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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民法典实施精要》分三卷本出版。上册内容为“总则编”“物权编”;中册内容为“合同编”;下册内容为“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
《民法典实施精要》将曾经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出现的、以后审判实践中可能出现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抽出,结合民法典的相关条文,结合与民法典不相矛盾和冲突的相关单行民事法律的规定,结合相关司法解释和典型案例,进行阐释,供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工作者在处理种类民事商事法律纠纷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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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杜万华
四川雅安人,1985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副主任,二级大法官。曾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编纂工作研究小组副组长兼办公室主任。兼任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导师。
长期从事审判工作,具有丰富的民商事审判经验。直接参与或指导大量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审理;先后参与《民法典》《侵权责任法》《物权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立法工作,并主持起草了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司法解释、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司法解释、劳动争议司法解释、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婚姻法司法解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等10多部司法解释。
著有《马克思法哲学与法律社会学理论研究》《杜万华大法官民事商事审判实务演讲录》等多部专著,主编《合同法精解与案例评析》《贵州文斗寨苗族契约法律文书汇编》等多部著作;在《现代法学》《法制与社会发展》《法律适用》《人民司法》等学术刊物发表论文数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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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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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编
第一章 概 述
一、民法与其他法律的区别
二、民法典体系
三、民法典构建的法律理论基础
四、《民法典》总则编的主要内容
第二章 基本规定
专题一 《民法典》第一编总则基本规定中的八个亮点
一、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明确民法调整范围
三、明确民事权利保护原则
四、明确民事活动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
五、确定守法原则
六、确立绿色原则
七、明确民事案件的裁判依据
八、为我国对外全面开放保驾护航
第三章 自然人
专题一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专题二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专题三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定
专题四 监护制度
专题五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
一、宣告失踪制度
二、宣告死亡制度
专题六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一、农村承包经营户
二、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承担问题
三、农村承包户经营的债务承担问题
第四章 法 人
专题一 法人组织的性质和分类
一、营利法人
二、非营利法人
三、特别法人
专题二 法人组织民事责任的承担
专题三 法人组织内部法律责任的承担
专题四 正确处理法人内部和外部关系
专题五 营利法人的社会责任
第五章 非法人组织
专题一 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
第六章 民事权利
专题一 我国民事权利体系的构成
专题二 民事权利的取得和行使
一、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相互对应、相辅相成
二、规定的民事权利反映了当前时代的需要
三、权利或权利客体受法律保护的区别
四、权利取得的原则
五、民事权利行使的原则
第七章 民事法律行为
专题一 “旧瓶新酒”的民事法律行为概念
一、“民事法律行为”概念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三、适用民事法律行为的民法领域
专题二 通谋虚伪表示
一、通谋虚伪表示概念
二、通谋虚伪表示与类似行为的辨析
三、通谋虚伪表示行为对外的效力认定
专题三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五大变动
一、可撤销事由的法律解释变动
二、欺诈、胁迫主体方面发生的变动(第三人欺诈、第三人胁迫)
三、乘人之危和显失公平事由方面发生的变动
四、删除民事法律行为可变更制度
五、重订撤销权除斥期间规则
专题四 违反强制性规定之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问题
一、准确认定强制性规定的范围
二、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区分规则
专题五 民事法律行为中其他需要关注的问题
一、民事法律行为不成立的法律后果
二、附不可能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
第八章 代 理
专题一 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
一、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的概念与制度
二、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的法律效力与补正
专题二 职务代理
一、职务代理制度的确立
二、职务代理的构成要件
三、越权职务代理的法律后果
专题三 无权代理
一、无权代理的立法沿革
