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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种文书范例与实务要点
资深律师带你操练刑辩全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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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整体以《刑事诉讼法》条文为脉络,梳理刑辩各阶段法律文书,在前后又分别添加了收案阶段,以及律师接受委托内部管理文书。每个文书下有四个部分:“文书简介”,介绍该文书是什么;“实务要点”,介绍该文书的内容和实务价值;“文书范例”,提供作者在20余年刑辩经验基础上总结的文书格式;“法律依据”,介绍该文书或该阶段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考虑图书体量与使用便利的平衡,此部分列举文书制作直接法律依据原文和相关法律依据条款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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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唐学文,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大成诈骗犯罪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专家咨询网优秀专家,黑龙江省优秀律师,黑龙江省第二届优秀法律工作者,黑龙江第三届律师辩论大赛辩手,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监督员,哈尔滨、北海国际仲裁院等多家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专注于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案件的刑事辩护和企业刑事合规业务。承办多起在省(市/地)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判决胜诉的疑难商事案件。
在理论方面积极探索、研究,参与编写《刑事辩护类案检索指引》。在《中国律师》《法治日报》《黑龙江律师》等刊发论文十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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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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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收案阶段程序性文书
一、接案笔录(接待委托人签约前用)
二、刑事辩护授权委托书(委托人授权用)
三、刑事委托合同(与委托人签约用)
四、律师事务所函(告知办案单位用)
五、要求听取律师意见的函(要求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听取律师意见用)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总则相关程序性文书
一、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提出管辖权异议用)
二、回避申请书(申请回避用)
三、取保候审申请书(申请取保候审用)
四、监视居住申请书及解除监视居住申请书(申请监视居住及解除监视居住用)
五、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用)
六、会见犯罪嫌疑人申请书(需要批准会见案件用)
七、翻译人员协助律师会见申请书(会见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用)
八、核实立功线索申请书(核实立功线索用)
九、调查取证申请书(申请调查取证用)
十、提请调取证据申请书(申请提请调取证据用)
十一、重新鉴定、勘验申请书(申请重新鉴定勘验用)
十二、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用)
十三、调取及复制同步录音录像申请书(申请调取、复制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第三章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阶段程序性文书
一、提请立案监督申请书(被害人或行政执法机关提请立案监督申请用)
二、撤销案件申请书(撤销刑事案件用)
三、不提请批准逮捕的辩护意见(侦查提请逮捕前用)
四、建议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辩护意见(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前用)
五、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批捕后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用)
六、羁押听证申请书(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羁押听证用)
七、建议不移送审查起诉的辩护意见(侦查终结前用)
八、建议不移送起诉的辩护意见(审查起诉阶段用)
九、不服不起诉决定申诉书(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申诉用)
十、不服不起诉决定申诉书(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申诉用)
第四章 审判阶段程序性文书
一、刑事自诉状(被害人向法院提起自诉用)
二、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用)
三、召开庭前会议申请书(申请法院召开庭前会议用)
四、被告人参加庭前会议申请书(被告人需要参加庭前会议用)
五、不公开审理申请书(案件依法应不公开审理用)
六、关于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申请书(案件需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用)
七、适用简易程序或刑事速裁程序申请书(案件符合简易或速裁程序时用)
八、简易程序/速裁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申请书(案件应由简易程序或速裁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用)
九、延期审理申请书(申请案件延期审理用)
十、中止审理申请书(申请案件中止审理用)
十一、带律师助理参加庭审活动申请书(申请助理参加庭审活动用)
十二、通知证人出庭申请书(申请证人出庭用)
十三、传唤被害人出庭作证申请书(申请被害人出庭用)
十四、鉴定人出庭申请书(申请鉴定人出庭用)
