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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美国联邦破产程序规则》主要规定了破产案件的司法程序, 《美国联邦破产程序规则》作为程序法此前在国内并未得到系统研究。但是,随着近年来我国破产法实务中大型集团、跨国企业破产案件频发,以破产案件实质合并、程序合并为典型的破产程序问题逐步成为破产领域讨论的热点问题之一,中国律师也逐步参与到跨境破产案件中,如向美国法院申请美国债务人破产或申报债权等,相信美国破产案件的程序细节也将逐步得到学界和实务界的重视。 本书所译的原文为2021年12月1日新修订且现行有效的《美国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版本号(Release Point)为117-168not167,共有九个部分(第X部分已于1991年被依法废除)。第I部分共有24条,主要规定破产案件启动阶段的相关程序;第II部分共有25条,主要规定破产案件的管理事宜以及相关参与人员;第III部分共有25条,主要规定了与债权人、股本证券持有人权益相关的程序及事宜;第IV部分共有8条,主要规定了债务人的义务与利益相关事宜;第V部分共有9条,主要规定了法院内部事宜;第VI部分共有11条,主要规定了破产财产的归集与处置;第VII部分共有90条,主要规定了对抗制诉讼程序,其中包含对《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的大量引用;第VIII部分共有19条,主要规定了就破产法院所作的判决、裁定、法令所提起的上诉程序;第IX部分共有38条,为“一般规定”(GeneralProvision)。
關於作者:
申林平,法学博士,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经济法博士研究生毕业,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研究员,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法学院(UCLA School of Law)访问学者(2013-2014),美国美利坚大学法学院(WCL)访问学者(2009-2010),北京市破产法学会理事。
申律师帮助数十家上市公司和大中型企业开展过破产重整与债务重组、公司境内外上市(IPO)和并购重组(M&A)、公司跨境投资并购、破产衍生诉讼与民商事争议解决等领域的法律业务,申律师的业务还包括以破产重整管理人身份、债权人(包括重整投资人、债务人)法律顾问角色整合资本市场资源帮助困境企业重生。
申律师主编有《中国<企业破产法>修改建议稿与理由(管理人建议稿)》《破产衍生诉讼案例分析与实务》;编著并出版有《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原理与实务》《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解决之道》《中国<境外直接投资法>立法建议稿与理由》《中国企业境外上市法律实务》《香港上市实务精讲与案例分析》《科创板上市解决之道》等专业著作;翻译并出版有译著《美国破产法典》(中英文对照本)。
目錄 :
第十一篇——附录 联邦破产程序规则
第I部分 案件的启动;与破产申请和破产救济令有关的程序 | 027
第II部分 破产从业人员和案件的管理;通知;会议;质询;选任;律师和会计师 | 073
第III部分 债权以及向债权人和股本证券持有人的分配;计划 | 143
第IV部分 债务人:义务和利益 | 195
第V部分 法院和书记员 | 221
第VI部分 破产实体的收集和清算 | 239
第VII部分 对抗制诉讼程序 | 255
第VIII部分 向地区法院或破产上诉合议庭提起上诉 | 285
第IX部分 一般规定 | 369
第X部分 联邦托管人(经Apr. 30, 1991, eff. Aug. 1, 1991而被废除) | 419
对《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的拟议修正案 | 421
第1001条 规则和模板的适用范围;简称
第I部分 案件的启动;与破产申请和破产救济令有关的程序