二、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专题四 表见代理
一、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二、表见代理举证证明责任
专题五 关于转委托代理中“紧急情况”的认定
第九章 民事责任
专题一 民事责任的一般规则
一、民事责任概述
二、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
专题二 免责事由
一、免责事由概述
二、不可抗力
三、正当防卫
四、紧急避险
五、紧急救助
专题三 英雄烈士人格权益保护
一、英雄烈士人格权益保护概述
二、英雄烈士的界定
三、英雄烈士人格权益保护的公益诉讼问题
专题四 民事责任优先规则
一、民事责任优先规则概述
二、民事责任优先规则的适用条件
第十章 诉讼时效
专题一 诉讼时效期间制度的适用规则
一、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二、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专题二 诉讼时效期间起算规则的特殊规则
一、分期履行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规则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规则
三、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规则
专题三 诉讼时效利益的处分
一、诉讼时效的法定性
二、当事人不得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
物 权 编
第一章 概 述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专题一 物权登记在物权的设立和变动中的作用
专题二 物权合同效力与物权登记效力的关系
专题三 异议登记生效后,利害关系人是否有权起诉主张物权
专题四 不动产交易预告登记的法律效力
专题五 特殊动产物权的登记效力
专题六 已经依法占有动产时动产物权的设立与变动
专题七 动产物权设立和变动前第三人占有动产的物权变动
专题八 动产物权转让时约定出让人继续占有动产的物权变动
专题九 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和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国家行为的物权效力
专题十 事实行为设立和消灭物权的法律效力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专题一 物权的保护
一、物权保护的救济途径
二、物权请求权
第四章 所有权一般规定
专题一 征 收
一、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补偿及民法保护
二、农民住宅和宅基地使用权的征收补偿及民法保护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专题一 国家所有权的民法保护
专题二 集体所有权的民法保护
一、准确把握农民集体所有财产所有权的主体
二、准确把握农民集体所有权的客体
三、准确把握农民集体所有权的权能
四、正确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五、依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成员权
专题三 法人财产权的保护——正确处理出资人财产权与法人财产权的关系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专题一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民法保护
一、正确区分建筑物的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
二、准确把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三、依法保护业主对共有部分的使用权
专题二 物业管理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主体资格及权利义务
二、依法保护业主对维修资金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三、共有部分的收益权归全体业主享有
第七章 相邻关系
专题一 相邻权的民法保护
一、相邻关系的特征及与地役权的区别
二、相邻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三、正确把握处理相邻关系的基本原则
四、因相邻关系引起的补偿、赔偿责任
第八章 共 有
专题一 共有权的民法保护
一、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的关系
二、共有的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
专题二 共有物的管理和处分
一、共有物的管理和处分规则
二、共有物的分割规则
专题三 共有人优先购买权
一、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二、共有人优先权的保护顺位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专题一 善意取得
一、善意取得概述
二、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三、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
四、遗失物的善意取得问题
专题二 拾得遗失物
一、物归原主的一般规则
二、有关部门的通知或者公告义务
三、拾得人和有关部门的保管义务
四、拾得人费用请求权
五、遗失物无人认领归国家所有
专题三 添附物的归属
一、添附制度概述
二、附合物的法律归属
三、混合物的归属
四、加工物的归属
第十章 用益物权一般规定
专题一 矿业权的民法保护
一、矿业权出让合同的效力
二、矿业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三、无证勘查开采合同的效力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专题一 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概述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认标准
三、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请求赔偿
四、代耕人能否因代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到期后能否自动续期
六、村委会能否以选举换届为由主张已签订的合同无效
专题二 土地承包经营权征收补偿
一、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如何分配
二、因土地调整需收回土地承包权应如何补偿
专题三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设定抵押权
三、未经户内其他成员同意的转让合同的效力
四、本集体经济组织外成员签订承包合同效力
专题四 农村土地经营权
一、土地经营权流转
