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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新《行政诉讼法》实务解析与裁判指引

書城自編碼: 2526442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訴訟法/程序法
作者: 殷清利 著
國際書號(ISBN): 9787511874603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5-02-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397/406000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1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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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第一时间专家解读新法
★ 新旧法条对比实务剖析
★ 归纳经典案例裁判要点
★ 理解适用阐释司法疑难
內容簡介:
★ 实务解读 第一时间
本书视角为实务解读,紧密结合行政诉讼司法实务问题,剖析修改背景及初衷,分析修改实施效果,第一时间解读《行政诉讼法》修改内容。
★ 理解适用 司法疑难
专列修改条文所涉及的疑难问题共计76个,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实务观点及倾向意见,对涉及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复议前置、被告主体确定等问题进行大篇幅归纳汇总,省去读者查找之烦。
★ 经典案例 归纳裁判
搜集2011年以来最新经典案例共计93个,每案概括裁判主旨,并根据《行政诉讼法》修改内容予以调整。
★ 对比法条 一目了然
本书独家附录新旧法条对照表,同时总结修改内容及关联法规。另外附录最新《行政诉讼法》完整版本、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等,供读者全方位参考使用。
關於作者:
殷清利,知名法律实务人士,行政诉讼专家型人才,高级职称,主要研究方向为房地产拆迁征收、行政诉讼、建设项目全程法律管理和防范等。十余年来长期从事行政诉讼一线实务操作及理论研究工作,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实务经验,取得了较高建树。另外还积极投身行政诉讼维权,曾获得中央电视台《新闻周刊》一周上榜人物、绿色中国年度人物(提名)、省首届315年度人物、市首届十大热心肠人物、市青年五四奖章获得者等荣誉。截至目前在法学研究领域出版个人专著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操作流程与实务指引》、《最新房屋、土地征收疑难案件裁判标准与实务解析》等四本。
目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5年5月1日施行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理解适用】
《行政诉讼法》第一条去掉“维护行政职权”内容后,如何在法律层面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典型案例】
梁某诉容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登记案
第二条【诉权及行政行为外延】
【理解适用】
司法实务中,如何把握法律、规章授权组织、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等所作行政行为的被告?
【典型案例】
张某某等九名上诉人与本溪市南芬区思山岭街道办事处林业行政决定案
第三条【保障诉权、独立审判、负责人出庭应诉】
【理解适用】
全国哪些地方相继出台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应诉出庭规范性文件?
【典型案例】
陆某某与苏州市物价局物价信息公开纠纷案
第二章受案范围
第十二条【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理解适用】
我国有哪些司法解释或答复等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作了详细特殊之规定?
【典型案例】
1邵某某诉黄浦区安监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案
2再胜源公司诉上海市卫生局行政强制决定案
3山西省大同市北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诉山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上诉案
4白某某不服天津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案
5田某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行政诉讼案
6谢某某诉永和乡人民政府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
7武汉兴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湖北省武汉市国土资源管理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上诉案
8夏某某诉徐州市建设局行政证明纠纷案
9张某某不服磐安县公安局限制人身自由、扣押财产行政案
10黄梅县振华建材物资总公司不服黄石市公安局扣押财产及侵犯企业财产权行政上诉案
11戴某某诉湖南省长沙市公安局行政强制措施行为上诉案
12北海鑫工物业发展公司、黄某某诉湖南省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扣押财产、收容审查决定及行政赔偿上诉案
13点头隆胜石材厂不服福鼎市人民政府行政抚优扶强措施案
14魏某某、陈某某诉来安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批复案
15吉某某等四人不服盐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决定案
第三章管辖
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范围】
【理解适用】
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后,为何中级法院不应将“市县级政府作为被告”的案件指定基层法院审理?
【典型案例】
李某、张某某等九人诉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政府关于撤销邢台市会展中心征收决定管辖案
第十八条【一般地域管辖和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
【理解适用】
行政复议机关及其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如何应对新法实施后的立案高峰?
【典型案例】
王某某、刘某等与济南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纠纷案
第二十一条【选择管辖】
【理解适用】
共同管辖在实践中应注意什么特殊情形?
【典型案例】
湛江市富昌实业有限公司与湛江市房产管理局管辖权异议纠纷案
第二十二条【移送管辖】
【理解适用】
移送管辖的适用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典型案例】
穆某某诉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五大队等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案
第二十四条【管辖权转移】
【理解适用】
基层法院管辖的一些行政案件往往难以公正审理,受诉基层法院为了排除干扰,便报请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异地审理。对此,接到报请后,中级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典型案例】
夏某某与新宁县畜牧水产局、新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宁县财政局要求依法发给抚恤金指令管辖案
第四章诉讼参加人
第二十五条【原告资格】
【理解适用】
实践中,哪些利害关系人的行政诉讼权利会有明确依据?