第1002条 案件的启动 | 027
第1003条 强制破产申请 | 029
第1004条 对合伙组织提起的强制破产申请 | 029
第1004.1条 婴儿或无行为能力人的申请 | 029
第1004.2条 第15章案件中的申请 | 031
第1005条 破产申请的标题 | 031
第1006条 申请费 | 033
第1007条 清单、报表、声明和其他文件;时间限制 | 035
第1008条 申请和附随文件的核实 | 047
第1009条 自愿破产申请、清单、报表和声明的修改 | 047
第1010条 强制破产申请和传票的送达 | 049
第1011条 强制破产案件中的应答文状或动议 | 049
第1012条 跨境案件中的应答文状 | 051
第1013条 在强制破产案件中对申请的听证和处理 | 053
第1014条 驳回和审理法院的变更 | 053
第1015条 同一法院审理的多个案件的合并或共同管理 | 055
第1016条 债务人的死亡或行为能力的丧失 | 057
第1017条 案件的驳回或转换;中止 | 057
第1018条 对其提出异议的强制破产申请;对其提出异议的启动第15章程序的申请;撤销破产救济令的程序;第VII部分规制诉讼程序的规则的适用 | 061
第1019条 第11章重整案件、第12章家庭农场主债务调整案件或第13章个人债务调整案件至第7章清算案件的转换 | 061
第1020条 第11章小企业重整案件 | 067
第1021条 医疗护理机构破产案件 | 069
第II部分 破产从业人员和案件的管理;通知;会议;质询;选任;律师和会计师
第2001条 第7章清算案件中破产救济令被作出前临时托管人的任命 | 073
第2002条 向债权人、股本证券持有人、外国程序中的管理人、在辅助程序和其他跨境案件中寻求的临时救济所针对的人、美国政府机构和联邦托管人发出通知 | 075
第2003条 债权人或股本证券持有人会议 | 091
第2004条 质询 | 095
第2005条 羁押并转移债务人以强制其出席接受质询 | 097
第2006条 第7章清算案件中表决代理权的征集 | 101
第2007条 就案件启动前组建的债权人委员会的任命的审查 | 105
第2007.1条 第11章重整案件中托管人或监督人的任命 | 107
第2007.2条 医疗护理机构中患者护理监察员的任命 | 111
第2008条 向被选任的托管人发出的通知 | 113
第2009条 被裁定合并管理时多个破产实体的托管人 | 115
第2010条 托管人的资格;就保证保险提起的诉讼 | 117
第2011条 经管债务人的证明或托管人的资格 | 117
第2012条 托管人的取代或继任托管人;账目 | 117
第2013条 向托管人、监督人和专业人员给付的报酬的公共记录 | 119
第2014条 雇佣专业人员 | 119
第2015条 保存档案、制作档案以及就案件或状态的变化发出通知的义务 | 121
第2015.1条 患者护理监察员 | 125
第2015.2条 医疗护理机构破产案件中患者的转移 | 127
第2015.3条 第11章破产实体对其享有控制权或重大利益的实体的财务信息报告 | 127
第2016条 就被提供的服务而支付的报酬以及费用的报销 | 131
第2017条 审查债务人与其律师间的交易 | 133
第2018条 介入;发表意见的权利 | 135
第2019条 针对第9章和第11章案件中的债权人和股本证券持有人所作的披露 | 137
第2020条 对联邦托管人行为的审查 | 141
第III部分 债权以及向债权人和股本证券持有人的分配;计划
第3001条 债权证明 | 143
第3002条 提交债权或权益证明 | 149
第3002.1条 与由债务人主要住所所担保的债权有关的通知 | 153
第3003条 在第9章市政机构破产案件或第11章重整案件中提交债权或股本权益证明 | 157
第3004条 由债务人或托管人提交债权 | 161
第3005条 由连带保证人、一般保证人、背书人或其他共同债务人提交债权、接受或拒绝计划 | 161
第3006条 撤回债权主张;接受或拒绝计划的效力 | 163
第3007条 对债权的异议 | 163
第3008条 债权的复议 | 167
第3009条 在第7章清算案件中的还款宣告和支付 | 167
第3010条 在第7章清算案件、第12章家庭农场主债务调整案件和第13章个人债务调整案件中的小额还款 | 167
第3011条 第7章清算案件、第12章家庭农场主债务调整案件和第13章个人债务调整案件中无人主张的资金 | 169
