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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从创新与竞争的关系入手,首先确定竞争法规制专利滥用行为的理论基点、法律范式、行为样态和技术方法;其次分章研究专利实践中的恶意维权、独占专权、不当限权、强迫扩权、过度争权、禁止疑权、歧视行权、控权、合谋集权等涉嫌滥用专利的行为,分别根据各种涉嫌滥用专利行为的特殊性,逐一分析其利弊,梳理其规制历程,检讨其规制模式,并提出实践改进建议;后提出概括性层面上专利的竞争法规制立法构想,为该领域立法的完善提供理论支撑和逻辑参照。全书主要以反垄断法为叙事语境,同时跨越民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部门,所作研究是典型的交叉研究,特别侧重于知识产权与竞争法交叉研究,旨在厘清各种具体场景之下专利保护与反垄断、专利行使与反不正当竞争的复杂关系,以为深化该领域的理论和改善相关实践提供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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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宁立志,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所长,兼任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湖北省法学会竞争法学研究会会长、湖北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曾承担《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相关内容的起草论证任务,曾参与《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多部法律的修订条文的起草论证工作。在权威和核心期刊发表论文数十篇,主持、省部级研究项目十余项;主编《知识产权与市场竞争研究》,创办并主持运行“武大知识产权与竞争法”微信公众号,组织大型学术交流平台“知竞论坛”。曾作为中国商标海外维权代表团主要成员和法律专家,赴南美谈判,为120余家中国企业成功追回130余件被抢注的中国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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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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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章专利的竞争法规制论纲 /1
节专利竞争法规制的理论基点 /1
第二节规制专利权滥用的法律范式 /10
第三节专利竞争法规制的行为样态 /22
第四节专利竞争法规制技术方法论要 /31
第五节小结 /47
第二章专利侵权警告函 /49
节专利侵权警告函的积极意义 /49
第二节不当寄发专利侵权警告函的情形及其消极影响 /52
第三节寄发专利侵权警告函行为的法律规制 /55
第三章专利拒绝许可 /63
节专利拒绝许可的基本概念 /63
第二节专利拒绝许可竞争效应分析 /67
第三节反垄断法规制专利拒绝许可的法理基础 /69
第四节域外法对专利拒绝许可的规制 /71
第五节专利拒绝许可违法性认定因素分析 /83
第六节对我国的启示 /86
第四章专利独家许可 /93
节专利独家许可的基本概念 /94
第二节规制专利独家许可的法律路径 /97
第三节专利独家许可违法行为类型辨析 /99
第四节专利独家许可竞争效应比对 /102
第五节专利独家许可的违法性认定分析及法律适用 /105
第五章专利搭售许可 /118
节搭售与专利搭售许可的含义 /118
第二节专利搭售许可的竞争效应分析 /122
第三节专利搭售许可的分析路径 /125
第四节对我国实践的建议 /133
第六章专利许可中的差别待遇 /139
节对差异化许可的一般性认识 /139
第二节差异化许可价格对竞争的影响 /141
第三节差异化许可价格的反垄断法分析 /143
第四节我国应对差异化许可价格问题的困境与对策 /153
第七章回馈授权 /157
节对回馈授权的基本认识 /157
第二节回馈授权效应分析 /162
第三节域外回馈授权法律规制考察 /171
第四节我国对回馈授权规制的现状及实践构想 /179
第八章延展性许可费条款 /191
节延展性许可费条款概述 /191
第二节延展性许可费条款对市场竞争的双重效应分析 /195
第三节反垄断法对延展性许可费条款的定性分析 /200
第四节对我国的几点启示 /207
第九章不争执条款 /211
节不争执条款概述 /211
第二节不争执条款双重效果权衡过程中的价值取向 /212
第三节不争执条款反垄断法规制的国外立法考察 /216
第四节不争执条款反垄断法评价过程中常见的三大误区 /220
第五节不争执条款评价因素的定性分析 /222
第六节我国不争执条款的立法实践:不足与改进 /228
第十章专利许可中的价格限制 /235
节专利许可中价格限制的含义和认识基础 /235
第二节域外法例对专利许可中价格限制的态度 /239
第三节反垄断法分析对专利许可中价格限制的适用思路 /243
第四节实践改进建议 /251
第十一章专利许可中的数量限制 / 255
节数量限制概述 /255
第二节专利许可合同中数量限制的权源分析 /257
第三节专利许可合同中数量限制的双重作用 /259
第四节域外立法例对数量限制的规定 /261
第五节分析与借鉴 /267
第六节专利许可合同中数量限制的反垄断法规制路径 /274
第十二章专利许可中的商标使用限制 /283
节专利许可中的商标使用限制概要 /283
第二节对专利许可中商标使用限制的多视角观察 /284
第三节对专利许可中商标使用限制的正负效应分析 /288
第四节域外法律对专利许可中商标使用限制的态度及其启示 /290
第五节对专利许可中商标使用限制的多角度观察 /296