二、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效力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互换
四、土地经营权入股
五、土地经营权抵押合同
六、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专题一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属于民事权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应当采取法律规定的方式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属于民事合同
四、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净地”出让
专题二 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出让金提成不应作为土地一级开发的对价
专题三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和流转
二、司法实践中应当坚持“房地一致”原则
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符合法定条件
四、转让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不导致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专题一 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
一、宅基地使用权概述
二、宅基地及农村房屋流转的相关问题
三、宅基地使用权及农村房屋继承问题
专题二 农村房屋分割问题
专题三 宅基地使用权的消灭
一、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及重新分配问题
二、登记对于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意义
专题四 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
一、宅基地制度改革介绍
二、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的纠纷处理
第十四章 居住权
专题一 居住权的取得
一、居住权的性质和权能
二、居住权成立的条件
专题二 居住权的消灭
专题三 公房使用权的民法保护
一、公房使用权制度的历史发展
二、公房产权的类型及性质
三、公房纠纷案件的主要类型及处理规则
第十五章 地役权
专题一 地役权的民法保护
一、地役权的成立要件
二、地役权的转让规则
三、地役权合同的解除
第十六章 担保物权一般规定
专题一 担保物权概述
一、担保物权的含义
二、担保物权的合同
三、担保物权的实现
四、担保物权的社会作用
五、反担保
专题二 独立担保
一、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
二、担保物权从属性的例外
专题三 担保范围
一、担保范围的规定
二、担保物权范围登记与约定的冲突
专题四 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
一、物上代位性的含义
二、涉及物上代位性的纠纷及解决
专题五 混合担保
一、混合担保制度的规定
二、司法实践中的争议
第十七章 抵押权
专题一 抵押财产的范围
一、抵押财产范围的立法变化
二、农村耕地抵押的重大变化
三、抵押范围的其他问题
专题二 浮动抵押
一、浮动抵押的含义
二、浮动抵押的风险
三、抵押财产的确定
专题三 房地一体抵押的问题
一、房地产抵押的特殊性
二、房地分别抵押的实务难题
专题四 流质抵押
一、流质抵押概述
二、对流押条款的实务探索
专题五 不动产抵押登记与合同效力
一、不动产抵押权登记设立
二、不动产抵押合同效力
三、未办理抵押登记的责任承担
四、抵押权变更登记与转移登记
专题六 动产抵押设立与登记
一、动产抵押制度
二、登记对抗的第三人范围
专题七 抵押权与租赁
专题八 抵押权与抵押财产转让
专题九 抵押权保全
一、抵押权保全的意义
二、抵押权保全针对的是侵权行为
专题十 抵押顺位的变更
一、抵押权变更的对内对外后果
二、不同情形不同变更的后果
三、区别抵押权变更与怠于行使抵押权
专题十一 抵押清偿顺序
一、抵押清偿顺序的基本规则
二、参照适用情形
三、统一登记应势而生
专题十二 抵押权与质权并存的清偿规则
专题十三 抵押物价款的优先权
一、动产抵押物价款的新规则
二、价金优先与所有权保留的关系
专题十四 抵押权存续期间
专题十五 最高额抵押的性质和范围
一、最高额抵押权制度的性质
二、最高额抵押范围
专题十六 最高额抵押权的债权确定
第十八章 质 权
专题一 动产质权的设立
一、动产质权概述
二、动产质权的标的
三、动产质权的设立
四、流质限制的新规定
专题二 动产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收取孳息的权利
二、代充质物的权利
三、放弃质权的权利
四、质权人不得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押财产
五、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
六、禁止责任转质
七、返还质押财产的义务
专题三 动产质权的实现
一、动产质权实现的条件和方式
二、质押财产价款分配与剩余债务清偿
三、出质人行使质权请求权
专题四 权利质权的设立
一、权利质权概述
二、权利质权客体的种类及概念
三、权利质权设立的条件
四、主要权利质权的登记机关
五、正确处理《民法典》与《票据法》关于票据质押规定的关系
六、股权质权的设立
七、未完成作品著作权质权的设立
专题五 权利质权的实现
专题六 应收账款质押
一、应收账款质押的一般规定
二、应收账款质押的设立
三、应收账款质权设立后的法律适用问题
四、应收账款的限制转让
第十九章 留置权
专题一 留置权的成立
一、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二、“牵连关系”的认定
三、留置物的范围
专题二 留置权的实现
一、留置权实现的基本条件
二、债务人请求实现留置权的规定
三、司法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专题三 留置权的消灭
第二十章 占 有
专题一 占有的民法保护
一、占有制度概述
二、民法对占有的保护方式
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四、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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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2021年元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生效实施。为适应民法典生效实施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精要》,也在生效之日正式出版发行。该书发行之日,正是新冠肺炎疫情严重之时,出版发行多少受到些影响。但读者依然表现出对该书的厚爱,在法律出版社开展的“2021年法律出版社最受欢迎十大好书”评选活动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精要》被列入前三位。这令我们十分感动,感谢读者对本书的厚爱!
