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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是国家教育部直属重点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主办的高校法学类专业出版机构,其宗旨是为中国法学教育、法学研究服务。多年来我社始终把法学教材建设放在首位,向广大读者提供研究生、本科、专科、高职、中专等各种层次、多种系列的精品法学教材,其中很多教材荣获国家教育部、司法部、新闻出版总署等部委的优秀教材奖,是我国重要的法学教材出版基地之一。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曾多次荣获国家良好出版社、先进高校出版社荣誉称号。在新时期,我们将一如既往地真诚为广大读者服务,努力为中国的法学教育事业做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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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刑事诉讼法(第二版)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在借鉴他人经验的基础上,力求紧扣刑事诉讼法学学科的特点,在准确解读和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基础上,介绍和阐述刑事诉讼法学的前沿理论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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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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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通论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刑事诉讼
第二节 刑事诉讼法
第三节 刑事诉讼法学
第二章 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第一节 中国古代刑事诉讼法制的产生与发展
第二节 中国近现代刑事诉讼法制的沿革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产生与发展
第三章 刑事诉讼主体
第一节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第二节 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参与人
第二编 原理与原则
第四章 刑事诉讼的基本概念
第一节 刑事诉讼价值
第二节 刑事诉讼目的
第三节 刑事诉讼职能
第四节 刑事诉讼结构
第五节 刑事诉讼客体
第五章 刑事诉讼模式
第一节 刑事诉讼模式概述
第二节 弹劾式与纠问式
第三节 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
第六章 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
第一节 现代刑事诉讼概述
第二节 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
第七章 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概述
第二节 现代刑事诉讼的基础性原则
第三节 现代刑事诉讼的结构性原则
第八章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我国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
第二节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原则
第三节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第四节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第五节 检察监督原则
第六节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第七节 审判公开原则
第八节 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第九节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第十节 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第十一节 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
第十二节 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
第三编 刑事诉讼制度
第九章 管辖
第一节 立案管辖
第二节 审判管辖
第十章 回避
第一节 回避概述
第二节 回避的理由和种类
……
第四编 刑事诉讼证据与证明
第五编 刑事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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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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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二版)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刑事诉讼代理与刑事辩护不同。首先,刑事辩护针对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刑事诉讼代理针对的对象是公诉案件被害人、自诉案件自诉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其次,刑事辩护可以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辩护、委托辩护和法律援助三种方式,而刑事诉讼代理只有被代理人委托一种方式。最后,刑事诉讼代理与刑事辩护执行的是不同的诉讼职能。无论是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还是自诉案件自诉人的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都执行控诉职能,而刑事辩护执行的是辩护职能。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2条和第45条的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①律师;②人民团体或者被代理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③被代理人的监护人、亲友等。
上列人员如果是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
关于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详见本书第十一章。
(三)辩护人
辩护人是在刑事诉讼中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或者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进行辩护、帮助其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可以依法接受委托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的人包括: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辩护人是重要的诉讼参与人之一,其诉讼地位是独立的,在刑事诉讼中执行辩护职能。辩护人的职责是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关于辩护人的诉讼权利与义务,详见本书第十一章。
(四)证人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是除了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案件情况并向公安司法机关作出陈述的人。依据法律规定,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证人不论其是否与当事人或者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均不妨碍其成为证人,依法都有作证的义务。法律规定,只有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才不能作证人。
证人由于其了解案件情况而成为诉讼参与人之一,这一特点决定了证人在刑事诉讼中是特定的,具有不可替代性。应当保证了解案件情况的人优先作证人,在刑事诉讼中,无论是承办案件的公安司法机关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或者审判人员以及其他参与刑事诉讼的辩护人、代理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如果他们知道案件情况,应优先选择其作为证人,不再担任本案中的其他人员。
证人只能是自然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人民团体,不能成为证人,因为他们不能像证人一样感知案件事实,无法享有证人的诉讼权利或者承担证人的诉讼义务。
依据法律规定,刑事诉讼中的证人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1.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有权查阅证言笔录,并予以补充或者更改。
3.对于公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或者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4.对于其因作证而产生的误工费等经济损失,有权要求补偿。5.有权要求公安司法机关保证其本人以及其近亲属的安全,防止因作证而遭受不法侵害。
证人依法应当承担以下诉讼义务:
1.如实提供证言,如果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有义务回答公安司法人员以及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询问,并接受质证。
3.对于公安司法人员询问的内容予以保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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