十五、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申请书(申请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用)
十六、翻译人员出庭申请书(申请翻译人员出庭用)
十七、侦查人员出庭申请书(申请侦查人员出庭用)
十八、直播庭审活动申请书(申请庭审活动直播用)
十九、调整开庭日期申请书(申请调整开庭日期用)
二十、刑事辩护词(一审、二审、再审发表辩护意见用)
二十一、刑事上诉状(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裁定用)
二十二、二审开庭审理申请书(申请二审开庭用)
二十三、刑事申诉状(被告人、被害人不服生效判决、裁定申诉用)
二十四、申诉听证申请书(申请对申诉案件听证用)
二十五、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书(申请监外执行用)
二十六、死刑复核律师辩护意见书(死刑复核发表辩护意见用)
第五章 刑事诉讼其他程序性文书
一、被害人共同诉讼代表人推选书(涉众型刑事案件被害人推选代表人用)
二、刑事和解协议书及刑事谅解书(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用)
第六章 律师接受委托内部管理文书
一、文书制作须知
二、会见笔录(律师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用)
三、律师调查笔录(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用)
四、侦查阶段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侦查阶段的权利义务用)
五、审查起诉阶段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被告人审查起诉阶段的权利义务用)
六、各阶段办案期限告知表(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各阶段办案期限用)
七、办案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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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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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让每一份刑辩法律文书都有力量
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宪法原则,首次写入我国《宪法》。被称为“小宪法”的《刑事诉讼法》,直接关乎人权,因为《刑事诉讼法》赋予了公安司法机关必要的权力来追究和惩罚犯罪。稍有不慎或滥用职权,势必会殃及无辜,所以《刑事诉讼法》也对国家公权力予以严格限制,以防止公民个人权利受到侵害。
如何让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及相应的保障制度实实在在地落地?仅仅依靠公安司法机关和当事人是不可能完全得以实现的。就司法机关而言,如果没有监督,必有权力肆意。而指望通过当事人自己辩护,轻易避免错案、冤案,恐难以奏效。辩护制度在《宪法》《刑事诉讼法》《律师法》中得以确认,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依法得以保障。
公安司法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刑事执行措施时,所有的动作都是以法律的名义,通过法律文书的形式,对外付诸实施。法律文书作为重要的司法载体,从制作、格式、审批、送达到权利救济都有明确而又严格的规范要求。作为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辩护律师,站在监督和维权的角度,更要熟悉这些与当事人息息相关的法律文书都有怎样的制作 规范。可以直接把这些法律文书比作辩护律师预破的“靶子”。如何让每一份刑辩法律文书都能直击“靶心”,通过其取得有利于当事人的结果,确实是一个有难度的课题。
从笔者执业近20年的经历来看,太多刑事辩护律师递交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书,无论从形式上,还是内容上,均有很大的提升空间。也正因为从外到内的不足,导致这些法律文书无法很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什么会有这种较为普遍的现象?笔者认为有以下两点原因,一是律师的实务培训尚未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体系化;二是缺乏有系统化、针对性的刑辩法律文书范例去指引如何写文书。青年律师执业中适用相应刑辩法律文书时,大多是到网络下载那些质量良莠不齐的范本,做些修补,然后就作为成型文书提交了。
如何让每一份刑辩法律文书做到内外兼修、形神兼备,字字“诛心”、句句“入骨”?徒然想起三国时诸葛亮之舌战群儒、“建安七子”陈琳之《为袁绍檄豫州文》及鲁迅之“像投枪,像匕首”杂文。我们要做到笔墨纸砚皆兵器,让每一份刑辩法律文书实现“有名有实”的立驳!
为此,笔者以司法部《关于下发〈律师刑事诉讼格式文书〉标准样式的通知》(司发通〔2001〕051号)为基础蓝本,又多方查阅刑辩法律文书的著作、浏览网络上优秀的文书范例,并结合自己的执业经验,形成了这本《刑事辩护文书范例与实务要点》。在具体撰写针对性刑辩法律文书时,笔者还想强调以下四种思维,供参考。
,动笔之初,要有“化打结合”的太极思维。
太极拳作为世界文化遗产,蕴含丰富的中华文化。拳的实质是技击,而太极拳却从不主动进攻,而是“以静制动”“以柔克刚”“化打结合”。这不正是刑事诉讼当事人实然的状态吗?对于司法机关的指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动应对,采取的往往是以静制动,以柔克刚,这里要提“化打结合”,才能“我守我疆”。
举例说明,犯罪嫌疑人被送达《拘留证》、家属被送达《拘留通知书》后,接受委托的辩护律师针对这些拘留文书,应“出牌”的辩护法律文书是《取保候审申请书》。简单、格式化、套路化的《取保候审申请书》,效果必定不佳。这时需要做“化”的准备,即考虑运用哪一种可以取保候审法定情形。同时还要做“打”的工作,即主动挖掘看有无当事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符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法定情形?如果有,积极采取调查收集。一旦取得证据,应写入《取保候审申请书》内,并附该证据,效果一定会更好。又如主动研究审查本案采取措施的办案机关有无案件管辖权等,不应简单地顺势而为,而应逆势而上、以动制动。
第二,文书外观要有“秀外和慧中同样重要”的思维。
马克·吐温曾经说过“不修边幅的人在社会面前是没有影响力的”;也有一种说法是“人们往往根据书的封面来判断一本书的内容”。前者,强调优雅的外表影响人们对一个人的判断;后者强调美观的封面影响人们对一本书的判断。“文犹质也,质犹文也,虎豹之鞟犹犬羊之鞟。”重才不重貌的时代早已过去,秀外和慧中同样重要。笔者见过个别刑辩律师给司法机关提交的几页刑辩法律文书,没有封页封底、没有页脚页眉、没有规范的文字排版。试想这样的文书能否引起办案人继续阅读的欲望?