目前,民法典已经正式实施一年多了。一年多的实践证明,民法典的出台对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推进,发挥了重要作用。最高人民法院为配合民法典的出台,对过去的司法解释进行了清理,删除了与民法典相矛盾的内容,补充了一些新内容。这对于完整准确地理解民法典,推动民法典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基于这种新情况,以及上一本书采用十六开一卷本的方式出版,有读者反映不便携带和阅读,故本次在对相关内容进行补充和调整的基础上分成三卷本出版。上册内容为“总则编”“物权编”;中册内容为“合同编”;下册内容为“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
正如前面所述,民法典实施一年多来,取得的成绩是巨大的。但也应当看到,民法典编纂前长期存在的民商事司法中对法律认识碎片化现象,并没有因为民法典的生效实施而自然消失,法官与法官之间、法官与律师之间,以及其他法律工作者之间,“盲人摸象”般的固执在一些人的思维中依然存在。他们对一些法律问题的理解,还不能很好地运用体系化的思维,不能站在整体的高度去把握。这就不可避免地导致了司法审判中“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在不同的法院、在同一法院的不同审判庭,甚至在同一审判庭的不同法官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这一现象。这些法律认识上的片面性,对民法典的正确有效实施显然有着不利影响。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正准备采用一些具体措施和方法,克服这一弊病,以保证我国民商事司法的统一性。
在2021年年初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精要》序言、绪论和总则编的概述中,笔者提出了“民法体系”或者说“民法典体系”的概念,以之来解释我国编纂民法典的原因,并提出在民法典实施过程中,应当建立体系化思维,来完整准确地认识和理解民法典立法本意,并推动民法典实施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但囿于认识,当时这些观点还显得零碎。在这次《民法典实施精要》(上)出版时,我想利用这一机会,就民法典体系化的几个问题谈点看法,供大家在今后民法典总则编、各分则编以及相关单行民事法律实施过程中参考。
一、按照体系化的思维,正确认识“总则编”在民法典体系中的基础性地位
笔者认为,我国的民法典体系,或者说民法体系,是以“总则为干,分则为枝,单行民事法律为杈,司法解释为补充,具体法律规范为叶”的民法典大树。在这棵民法典大树中,“总则编”是整个大树的主干,没有这个主干的支撑,就没有生机盎然的民法典体系大树。
在“总则编”中,第一章的基本规定是整个“总则编”的核心和灵魂,也是整个民法典体系的核心和灵魂。这一章不仅规定了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还明确规定了民法典的基本理念: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的理念;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需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理念;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理念;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的理念;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的理念;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的理念;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反公序良俗的理念;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理念;处理民事纠纷应当遵循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可以适用习惯,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的理念;处理民事纠纷,应当遵循法律效力规则,妥善处理法律规则冲突的理念;处理民事纠纷,特别是涉外民事纠纷,应当坚持司法主权原则,妥善处理法律的属地主义和属人主义相结合的理念。这些最基本的法律理念,是贯穿于整个民法典体系或者民法体系的基本理念,是我国整个民法的核心和灵魂,在民法典的实施中不能有丝毫放松和违背。除上述理念外,在民法典各分则、各单行民事法律中还有更具体的理念,作为自己体系的支撑,贯彻和落实上述基本理念。
