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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精准解读*严格食品安全法
实务操作保卫人民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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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是2015年新的《食品安全法》修订后的实务操作图书,作者结合自己的实践经验对《食品安全法》中涉及的实务问题,包括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食品安全监管、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检验、进出口食品监管、食品安全事故认定、食品安全监督、食品安全责任等等进行精解,并通过案例解析的方式作出规范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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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冀玮 北京大学 管理学博士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制处处长 国务院食品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专家组成员 中国农业大学客座教授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高级研修学院客座教授 【历任】北京市食品安全办公室食品监察处处长;北京市工商局食品质量监管处处长;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流通监管处处长【著作】《及的释义、案例与原理》人民出版社,2009年8月第一版;牵头起草《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2008年1月1日实施【文章】多部门食品安全监管的必要性分析,《中国行政管理》2012年第一期;公共行政视角下的食品安全监管风险与问题的分析,《食品科学》2012年第03期,总第424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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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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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食品安全、食品安全监管 001
第一节 食品安全概念辨析 001
一、食品安全的一般概念分析 001
二、法律与监管视角的分析 004
第二节 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 008
一、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概念渊源、原理与现实意义 009
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实务分析 010
三、食品安全管理的原则分析 012
第三节 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职责 014
一、食品安全监管的概念、本质与特点 015
二、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016
三、食品安全监管的属地职责 018
第四节 食品安全的社会共治 019
一、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概念与特点 020
二、食品安全义务性参与 021
三、权力性参与 022
四、权利性参与 022
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023
第一节 食品安全风险与食品安全问题 023
第二节 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实务 026
一、食品安全风险制度、计划与方案 026
二、食品安全风险的数据归集、分析与评估 029
三、食品安全风险的控制、消除与信息交流 034
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理解与实务 039
第一节 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原则、依据与审查 041
第二节 食品安全标准内容解读 043
一、食品安全标准强制性的解读 043
二、食品安全标准内容的理解与适用 043
三、标准的免费公开与修正 045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行为、食品质量安全、食品安全相关要素及行政监管要求 048
第一节 一般规定的相关要求 049
第二节 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089
第三节 标签、说明书和广告 113
第四节 特殊食品要求的理解与实务 121
第五章 食品检验的意义、目的与实行 133
第一节 食品检验机构 134
一、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和行为规范 135
二、食品检验的责任制度 137
第二节 食品检验的行政行为要求 137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检验的义务与责任 137
二、复检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140
第三节 其他检验要求 142
一、企业自检与其他组织委托检验要求 142
二、食品添加剂的检验 142
第六章 进出口食品的相关要求与监管 150
第一节 进出口食品的监管 150
一、相关行政部门监管职责分工解读 150
二、各部门监管职责解读 153
第二节 进出口食品的相关要求 158
一、标准、检验与相关证明材料的理解与适用 159
二、进口食品相关生产经营者的相关要求 159
三、进口食品相关要素要求 160
四、进口食品的可追溯 160
五、出口食品与出口食品企业的相关要求 160
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162
第一节 食品安全事故的概念、应急预案与处置方案 164
第二节 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理 165
一、初期控制、报告与信息通报 165
二、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166
三、事故责任的调查与处理 168
第八章 监督管理:权力、义务与责任 171
第一节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权力性要求 171