第3012条 就担保和优先债权的金额认定 | 169
第3013条 债权和权益分组 | 171
第3014条 在第9章市政机构破产案件或第11章重整案件中担保债权人根据第1111条(b)所作的选择 | 171
第3015条 在第12章或第13章案件中提交计划、对计划的批准提出异议、批准的效力以及计划的修改 | 173
第3015.1条 第13章计划适用地方模板的条件 | 177
第3016条 在第9章市政机构破产案件或第11章重整案件中计划和披露声明的提交 | 179
第3017条 在第9章市政机构破产案件或第11章重整案件中法院对披露声明的审议 | 179
第3017.1条 在小企业案件中法院就披露声明的审议 | 185
第3018条 第9章市政机构破产案件或第11章重整案件中对计划的接受或拒绝 | 187
第3019条 第9章市政机构破产案件或第11章重整案件中已被接受的计划的修改 | 189
第3020条 交存;第9章市政机构破产案件或第11章重整案件中计划的批准 | 191
第3021条 根据计划进行的分配 | 193
第3022条 第11章重整案件中的终局裁定 | 193
第IV部分 债务人:义务和利益
第4001条 自动冻结的解除;禁止或附条件使用、出售或出租财产;现金担保物的使用;获取信贷;协议 | 195
第4002条 债务人的义务 | 205
第4003条 豁免 | 209
第4004条 免责的授予或拒绝 | 211
第4005条 就免责提出异议的举证责任 | 215
第4006条 不予免责的通知 | 217
第4007条 就债务不可免责所作的认定 | 217
第4008条 再认协议的提交;支持再认协议的声明 | 219
第V部分 法院和书记员
第5001条 法院和书记员办公室 | 221
第5002条 就任命批准的限制 | 221
第5003条 由书记员所保存的档案 | 223
第5004条 丧失资格 | 227
第5005条 材料的提交和移送 | 227
第5006条 材料副本的证明 | 231
第5007条 程序记录和报告单 | 231
第5008条 在第7章个人债务人案件中就滥用推定而发出的通知 | 231
第5009条 第7章、第12章、第13章及第15章案件结案;宣告解除优先权 | 233
第5010条 案件的重启 | 235
第5011条 撤回及放弃就程序举行听证 | 235
第5012条 在第15章案件中有关程序间协调的协议 | 237
第VI部分 破产实体的收集和清算
第6001条 申请后转让的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 239
第6002条 破产财产先前保管人所作的核算 | 239
第6003条 案件启动后即进行的临时及终救济——申请雇佣;申请使用、出售或出租财产的动议;以及申请确认或拒绝确认待履行合同的动议 | 239
第6004条 财产的使用、出售或出租 | 241
第6005条 评估师和拍卖师 | 245
第6006条 待履行合同或未完成租约的确认、拒绝确认或转让 | 245
第6007条 财产的放弃或处置 | 249
第6008条 从财产上担保权或出售中赎回财产 | 251
第6009条 托管人或经管债务人的起诉和抗辩 | 251
第6010条 撤销为补偿保证人而设的财产上担保权或所作转让的程序 | 251
第6011条 在医疗护理机构破产案件中就患者档案的处置 | 251
第VII部分 对抗制诉讼程序
第7001条 第VII部分规则的适用范围 | 255
第7002条 《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的引用 | 257
第7003条 对抗制诉讼程序的启动 | 257
第7004条 司法文书;传票、诉状的送达 | 257
第7005条 诉状及其他文书的送达与提交 | 265
第7007条 诉状的受理 | 265
第7007.1条 公司所有权声明 | 265
第7008条 诉状的一般规定 | 267
第7009条 有关诉状的特殊事项 | 267
第7010条 诉状的形式 | 267
第7012条 抗辩及异议—何时及如何提出—通过诉状或动议—申请就诉状作出判决的动议 | 267
第7013条 反诉及交叉请求 | 269
第7014条 第三方当事人程序 | 269
第7015条 修正及补充起诉状 | 269
第7016条 审前程序 | 271
