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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中国环境变迁史丛书》为“十一五”国家重点图书出版规划入选项目《中国环境变迁史》的终成果,是关于中国环境变迁研究的通史性著作。时间跨度从远古到明清,史料丰赡,论证有力,有很高的学术价值和社会效益。本套丛书运用多学科交叉(历史学、考古学、气象学、农学、地理学、医学、灾害学、生态学和政治学等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多视角变换进行中国环境变迁研究,分析细致入微,剖析到位。本套丛书包括:《先秦环境变迁史》《秦汉环境变迁史》《魏晋南北朝环境变迁史》《隋唐五代环境变迁史》《宋元环境变迁史》《明清环境变迁史》六个品种。《中国环境变迁史丛书》具有填补学术研究空白的作用。同时,对于全面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建设、环境工程建设均具助推作用,是开展中国环境事业、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建设、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宣传的生动教材,提供了中国环境建设、环境保护、社会和谐发展等的历史借鉴。
本套书提出了一些新观点、新见解。通过环境视角解读社会问题。环境原因会导致社会动荡,会造成文明冲突、政权分立、社会割裂、社会对峙。环境决定对峙力,均衡的对峙力是由均衡的环境要素决定的。环境是从另外一个角度解读社会生长、消亡的历史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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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为《中国环境变迁史丛书》中的一个品种。《隋唐五代环境变迁史》主要从隋唐五代时期中国的气候(气候特征、气候波动、气候状况)、水环境(降水、湖泊的变化等)、植被(文化用品消耗、造船业消耗、建筑消耗、森林分布、森林状况、植被分布、植被隐忧等)、野生动物环境、地貌与土壤、矿产分布与利用(金矿、银矿、铜矿、铁矿、瓷器、盐业等)、自然灾害(旱灾、水灾、蝗灾、冻灾、地震、疫病等)、环境意识与环境保护(政策与法规)等角度研究隋唐五代时期的环境变迁。史料丰赡,论证有力,有很高的学术价值和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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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李文涛,现为海南热带海洋学院副教授。研究领域:中国古代经济史与环境史、汉晋出土文献、文化产业、中古家族史等。出版学术专著多部,发表学术论文几十篇。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东南海海洋史研究(19ZA189)子项目中国东南海海洋灾害史”,参与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传统灾害思想的源流、嬗递及其对当代社会的影响(10CZJ001)”、民政部项目“中国殡葬史(隋唐五代卷)”。主持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项目“中古黄河流域环境、经济与社会变动(2011—QN—178)”(已结项并出版,《中古黄河中下游环境、经济与社会变动》,河南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主持山西省社科联项目“中古河东裴氏廉政文化研究”。参与儒藏工程《文天祥集》校点。发表学术论文多次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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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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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隋唐五代时期气候的变化