除规定民法典的基本理念外,按照民事法律关系和法律规范理论,“总则编”为民法典体系构建了五大子体系的框架。一是从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角度,建立了民事主体制度体系。它主要包括自然人制度系列、法人制度系列、非法人制度系列。二是从民事法律关系内容的角度,建立了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制度体系。它主要包括物权制度系列、以合同制度为重要内容的债权制度系列、人格权制度系列、婚姻家庭制度系列、继承制度系列、民事侵权制度系列、知识产权制度系列、其他民事法律制度系列,等等。三是从导致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角度,建立了以民事法律行为为主要内容的法律事实体系。如一般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事实行为制度、自然事件和其他法律事实等制度系列。四是从法律规范的角度,建立民事责任制度体系。如民事责任的形式、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等制度系列。五是民事法律关系保护制度体系。如民事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保护制度、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保护制度等制度系列。
应当看到,“总则编”建立的民法典体系或者民法体系,只是制度体系的基本框架。它的具体内容需要民法典各分则和各个单行民事法律或者其他综合性法律作具体规定。这些基本框架和具体规定共同构成完整的民法典体系或者说民法体系。
同时,我们建立的民法典体系不是一个封闭体系,而是一个开放体系。民法典出台后,我们还可以根据我国社会不断发展的需要,适时制定相应的单行民事法律,甚至包括新增分则编的篇目等方式,对这一体系予以修改和完善。最高人民法院还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相应的司法解释解决审判实践中的问题。因此,在具体的民商事法律实施过程中,一定要从体系化的角度,认真把握基本法律理念,对相关法律进行正确理解,决不能抓住一点不及其余,片面地、孤立地认识法律。
二、正确理解和把握民法典体系中“总则编”的法律位阶,准确解决法律适用中的冲突问题
在民商事法律适用中,正确理解和把握民法典体系是前提,正确把握民法典体系中不同法律和法律规则的法律位阶,是解决民商事司法碎片化、“同案不同判”的关键。其中把握“总则编”的法律位阶更是关键的关键。长期以来,无论是法官还是律师,以及其他法律工作者,之所以对许多法律问题产生争议,对法律位阶特别是“总则编”法律位阶的认识、理解、把握和运用存在迷惑是重要原因。
首先,民法典“总则编”第一章规定的基本理念和原则,是民商事法律的核心和灵魂,在民法典体系具有最高的法律位阶。民法典“总则编”中其他章节、各分则编,以及单行民事法律和其他综合性法律、司法解释等规定,都要贯彻和落实“总则编”第一章的基本理念和原则,都不得与之矛盾和冲突,否则不生法律效力。上述基本理念和原则已经不是纯粹的理论概念,而是民法典体系的核心和灵魂,是民法典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规则内容。
其次,除第一章之外的民法典“总则编”其他规定,是民法典体系中的基本规则,在民法典体系中处于第二层次的法律位阶。其主要内容包括:民事主体制度的基本规则;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内容的基本规则;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基本规则;民事责任制度的基本规则;民事诉讼时效制度和除斥期间制度的基本规则。这些基本规则,民法典各分则编、单行民事法律和综合性法律、司法解释等,均应当予以贯彻体现,不能与之矛盾和冲突,否则不生法律效力。
再次,民法典各分则编是民法典体系中的一般规则,在民法典体系中处于第三层次的法律位阶。它主要包括:物权制度的一般规则;合同制度的一般规则;人格权制度的一般规则;婚姻家庭制度的一般规则;继承制度的一般规则;民事侵权制度的一般规则。民法典各分则编中的一般规则,应当体现“总则编”第一章的基本理念和原则,不能与“总则编”其他章节中基本规则发生矛盾和冲突,否则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最后,单行民商事法律和综合性法律通常情况下是民法典体系的具体规则,在民法典体系中处于第四层次的法律位阶。这一层次位阶的民商事法律,要体现“总则编”第一章规定的基本理念和原则,不得与“总则编”其他章节规定的基本规则相矛盾和冲突,在通常情况下,它也不能与作为一般规则的民法典各分则编相矛盾和冲突。比如,最近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作为人格权制度下的单行民事法律,就不能与民法典“人格权编”的规定矛盾和冲突。但是也应当看到,有些单行的民商事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等法律,其法律位阶应当与民法典分则编具有同样的法律位阶。
