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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破产重整法律制度研究

書城自編碼: 3665527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律与综合学科
作者: 徐阳光,王静 主编
國際書號(ISBN): 9787519752606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0-12-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16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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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破产重整制度是各国公认的有效危困企业拯救制度。我国自2006年《企业破产法》引入重整制度至今,在10多年的司法实践中,涌现出了一批又一批重整典型案例。各地法院在重整实践中依法审理、开拓创新,不仅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注入了稳定因素,实现了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为营商环境优化建设做出了贡献,而且为我国重整制度的规范发展提出了可推广可复制的宝贵经验。当然,也不可避免地呈现一些因为制度不健全和市场不成熟导致的疑难问题。本书对重整制度重点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展开研究了重整程序的申请与受理、预重整制度的理论与实践、关联企业合并重整的理论与实践、重整企业的公司治理、重整计划强制批准制度、破产重整中的资产证券化等问题。
關於作者:
徐阳光
  湖南平江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兼秘书长。兼任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国破产法论坛组委会秘书长、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王静
  法学博士,南京破产法庭庭长,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三级高级法官。江苏省审判业务专家,入选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工程”中青年学术带头人、首批卓越法律人才“双千计划”。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实务导师、南京大学中国案例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江苏省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副秘书长。
目錄
章 重整程序的申请与受理
 一、不同主体的重整申请权
  (一)债务人的重整申请权
  (二)债权人的重整申请权
  (三)债务人的出资人的重整申请权
 二、重整申请的举证责任与识别审查
  (一)重整申请的举证责任
  (二)重整企业的识别审查
第二章 预重整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一、预重整制度的理论基础与发展变化
  (一)预重整的界定
  (二)预重整制度的理论基础
  (三)预重整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四)英美关于预重整的法律规定
 二、预重整制度的优势与局限性分析
  (一)预重整制度的优势
  (二)预重整制度的局限性
 三、我国预重整制度的司法实践
  (一)浙江预重整实践探索
  (二)深圳预重整实践探索
  (三)四川省预重整实践探索
  (四)苏州市预重整实践探索
  (五)南京市预重整实践探索
  (六)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四、我国预重整制度的规则设计
  (一)基本制度设计
  (二)我国预重整相关程序规则设计
  (三)我国预重整制度效力设计
第三章 关联企业合并重整的理论与实践
 一、关联企业合并重整的基本范畴与理论分析
  (一)关联企业的界定
  (二)实质合并的法律后果
  (三)实质合并与其他救济制度的界分
 二、实质合并规则的起源与发展
  (一)实质合并规则的产生和早期发展
  (二)实质合并规则的“现代趋势”
  (三)实质合并规则的“后现代趋势”
 三、我国实质合并破产的司法现状
  (一)实质合并破产案件司法审判现状
  (二)相关规范性文件述评
  (三)理论界对司法实践探索的整体看法
 四、实质合并规则的适用标准
  (一)坚持谨慎的宏观思路
  (二)实质合并具体适用标准
 五、实质合并的程序规则设计
  (一)实质合并的启动
  (二)实质合并的申请
  (三)实质合并的受理
  (四)实质合并的管辖
 六、程序合并问题
第四章 重整企业的公司治理
 一、重整中公司治理的价值导向与规范结构
  (一)公平VS效率:公司重整的基本价值张力
  (二)自治VS强制:融合价值张力的规范场域
  (三)重整中的公司治理:在自治与强制之间实现公平与效率
