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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法哲学与法理论口袋书系列译丛丛书总序:
法理学之名总是会令初学者望而生畏。因为无论是作为法的一般哲学理论的法哲学,抑或是作为法的一般法学理论的法理论,虽从地位上看属于法学的基础学科分支,但却往往需要有相当之具体专业知识的积累。在西方法律院校,通常只在高年级开设法哲学和或法理论课程,法理学家一般情况下也兼为某一部门法领域的专家。有关法的一般性理论研究的专著往往体系宏大、旁征博引,同时也文辞冗赘、晦涩艰深。同时,这些论著大多以具备相关专业知识之法学专业人士为假定受众,非有经年之功无法得窥其门径与奥妙。
中国的法学教育模式与西方相比有很大不同。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法理学被列为法学专业必修课程的*门,在大学一年级*学期开设。统编教材罗列法学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只见概念不见问题、只见枯死的材料不见鲜活的意义,往往使得尚未接触任何部门法知识的新生望而却步,乃至望而生厌。尽管有的法学院亦在三年级开设了相关课程,且内容以讲授西方前沿理论为主,却又使得许多学生不明觉厉、畏葸不前。除去授课的因素之外,其中很大的一个原因在于,虽然目前大陆学术市场已有为数不少以法哲学和法理论为主题的专著和译著,其中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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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写给学生的法理论》是法哲学与法理论口袋书系列译丛的*译著,是一本以法学学生为阅读对象的简明法理论教科书,承担着作为案头工具和提供通识教育的双重功能。它分为四部分:科学理论导论部分旨在阐明法理论的含义,规范逻辑部分简要交代了规范理论的经典学说,方法论部分围绕制定法、文献和司法裁判的查阅勾勒出一幅方法地图,法政治学部分展示了法律领域的基本政治立场及其对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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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关于作者:
克劳斯阿多迈特1935年生,柏林自由大学法理论与劳动法教席教授(2000年退休),德国-西班牙法学家联合会主席,西班牙格拉纳达大学法学院永久客座教授,德语著名理论期刊《法理》的创办者。著有《劳动法的法源问题》《写给法学学生的拉丁语》等。
苏珊汉欣1969年生,在柏林自由大学获得博士学位,现任比勒菲尔德大学民法、德国与欧洲法律史以及私人保险法教席教授。
关于译者:
雷磊1982年生,中国政法大学法理学研究所教授,德国基尔大学、海德堡大学访问学者,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哲学与法学方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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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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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书总序001
前言004
《写给学生的法理论》导读 雷磊001
科学理论导论037
1什么是理论?037
2什么是法?042
a)法与制定法043
b)法与法学046
c)法与法院049
d)法与公众050
e)相互作用的模式052
f)教义学的任务054
第一部分规范逻辑061
1规范是什么?061
2规范认知问题073
3法律推论的方法089
4法秩序的阶层构造106
5民法基础理论114
6效力与基础规范124
第二部分方法论129
I原理129
1罗马法学家论制定法解释131
2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1779~1861):经典学说135
3合宪性解释与合指令解释147
4大胆尝试是成功的一半!154
II写给法学学生的方法论160
1找到制定法!160
2查阅制定法!169
3阅读文献与司法判决!184
4自行决定!186
第三部分法政治学195
I原理195
1法政策科学195
2政治立场199
II可选项201
1无政府主义者及其敌人:国家201
2自由与秩序208
3民主与权威221
4平等与差别234
5国家及其敌人243
6结语:论正义255
规范逻辑的36个核心命题263
问题的答案268
法理论经典作家270
文献提要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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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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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学生有过这种(令人沮丧的)经历:为了考试取得高分和很好地完成家庭作业,光学习实体法是不够的,为此还需要掌握鉴定技术这方面存在大量的相关文献(尤其是在案例汇编中)。本教科书旨在作为对这种学习的进一步扩充。它一方面提供额外的案头工具,另一方面提供一些法学的通识教育,也就是关于学习对象的反思。为了不使这一切显得太过抽象,我们将尽可能地举例子,这些例子主要来自民法领域,但也有来自于其他法律领域的。
本书以科学理论导论为开端,将提炼出法律科学相对于其他科学的特性。
第一部分是规范逻辑,它以简明扼要的形式包含了规范逻辑最重要的方案和观念。这里主要有关于规范、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以及作为阶层构造之法秩序这些经典学说。
第二部分是一种简化了的方法论。相应的相关知识是人类共同的知识财富。但遗憾的是,在学习的过程中通常缺乏时间来真正地运用方法论(就像运用其他基础原理那样),这是一种不幸的评价。这种时间可能需要被有效地投入,因为学生需要完成的材料汗牛充栋,这会压垮他们。只有恰当的引导才有所帮助,但人们恰恰不(只)是通过具体的信息,而是要通过基础性的认识才能获得这种引导。先读懂地图要比恰当认识某个具体的地区更重要。之后人们就可以自由地决定,自己想要在哪个地方住下。如何查阅制定法,如何涵摄某个事实,如何处理多义的文本这一切都将在这里用现实的例子来说明。
但即便人们掌握了方法论,也仍留有主观选择和决断的余地。人们应该意识到并承认这一点。每个人,只要他成为法律人就拥有他无法摆脱的个人的(政治的、道德的)前理解。此外,他或她在工作时要面对的既存之物,即制定法,也是基于政治确信和妥协而形成的
两位作者确信,先要充分利用经典学说才能使得年轻的学生、未来的法律人走上正确的道路。
这本法理论导论的创立者克劳斯阿多迈特(Klaus Adomeit)一直续写到本书的第4版。新加入的合作者苏珊汉欣(Susanne H.hnchen)主要是将来自于最新教学活动的经验引入了她所负责的第二部分,即方法论。
克劳斯阿多迈特苏珊汉欣
2011年10月于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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