第7017条 原告及被告;诉讼能力 | 271
第7018条 权利主张和救济的合并 | 271
第7019条 为获得公正裁决而有必要参加的人 | 271
第7020条 被准予参加的当事人 | 273
第7021条 当事人的错误参加及不参加 | 273
第7022条 竞合权利诉讼 | 273
第7023条 集体诉讼 | 273
第7023.1条 股东代表诉讼 | 273
第7023.2条 涉及非法人组织的对抗制诉讼程序 | 273
第7024条 参加诉讼 | 273
第7025条 当事人的更换 | 273
第7026条 有关证据开示的一般规定 | 275
第7027条 对抗制诉讼程序前或上诉期间的书面证词 | 275
第7028条 收集书面证词时的见证人 | 275
第7029条 有关证据开示程序的约定 | 275
第7030条 口头质询时的宣誓作证 | 275
第7031条 书面质询时的宣誓作证 | 275
第7032条 对抗制诉讼程序中书面证词的使用 | 275
第7033条 向当事人所作的书面质询 | 275
第7034条 材料和物品的制作以及出于调查及其他目的进入某地 | 275
第7035条 对人的身体及精神检查 | 277
第7036条 申请采信 | 277
第7037条 未能提供书面证词;处罚 | 277
第7040条 案件审理的安排 | 277
第7041条 对抗制诉讼程序的驳回 | 277
第7042条 对抗制诉讼程序的合并;分别审理 | 277
第7052条 法院的事实认定 | 277
第7054条 判决;诉讼费用 | 279
第7055条 缺席 | 279
第7056条 简易判决 | 279
第7058条 在对抗制诉讼程序中作出判决 | 279
第7062条 执行判决的程序的冻结 | 281
第7064条 对人或财产的强制措施 | 281
第7065条 禁令 | 281
第7067条 向法院缴纳的押金 | 281
第7068条 判决要约 | 281
第7069条 执行 | 281
第7070条 就特定行为所作的判决;所有权的授予 | 281
第7071条 代表非当事人或对非当事人所进行的程序 | 283
第7087条 对抗制诉讼程序的移送 | 283
第VIII部分 向地区法院或破产上诉合议庭提起上诉
第8001条 第VIII部分规则的适用范围;“破产上诉合议庭”的定义;递交材料的方式 | 285
第8002条 提交上诉通知书的时间 | 285
第8003条 作为权利的上诉——如何提起上诉;上诉案件的立案 | 291
第8004条 须经许可的上诉——如何提起上诉;上诉案件的立案 | 295
第8005条 选择由地区法院代替破产上诉合议庭审理上诉案件 | 297
第8006条 向上诉法院证明直接上诉 | 299
第8007条 正在进行中的上诉的冻结;保证金;程序的中止 | 303
第8008条 指示性裁决 | 307
第8009条 上诉档案;封存材料 | 307
第8010条 完成并移交档案 | 315
第8011条 提交及送达;签名 | 319
第8012条 公司披露声明 | 325
第8013条 动议;介入 | 325
第8014条 摘要 | 331
第8015条 摘要的格式及篇幅;附录及其他文件的格式 | 335
第8016条 交叉上诉 | 341
第8017条 法庭之友的摘要 | 345
第8018条 送达并提交摘要;附录 | 349
第8018.1条 地区法院对破产法院未经宪法授权而作出的判决的审查 | 353
第8019条 口头辩论 | 353
第8020条 无正当依据的上诉以及其他错误行为 | 357
第8021条 成本费用 | 357
第8022条 申请重审的动议 | 359
第8023条 自愿撤诉 | 361
第8024条 书记员就上诉案件的处理所承担的义务 | 361
第8025条 地区法院或破产上诉合议庭的判决的冻结 | 363
第8026条 巡回理事会及地区法院的规则;没有约束法时采用的程序 | 365
第8027条 调解程序的通知 | 365
第8028条 第VIII部分中规则的中止 | 367
第IX部分 一般规定
第9001条 通用定义 | 369
第9002条 《联邦民事诉讼规则》中的词汇适用于根据法典所提起的案件中的含义 | 371
第9003条 禁止单方接触 | 371
第9004条 对格式的一般性要求 | 373
第9005条 无害的错误 | 373
第9005.1条 对法律的宪法挑战——通知、证明以及介入 | 373
