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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文以具有多民族特点的贵州省为考察中心,突出两种社会治理法治化构建的融合过程:一方面以贵州省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为调研对象,将贵州省的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与我国多民族地区乃至全国形成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的因素联系起来加以研究;另一方面以实现多民族地区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的相关理论为指导,以贵州省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为契机,通过实证调查、文献分析等研究方法,对我国多民族地区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和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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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张帆,汉族,1972 年生,四川省通江人。2005 年获得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理论专业法学硕士学位,2013年获得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专业法学博士学位。现为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硕士研究生导师。主要从事法学理论、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领域研究。负责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子课题等相关项目近二十项;公开发表法学专业学术论文近三十余篇;参编专著六部。现兼职贵州省社会科学院法研所研究员;担任贵州省法学会宪法法理学研究会理事、贵州省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秘书长、贵州省法学会犯罪学研究会理事、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贵州省人民政府转变职能专家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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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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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社会治理法治化维度的思考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问题的提出
第二节选题的缘由
第三节选题的研究现状
第四节写作思路与研究框架
第五节研究方法与书稿的创新点
第二章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的基本内涵
第一节相关概念的厘定
第二节社会治理与法治的相互关系
第三节社会治理法治化特征
第四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表现形式
第五节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对多民族地区的作用
第六节基本结论
第三章多民族地区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的指导理论与借鉴
第一节马克思主义民族法制理论及其指导意义
第二节其他相关理论的借鉴意义
第三节基本结论
第四章我国多民族地区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的现状
第一节多民族地区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现状
第二节贵州省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现状
第三节贵州省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取得的成绩
第四节贵州省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存在的缺陷
第五节多民族地区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存在的问题
第六节基本结论
第五章国内外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及启示
第一节国内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
第二节国外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
第三节国内外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的启示
第四节基本结论
第六章多民族地区社会治理法治化体系的构想
第一节多民族地区社会治理法治化体系的主要依据
第二节多民族地区社会治理法治化体系的基本目标
第三节多民族地区社会治理法治化体系的基本内容
第四节多民族地区社会治理法治化体系的基本特色
第五节基本结论
第七章多民族地区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的对策建议
第一节多民族地区公众法治意识的培养
第二节加强民族自治地方立法
第三节健全民族地区法治政府建设
第四节实现民族司法公平正义
第五节开展多民族地区基层多领域的依法治理
第六节推进多民族地区社会法治建设
第七节完善与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
第八节建立多民族区域多元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第九节发挥民间法、民族习惯法和村规民约的作用
第十节多民族地区社会治理法治化评估指标体系构建
第十一节完善多民族地区生态环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
第十二节基本结论
第八章余论
第一节确立国家法在多民族地区的主导地位
第二节尊重多民族地区的乡土社会法
第三节科学认识多民族地区的原始宗教
第四节建构多民族区域社会自治的法规制度
第五节多民族地区城市、农村社会法治化治理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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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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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从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作出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战略部署。强调法治是国家治理最基本的形式,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这表明党和政府已将"社会治理"这一命题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社会治理的根本指导思想、基本路径和主要方法,标志着我国社会治理将由典型试验、重点突破、政策引导,向制度化、法治化、科学化方向发展。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在此前基础上,顺势而为,将以往惯用的"社会管理"改为"社会治理",从"管"到"治",一字之差,却蕴含着观念和制度的巨大变革。在此新形势下,法治建设如何适应社会治理的要求,已成为社会关注的一个时代话题,也成为专家、学者们研究的一个新课题。
从社会系统的整体性和层次性出发,多民族地区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是一项艰巨的系统工程,宏观上的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着眼于社会大系统的整体性,是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等各方面的整体法治化建设;微观上的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着眼于社会大系统中的区域性即社会子系统的良性运行,是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等各方面的区域性法治化建设。这就体现为多民族地区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系统是整个国家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系统的一个子系统。而子系统除与大系统具有共同的特征、属性、层次外,还有自身的"特殊性"。倘若在全国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系统中,只强调"一般"而忽视"特殊",将会严重影响这些地区社会的正常发展,古今中外,在任何一个多民族国家中,凡是对民族问题处理得不好的,都会造成国家衰退。可见,我们理想的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系统不能仅仅局限在"大系统"。因此,考究多民族地区政治法治化、经济法治化、文化法治化、社会法治化、环境态势法治化等这一"小系统"诸多领域的新特点、新趋势,架构多民族地区社会治理法治化体系的基本框架,对具有多民族特点的贵州省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进程进行调查分析,找出影响多民族地区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的解释变量,探索构建多民族地区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的政策建议,对我国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整体性而言,无疑是不可或缺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
学术界从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治理学和民族学等不同学科的角度,对社会治理进行了研究。但基于法治角度对我国多民族地区社会治理问题的研究成果还相对较少,也没有形成统一的定论。瞿同祖先生在"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文中指出:"法律是社会的产物,是社会制度之一它维护现存的制度和道德、伦理等价值观念,它反映某一时期、某一社会的社会结构,法律与社会的关系极为密切任何社会的法律都是为了维护并巩固其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而制定的。"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2003年版,第1页。这表明法治通过调整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政治关系、经济关系、文化关系、民族关系以及生态环境关系等,来实现对社会的控制和治理。法治是加强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和方式,是实现社会治理和人民幸福的根本保证。而社会治理应当依法进行,能不能治、治什么、怎样治等都应当有法律依据,都应当按照法律的程序进行。鉴于此,本文以具有多民族特点的贵州省为考察中心,突出两种社会治理法治化构建的融合过程:一方面以贵州省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为调研对象,将贵州省的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与我国多民族地区乃至全国形成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的因素联系起来加以研究;另一方面以实现多民族地区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的相关理论为指导,以贵州省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为契机,通过实证调查、文献分析等研究方法,对我国多民族地区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和论述。
《多民族地区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研究:以贵州省为考察中心》共分八章。第一章为绪论,对研究对象、选题缘由、研究方法以及相关基础理论进行了介绍;第二章为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的基本内涵,对相关概念的厘定,社会治理与法治的相互关系,社会治理法治化特征,社会治理法治化的表现形式,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对多民族地区的作用进行理解;第三章为多民族地区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的指导理论与借鉴,主要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民族法制理论的指导性,同时也借鉴了其他相关理论,如法理型统治理论、法律多元理论、社会治理领域内的软法理论、限制公权力与尊重人权之法理、复兴的人民调解理论、协同治理理论等;第四章为我国多民族地区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的现状,笔者首先考察了如广西、云南、四川、重庆、西藏等多民族地区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现状,其次主要对贵州进行了考察,了解到贵州省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现状、贵州省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取得的成绩、贵州省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存在的缺陷,最后对多民族地区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总结;第五章为国内外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及启示,就国外而言,主要考察了美国、德国和日本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国内主要考察了山东、湖南和江苏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第六章为多民族地区社会治理法治化体系的构想,主要从主要依据、基本目标、基本内容和基本特色方面进行了论证;第七章为对多民族地区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第八章为余论,结合"多民族地区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的论题,明确与其具有内在逻辑关联的几个现实问题。综上,加强多民族地区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重点在地方,难点在基层,动力在公众参与。没有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和法治具体实践的推动,再美好的法治蓝图也无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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