我们的刑辩法律文书,需要精美的内外文案设计,需要有点“威仪”。其实,精美的文书外观设计,再加上“有货有料”的内容,本身也是对办案机关的尊重,同时也是对自己执业的负责。
第三,文书结构要有“金字塔原理”的思维。
建议可以运用一下芭芭拉·明托著作的《金字塔原理》一书中“思考、表达和解决问题的逻辑”的金字塔原理。金字塔的基本结构是:“中心思想明确,结论先行,以上统下,归类分组,逻辑递进。先重要后次要,先全局后细节,先结论后原因,先结果后过程”;金字塔训练表达者:“关注、挖掘受众的意图、需求、利益点、关注点、兴趣点和兴奋点,想清内容说什么、怎么说、掌握表达的标准结构、规范动作。”
以《刑事辩护词》为例,辩护律师一定要清楚这个文书是写给谁的,以及他想看什么?具体做法就是,注意法官真正关注点,要有法官思维,明确无罪、轻罪、罪轻的辩点,即结论先行;然后给出靠谱的理由;后首尾呼应,画龙点睛。即开篇亮剑,结尾总结,以总—分—总结构结束论证。
要突出重点,不能主次不分。每一个大标题、中标题、小标题均是提炼过的思想精华,尽量用一句话表述要点。即能有一句话不用一句半。大标题和大标题之间内容均为并列关系,不要出现交叉或包含。每一大标题下的中标题或小标题也是内容均为并列关系,亦不能交叉或包含。同一层级在一起,不同层级的绝不混在一起。
另外,针对法庭上公诉人发言,涉及的真正焦点问题,《刑事辩护词》不能采取回避态度,更不能遗漏真正的焦点问题。写作中需立驳结合,要先立论、后驳论。立论要明确,反驳要精准。既要“内容全面”,又要“重点突出”。
按照金字塔原理写出的《刑事辩护词》逻辑清晰、层次分明。再加上内容靠谱、言简意赅、论证有力,就更能够让法官接受辩护观点。
第四,文书内容要有“紧扣罪状和要件”的思维。
“好看的皮囊千篇一律,有趣的灵魂万里挑一。”该句话意在看到外在美的同时,更要突出看内在的美,内在美才有价值。
一篇强而有力的刑辩法律文书,除了有精美的外观设计外,更重要的是内容“有货有料”。这个“货和料”,笔者认为就是辩护内容能“紧扣罪状和要件”。
以某教育和体育局组织政府招标教育设备的串通投标案为例,某企业法人代表涉嫌串通投标的案情是围标方式中标,投标项目金额达208万元,牟利达15万元。犯罪嫌疑人被移送审查起诉后,辩护律师应提交《关于×××涉嫌串通投标一案建议不移送起诉的辩护意见》。该文书正文首先应考虑指控罪状是否满足《刑法》第223条关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他人利益的具体罪状以及是否符合《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68条应予立案追诉的情形;再紧扣“酌定不起诉”的法定情形。酌定不起诉必*条件为:(1)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符合犯罪构成要件;(2)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接着判断案件是否有以下情形:(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2)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自首后立功等情形。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即为要件。如证据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构成串通投标罪,其属于从犯及自首,且涉案数额刚超立案追诉标准,符合酌定不起诉法定情形的,辩护律师就应当提出书面的酌定不起诉的辩护意见及听证申请,提交检察机关。
周光权教授在他的著作《刑法公开课》中有这么一句话:“法律人的看家本领是论证,只有驾驭好这项技艺,才能对案件的处理有准确判断,才能做到以理服人。”论证包括口头和书面。口头交涉和法庭辩护,属于口头论证,而更多实务论证是能够留痕的书面论证,就是通过刑辩法律文书,这也是刑辩律师和司法机关常见的交流方式。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推动公开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作为深化司法改革的内容之一。人民法院配套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建立中国裁判文书网,推动裁判文书全面在互联网公开。“让每一份法律文书体现司法公正”“网晒裁判文书,体现司法自信,提升司法公信”,是司法机关追求的目标。与此同时,全国律协律师发展战略研究会副主任委员刘峰在《人民日报》发表了《律师辩护词代理词也应公开》的文章。我们律师能不能或敢不敢也有那份自信,将自己每一份刑辩法律文书在互联网上,面向全社会也公开?这确实是个考验。如果我们律师每份刑辩法律文书都足够有力量,能起到纠偏防冤的效果,笔者认为,这又何尝不可?从大处说,这样有利于国家法治;从小处说,这样有利于个案公正;从营销角度说,也是一个对律师品牌的宣传。
《刑事辩护文书范例与实务要点》是笔者的首次尝试。本书整体以《刑事诉讼法》条文为脉络,梳理刑辩各阶段法律文书,在前后又分别添加了收案阶段,以及律师接受委托内部管理文书。每个文书下有四个部分:“文书简介”,介绍该文书是什么;“实务要点”,介绍该文书的内容和实务价值;“文书范例”,提供笔者在20余年刑辩经验基础上总结的文书格式;“法律依据”,介绍该文书或该阶段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考虑图书体量与使用便利的平衡,此部分列举文书制作直接法律依据原文和相关法律依据条款号。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尽管竭尽全力,试图让这本书提供的范本成为刑辩律师可直接借鉴的工具,但是由于能力和学识有限,难免有疏漏欠妥之处,一定和读者的要求还存在很大差距。恳请读者多多指正并提出宝贵意见。编写过程中,王振宝律师、徐萍律师、封伟律师给予很多具体的完善意见,使书稿得以改进。在此致谢!
后,祝我们每一位刑辩律师的刑辩法律文书都充满力量!
唐学文
2023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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