在以上四个法律位阶中,下一个位阶的法律规则不能与上一个位阶的法律发生冲突。如果发生冲突,则应当按照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原则处理法律规则的冲突。除上述四个不同的法律位阶外,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应当在什么法律位阶上呢?在发生法律规则冲突时,应当如何解决冲突呢?应当看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根据司法审判的需要对法律作出的解释。这种司法解释不是独立的法律形式,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位阶。其依据被解释的法律认定具体法律位阶,即被解释的法律处于什么法律位阶,该解释就处于什么样的法律位阶。至于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政策和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不属于司法解释,只能作为处理案件的方向性指引和案件处理参考,不应当有独立的法律位阶。
三、正确理解和把握民法典“总则编”规定的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正确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
民法典第11条规定:“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就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规定。所谓特别法,就是法律专门对特定的民事关系所作的法律规定。如果一般法与特别法都是同位阶的法律,直接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处理案件纠纷,则解决法律规则上的冲突并不是一件难事。但是,如果一般法是上位法,特别法是下位法,则问题就比较复杂。
作为上位法的一般法与作为下位法的特别法对法律问题的解决,实践中通常存在以下几种情形:一是作为上位法的一般法对法律问题作出原则性规定,作为下位法的特别法为落实该原则性规定,对解决该问题作出了更为细致的法律规定;二是作为上位法的一般法对该问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作为下位法的特别法对该问题解决作出了明确规定,且该规定与上位法的基本理念和原则不相矛盾和冲突;三是作为上位法的一般法已经有明确规定,作为下位法的特别法作出的具体规定明显与上位法矛盾和冲突;四是作为上位法的一般法没有明确规定,作为下位法的特别法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但该规定与上位法规定的基本理念和原则发生矛盾和冲突。
在以上四种情形中,第一种情形是作为下位法的特别法在贯彻和落实上位法的要求,两者形式上一简一繁,表面上不同,但没有实质上的矛盾和冲突,且按照特别法处理案件纠纷更具有针对性,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定没有法理障碍。第二种情形虽然作为上位法的一般法没有明确规定,作为下位法的特别法作出明确具体规定,但特别法的规定与上位法的基本理念和原则没有矛盾和冲突,两者形式上虽然一有一无,似有不同,但实质上是相融相合,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定处理案件纠纷具有合法性。至于第三种和第四种情形,作为下位法的特别法出现了与上位法的矛盾和冲突,在法律适用时就应当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处理案件纠纷,而不能再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则。当然,在实践中可能出现作为上位法的一般法因社会的发展而出现不能适应新形势的情形。此时,作为立法机关应当尽可能启动立法程序修改上位法,而不能通过制定特别法或者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来取代或者否定上位法。这是我们应当坚守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只有这样做,我国的民法典体系才既能做到法律功能顺应社会发展的需求、排除矛盾冲突,又能保证内部逻辑体系严密顺畅、和谐稳定。