【典型案例】
1念泗三村28幢居民35人诉扬州市规划局行政许可行为侵权案
2益民公司诉周口市政府等行政行为违法案
3吉某某等四人不服盐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决定案
4烟台龙睛建设开发公司诉山东省烟台市土地管理局行政处罚上诉案
第二十六条【被告资格】
【理解适用】
行政诉讼中确定被告的各类疑难问题有哪些?
【典型案例】
陈某诉徐州市泉山区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第二十七条【共同诉讼】
【理解适用】
在实践中,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理决定一并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否按共同诉讼合并审理?
【典型案例】
范某某与开福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
第二十八条【代表人诉讼】
【理解适用】
推选诉讼代表时,有哪些问题需注意?
【典型案例】
广宁县国土资源局与林某某等30人政府信息公开纠纷案
第二十九条【诉讼第三人】
【理解适用】
行政诉讼中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时间及公告程序如何?
【典型案例】
房某某等人与塔城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登记一案
第三十一条【委托代理人】
【理解适用】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行政诉讼案件,有何事项需了解?
【典型案例】
十堰市鼎中鼎豆捞餐饮有限公司与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某某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权利】
【理解适用】
在行政诉讼中,律师与当事人、其他诉讼代理人查阅材料上有何区别?
【典型案例】
原告武安市顺义庄二号铁矿不服邯郸市国土资源局为第三人武安市顺义庄六号铁矿颁发采矿许可证案
第五章证据
第三十三条【证据种类】
【理解适用】
关于电子数据等电子证据的证明效力应注意哪几个问题?
【典型案例】
陈某某与德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人事招聘行政纠纷上诉案
第三十四条【被告举证责任】
【理解适用】
被告在行政诉讼案件中提供的全部证据指什么?一般行政案件被告的举证内容有哪些?
【典型案例】
安阳新东方商厦百货商厦有限责任公司诉安阳市国土资源局、安阳市中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土地出让案
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收集证据的限制】
【理解适用】
其他行政机关在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后采集的证据能否作为被告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根据?
【典型案例】
孙某某与即墨市公安局、第三人杨某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
第三十六条【被告延期提供证据和补充证据】
【理解适用】
对于补充证据,如果行政机关持有对原告或者第三人有利但对自己不利的证据,在行政诉讼中,被告未向法院提供,原告或第三人要求被告补充这部分证据的,应如何处理?
【典型案例】
洪某等诉中南大学拒绝授予学士学位证书纠纷案
第三十七条【原告可以提供证据】
【理解适用】
被告在行政诉讼案件中举证需把握哪些技巧?(
【典型案例】
河南省扶沟县裕纸板有限公司诉扶沟县物资局行政侵权上诉案
第三十八条【原告举证责任】
【理解适用】
在不作为行政案件中,被告如果承担举证责任,其举证责任的具体内容如何把握?
【典型案例】
南通市崇川区绿康生猪养殖场诉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城建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
第三十九条【人民法院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理解适用】
这里需要注意,对于当事人没有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法院是否可以依职权向当事人调取证据?
【典型案例】
中方县花桥镇火马塘村利和坪组等诉中方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处理决定纠纷案
第四十条【人民法院调取证据】
【理解适用】
人民法院到底在何种情形下才可以依职权主动调取证据?
【典型案例】
谢某生与禹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谢某申房屋行政登记纠纷案
第四十一条【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
【理解适用】
行政诉讼二审中可以申请法院调取证据吗?