节相关问题的讨论
第二节节气顺序反映气候的变化第三节隋唐五代时期气候的阶段特征第四节隋唐五代时期收成所反映的气候状况第二章隋唐五代时期的水环境节黄淮地区的湖泽情况第二节隋唐五代时期北方水稻种植反映的水环境第三章隋唐五代时期的植被情况节文化用品的消耗第二节造船业的消耗第三节长安、洛阳等地的建筑消耗第四节隋唐五代时期森林分布的概况第五节隋唐五代时期蜂蜜产品反映的森林状况第六节隋唐五代时期牧业用地的分布第七节从隋唐五代时期的水质看当时植被分布的状况第八节隋唐五代时期植被环境的隐忧第四章隋唐五代时期的野生动物环境节隋唐五代时期鹿类动物的分布第二节隋唐五代时期虎的分布第三节隋唐五代时期大象、犀牛的分布第四节隋唐五代时期其他大型动物的分布第五章隋唐五代时期的地貌与土壤节隋唐五代时期的沙漠第二节隋唐五代时期地貌的变化第六章隋唐五代时期的矿物环境节隋唐五代时期金矿的分布第二节隋唐五代时期银矿的分布第三节隋唐五代时期铜矿的分布第四节隋唐五代时期铁矿的分布第五节隋唐五代时期瓷器的分布第六节隋唐五代时期盐业的分布第七节矿产的开采、冶炼和烧制瓷器对环境的影响第七章隋唐五代时期的环境灾害节隋唐五代时期的蝗灾第二节隋唐五代时期的疫病第三节隋唐五代时期的旱灾第四节隋唐五代时期的水灾第五节隋唐五代时期的冻灾第六节隋唐五代时期的地震第八章隋唐五代时期的环境保护节取之以时第二节佛道戒杀思想第三节禁屠思想第四节仁及鸟兽与用之以节第五节山川崇拜与洞天福地思想第六节隋唐五代时期的环境法律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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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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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隋唐五代时期的环境法律
隋唐五代时期,朝廷对生态环境的保护,除了有一系列遵守时令、禁屠的诏令之外,还有一系列的法律和制度。
隋唐五代时期,国家重视桑、枣等树的种植。《隋书·食货志》中记载:“自诸王已下,至于都督,皆给永业田,各有差。多者至一百顷,少者至四十亩。其丁男、中男永业露田,皆遵后齐之制。并课树以桑榆及枣。其园宅,率三口给一亩,奴婢则五口给一亩。丁男一床,租粟三石,桑土调以绢,麻土以布,绢以匹,加绵三两。”而北齐规定:“又每丁给永业二十亩,为桑田。其中种桑五十根,榆三根,枣五根,不在还受之限。”桑、枣、榆等的种植具有强制性,并且可以继承,对老百姓来说有一定的收益,一般老百姓都会按照要求去种植。
隋炀帝时期开凿了大运河。为了保护运河两边河堤安全,隋炀帝要求在河堤种植柳树。《隋书·食货志》记载:“又自板渚引河,达于淮海,谓之御河。河畔筑御道,树以柳。”《大业杂记》中也记载:“入江三百余里,水面阔四十步,通龙舟,两岸为大道,种榆柳,自东都至江都二千余里,树荫相交。”此外,《炀帝开河记》还记载:“时恐盛暑,翰林学士虞世基献计,请用垂柳栽于汴渠两堤上。一则树根四散,鞠护河堤。二则牵舟之人,护其阴凉。三则牵舟之羊食其叶。上大喜,诏民间有柳一株,赏一缣。百姓竞献之。又令亲种,帝自种一株,群臣次第种,方及百姓。时有谣言曰:‘天子先栽,然后百姓栽。’栽毕,帝御笔写赐垂杨柳姓杨,曰杨柳也。”这表明当时人们已经认识到柳树有利于巩固河堤。
在大运河两岸种植柳树的行为,持续到晚唐时期。《全唐诗》卷四二七《白居易·隋堤柳—悯亡国也》中写有:“隋堤柳,岁久年深尽衰朽。风飘飘兮雨萧萧,三株两株汴河口。老枝病叶愁杀人,曾经大业年中春。大业年中炀天子,种柳成行夹流水。西自黄河东至淮,绿阴一千三百里。大业末年春暮月,柳色如烟絮如雪。”《全唐诗》卷五一六《王彦威·宣武军镇作》中写有:“汴水波澜喧鼓角,隋堤杨柳拂旌旗。”《全唐诗》卷五二二《杜牧·隋堤柳》:“夹岸垂杨三百里,只应图画相宜。自嫌流落西归疾,不见东风二月时。”《全唐诗》卷六五七《罗隐·隋堤柳》记载:“夹路依依千里遥,路人回首认隋朝。春风未借宣华意,犹费工夫长绿条。”《全唐诗》卷七四一《江为·隋堤柳》记载:“锦缆龙舟万里来,醉乡繁盛忽尘埃。空余两岸千株柳,雨叶风花作恨媒。”从白居易的诗歌中看到,隋朝种植的柳树已经衰老,需要更替。罗隐、江为是晚唐五代时期人,他们的诗歌表明大运河河堤两岸柳树依然长势良好,应该是后期补栽的结果。《全唐诗》卷五五九《薛能·下第后夷门乘舟至永城驿题》中写有:“连浦一城兼汴宋,夹堤千柳杂唐隋。”表明大运河河堤柳树在唐朝又进行了补栽。