第9006条 期间的计算与延长;与动议书相关的期间规定 | 375
第9007条 规制通知的一般权力 | 381
第9008条 以公告方式送达或通知 | 381
第9009条 模板 | 381
第9010条 代表及出席;律师的权力 | 383
第9011条 文件的签署;向法院证明;处罚;文件的核证与副本 | 383
第9012条 宣誓及发誓 | 389
第9013条 动议:格式及送达 | 389
第9014条 争议事项 | 389
第9015条 陪审团庭审 | 393
第9016条 传票 | 393
第9017条 证据 | 393
第9018条 秘密、机密、绯闻或诽谤事项 | 393
第9019条 和解及仲裁 | 395
第9020条 藐视法庭程序 | 395
第9021条 判决的载入 | 395
第9022条 判决或裁定的通知 | 397
第9023条 新的庭审;判决的修正 | 397
第9024条 就判决或裁定获得救济 | 397
第9025条 担保:针对担保人所提起的程序 | 399
第9026条 没有必要的例外 | 399
第9027条 移案 | 399
第9028条 法官无法履职 | 405
第9029条 地方破产规则;没有约束法时采用的程序 | 405
第9030条 管辖权及管辖区域不受影响 | 407
第9031条 未被准予的事项 | 407
第9032条 《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的修正案的影响 | 407
第9033条 拟定的事实认定及法律结论 | 407
第9034条 将诉状、动议书、异议以及其他文件移交给联邦托管人 | 409
第9035条 本法在阿拉巴马州和北卡罗来纳州内的司法辖区内的适用 | 411
第9036条 电子通知与送达 | 411
第9037条 向法院提交材料的情形下的隐私保护 | 413
第X部分 联邦托管人(经Apr. 30, 1991, eff. Aug. 1, 1991而被废除)
官方模板 | 419
附录 | 419
《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VIII部分所述的篇幅限制 | 419
对《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的拟议修正案
法院裁定
第1007条 清单、报表、声明和其他文件;时间限制 | 423
第1020条 第11章小企业重整案件 | 425
第2009条 被裁定合并管理时多个破产实体的托管人 | 425
第2012条 托管人的取代或继任托管人;账目 | 427
第2015条 保存档案、制作档案以及就案件或状态的变化发出通知的义务 | 427
第3002条 提交债权或权益证明 | 433
第3010条 在第7章、第11章第五附章、第12章、第13章案件中的小额还款 | 433
第3011条 第7章、第11章第五附章、第12章和第13章案件中无人主张的资金 | 435
第3014条 在第9章市政机构破产案件或第11章重整案件中担保债权人根据第1111条(b)所作的选择 | 435
第3016条 在第9章市政机构破产案件或第11章重整案件中计划和披露声明的提交 | 435
第3017.1条 在小企业案件或第11章第五附章案件中法院就披露声明的审议 | 437
第3017.2条 法院在不涉及披露声明的第五附章案件中对时间的确定 | 437
第3018条 第9章市政机构破产案件或第11章重整案件中对计划的接受或拒绝 | 439
第3019条 第9章市政机构破产案件或第11章重整案件中已被接受的计划的修改 | 439
第5005条 材料的提交和移送 | 441
第7004条 司法文书;传票、诉状的送达 | 443
第8023条 自愿撤诉 | 443
內容試閱 :
前 言
2022年年初,我在恩师李曙光教授、众多学者、实务人士、翻译团队成员以及法律出版社的大力支持下出版了《美国破产法典》(中英文对照本),近来收到了一些读者的积极反馈,我也很高兴能够为同在破产法领域耕耘的理论界和实务界人士提供一本还比较专业的基础工具书。其实早在2020年初步完成《美国破产法典》的翻译工作后,我便开展了《美国联邦破产程序规则》(U.S. Federal Rules of Bankruptcy Procedure)的翻译工作,有了《美国破产法典》出版的基础,作为姊妹篇《美国联邦破产程序规则》也终于有机会和大家见面了。
一、《美国联邦破产程序规则》是什么?
