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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释义》(修订版)(海关第一部程序性规章,充分体现海关依法行政)

書城自編碼: 2430556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商法
作者: 海关总署缉私局
國際書號(ISBN): 9787517500308
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4-07-01
版次: 1 印次: 1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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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第一部程序性规章
充分体现海关依法行政
海关总署权威解读
保障关员规范执法
內容簡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是海关制定的第一部程序性规章,该部规章确立的回避制度、法律文书送达制度、证据采集制度、调查中止制度、财产发还制度、简单案件处理程序制度等新的海关办案程序制度,是对海关多年行政执法经验的系统总结。为了正确理解和贯彻执行《程序规定》,海关总署缉私局组织编写了该部规章的释义,全面、详细地介绍了立法背景和诠释了条文的具体含义,以及在适用中应当注意的一些事项和细节问题。同时,书中还附上了与该法规的实施相关的规定及解释,是海关系统内外执法和守法的依据。本书在原版基础上,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及根据该法相应修订的海关法律文书,同时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对原版不再适用的内容进行了修订。
目錄
第一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释义
概 述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章 案件调查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五章 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六章 简单案件处理程序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部分 附录
附录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人身扣留规定》释义
附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听证办法》释义
附录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附录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附录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附录6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附录7 相关法律文书及使用说明
內容試閱
第十五条 海关收集的物证、书证应当是原物、原件。收集原物、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拍摄、复制足以反映原物、原件内容或者外形的照片、录像、复制件,并且可以指定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原物、原件予以妥善保管。
收集物证、书证的原物、原件的,应当开列清单,注明收集的日期,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确认后盖章或者签字。
收集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保管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和收集时间,经提供单位或者个人核对无异后盖章或者签字。
收集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保管物证原物的照片、录像的,应当附有关制作过程及原物存放处的文字说明,并且由提供单位或者个人在文字说明上盖章或者签字。提供单位或者个人拒绝盖章或者签字的,办案人员应当注明。
【条文释义】本条是关于收集物证、书证的具体要求的规定。
上位法依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二款,“海关收集的物证、书证应当是原物、原件。收集原物、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拍摄、复制,并可以指定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原物、原件予以妥善保管。海关收集物证、书证,应当开列清单,注明收集的日期,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确认后签字或者盖章”。
物证和书证是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中需要收集的两类重要的证据,为了保证收集的物证和书证具有证据效力,本条对收集物证、书证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一、收集物证、书证的原物、原件。
(一)海关收集的物证、书证应当是原物、原件。这一规则可以概括为原物、原件优先原则。由于物证的原物、书证的原件比复制品、复制件更能真实、客观地反映案件的事实,原物、原件的证明力要比复制品、复制件的证明力高,因此,海关收集物证、书证时要尽可能地收集原物、原件。
(二)收集物证、书证的原物、原件的具体要求。海关收集物证、书证的原物、原件的,办案人员还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收集、调取实物证据的单位或个人对上述实物证据进行清点,并开列“收集物证、书证清单”(见附录7—5),清单上应注明收集、调取实物证据的名称、规格、特征、质量、数量,文件的名称、编号,以及实物证据的发现地点和收集、调取的时间等,并由办案人员、证据持有人(包括单位)共同签字、盖章。这样规定,一方面有利于证明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证据的来源,以体现证据的证明力,保证收集、调取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实物证据经核实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如在搜查中发现毒品予以扣留,如果
搜查人和在场的见证人都在清单上签字,则可以证明该毒品自何处搜出,以证明被扣留毒品持有人非法持有毒品或者贩毒的行为。另一方面也可以防止被收集、调取实物证据遗失或个别办案人员私自截留。收集、调取实物证据的清单应一式三份,由办案人员、见证人和被收集、调取实物证据的个人或者单位签名、盖章后,一份交给持有人,一份交海关保管,一份入卷存档。提供单位或者个人拒绝盖章或者签字的,办案人员应当注明有关情况,并请在场的见证人签字。
二、收集原物、原件的照片、录像、复制件。
(一)收集原物、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拍摄、复制足以反映原物、原件内容或者外形的照片、录像、复制件。海关调取、收集的证据原则上都应当是原物,比如走私货物、物品、海关单证等。但是,由于海关查处的违法标的一般都是大批的,不宜原物提取,或不能原物提取,在这种情况下,就要采取一些措施,保护证据的原始特征和属性,以利于案件的查处。对于无法收集、调取的原物、原件,比如不便搬运的货物、物品(走私的汽车、钢材等)、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易烂、易失效、易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物品(鱼、虾、易燃易爆化学品等),对于这类不便收集原物作为证据的货物、物品,可以采用照相、录像、
复印、制作模型、绘图等方式,拍摄、复制足以反映原物、原件内容或者外形的照片、录像、复制件。
(二)以拍摄、复制足以反映原物、原件内容或者外形的照片、录像、复制件方式收集物证、书证的,海关可以指定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原物、原件予以妥善保管。需要强调的是,不便搬运、保存的实物证据,在进行拍摄、复制后,还应就地妥善保管,不得随意处理。海关要指定货物、物品、海关单证存放单位妥善保管,并与保管单位和个人分别签订保管协议,明确责任。不宜由存放单位或个人保管,海关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保管的,要向其出具委托书,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
(三)收集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保管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和收集时间,经提供单位或者个人核对无异后盖章或者签字;收集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保管物证原物的照片、录像的,应当附有关制作过程及原物存放处的文字说明,并且由提供单位或者个人在文字说明上盖章或者签字。
三、提供单位或者个人拒绝盖章或者签字的,办案人员应当注明。
根据本条前几款的规定,需要由提供证据的单位或者个人盖章或者签字的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收集物证、书证的原物、原件时开列的清单,需要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确认后盖章或者签字;
(二)收集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保管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经提供单位或者个人核对无异,并在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上盖章或者签字;
(三)收集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保管物证原物的照片、录像的,由提供单位或者个人在附有制作过程及原物存放处的文字说明上盖章或者签字。
无论上述哪一种情况,只要提供单位或者个人拒绝盖章或者签字的,办案人员都应当在有关材料上予以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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