一、监管的一般权力性要求 173
二、两个没有的弥补 175
三、快速检测的监管本质定位 175
四、信用监管要求的理解与适用 178
五、责任约谈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179
六、信息统一公布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180
七、虚假信息约束性要求 181
第二节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义务性要求 186
一、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的原理与实务 188
二、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 189
三、咨询、投诉、举报的受理与处理 189
四、监管人员的岗位培训与条件 190
五、信息报告与通报要求 190
六、行刑衔接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191
第三节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责任性要求 192
一、执法人员违法行为、不规范执法行为的监督 193
二、行政责任约谈制度 193
第九章 法律责任 194
第一节 食品安全法律责任设定的特点与分类 194
一、法律责任设定的特点 194
二、法律责任的分类 194
第二节 生产经营者法律责任解读 197
一、未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相关违法行为 197
二、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法律责任 204
三、食品经营第三方提供者法律责任 247
四、惩罚性赔偿规定 252
第三节 食品检验机构法律责任 255
第四节 食品安全监管法律责任 260
第五节 其他食品安全相关者法律责任 265
第十章 案例指引 272
专题一
关于跨越新修订《食品安全法》施行日期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 272
专题二 食品生产行政许可相关问题及法律适用 282
专题三 食品分装相关问题及法律适用 301
专题四 食品标签标示相关问题及法律适用 310
专题五 食品抽样检验不合格案件法律适用 338
专题六 食品生产经营相关主体法律责任 353
专题七 食品保质期相关问题及法律适用 367
专题八 进口食品相关问题及法律适用 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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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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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
法条指向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
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制订有关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第三条 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一、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概念渊源、原理与现实意义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的本意是: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是保证食品安全性的直接行为人。
这一思想源于2001年欧盟理事会发布的《食品安全白皮书》。其中食品安全原则部分第9项是这样陈述的:在食品链中饲料生产者、农民和食品生产者操作者;各成员国和其他国家的主管当局;委员会;消费者,各项主体的任务一定要分清:饲料生产者、农民和食品生产者操作者拥有对食品安全最基本的责任。政府当局通过国家监督和控制系统的运作来检查和执行该职责。消费者必须认识到他们对食品的妥善保管、处理与烹煮也负有责任。[ 欧盟理事会《食品安全白皮书》。
]2003年10月1日生效的日本《食品安全法》则明确提出了第一责任人的概念[ 日本《食品安全法》第七条第一项。
]。目前,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的理念与原则已经成为国际共识。
从前文对食品安全概念的分析可以找到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原理。即,食品安全的核心内容食品的安全性只能被生产经营者的行为所直接影响,其他相关人行为都无法直接对食品安全性进行影响。所以,生产经营者是负有直接责任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将生产经营者的行为纳入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规范,同时提出了自律、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的义务要求,是出于对第一责任人的食品安全性保障行为必须要规则化、标准化、自觉化、责任化的目的。
特别提醒:在现实中,厘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角色,具有以下意义:一是还原了食品安全的直接责任,有利于甄别和具体落实食品安全责任;二是有利于食品安全规制与风险控制措施的准确制定与实行;三是有利于社会大众的认知与归因;四是有利于明晰政府监管部门的权责,避免监管不到位和过度管制的两种因责任不清而导致的错误行政行为。
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实务分析
本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活动进行了分类。
首先,需要进行辨析活动与环节两个概念的区别。
第二条第一款沿用了2009《食品安全法》的概念,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这一规定明确界定了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监管的指向标的是活动。但是在过去一段时期内,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一直使用环节概念对监管职责进行描述,如:进一步健全科学合理、职能清晰、权责一致的食品安全部门监管分工,加强综合协调,完善监管制度,优化监管方式,强化生产经营各环节监管,形成相互衔接、运转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管格局[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第20号。
