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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节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节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节录)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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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法律出版社 成立于1954年,是司法部直属的法律专业出版机构,享有“社会科学类全国一级出版社”、“全国百佳图书出版单位”、全国首批“数字出版转型示范单位”和“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等荣誉称号。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是法律出版社旗下的专业法规编纂团队。法规中心以国家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为主要内容,分析研究立法主旨和读者需求,策划编纂适合办案实务、教学研究和一般大众实际需要的各类法律图书。法规中心长期与国家机关、法学院校及研究机构保持密切合作,拥有相关领域较为权威、专业的作者资源和编辑团队。
近年来策划出版的畅销图书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释义丛书”“新编法律小全书系列”“法律单行本注释本系列”“学生常用法律手册系列”“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配套解读与实例系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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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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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适用提要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应当编制规划的区域
第四条 制定、实施规划的总体要求
第五条 城市规划与其他规划的关系*
第六条 城乡规划的经费
第七条 城乡规划的效力*
第八条 城乡规划的公开*
第九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
第十条 鼓励科学规划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二条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
第十三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第十四条 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五条 镇总体规划
第十六条 人民代表大会在城乡规划制定中的作用
第十七条 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内容*
第十八条 乡、村庄规划的制定原则和内容
第十九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条 镇的详细规划
第二十一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二条 乡、村庄规划的制定主体
第二十三条 首都的规划
第二十四条 承担具体编制城乡规划任务的
单位
第二十五条 编制规划所需的基础资料
第二十六条 规划编制的民主性*
第二十七条 规划批准前的审查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八条 实施城乡规划的总体要求
第二十九条 城、镇、乡、村庄建设和发展的
原则
第三十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建设的原则*
第三十一条 旧城区改建的原则*
第三十二条 城市建设和发展与风景名胜区保护的关系
第三十三条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的
原则
第三十四条 近期建设规划
第三十五条 禁止擅自改变用途的用地
第三十六条 需领取选址意见书的建设
工程*
第三十七条 对划拨土地的规划管理
第三十八条 对出让土地的规划管理*
第三十九条 规划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效力的影响*
第四十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程序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政许可*
第四十二条 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地域范围的
限制
第四十三条 规划条件的变更
第四十四条 临时建设的规划管理
第四十五条 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
的核实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四十六条 定期评估和征求意见*
第四十七条 城乡规划修改的条件和程序
第四十八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
第四十九条 近期建设规划的修改
第五十条 修改规划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补偿*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大对规划实施的监督
第五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十四条 监督结果的公开
第五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
处理
第五十六条 对行政不作为的处理*
第五十七条 对违法行政许可的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未按规定制定规划的人民政府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委托不具资质的单位承担规划编制任务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需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的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条件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建设单位违法行为的法律
责任*
第六十五条 乡村建设中违反规划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临时建设违法行为的法律
责任*
第六十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不报送竣工验收资料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违章建筑的强制拆除*
第六十九条 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施行时间*
附 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节录)(2019.8.26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节录)(2014.7.29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9.1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1.22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节录)(2012.10.26修正)
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2016.1.18修正)
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2011.1.26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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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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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出版说明
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社会发展离不开法治护航,百姓福祉少不了法律保障。遇到问题依法解决,已经成为人们处理矛盾、解决纠纷的不二之选。然而,面对纷繁复杂的法律问题,如何精准、高效地找到法律依据,如何完整、准确地理解和运用法律,日益成为人们“学法、用法”的关键所在。
为了帮助读者快速准确地掌握“学法、用法”的本领,我社开创性地推出了“法律单行本注释本系列”丛书,至今已十余年。本丛书历经多次修订完善,现已出版近百个品种,涵盖了社会生活的重要领域,已经成为广大读者学习法律、应用法律之必选图书。
本丛书具有以下特点:
1.出版机构权威。成立于1954年的法律出版社,是全国首家法律专业出版机构,始终秉承“为人民传播法律”的宗旨,完整记录了中国法治建设发展的全过程,享有“社会科学类全国一级出版社”“全国百佳图书出版单位”等荣誉称号。
2.编写人员专业。本丛书皆由相关法律领域内的专业人士编写,并引入匿名审稿评估制度,确保图书内容始终紧跟法治进程,反映最新立法动态,体现条文本义内涵。
3.法律文本标准。作为专业的法律出版机构,多年来,我社始终使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刊登的法律文本,积淀了丰富的标准法律文本资源,并根据立法进度及时更新相关内容。
4.条文注解精准。本丛书以立法机关的解读为蓝本,对每个条文提炼出条文主旨,并对重点条文进行注释,使读者能精准掌握立法意图,轻松理解条文内容。
5.配套附录实用。书末“附录”部分收录的均为重要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使读者在使用中更为便捷,使全书更为实用。
需要说明的是,本丛书中“适用提要”“条文主旨”“条文注释”等内容皆是编者为方便读者阅读、理解而编写,不同于国家正式通过、颁布的法律文本,不具有法律效力。本丛书不足之处,恳请读者批评指正。
我们用心打磨本丛书,以期待为法律相关专业的学生释法解疑,致力于为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撑起法律的保护伞。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2021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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