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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民族责任与全球正义》全球化是人类正在经历一种划时代的历史进程。探讨并解决与全球化有关的各种问题,是人类面临的巨大挑战。我国目前出版的书籍主要关注的是与全球化有关的经济、政治和法律问题,“全球正义研究丛书”丛书主要关注与全球化有关的价值、规范与伦理问题。
作为全球化进程中负责任的大国,中国必须要积极参与全球规则的制定,致力于建构更加公正合理的全球政治、经济体系。为此,中国必须要形成自己的、能够占领“道义制高点”的外交哲学。这样一种外交哲学(包括国际关系理念)必须要以某种能够获得理性辩护的全球正义理念为基础。
全球化给不同民族和国家所带来的影响是不同的。为了使更多的人能够分享全球化的福音,使全球化的负面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度,就必须对全球化(特别是资本的全球化)进行某种规制和引导。这种规制和引导需要以某种共享的价值和规范为基础。
全球化对每一个民族和国家都将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为了适应全球化的进程,我们必须要了解那些引导和推动全球化进程的价值和规范。
人类已经并将继续生活在某种或好或坏的全球共同体中。为了更好地共同生活在一起,人类需要寻求并遵循某些合理的公共规范,创造并建构某种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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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民族责任与全球正义》牛津大学政治学与国际关系学院教授、英国科学院院士戴维?米勒的《民族责任与全球正义》一书由10章组成。第1章介绍了该书的基本思路。第2章分析了世界主义的具体内涵,并捍卫弱式世界主义,反对强式世界主义。第3章的主题是反对全球平等主义。第4章阐述了两种不同的责任概念(后果责任与补救责任),并分析了这两种责任概念在民族责任和全球正义理念中所发挥的具体作用。第5章探讨的是民族责任的问题。第6章探讨的是一个民族对其先辈的行为所承担的历史责任。第7章关注的是一种具有普遍性的补救责任,即当基本人权未受到保护时,有能力帮助保护基本人权的任何行动者(个人或集体)原则上都要承担起补救责任。第8章探讨了三个问题,即移民权究竟是不是一项基本权利,移民接收国享有领土权利的依据是什么,哪类移民政策是符合正义的。第9章讨论的是富人对全球穷人的责任问题。第10章是对全书的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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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戴维·米勒(David Miller),英国著名的政治理论家,多元正义论的重要代表人物,于1974年在牛津大学获得政治学博士学位,曾在英国兰卡斯特大学(Lancaster University)、东安杰里卡大学(East Anglia University)任教,1979年至今,为牛津大学纳菲德学院(Nuffield College)及政治学与国际关系系教授,2002年被选为英国科学院院士。他的主要著作有《无政府主义》(1984)、《市场、国家与共同体:市场社会主义的理论基础》(1989)、《论民族性》(1997)、《社会正义原则》(1999)、《公民身份与民族认同》(2000)、《政治哲学与幸福的根基》(2003)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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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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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导论
第2章 世界主义
第3章 全球平等主义
第4章 两种责任概念
第5章 民族责任
第6章 继承性责任
第7章 人权:确立全球底限
第8章 移民与领土权
第9章 对世界穷人的责任
第10章 结论
参考文献
索引
译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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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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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导论
