段先行处置破产财产?
第七章 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相关程序问题
一、诉讼保全异议
7-1 【保全复议丨诉权】哪些情况下、谁有权提起保全复议?
7-2 【保全复议丨行使方式】申请复议的期限、提出对象及审查期限如何确定?
7-3 【保全行为异议丨行使方式】保全行为异议的诉权主体、异议期限、提出对象、适用情形、救济途径如何确定?
7-4 【保全标的异议丨行使方式】保全标的异议的诉权主体、异议期限、提出对象、适用情形、救济途径如何确定?
二、执行行为异议
7-5 【反向清单】当事人对执行法院的哪些行为不服,不适用执行行为异议程序?
7-6 【诉权主体】哪些人可以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7-7 【异议事项】可以对哪些事项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7-8 【异议请求】执行行为异议的请求包括哪些?
7-9 【消极处理】执行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不做处理怎么办(如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也不作受理立案)?
7-10 【复议裁定丨救济途径丨执行监督】对执行行为异议复议裁定不服的,如何救济?
7-11 【执行监督丨救济途径丨检察监督】不服执行监督裁定的,如何申请执行监督?
7-12 【终本裁定丨执行异议】哪些情况下,可以对终本案件裁定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7-13 【发回重审丨重组合议庭】执行复议中,上级法院裁定发回重新审查的,是否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7-14 【程序错误】 执行异议裁定错误告知当事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如何处理?
三、案外人异议及案外人异议之诉
7-15 【异议请求】 执行标的异议的请求事项有哪些?
7-16 【异议期限】 执行标的拍卖结束、过户手续已经办理,但相关价款尚未分配,是否已过异议期限?
7-17 【轮候查封】可否对轮候查封提案外人异议?
7-18 【听证条件】 案外人异议是否应当公开听证?
7-19 【审查标准】 案外人异议采用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
7-20 【一事不再理】是否可以对同一执行标的多次提出异议?
7-21 【确权诉权丧失】案外人是否可就主张权利的标的提起确权诉讼?
7-22 【程序错误】 将应当适用案外人异议审查处理的案件错误适用执行行为异议审查处理,如何救济?
7-23 【异议之诉丨第三人名下财产】申请执行人是否有权对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财产,提起准予执行之诉?
7-24 【异议之诉丨无偿、不合理低价转让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是否有权对被执行人无偿转让、不合理低价转让、让与担保的财产,提起准予执行之诉?
7-25 【异议之诉丨诉讼地位】 被执行人是案外人异议的被告?还是申请执行人?抑或案外人?
7-26 【异议之诉丨诉讼费用】案外人异议之诉的诉讼费是按件收取?还是按财产价款收取?
7-27 【异议之诉丨诉讼请求】案外人异议之诉的诉讼请求是什么?是否可以提出确权、给付诉请?
7-28 【异议之诉丨管辖法院】案外人异议之诉是否适用专属管辖(如不动产等)和级别管辖?提级执行、指定执行、委托执行的如何处理?
7-29 【异议之诉丨内部分工】执行异议之诉是否均由审判监督庭审理?
7-30 【异议之诉丨执行完毕后救济途径】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或者再审申请审查期间,针对案外人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完毕的,如何处理?
7-31 【异议之诉丨中止处置】 案外人异议之诉期间法院能否处分执行标的?
7-32 【异议之诉丨禁止调解】执行异议之诉可否调解?
7-33 【异议之诉丨代位异议】被执行人为另案案外人,其对该案执行标的享有排除执行的实体权利而怠于提出异议的,如何处理?
四、刑事执行案外人异议
7-34 【侦查救济丨提出申诉】公安机关查封与案件无关财产的,如何救济?
7-35 【检察救济丨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检察院是否对公安机关查封与案件无关财产的行为负有监督职责?
7-36 【刑事审判丨参与诉讼】因刑事案件被查封财产的案外人,是否应当参与刑事诉讼?
7-37 【刑事审判丨追缴前提】审判过程中,赃款赃物已不存在的,能否判处继续追缴?
7-38 【追赃程序丨追赃范围】执行程序中,对刑事案件被执行人的追赃范围如何界定?
7-39 【追赃程序丨赃款赃物认定争议】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或被害人认为刑事裁判中对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认定错误或者应予认定而未认定的,如何处理?
7-40 【追赃程序丨形态转化】被执行人对赃款赃物进行消费、转移、处分、投资的,如何处理?
7-41 【追赃程序丨追赃、退赔程序衔接】执行追缴程序中在赃款赃物不存在的情况下,能否直接对被执行人执行退赔?
7-42 【追赃程序丨刑民交叉处分权】民事案件查封在前,刑事案件查封在后,是否影响首封法院(民事案件)对执行标的的处分权?
7-43 【追赃程序丨效力衔接】执行标的查封措施为公安机关采取,执行阶段中案外人可否直接向执行法院提出案外人异议?
7-44 【追赃程序丨清偿顺序】被执行人同时有刑事、民事执行案件的,对各类债权的清偿顺序如何确定?
7-45 【执行救济丨案外人异议】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提出异议的适用哪种审查程序?
7-46 【执行救济丨实质审查】刑事案件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适用形式审查?还是适用实质审查?
