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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在借鉴多个地区的人民法院、律师协会关于破产管理人工作规范或指引的基础上,对管理人在破产清算过程中的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进行整理和编辑,并将整个破产清算流程分为8个工作模块、14个工作项目组,83个标准工作项。每个标准工作项按照:是什么(工作描述)、怎么做(工作内容和工作流程)、交付什么(交付成果)三部分分别描述,希望能较为清晰、准确地描述清楚破产清算流程中的每一项工作,从而指导破产管理人能够依法、高效的办理破产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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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朱全胜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破产业务中心副主任,山东德衡(潍坊)律师事务所主任,潍坊市政府法律顾问,潍坊市立法智库专家成员,从事执业律师二十余年,所带领的团队担任近20个破产案件的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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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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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履行职责的前期准备工作
1.1.1 初步了解债务人的情况
1.1.2 成立管理人项目组
1.1.3 管理人的回避和更换
1.1.4 制定项目工作计划
1.1.5 制定工作制度
1.1.6 建立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台账
1.1.7 印章刻制和备案
1.1.8 开立管理人账户
1.1.9 确定办公地点
1.1.10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1.1.11 协助法院通知已知债权人
1.1.12 履行相关法律程序
1.1.13 破产案件信息公开
2 清查及管理债务人财产
2.1 接管债务人财产及事务
2.1.1 接管准备
2.1.2 实物财产的接管
2.1.3 货币及有价证券的接管
2.1.4 财务凭证及账簿的接管
2.1.5 印章及证照的接管
2.1.6 知识产权、特许权、对外投资等无形资产的接管
2.1.7 文书资料及档案的接管
2.1.8 电子数据及硬件介质的接管
2.1.9 强制接管
2.2 调查债务人财产及事务
2.2.1 调查债务人的营业状况
2.2.2 调查债务人的资产状况
2.2.3 调查债务人的债权情况
2.2.4 调查债务人职工情况
2.2.5 调查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利用职权获取非正常收入或者侵占债务人财产的行为
2.2.6 调查债务人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情况
2.2.7 调查有关债务人的未审结诉讼、仲裁以及未执行完毕的案件情况
2.2.8 调查债务人关联企业情况并确定是否申请合并破产
2.3 管理债务人财产及事务
2.3.1 拟定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2.3.2 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2.3.3 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2.3.4 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2.3.5 对债务人财产的谨慎管理和处分
2.3.6 决定未履行完毕合同的解除或者继续履行
2.3.7 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2.4 债务人财产的审查与追索
2.4.1 债务人财产的认定
2.4.2 接收债务清偿或者财产交付
2.4.3 追回可撤销行为涉及的财产
2.4.4 追回无效行为涉及的财产
2.4.5 追究出资瑕疵民事责任
2.4.6 追回债务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侵占的财产
2.4.7 取回质物或留置物
2.4.8 将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返还权利人
2.4.9 决定在运途中的标的物的交付
2.4.10 决定债权、债务的抵销
2.4.11 审查是否出现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情形,向法院提交终结破产程序的申请
3 债权申报与审查
3.1 债权申报
3.1.1 债权申报及审查前的准备工作
3.1.2 债权申报的公告和通知
3.1.3 调查与公示职工债权
3.1.4 接收申报的债权
3.2 债权审查
3.2.1 债权审查的原则
3.2.2 债权审查的对象和方法
3.2.3 债权审查的内容
3.2.4 类型化债权审查
3.2.5 债权利息的审查
3.2.6 债权审查阶段及形成文件
3.2.7 债权的核查、确认
3.2.8 异议债权的处理
3.2.9 补充申报债权的审查及债权表的调整
4 审计与评估
5 债权人会议
5.1 次债权人会议
5.1.1 次债权人会议的准备
5.1.2 次债权人会议文件
5.1.3 债权人委员会的设立
5.1.4 次债权人会议的召开
5.2 后续债权人会议
5.2.1 组织召开后续债权人会议
5.2.2 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事项的处理
6 破产财产变价分配
6.1 破产财产变价
6.1.1 破产宣告
6.1.2 拟定破产财产变价方案
6.1.3 《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的表决与通过
6.1.4 《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的实施
6.1.5 破产财产成交后的交接及过户
6.2 破产财产分配
6.2.1 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6.2.2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通过、裁定
6.2.3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执行
6.2.4 拟定《职工安置方案》
7 管理人报酬的确定和收取
8 破产程序终结后管理人工作
8.1.1 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8.1.2 办理破产人的注销登记
8.1.3 终止执行职务
8.1.4 注销管理人银行账户、销毁管理人印章
8.1.5 档案保管
附录一 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8月27日)
附录二 司法解释及司法性质文件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11年9月9日)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年12月23日修正)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年12月23日修正)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7月30日)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2007年4月12日)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2007年4月12日)
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8年3月4日)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节录107~118)(2019年11月8日)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9年11月4日)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12年10月29日)