 二、重整程序中公司治理结构的主体角色
  (一)经营控制权人:重整中公司契约束的连接点
  (二)请求权人:重整中的议价者
  (三)财团中立人:重整议价的辅助者
 三、不同重整管理模式下的公司治理结构问题
  (一)管理人接管模式特有的公司治理结构问题
  (二)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特有的公司治理结构问题
 四、我国重整企业公司治理的路径依赖
第五章 出售式重整的案例分析
 一、出售式重整的中国实践分析
  (一)我国对出售式重整的借鉴采用
  (二)出售式重整模式在中国的现有实践
 二、出售式重整的域外案例和经验分析
  (一)美国克莱斯勒案和通用案简介
  (二)美国法上出售式重整的法律依据
  (三)适用美国《破产法典》第363条进行重整的特殊性
  (四)美国法上出售式重整的争议
 三、出售式重整应关注的重点问题
  (一)出售式重整的适用对象
  (二)出售式重整中的候选投资人选定问题
  (三)出售式重整中的资产价格合理评估问题
  (四)出售式重整中资产的管理和运营问题
  (五)出售计划或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问题
  (六)出售式重整中的政府功能定位问题
第六章 重整计划强制批准制度
 一、重整计划强制批准制度的设计理念
  (一)社会公共利益优先
  (二)追求重整效率
  (三)价值平衡问题
 二、重整计划强制批准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限度标准原则
  (二)债权人利益化原则
  (三)公平对待原则
  (四)优先原则
  (五)可行性原则
 三、我国重整计划强制批准制度的现状
  (一)重整计划强制批准条件的不足之处
  (二)重整计划强制批准程序的不足之处
 四、完善我国重整计划强制批准制度的建议
  (一)我国重整计划强制批准制度的价值定位
  (二)完善重整计划强制批准的条件
  (三)完善重整计划强制批准的程序
第七章 重整程序中的担保物权
 一、破产法与担保法的交互影响
  (一)担保法的发展对破产法的挑战
  (二)破产法的发展对担保法的影响
 二、重整程序中的担保物权暂停行使问题
  (一)《企业破产法》第75条立法目的解读
  (二)担保权暂停行使的范围
  (三)担保物权暂停行使的“充分保护”问题
 三、重整程序中的担保物权优先受偿问题
  (一)担保物权与劳动债权的清偿顺位冲突
  (二)担保物权与税收债权的清偿顺位冲突
  (三)担保物权与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关系
第八章 破产重整中的资产证券化
 一、资产证券化的概念及核心要素
  (一)基础资产的特点
  (二)资产证券化的交易范式
  (三)资产证券化风险隔离的目的实现
 二、资产证券化的制度优势及其在重整中运用的可行性
  (一)资产证券化在重整中运用的可行性分析
  (二)资产证券化作为重整融资手段的合理性
 三、我国资产证券化重整融资案例实证分析
  (一)我国资产证券化重整融资实践的整体状况
  (二)中恒置业破产清算案投资收益权产品分析
  (三)迅宝系与深中浩破产重整案分析
  (四)两种模式分析与比较
  (五)重整语境下的资产证券化模式总结
 四、重整程序中资产证券化的困境与应对
  (一)基础资产的确定问题
  (二)破产重整中资产证券化的信用增级问题
  (三)资产证券化融资债务的性质认定和清偿顺位问题
第九章 重整程序中的信息披露
 一、重整程序信息披露的理论基础
  (一)信息不对称理论
  (二)控制权转移理论
  (三)知情权保护理论
 二、重整程序中信息披露的义务主体
  (一)管理人
  (二)债务人及有关人员
  (三)其他主体
 三、重整程序中信息披露的时间节点和内容
  (一)重整程序启动前的信息披露
  (二)重整计划草案起草阶段的信息披露
  (三)重整计划草案的披露时机与内容
  (四)重整计划执行阶段的信息披露
 四、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律责任
第十章 重整程序中的信用修复
 一、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与破产法的实施
 二、重整企业信用修复的价值逻辑
  (一)市场信用的内涵
  (二)破产制度是规范市场信用的有效路径
  (三)重整制度价值的发挥需要信用修复机制
 三、构建重整企业信用修复制度的正当性证成
  (一)失信主体申请信用修复的请求权基础
  (二)重整企业信用修复的合理性
  (三)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体系化要求
 四、重整企业信用修复制度的发展方向
  (一)构建信用修复制度的市场化路径
  (二)重整企业信用修复制度的内生动力
  (三)重整企业信用修复制度中的增信机制
  (四)重整企业信用修复制度中的利益平衡机制
 五、重整企业信用修复制度的具体改进
  (一)金融信用管理系统中的信用修复
  (二)税务信用管理系统中的信用修复
  (三)工商信用管理系统中的信用修复
  (四)司法信用管理系统中的信用修复
第十一章 重整程序中的府院联动机制
 一、企业破产府院联动机制的正当性分析
  (一)低效劣势企业的社会危害性分析
  (二)政府参与重整具有理论依据和实务经验
 二、政府参与企业重整的政策和实务分析
  (一)日本政府积极参与困境企业重整程序
  (二)美国政府在企业重整中发挥重要作用
  (三)我国政府参与企业重整案件的实务分析
 三、我国企业重整中政府的角色定位
  (一)当前我国政策实践梳理