1787年美国《宪法》第1条第8款列举了联邦国会的立法权,其中有一项就是制定统一的破产法。基于宪法的授权,美国国会于1978年颁布了破产法典作为《美国联邦法典》的第11篇,因此,《美国破产法典》是一部适用于所有破产案件的联邦法律。破产案件的具体程序则规定于《美国联邦破产程序规则》以及各破产法院的地方规则(“local rules”)之中。一直为众人所知的是《美国破产法典》是《美国联邦法典》的第11篇,但鲜为人知的是《美国联邦法典》第11篇后便有一附录(appendix),该附录即为《美国联邦破产程序规则》,其与《美国破产法典》共同组成了《美国联邦法典》的第11篇,也在美国破产案件中各自又协同地发挥着重要作用。
以债务人意图进入破产程序为例,《美国破产法典》主要规定了不同破产程序中谁可以申请破产、谁可以担任托管人、哪些财产属于破产财产、哪些债务可以被豁免、债务人与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等实体内容,债务人可以通过《美国破产法典》衡量破产程序的利弊,决定是否进入破产程序并了解其在破产程序中将发生什么;而债务人一旦决定申请破产后,就必须了解并遵守《美国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的规定,知道破产申请应当在何时何地向何人提交、破产申请资料的形式及应当包含的内容、如何缴纳申请费、债务人与其关联人的破产程序如何进行实质合并或程序合并等。总之,《美国破产法典》主要规定了破产案件的实体内容,而《美国联邦破产程序规则》主要规定了破产案件的司法程序,两者相辅相成,协力推动破产案件的顺利进行。因此,《美国联邦破产程序规则》与《美国破产法典》具有同等的重要性,并且是一体的、不可分割的。
二、《美国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的翻译缘起
我认为本次《美国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的翻译及出版可以说是恰逢其时。
,美国破产法作为域外破产法的经典代表之一,一直都对国内破产法的修订、破产领域的实务操作以及破产理论的研究产生着重要影响。《美国联邦破产程序规则》作为美国破产法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也必然要进入我们的视野中来。
第二,国内学界和实务界对美国破产法的实体制度研究较为丰富,因此对《美国破产法典》的引述并不少见。不同于《美国破产法典》所主要规定的实体制度的高关注度,《美国联邦破产程序规则》作为程序法此前在国内并未得到系统研究。但是,随着近年来我国破产法实务中大型集团、跨国企业破产案件频发,以破产案件实质合并、程序合并为典型的破产程序问题逐步成为破产领域讨论的热点问题之一,中国律师也逐步参与到跨境破产案件中,如向美国法院申请美国债务人破产或申报债权等,相信美国破产案件的程序细节也将逐步得到学界和实务界的重视。
第三,《美国破产法典》的出版前期工作以及终出版确实为《美国联邦破产程序规则》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美国破产法典》的翻译工作是2020年年初启动的,由于这是我们首次尝试翻译完整体例的外国法典,所以翻译工作就耗时较长。初步翻译完成后,2020年下半年到2021年上半年,李曙光教授抽出宝贵时间和法律出版社法商分社薛晗社长、编辑田浩老师一起举行了多次审定会议,在这期间李曙光教授对此译本逐条提出了诸多指导和修改意见,这些宝贵的意见我们也沿用到本次《美国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的翻译中。2021年下半年,由于《美国破产法典》体量庞大,法律出版社编辑团队又为其出版做了大量校对工作。总之,基于前期的大量工作,《美国破产法典》才终得以于2022年年初面世,而这些前期工作及经验完全可以应用到《美国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的翻译及出版工作中来,事实证明我们此次的翻译与出版工作确实更为成熟与高效率。
三、美国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的体例与内容