隋唐五代还有负责绿化的官职。《旧唐书·职官志二》:“虞部郎中一员,从五品上。龙朔为司虞大夫。员外郎一员,从六品上。主事二人,从九品上。令史四人,书令史九人,掌固四人。郎中、员外郎之职,掌京城街巷种植,山泽苑囿,草木薪炭,供顿田猎之事。凡采捕渔猎,必以其时。凡京兆、河南二都,其近为四郊,三百里皆不得弋猎采捕。殿中、太仆所管闲厩马,两都皆五百里内供其刍藁。其关内、陇右、西使、南使诸牧监马牛驼羊,皆贮藁及茭草。其柴炭木橦进内及供百官蕃客,并于农隙纳之。”
唐朝也要求老百姓种植桑、枣、榆等树。《新唐书》卷五一《食货志一》记载:“唐之始时,授人以口分、世业田,而取之以租、庸、调之法,其用之也有节。……永业之田,树以榆、枣、桑及所宜之木,皆有数。”玄宗时期,再次重申在永业田种植榆、枣、桑等树。《通典》卷二《食货下》记载玄宗开元二十五年:“每亩课种桑五十根以上,榆、枣各十根以上,三年种毕。”唐玄宗之后,由于均田制已经破坏,以法令形式要求老百姓种植桑、枣、榆等树木已经失去了其基础,但唐德宗时期,依然采取劝老百姓种桑、枣等树。“顷属多难艰食,必资树艺,以利于人,庶俾播种之功,用申牧养之化。天下百姓,宜劝课种桑棘,仍每丁每年种桑三十树。其寄住寄庄官荫官家,每一顷地,准一丁例。仍委节度观察州县长吏躬亲勉率,不得扰人,务令及时,各使知劝。一一勉谕讫,具数奏闻。”《全唐文》卷四一○《常衮·劝天下种桑枣制》。《全唐文》卷六○《宪宗·劝种桑诏》中要求:“诸道州府有田户无桑处,每检一亩,令种桑两根,勒县令专勾当。每至年终,委所在长吏检察,量其功具殿奏闻,兼令两税使同访察。其桑仍切禁采伐,犯者委长吏重加责科。”直到五代,政府还劝老百姓种植桑、枣,《全唐文》卷一二二《周太祖·令三京及诸道劝课农桑诏》中说:“宜令三京及诸道州府,委长吏指挥管内人户,勉勤耕稼,广辟田畴。勿使蒿莱,有废膏腴之地;务添桑、枣,用资种养之方,仍令常切抚绥,不得辄加科役。所贵野无旷土,庐有环桑,致谷帛以丰盈,遂蒸黎之苏息。”
《全唐诗》卷三一一《郑审·奉使巡检两京路种果树事毕入秦因咏》中写有:“圣德周天壤,韶华满帝畿。九重承涣汗,千里树芳菲。陕塞余阴薄,关河旧色微。发生和气动,封植众心归。春露条应弱,秋霜果定肥。影移行子盖,香扑使臣衣。入径迷驰道,分行接禁闱。何当扈仙跸,攀折奉恩辉。”表明对两京路种植果树等有比较严格的检查,以确保朝廷诏令的执行。
除了课种桑、枣、榆树之外,唐朝还非常重视两京地区的绿化。《册府元龟·帝王部·都邑》记载:“(永泰)二年正月,京兆尹黎幹大发夫役,种城内六街树。”《唐会要》卷八六《道路》记载:“开元二十八年正月十三日,令两京道路,并种果树,令殿中侍御史郑审充使。……大历八年七月敕,诸道官路不得令有耕种及斫伐树木,其有官处,勾当填补。”又《街巷》记载:“(贞元)十二年,官街树缺,所司植榆以补之。京兆尹吴凑曰,榆非九衢之玩,亟命易之以槐。(大和)九年八月敕,诸街添补树,并委左右街使栽种,价折领于京兆府,仍限八月栽毕,其分析闻奏。”
其他地方的官道上,也有种树。《全唐诗》卷三八《郑世翼·登北邙还望京洛》中写有:“青槐夹驰道,迢迢修且旷。”表明官道上种有槐树。《全唐诗》卷六八七《吴融·题湖城县西道中槐树》中记载:“零落欹斜此路中,盛时曾识太平风。晓迷天仗归春苑,暮送鸾旗指洛宫。一自烟尘生蓟北,更无消息幸关东。而今只有孤根在,鸟啄虫穿没乱蓬。”湖城县在今河南灵宝一带,这里的官道上种树,与处于洛阳至长安路线有关,唐时天子常到东都洛阳,故而官道种植槐树。
唐朝也有不少官员提倡种树,《旧唐书·范希朝传》记载:“单于城中旧少树,希朝于他处市柳子,命军人种之,俄遂成林,居人赖之。”《旧唐书·外戚传·吴凑传》记载:“官街树缺,所司植榆以补之,凑曰:‘榆非九衢之玩。’亟命易之以槐。及槐阴成而凑卒,人指树而怀之。”
对于故意损坏林木的行为,唐朝法律有明确的处罚条文。《唐律疏议·杂律》记载:“诸于山陵兆域内失火者,徒二年;延烧林木者,流二千里。”“诸失火及非时烧田野者,笞五十;非时,谓二月一日以后、十月三十日以前。若乡土异宜者,依乡法。延烧人舍宅及财物者,杖八十。”“诸弃毁官私器物及毁伐树木、稼穑者,准盗论。即亡失及误毁官物者,各减三等。”对于毁坏林木的,处以流刑或者杖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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