  (二)政府参与企业重整的具体对策和建议
附录一:我国破产重整代表性案例举要
附录二:美国关联企业合并破产典型案例介绍
附录三:破产重整的规范性文件清单
后 记
內容試閱
总 序

  现代破产法融清算退出与挽救更生程序于一体,是警醒正常市场主体“向死而生”之法,是帮助困境企业“涅槃重生”之法,是促使失败企业“规范退出”之法。破产法律制度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甚至被称为市场经济之“宪法”。市场经济社会的基本法则乃公平竞争、优胜劣汰。故,凡市场经济之法治国家,无不将破产法视为其法律体系不可或缺之重要组成部分,并将其作为评价一国市场经济地位和营商环境水准的重要标志。
  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高度重视营商环境建设。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企业破产法(试行)》,于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企业破产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企业破产法(试行)》同时废止。2013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健全优胜劣汰市场化退出机制,完善企业破产制度”。2014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必须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2018年8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发布,《企业破产法》的修订纳入立法规划,属于“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项目。2018年11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将加快以破产法为核心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建立健全的步伐,以更好地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营商环境优化建设。
  我国破产法的历史虽然短暂,但也已走过了30余个春秋,《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构成了较为完整的破产法制度体系,全国各地各级法院组建了约100家破产审判庭,北京、上海、深圳三地更是在人民法院的批准下组建了破产法庭,破产审判的法治化、专业化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破产案件数量逐渐上升,破产法的理念、文化与制度规则也得到了更广泛的传播和认可。
  破产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和破产审判的法治化、常态化推进,是市场经济可持续发展、营商环境优化建设的重要保障,市场经济之发展亦注定离不开破产法学研究之繁荣。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和北京市破产法学会自成立以来,始终坚持学术为本、理论联系实际和以问题为导向的研究理念,不遗余力地创办“中国破产法论坛”及其专题研讨会等权威交流平台,多年来持续编辑出版《破产法论坛》等图书,凝聚了中国破产法理论与实务界之研究力量,致力于破产法治事业之发展与进步,赢得了全体“破人”之赞誉与支持。
  为进一步整合中国破产法理论界与实务界之研究力量,经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章恒筑法官、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副主任郑志斌律师、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兼秘书长徐阳光教授、法律出版社法治与经济出版分社社长沈小英编审反复商议,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决定联合法律出版社创办“破产法文库”,面向国内外同仁开放。
  “破产法文库”设置5个子系列,其中,学术系列希冀广纳中国学界高水准之破产法专著;译著系列拟推介域外之经典破产法文献与法典;论坛文集系列继续推出“中国破产法论坛”及其专题研讨会之优秀论文;实务系列侧重出版破产法实务经验总结之佳作;茶座系列则旨在分享破产法实施中的趣闻轶事以及破产法同仁办理破产案件的心得体会。
  从历史上看,中国缺乏破产法文化传统与理论实务研究积淀。“破产法为一重要之法律,然学者研究之者,远不如研究民刑之法之夥;良以向者适用较少,兴趣遂减。”民国法学家吴传颐先生数十年前之感慨,仍让今人有现实之叹。而今,破产法的社会调整作用日益得到人们的认可与重视,破产法的研究也日益深入。破产法是一个综合性的法学领域,破产法治建设是我们共同的事业追求。但愿“破产法文库”之创办能够团结更多法学同仁来关注和研究破产法理论与实践之重点难点问题,并将自己高水平的研究成果纳入文库中出版,共同推动中国破产法学术之繁荣、立法之完善与司法之进步。
  是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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