【典型案例】
夏某某诉徐州市建设局行政证明纠纷案
內容試閱
从微信上了解到《行政诉讼法》的修订,心里的这块石头也算落了地,但我的心情并不因此而轻松,反而在脑海里浮现出十余年来自己参与过行政诉讼案件的难忘瞬间……
第一个瞬间:S省L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故事
L市的百姓想立个行政案件,那是一个奢侈的梦想。几年来,我在此法院要求立过不下几十个行政案件,除一个作出不予受理裁定外,其他的杳无音讯。这期间百姓辗转于中院、高院之间,但也是无济于事。没有办法,我只能让百姓选择行政复议,将案件扯到省会。但如果复议被驳回后,按原《行政诉讼法》规定,还要起诉原行政行为,这样案件又会回到这个L市法院管辖的范围,等于走来走去,“原来是一个圈”。
第二个瞬间:H省X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故事
这里的中院在大门口打着宣传语“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但自从2007年在这里办案至今,除了关键案件不立案外,这里在立案上比S省L市中院好得多,但门是进去了,裁判结果却更让人心冷。这些官司的被告一般系市县级政府,明明最高院有管辖规定应由中院一审管辖,而在X市案件都被“一箩筐”指定区县基层法院管辖,同样两审案件被控制在X市范围。不仅如此,一个案件即使你提一百七十多条理由,代理意见数万字,判决书上一句话就会驳回你,真佩服法官的水平。
……
回忆这些瞬间,我在思索,《行政诉讼法》在1990年10月1日实施时,我当时在干什么?噢,那时我刚上初中,刚加入共青团,看过团员证件上的照片,感叹青春易逝。现在的我,已经是而立之年,子女双全,学术有点成就,也算对岁月有个交代。相比我的进步与成长,《行政诉讼法》实施二十四年之久,却连“门槛”的问题都没有解决好。可见,这次《行政诉讼法》修改突然给我打了一剂“强心剂”。
修改《行政诉讼法》消息一出,网络、媒体出现各种版本的解读,解读可谓亮点多多。但作为实务人员,大部分我不认同。因为实践中这些条文,想达到立法者的初衷,可能事与愿违。举个最简单的例子:随着《行政强制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出台,房屋征收案件的强制执行,只能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收到后的“不复议不诉讼不履行”情况下方能强制执行。所以只要被征收人提起诉讼,法院即使不立案,征收人也不能强制执行。这样不立案往往是好事,实践中有些被征收人不听吾言,着急行政诉讼立案,没想政府与法院协调后,他的案件像长了翅膀的“鸟”,裁判出奇的快,最后很快进入法院强制执行程序,最终想立案的事成了败笔。所以,再动辄就提立案的那点事,已经成了不懂体制的“教书匠”。
于是我潜心窝在家中,开始在第一时间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内容进行逐条解读,才有了独家十大解读版本出台。
一、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成常规,“大姑娘上轿头一回”
随着国务院相关建设法治政府方略出台,全国各地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具体文件有如“雨后春笋”般袭来。如H省的文件也刚在《行政诉讼法》修改前实施,五人以上群体性案件、房地产征收补偿案件等被纳入负责人应当出庭范围,于是我就有个和“区长”、“市长”们对话的机会,甚至一副区长因没带任何任职证明,而被我搞得“狼狈”不堪。可见《行政诉讼法》第3条第3款规定超前。
二、明确扩大受理范围,案件“三审查”机制彰显
《行政诉讼法》实施前,行政案件无一逃脱“具体”与“抽象”之争。而此次修改,《行政诉讼法》第12条就明确将行政合同、行政许可、征收补偿、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自然资源确权、行政强制执行、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没有依法支付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等列入受案范围;《〈行政诉讼法〉修改决定》第63条还将“具体行政行为”改为“行政行为”,这也是废止“具体”与“抽象”之争的信号。不仅如此,《行政诉讼法》第53条第1款规定了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第64条规定对规范性文件审查后作出司法建议;另外,第79条还规定法院对原行政行为和复议决定一并作出裁判。这样就突破了“一行为一案一处理”的格局,形成行政案件“三审查”新机制。
三、中院管辖市县政府案,取消上级法院移交管辖权
中央对司法体制改革制定了日程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也于2008年2月1日施行,规定第1条明令被告市县级政府的案件应当由中院管辖。但很多地方无视以上规定,仍然拿原《行政诉讼法》第23条第1款当“尚方宝剑”,把这些案件指定相关基层法院管辖,这些怪局与司法改革精神格格不入。这样《行政诉讼法》第15条将市县政府为被告案件纳入中院管辖;第24条第1款仅保留上级法院审理下级法院案件的权利,取消上级法院将其管辖的案件移送下级法院的权利。
四、激活行政复议制度,增强行政复议机关责任意识
行政复议作为行政救济的一种方式,由于原《行政诉讼法》规定“复议机关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原行政机关是被告”,于是行政复议机关从自己不愿当被告、照顾下级机关面子等方面出发,一般热衷于维持行政行为。于是行政复议制度一度不受百姓“喜欢”。此次《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这样不管如何,只要行政相对人仍不服的,复议机关都可能作为被告。所以此举重新燃起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复议的选择热情,为人民法院解决行政争议分忧不少。