(一)《美国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的九个部分
本书的翻译基于2021年12月1日修订且现行有效的《美国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版本号(Release Point)为117-168not167,共有九个部分(第X部分已于1991年被依法废除)。第I部分共有24条,主要规定破产案件启动阶段的相关程序;第II部分共有25条,主要规定破产案件的管理事宜以及相关参与人员;第III部分共有25条,主要规定了与债权人、股本证券持有人权益相关的程序及事宜;第IV部分共有8条,主要规定了债务人的义务与利益相关事宜;第V部分共有9条,主要规定了法院内部事宜;第VI部分共有11条,主要规定了破产财产的归集与处置;第VII部分共有90条,主要规定了对抗制诉讼程序,其中包含对《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的大量引用;第VIII部分共有19条,主要规定了就破产法院所作的判决、裁定、法令所提起的上诉程序;第IX部分共有38条,为“一般规定”(General Provision)。
(二)官方模板(Official Forms)
《美国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1001条规定,破产规则以及官方模板适用于《美国联邦法典》第11篇即《美国破产法典》规定的所有案件,同时,《美国联邦破产程序规则》中也有三十余次提及官方模板。因此,虽然官方模板并未编入《美国联邦破产程序规则》而是公布于美国法院官方网站,但其与破产规则相互配合、共同规制了美国联邦破产程序,事实上构成了《美国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的“隐形”附录。
我们可以试想一下,如果破产申请书、债权申报文件、债权人清单、财务事项声明、豁免财产申请书、重整计划书等破产程序中必须的文件均有统一的制式模板以供参考,破产程序会呈现怎样的特点?我认为,首先,破产程序可能将具有更高的可及性(accessibility),尤其对于中小企业与自然人的简单破产案件而言,将降低其聘请律师的经济成本以及搜寻、摸索文书的时间成本,从而提高其申请破产的意愿;其次,破产程序将可能更具效率,统一的制式模板将可能降低法官、书记员审查无关信息的工作量,提高其审查效率。美国破产程序的官方模板可以在美国法院官方网站任意下载,各类问题设置简单明了、解释详尽,使用者只需要通过电脑根据问题在对应框内输入内容或勾选即可。我觉得这是信息化时代下我们在未来破产法实践中可以学习和借鉴的地方,对于个人破产或债务调整的实践将可能发挥重要作用。
(三)《美国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的后续修订
为了解决美国破产重整制度对大多数小企业而言负担过重的问题,美国国会早于2019年通过《小企业重整法》(The Small Business Reorganization Act of 2019)因而我们在2022年年初出版的《美国破产法典》(中英文对照本)也涵盖了《小企业重整法》的内容,即《美国破产法典》第11章第五附章的内容。由于在《小企业破产法》出台前,第11章下已经存在针对小企业的特殊规则,所以在《小企业破产法》生效后,小企业根据《美国破产法典》可以在三种程序路径中择一:,采用一般的重整规则,不适用针对小企业的特殊规则以及第五附章;第二,采用一般的程序规则并适用针对小企业的特殊规则,不适用第五附章;第三,适用第五附章的小企业重整程序。而小企业重整的程序路径的选择无疑需要破产程序规则的配合,因而程序规则也需进行调整。
基于此,美国破产规则咨询委员会编制了临时破产规则(Interim Amendments to the Federal Rules of Bankruptcy Procedure)并经美国司法会议批准由破产法院作为地方规则采用,从而实施《小企业破产法》对《美国破产法典》所作的程序性和实质性修改,临时破产规则将在《联邦破产程序规则》依合法程序予以相应修订后失效。2022年4月11日,美国法院根据《美国联邦法典》第28篇第2075条裁定对《联邦破产程序规则》进行修订并将修正案递交国会,该修正案主要吸收了临时破产规则的内容,对第1007条、1020条、2009条、2012条、2015条、3002条、3010条、3011条、3014条、3016条、3017.1条、3018条、3019条、5005条、7004条、8023条予以修订,并增加了第3017.2条。