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信息公开的规定(试行)(2016年7月26日)
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推广应用工作的办法(2016年11月11日)
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破产管理人工作平台使用办法(试行)(2016年7月27日)
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立案受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6年7月28日)
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7年1月20日)
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2020年4月15日)
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2019年6月22日)
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2021年2月25日)
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2009年6月12日)
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开展破产案件审理积极稳妥推进破产企业救治和清算工作的通知(2016年5月6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2014年3月24日)
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企业兼并重组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2014年6月3日)
人民法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是否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的批复(2012年12月11日)
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2012年6月26日)
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2008年8月7日)
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2020年12月23日修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破产、倒闭、解散、停业后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问题的批复(1998年7月16日)
附录三 行业及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2013年8月19日)
北京破产法庭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指引(试行)(2020年4月22日)
上海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职责指引(2014年8月25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工作规程(2019年10月31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范指引(试行)(2019年9月26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理指南(修订版)(2017年11月17日)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规范(2015年2月5日)
附录四 管理人破产程序工作文书样式(试行)
人民法院《管理人破产程序工作文书样式(试行)》(2011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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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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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我国1986年1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来承担和履行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职责。2007年6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设立了破产管理人制度,管理人由编入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或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严格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实施,摒除了清算组履行破产财产管理、处置职责的弊端,真正做到了责、权相结合,有利于依法高效推进破产案件的办理。
自《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特别是2017年至今,更是突飞猛涨。为了更好地指导和规范破产管理人的工作,全国多地人民法院、律师协会也纷纷配套出台了破产管理人工作规定、指引等,为管理人办理破产业务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帮助。
当前,我国企业债务总量已经占到GDP的160%,随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入发展,通过多种手段“去杠杆化”,降低经济泡沫,推动落后产能关闭退出、防范系统性债务风险,已经到了关键阶段。破产清算和破产重整是化解债务危机的一种有效手段。预计未来几年将有大量的高负债、高杠杆、高坏账率的企业通过破产清算、破产重整、债务重组的方式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从而整体降低企业债务总量占比。面对机遇和挑战,破产管理人更应该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和流程管理水平。
破产项目作为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所涉及的法律主体众多,工作内容纷繁复杂,在管理多个破产项目的情况下,管理人很难凭着常规的方法高效推进工作。一个好的工作流程既可以保证破产案件的合法性,也可以做到工作的优质、高效。因此,管理人在工作中不仅要注重法律问题的解决,也应该用项目管理的思维和方法来管理破产案件。比如各项工作任务在时间上的先后顺序、衔接和安排,各阶段、各周期工作计划的制定和过程监控,重要工作时间节点的控制、每一项工作交付成果的质量判断标准等。
本书在借鉴多个地区的人民法院、律师协会关于破产管理人工作规范或指引的基础上,对管理人在破产清算过程中的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进行整理和编辑,并将整个破产清算流程分为8个工作模块、14个工作项目组、83个标准工作项。每个标准工作项按照:是什么(工作描述)、怎么做(工作内容和工作流程)、交付什么(交付成果)三部分分别描述,希望能较为清晰、准确地描述清楚破产清算流程中的每一项工作,从而指导破产管理人能够依法、高效地办理破产业务。本书内容主要涉及对破产清算案件管理流程和内容的描述,并未涉及破产管理中相关的重大、疑难等专业法律问题的解决。
破产工作流程的建立和完善是保证破产案件的合法性以及工作质量和进度的前提,流程的优化是一个持续的过程,也是一个永恒的主题。我们在破产案件办理中做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和研究,希望本书的出版能够对从事破产业务的相关人员以及对破产业务感兴趣的读者有所裨益。由于学识有限,本书的欠缺之处在所难免,还望广大同仁及读者不吝雅正。
是为序。
朱全胜
2021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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