四、正确理解、把握民法典体系中的法律条文、法律规则和法律理念的关系,提高法律适用的水平和能力
民事法律规则,又称民事法律规范,包括民事主体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以及不遵守该规则对他人的权利构成损害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从法理上讲,民事法律规则通常由三个部分构成:一是事实前提;二是民事主体及其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三是法律责任。在处理民事纠纷中,法官处理案件的依据也是民事规则,所以有人又将其称为民事裁判规则。
在理解法律规则时,应当注意法律条文与法律规则的区别,以及两者的关系,不能将两者混为一谈。在任何一部民商事法律中,法律条文都是表述法律规则的,是法律规则的载体。具体来说,有时候一个法律条文可以表述一个法律规则的内容,即将法律规则中的事实前提,民事主体的要求、民事主体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都表述清楚。这种法律条文很少。有时候一个法律条文可以表述一个法律规则的两部分内容,如表述法律规则中的事实前提、权利和义务。这种表述方式比较常见。有时候一个法律条文可以表述若干法律规则的某一部分内容,如表述法律规则中的法律责任部分。这种表述也比较常见。有时候几个法律条文才能表述一个法律规则的一部分内容,如表述法律规则中应当坚持的法律理念和原则、民事主体的要求等。搞清楚法律条文和法律规则的关系,是正确理解法律规则的前提,任何一个法律人,无论是法官、律师、检察官还是其他法律工作者,都应当有此基本功。如果没有这一基本功,要正确认识、把握、解读和实施法律都是不可能的。
至于法律规则和法律理念的关系,是正确实施民法典需要把握的极其重要的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忽视对法律规则与法律理念关系的正确理解是一个常见现象。不少人认为,法律规则就是前面所说的事实前提、民事主体及其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至于立法目的、法律原则等法律理念的内容,那是“虚的东西”,是在法律规则之外的东西。为此,有些人将法律分为裁判规则和裁判理念,在实践中虽然他们也认为法律规则的实施要受法律理念的指导,但在实际操作中并不将其作为裁判的依据。这就在事实上自觉与不自觉地将法律理念(裁判理念)排斥出裁判的领域。这种人就是人们所说的“法呆子”。如果让这种现象的继续流行,客观上会败坏法律的声誉,让法律的实施效果大打折扣。实际上,这种观点,是西方国家曾经流行过的所谓“纯粹法学”或者“概念法学”的观点,其对法律规则的细致研究虽有可取之处,但其排斥法律价值理论的做法并不可取。这是一个过时的理论,在实践中不值得肯定。
严格来讲,法律规则(裁判规则)与法律理念(裁判理念),并不是两个对立的概念。相反,它们是融为一体的概念。从法律理念的角度上看,法律理念或者说裁判理念,本身体现在法律规则之中,是法律规则的灵魂。它决定着法律对民事主体要求的走向,决定着对民事权利和义务为什么要这样设计而不那样设计的构思,决定着民事法律责任形式的选择和责任承担轻重的考量。因此,在法律中规定的法律理念,不是在法律规则之外的道德信念,而是法律的精神和灵魂。从法律规则的角度看,法律规则包括核心层面和技术层面,核心层面是法律理念,技术层面是民事主体、民事主体权利和义务、民事法律责任、诉讼时效等法律的具体要求,两者共居于法律规则之中。
正是这个原因,笔者不赞同实践中将裁判规则与裁判理念对立起来,并将法律理念排斥在法律规则之外的观点。只有将两者统一在法律规则之中,才能真正理解法律规则的立法本意,正确执法和司法;才能为解决实践中对法律规则具体要求理解不一致的争论,确定一个逻辑前提,避免“同案不同判”,保证法律适用的统一;才能在社会不断发生变化的情势下,保证原有法律规则具体要求的灵活适用;才能解决在法律规则不完整甚至缺失的情况下,在立法目的、法律原则等法律理念的指导下创造性地司法,确立法律规则的具体要求,推出指导性案例指导司法审判实践活动。
以上四个方面,既是民法典“总则编”实施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也是整个民法典实施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本想再对“物权编”在实施中的相关问题谈点看法,但前面所述问题已经超出了本序言的容量,只好就此停笔,其他问题留到其他地方再谈。
是为序。
2022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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