根据美国法院的说明,该修正案将于2022年12月1日正式生效并适用于2022年12月1日启动的破产案件或在公正可行的情况下适用于所有正在进行的破产案件。因此,截至我们完成《美国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的相关翻译、校对工作时,这部法律尚未生效且无法预计本书出版发行之际是否得以生效,同时现行有效的《美国联邦破产程序规则》针对2022年12月1日前启动的破产案件仍有适用的空间和可能性,所以我们选择将本次修正案的内容附于全文后,这样既能保证时效性也能保证可适用性。
四、美国破产法及程序规则的演进
从我们启动《美国破产法典》的翻译工作以来,我们一直关注着美国破产法及程序规则在近几年的演进以及引起的讨论。从成文的《美国破产法典》、配套的《联邦破产程序规则》以及作以辅助的官方模板;从2019年的《小企业重整法》到我们团队此前也翻译并分享过的《2020年消费者破产改革议案》(“沃伦议案”),我直观的感受就是近几年美国破产法及程序规则演进的重点之一就是提高破产程序的可及性、易得性,包括降低破产程序的时间成本以及经济成本。
我国《企业破产法》于2007年6月1日施行至今有十五年多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于2021年3月1日施行也有一年半多了,破产制度是否在破产从业人员外的世界里为人所熟知了呢?中小民营企业是否能在面临资不抵债困境时首先想到破产制度呢?债权人包括大、中、小型企业以及我们身边普普通通的市民能否在债务人无力清偿且不作为的情况下想到申请债务人破产呢?债务人或者债权人申请破产以后法院是否就能依法受理呢?大家的权益通过破产程序是否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呢?这些是我办理一些破产案件的所思、所想、所惑,而通过对美国破产法及程序规则的翻译与学习,我觉得或许解决不愿“破”、不敢“破”、不能“破”的问题就是要回归到提高破产制度的可及性上来,当“破”人皆可“破”且想“破”就“破”,我有何不愿“破”、不敢“破”、不能“破”?
《美国破产法典》出版发行以来,我收到了很多读者的反馈,其中不乏破产学界、实务界的资深人士。他们对《美国破产法典》中个别术语的翻译以及美国破产制度本身都有独到的见解,通过与他们的深入交流及讨论,我很有收获并应用于本次《美国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的翻译中。尽管有此前的翻译基础,但“一千个读者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虽然不同于文学著作,法律条文的翻译有其相当的确定性,但语言的表达不可避免地有其局限性并使读者产生不同的理解,因此,译者还是希望与诸多读者进行更加深入的讨论,也欢迎各位再次不吝赐教。
五、致谢
我们以《美国联邦破产程序规则》(中英对照译本)申报了《锦天城法律文库》并成功入选从而得以与大家见面,因此要感谢我所律师学院、企业破产与清算专业委员会的支持,也衷心感谢本所顾耕耘老师对法律理论研究和案例实务总结的高度重视。在《美国破产法典》的翻译和出版过程中,译者也受到了师友、团队成员以及编辑老师等人的支持。十分感谢恩师李曙光教授对我的教诲和对本译本的指导意见,帮助我们把握住英美法系的特点以求翻译出“原汁原味”的《美国联邦破产程序规则》。要感谢团队成员胡玉斐律师对本译本和《美国破产法典》一书出版做出的重大贡献,她本科毕业于国内著名法学院,法学基本功非常扎实,海外法学硕士学成归来加入我的团队投入到本次翻译工作来,就其中的核心词汇和段落的翻译方法与我展开热烈讨论,经常因为一个单词或一个词组需要我们查阅大量资料并请教业界权威学者,终促使我们对此译本的效果和质量更加有信心。
感谢破产法著名学者韩长印教授、齐明教授平时对我的指导,感谢有关破产法庭、破产法学研究会、破产管理人协会、律师协会的朋友对本翻译稿的关注,感谢法律出版社法商分社薛晗社长、田浩编辑等各位老师的热忱支持!
译者2023年3月于北方广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