7-47 【执行救济丨善意取得】赃款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五、第三人撤销之诉
7-48 【管辖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为二审改判、撤回上诉的,管辖法院为一审法院?还是二审法院?
7-49 【起诉期限】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起诉期限如何确定?
7-50 【立案审查】立案部门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案件可否进行实质审查?
7-51 【起诉资格】金钱债权人提起第三人撤销权诉讼的,在哪些情况下具备起诉资格?
7-52 【不中止执行】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审理期间能否中止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
第八章 其他问题
一、执行和解
8-1 【执行担保】担保人承诺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可否追加为被执行人?
8-2 【书面代偿】第三人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可否追加为被执行人?
二、执行期限
8-3 【时效中断丨执行和解】执行和解后,又违反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期限如何确定?超期未申请恢复执行的,后果如何?
8-4 【时效中断丨撤回申请】撤回申请执行后,重新申请执行期限如何确定?
三、执后妨害
8-5 【执后妨害】执行完毕后被执行人或其他人再次实施侵占房屋、堵塞通道等行为的,如何处理?
四、执行依据
8-6 【执行内容不明确】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中具体执行内容不明确的,如何处理?
8-7 【执行内容不明确丨处理方式】执行内容不明确常见的具体情况有哪些?法律后果如何?如何救济?
內容試閱
序 一
  法谚云:“执行乃法律之终局及果实。”强制执行是确保法律全面准确实施的重要程序保障,是国家强制力的重要体现,与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息息相关。现如今“切实解决执行难”已成为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其作为司法体系的痛点、难点、热点,持续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近十年来,我们看到“执行难”的部分问题虽已得到解决,但一些制约执行工作长远发展的综合性、源头性问题依然存在。“执行难”问题之解决,仍依赖强制执行从业人员群体的努力。
  《强制执行百问百答:程序卷》以强制执行程序的实务需求为出发点,对高发疑难程序问题进行梳理,受众涵盖执行程序当事人、执行领域从业者等。全书设八章、三十三节,从申请执行、财产调查、财产处置、股东追责、执行制裁、执破衔接、异议程序等多个维度,较为立体地呈现了执行程序的具体面貌。
  本书对执行程序中二百余个高频、疑难问题,从三个维度(问题解答、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观点、参考案例)开展深度剖析,较为客观地呈现了各地司法观点及执行实务经验。
  在写作上,本书具有以下三大特色:
  一是痛点归纳精准。作者作为专职执行律师,兼有执行法官的从业经验,在强制执行领域深耕已近十年。本书提炼的疑难问题,均系其从事执行领域工作实际所遇痛点、难点,具有较强的执行实务参考、借鉴意义。
  二是解答通俗易懂。本书以简明、恰当的文字呈现了各地司法观点,问题解答部分短小精练,降低了阅读门槛。各类读者均能较为轻松地阅读本书。
  三是内容注重实操。目前,强制执行相关的著作较少,且主要集中于法规汇编。相比之下,本书以问题为出发点,以解答为内容,以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观点和参考案例为支撑,实操性强。本书既可以为执行法官、律师群体提供解决执行疑难问题的参考,也可以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等参与执行程序的当事人提供了解执行程序知识的渠道。
  今年,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向着“切实解决执行难”迈进的工作目标。相信本书在强制执行体系不断完善的当下,可以为强制执行领域从业人员提供帮助,从而助力执行程序的高效、有序、规范运转,为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贡献一份力量。
  是为序。
  黄武双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序 二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强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强制执行程序可以说是维护公平正义、保障合法权益的“最后一公里”,然而,由于程序的复杂性和多样性,许多人对于强制执行程序的了解仍然相对有限。正因如此,我对于《强制执行百问百答:程序卷》的出版感到无比振奋和欣喜。
  本书的编写是由两位专业的执行律师完成,他们在实际工作中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同时坚持不断地加强对专业知识库的完善。这使本书既具有全面性和精准性,又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作为一名法律教授,同时也是一名兼职律师,我深知在实际工作中所面临的各种执行难题,因此,我认为本书的价值和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本书汇总了执行实务中二百余个常见疑难问题,并以问答的形式呈现,将复杂的强制执行程序问题转化为通俗易懂的语言,使读者能够快速理解和掌握其中的要点,也为读者提供了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这种问答的形式不仅能让读者迅速找到自己关心的问题,也方便读者对于整个执行程序的全面了解。
  其次,本书的内容丰富全面,涉及了强制执行程序的各个方面,涵盖了从立案到执行结束的全过程,包括申请执行、财产调查、财产处置、股东追责、执行制裁、执破衔接、异议程序等各个环节。无论是对于法律法规的解读,还是对于实际操作中的技巧和经验的分享,本书都做到了面面俱到。
  最后,我相信,本书将有助于提高法律从业者在强制执行程序中的工作效率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也能帮助读者更好地应对强制执行程序中的各种挑战和困惑。无论是法律从业者还是普通公民,都可以在本书中获得对于民事强制执行程序的全面了解和实际操作的指导。
  《强制执行百问百答:程序卷》的出版,是律师参与执行程序,运用专业知识,助力切实解决执行难的体现。愿本书能够成为广大读者心目中优秀的强制执行程序工具书,也希望本书的出版对于推动我国强制执行程序的规范化和高效化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是为序。
  翁国民
  二〇二三年八月八日于杭州羽之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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