]等。正是因为现实中使用的环节概念与法律中规定的活动概念产生了交叉,在多部门监管时期,环节成为各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监管进行取舍的正当理由,当各取所需的解读没有按照法律规范一致起来的时候,职责不清、推诿扯皮就成为一种常态。甚至在许可审批、监管执法的细化规范中都出现了与法律概念不能一致的现象见【事例观察1.2.1】
因此,在现实监管中可以使用环节或其他概念,但是必须要明确与法律规定中活动概念的关系,符合法律概念的内容要求。
其次,同为第一责任人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在具体责任落实与追究方面,是不能一概而论的。总体而言,造成食品安全风险的直接行为人是名副其实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具体承担主要责任;其他主体不是风险的制造者,其责任承担应当按照其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消除风险的主动作为与结果情况等来确定。
一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分类解读
本法进一步细化了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分类,修订和新增了一些内容。
一是将食品流通改为了食品销售,并与餐饮服务活动并称为食品经营。
二是增加了食品的贮存和运输活动。
三是增加了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规定的要求。
将食品流通调整为食品销售,可以理解为是从环节到活动、从整体到局部的一种概念调整。在2009《食品安全法》中,流通是对食品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中区别食品生产加工和餐饮服务消费的一种存在状态的描述,由于没有行为特征,所以无法准确定义流通的内容与行为边界。与其相比,销售是一种可以直观描述的食品经营活动,其行为特征比较明显,在一定意义上,还原了法律界定为活动的本意。作为食品经营活动之一,食品销售与食品的贮存和运输等新明确的活动一起组成了食品流通的内容。
本条还增加了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以及相关的内容规定。一是强调了食用农产品的食品本质属性,保证了从农田到餐桌的食品安全全过程的完整性;二是充分考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下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现行有效性,对食用农产品重新进行了监管职责的划分;三是对影响食用农产品安全的相关因素也进行了规定,包括有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农业投入品的检测与监管,都纳入了统一管理范畴。
三、食品安全管理的原则分析
本法提出了食品安全工作的基本原则。
1.预防为主原则强调的是防患于未然。食品是所有人都离不开的生存元素之一,所以食品安全是人类的基本安全之一,是应当以事先危害防范为基本原则的公共事务。预防为主的原则决定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义务,同时也决定了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是食品安全监管第一责任人的角色定位,以及社会各个主体都负有相应的食品安全责任。
2.风险管理原则是预防为主原则的专业化表达。在食品安全的语境里,风险risk概念与危害hazard概念相对使用。通俗理解,风险是指尚未发生的危险;危害是已经发生的危险。食品安全工作以风险管理为原则,就是要以对食品安全风险的查找、归集、评估分析、以及最终消除为主要内容,开展食品安全工作。
3.全程控制原则是一个国际通行的原则,是指食品安全控制从农田到餐桌的实施原则。从农田到餐桌是一个食品形成的自然过程和市场进程,自然也是食品安全需要关注的全过程。需要指出的是,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并不是一个串联的链条见【图示1.2.1】,食用农产品并不是一定会作为原材料进入生产加工环节,相反,当今时代食用农产品直接进入流通和餐饮服务的总量可能与进入生产加工的总量不相上下,甚至更多。同样的,生产加工的食品也并不是一定要通过食品销售活动才能与消费者见面,食品销售不仅仅包括生产加工食品,食用农产品和餐饮类食品也越来越多;等等。所以,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并非一个线性的链条,而是一个纵横交织的网状结构见【图示1.2.2】
【图示1.2.1】
【图示1.2.2】
4.社会共治原则是强调社会各个主体对食品安全均有一定的权利、责任和义务。食品安全具有广义上的私人产品属性和狭义上的公共产品属性,是与每个人有着直接利害关系的公共产品。因此,除了生产经营者和政府监管者之外,社会相关主体,包括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等NGO类组织、食品相关科研机构、新闻媒体以及消费者个人等,都自然对食品安全具有参与权。
5.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是专门针对政府监管提出的要求。首先,食品安全是基于自然科学研究基础上的公共事务,食品安全风险产生、发现、查找、评估与分析,都是对食品安全风险因素及其客观规律的观察与控制。因此,监督管理制度的第一要求是科学性,即尊重食品安全的客观规律,从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客观实际出发,制定监督管理制度。其次,监督管理制度是政府公权力干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动措施,其前提是对已经成为公共产品性质的食品安全进行管理,管理的标准线已经是保证安全的最低限。所以,应当以严格为原则。即,制度的制定应严格依法依规,并具有清晰明确的可操作性,既便于生产经营者遵守,也便于监管者执行。
【事例观察1.2.1】超市中的现场制售:流通环节中的餐饮服务活动
当今绝大多数的超市中都会有一些主食厨房面包制作冰淇淋制作等现场加工制作行为。在分环节监管的时期,超市属于流通环节,整体上应当由工商部门监管。但是现场加工制作的行为本质上明显属于餐饮服务活动性质,事实上超出了工商部门监管的职责范围和能力水平。面对这一迷局,实施分环节监管的省以下各级监管部门面临着实实在在的职责界定困扰:如果按照环节的职责界定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管,则有可能出现高风险行为带有餐饮性质的现场制作得不到有效监管的潜在问题;如果按照活动《食品安全法》用词监管,该如何与分段监管的结构设计相吻合?
其实这个问题的答案并不复杂。监管体制的导向应当服从监管客体的需要。这就是所谓的结果导向,即食品安全监管必须按照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现实的需要进行设置。活动交织在环节中是现代社会催生的食品消费现象,是市场为顾客服务的自然选择。监管体制的设置应当跟从这种市场选择的结果,从分段监管向一体化监管过度。当前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正是这种过度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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