五、行政赔偿、补偿案件很特殊,原告无法举证转移给被告
原告需承担造成损害事实的证据,这是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的内容。但有些行政赔偿、行政补偿案件,因行政机关的原因导致原告此项举证责任无法完成。比如,违法强拆原告房屋,一些损坏物品无法逐一核实,这样让原告再承担损害事实的举证责任,显然有失公平。对此,《行政诉讼法》第38条第2款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这样对原告是极为公平的。
六、三招解决行政诉讼不立案困局,具体如何有待检验
行政诉讼不立案这个顽疾,如果不予治理,将给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目标造成极大负面影响。“行政立案的理由只有一个,行政不立案的理由到处都是!”《行政诉讼法》从以下三方面解决此难题:第一,第50条第2款规定,允许口头起诉,并出具凭证;第二,第51条第4款规定,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第三,第52条规定,对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起诉。
七、行政民事争议可一并审理,旨在与民事诉讼法接轨
本次修改多处参考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行政诉讼法》第57条的先予执行等。另外,过去行政相对人一边打民事官司,一边打行政争议,造成人民法院审判效率下降、当事人维权成本增加及可能产生公正迟延。此次《行政诉讼法》第61条第1款规定:“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八、行政诉讼在调解上首开先河,解决争议成立法宗旨
行政诉讼原则上不适用调解,先前更是对调解“免开金口”。但随着创建和谐社会的呼声,行政诉讼实际上有极大比例的案件,通过和解方式,走撤诉结案之路。《行政诉讼法》第60条第1款规定,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不仅如此,《行政诉讼法》第1条更是将“解决行政争议”作为立法宗旨予以规定。增加“调解”结案规定,与解决行政争议立法宗旨不谋而合。
九、公开司法裁判文书,公告行政机关不予执行等情形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司法的公开透明是现代司法的标志。由于行政诉讼的被告系行政机关,所以行政诉讼的裁判文书公开更具有重要意义。所以该条借鉴了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行政诉讼法》第65条规定公开裁判文书,供公众查阅。此举将对推进审判的公开化起到巨大的推进作用。同时增进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新闻监督,有利于树立法院的司法权威。另外,此次修改创设了公告制度,如《行政诉讼法》第66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对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将被告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情况予以公告”,第96条第3项规定人民法院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该制度将有效督促行政机关履行自己的出庭及执行义务。
十、一、二审程序繁简得当,再审程序将有大改观
相对原来行政案件一审程序的“一刀切”,此次修改将一审程序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审限从“三个月内”调整为“六个月内”,简易程序界定为45日;二审程序审理方式由原来的“书面审理为主”改为“开庭审理为主”,并将审限相应地由“两个月内”调整为“三个月内”。另外,原来一直被人诟病的是再审程序,即启动再审大多数先向原审法院提起,驳回后才能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原审法院自己改自己的错,是何等的难!它不出驳回再审通知,你没有一点办法向上级法院提起再审。这次《行政诉讼法》第90条规定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这样将迎来再审高峰,但却更便利了当事人的救济。
我要说,民告官案件的未来,绝不是解读这么简单。从解读出发,我们每一个公民都要让“生硬”的法律条文在社会的大道上留下脚印。或者脚印不易留下,丢撒路上几粒沙子也行。那样就不会再发生二十四年连门都不好进的遗憾故事。所以,我们庆幸一直在路上……
为了增强在路上的信心,我又一次读了德国法学家耶林的那句名言:每一项权利,无论是民众的还是个人的,都是以坚持不懈地准备自己去主张为前提。
本书从《行政诉讼法》修改决定公布之日起着手,即选择实务解读与裁判指引为目标,第一,与原《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民事诉讼法》等进行详细对照,归纳修改内容,同时结合司法实务中出现的问题,分析修改的立法初衷;第二,针对与该条文有关的共计76个司法疑难问题进行归类、总结,加深对条文的应用理解,如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将目前基本所有最高法院批复、答复及行政审判庭的意见等进行归纳等;第三,搜集近年来行政诉讼典型案例93例,绝大部分为行政相对人胜诉案例,概括裁判主旨。
本书形成期间,本人可谓奋笔疾书,但如果能贡献一本迅速上市、专业实用、规范操作、典型裁判之用书,甚感荣幸。在此特别感谢薛晗编辑给予的鼓励及支持。
由于时间仓促,书中难免会出现错误或不当之处,望热心读者多提宝贵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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