第六节我国有关规制专利许可中商标使用限制的实践完善 /300
第十三章标准专利通论:规制基本思路 /308
节技术标准中的专利权及其滥用的判定 /308
第二节技术标准中的专利权滥用规制模式述评 /314
第三节竞争法对技术标准中专利权滥用规制的类型化分析 /328
第四节政策建议 /340
第十四章标准专利专论:FRAND承诺的性质 /347
节FRAND承诺的界定 /347
第二节以结果为导向的 FRAND承诺性质之争 /350
第三节以过程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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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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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利与竞争法的关系
要探讨“专利的竞争法规制”问题,首先要厘清专利与竞争法的关系,二者之间的关系,可以从三个依次递进的层面进行探讨:一是专利与竞争之间的关系,它解释了专利作为竞争工具如何作用于市场竞争;二是专利与竞争法之间的关系,它阐释了专利在参与竞争的过程中如何受到竞争法的保护和限制;三是专利法与竞争法之间的关系,它揭示了专利法与竞争法如何相互协调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下文分述之。
(一)专利与竞争
国家创设专利制度的目的是鼓励创新。创新有利于促进市场竞争,市场竞争又反过来促进了创新,从而会产生新的专利,由此形成了“专利?D创新?D竞争”的良性循环。但从另一个角度来说,专利是一种合法的垄断权,正是这种垄断权激励了创新,不断创新的企业在市场中会逐渐取得垄断地位,由此形成了“垄断(反竞争)?D创新”的相互循环。而后一种循环与前一种循环明显存在冲突,专利与竞争之间的关系究竟如何,矛盾便集中到了“创新?D竞争”这一环节。历史上,学者们就这一问题展开了一系列讨论,其中有代表性的,便是约瑟夫?熊彼特(Joseph Schumpeter)与肯尼思?阿罗(Kenneth Arrow)对于创新与竞争关系的争论。
传统竞争理论,尤其是以亚当?斯密为代表的古典竞争理论,认为自由竞争是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有效手段,自然也有利于促进创新。熊彼特提出了创新与动态竞争理论,以动态视角看待市场竞争过程,进而得出了与传统竞争理论相反的结论。他认为高度集中的市场结构更有助于激励企业从事研究和开发,即垄断更能促进创新。因为只有大企业才能负担得起研发项目费用,较大而且多元化的企业可以通过大范围的研发创新来消化失败,创新成果的收获也需要企业具有某种市场控制能力。大企业由于创新和技术进步形成的垄断,不是真正的垄断,企业利润中包含的垄断盈利,是颁给成功者的奖金。虽然企业通过创新获得了巨大的竞争优势,但其他企业也会不断创新来获取相同乃至更多的竞争优势,因此垄断企业实际上还处于竞争之中,资本主义正是在这种“创造性破坏”的过程中不断发展的。阿罗于1962年在其论文中反驳了熊彼特的观点,其理论与传统竞争理论一脉相承,即认为竞争比垄断更能够激励创新。他认为,优胜劣汰的竞争规则会给企业带来压力,促使企业改进技术、降低成本、提高质量,从而获得竞争优势,市场中更少的竞争会降低创新激励。以阿罗的论文为标志,西方经济学理论界展开了一场旷日持久的“熊彼特阿罗之争”。
以熊彼特和阿罗的观点为基础,学者们通过各种理论模型和实证检验来佐证他们的观点,却得到了相悖的结论:支持熊彼特的学者们验证了垄断确实有益于创新,而支持阿罗的学者们同样也验证了竞争有益于创新。如何解释这种矛盾的现象呢?首先,追求垄断利润是企业进行创新的终极目的。企业要获取更多利润,就需要在技术、组织等方面不断创新,从而取得竞争优势。当这种优势足够明显时,企业便取得了垄断地位,进而能获取高额的垄断利润。正如马克思所言,资本家为了获取垄断利润,开发和大规模地引进节约劳动的技术,开发新产品和开拓新市场。其次,垄断为企业进行创新提供了条件。企业要进行创新,既需要在设备、技术信息等方面进行物质资本投资,又需要在引进和培养人才等方面进行人力资本投资,因此,创新的成本十分高昂。具有垄断地位的企业往往财力和技术条件较好,能够承担创新成本,为创新提供良好的条件。再次,优胜劣汰的竞争规则是激励企业创新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竞争使得企业处于被淘汰的风险之中,如履薄冰,鞭策着企业为了生存而不断创新。正如艾哈德所言,凡没有竞争的地方,就没有进步,久而久之就会陷入呆滞状态。后,竞争提高了创新的效率。虽然垄断企业拥有更多的创新资本,但创新并非仅仅依靠资本的简单堆叠即可获得成功。创新的过程充满了风险和失败,竞争则激励着更多的企业从事创新活动,扩大了创新的基数,从而提高了社会整体的创新效率。
简而言之,在创新的过程中,竞争与垄断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垄断是创新的牵引力来源,竞争是创新的推动力来源,而且竞争与垄断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在这一认识的基础上,专利与竞争之间的关系就显得较为清晰了,它们形成了“专利?D垄断?D创新?D竞争”的关系链条,即专利创设了垄断权,虽然这种垄断权暂时限制了竞争,但它能够激励创新,而创新又促进了市场竞争,此时增长的竞争消弭了前述垄断权对竞争的限制。在此消彼长之间,这一关系链条就变成了“专利?D创新”,这就实现了专利制度激励创新的目的。因此,竞争是实现专利与创新之间良性互动的关键环节,缺少了竞争,垄断便无法消除,创新会因此停滞,社会便无法向前发展。
(二)专利与竞争法
专利与竞争法之间的关系,可以引申为知识产权与竞争法之间的关系。虽然“知识产权是一种合法的垄断权”这一命题早已被学界广泛接纳,但需要强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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