我打开电视观看晚间新闻。主要的新闻事件都来自我们所谓的第三世界,讲述的都是人间苦难。第一条新闻报道的是发生在巴格达的两起严重的汽车炸弹爆炸事件。第一枚炸弹针对的是在当地警察局门前排队希望获得一份工作的、无职无业的伊拉克人;第二枚炸弹针对的明显是妇女和儿童喜欢在其中购物的一个市场。充斥电视画面的首先是成堆的尸体,然后是失声痛哭的男人和女人们,他们发誓要报复炸弹袭击者,报复被指望来阻止炸弹袭击者的那些安全部队。镜头所到之处,都是废墟和硝烟,一片狼藉。
第二条新闻报道的是袭击尼日尔这个世界上第二贫穷的国家的饥荒。即使是在正常年景,该国每四个儿童中就有一个不到5岁就死去;现在,随着遭受饥荒痛苦的、骨瘦如柴的人数的增加,儿童的死亡率将明显地会大幅度增加。苍蝇在儿童的脸上爬行,他们目光呆痴地望着天空;他们的母亲请求医生赶快到来。但是,尼日尔的医疗保健已经私营化,很少有人能承担其费用。记者告诉我们,这次饥荒是可预测的;事实上,记者本人在几个月前来尼日尔出差时就曾警告过饥荒的来临。但是,国际援助之捐助者的反应过于迟缓,而现在到达该国最南端的食品又难以快速分发到全国各地,因为该国政府未能有效地保养该国的公路,使之处于良好的可使用状态。记者对着镜头说,全世界都对这个被遗忘的国家的痛苦麻木不仁,除非它的良知能够被报道的影像所唤醒——但那将太迟。
第三条新闻是我更为熟悉的,它把我引向了把发达国家与欠发达国家分割开来的[政治和地理]鸿沟。新闻事件发生在麦尼拉(Melilla),西班牙的一个细小的、位于北非海岸、毗邻摩洛哥的大陆架。麦尼拉已经成为移民们逃出非洲、进入欧洲的一个首选通道,因此,西班牙政府在边界处修建了一道顶部安有锋利铁丝网的围栏。然而,每到夜晚,就有数百名移民,带着自制的梯子,涌向围栏。有数人被枪击身亡;更多的人则摔断了四肢,手臂被铁丝网深深地划伤。他们全都被抓捕,即将被送回摩洛哥,并遣送到撒哈拉南部的某个地方。在与记者交谈时他们坦言,他们已经旅行了数千公里——从喀麦隆、塞内加尔、马里以及西非和中非的其他国家;他们将一如既往地想方设法进入欧洲——应许之地——即使他们的冒险会付出生命的代价。
在观看这些新闻时,我百感交集,感慨万千;每一条报道激起的都是不同的情感反应。第一种情感反应当然是对报道中的那些人深感同情;他们不仅仅是贫穷的人民,他们还是生活在我们所有人都承认的绝对贫困线以下的人民;他们被伤害,遭受痛苦,忍饥挨饿,面临死亡的威胁。他们所遭受的这些伤害,不是来自自然之手,而是直接或间接地来自他人之手。因此,伴随着同情而来的是另一种情感,即对那些制造这些痛苦的人或政策深表愤怒。但是,这类痛苦也令我们感到困惑:这些痛苦为什么会发生?制造这些悲剧的原因是什么?面对这些悲剧,我们应采取何种行动?
当看到伊拉克人试图在汽车炸弹炸死的尸体中寻找他们的亲人时,我想,这些人是这样一些人,他们在萨达姆的统治下、在推翻萨达姆的战争中,都遭受了巨大的痛苦;他们原本以为能够进入一个和平的新时代,但现在却生活在梦魇中。他们的希望和恐惧是任何一个地方的人都具有的正常的希望和恐惧。这种希望和恐惧也易于理解。但是,当我开始思考自杀式炸弹袭击者时,理解却被困惑所取代。在这个世界上,通过随意杀害和伤害数百名他们自己的人民,他们究竟想要达到什么目的?如果他们的目的是想迫使美国人撤出伊拉克,那他们为什么不直接攻击美国的军队?如果他们的想法是,通过摧毁伊拉克现政权的权威,以便为建立一个新的伊斯兰政府创造条件,那么,他们为什么又要炸死无辜的民众?由于炸弹袭击者几乎都是逊尼派穆斯林(伊拉克的少数族群),而他们的受害者大多数都是什叶派,因而,如果他们想发动一场内战的话,那么,最后被大规模杀害的不正是他们自己这个族群吗?我对炸弹袭击者深感愤怒,但我不知道如何来引导我的愤怒,因为,对于他们的所作所为,我无法理解。
尼日尔的饥荒看来易于理解。我们已经非常沮丧地在电视屏幕上多次看到相同的故事。屏幕上展现的是饥荒的受害者,他们无助地躺在地上,期待着救济物品能早点到来。画面上还有西方的救援人员和医生,他们对缓慢的通关速度非常愤怒,批评西方政府的无所作为,批评尼日尔政府的愚昧无知。但是,我还是不太清楚这次饥荒为什么会发生。饥荒仅仅是由于干旱导致的作物绝收,还是更多地与尼日尔政府的决策有关?——该国政府听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建议,废除了粮食紧急供应体系,这一体系本来可以给人们提供足够的粮食,使他们坚持到次年的收割季节。然而,我又听到了某些奇怪且令人困惑的故事:在妇女和儿童遭受饥荒的那些村庄,还有一些粮食被男人锁在谷仓里;这些男人却外出打工了,例如,到尼日尔之外的地方寻找工作去了。当地的部分文化传统是,妇女应当用她们从自己支配的那一小块土地上生产出来的食物来养活自己,而男人则控制着从更大的家庭农田(妇女也在这块家庭农田中劳动)中生产出来的粮食。这能够被当做是那里的饥荒为何如此严重的原因吗?
当麦尼拉的故事出现在屏幕上时,我感到我对那些试图穿越围栏的非洲青年的同情被某种特定的愤怒减缓了。毫无疑问,他们必须明白,这不是进入欧洲的正常方式。非法移民是不受欢迎的——还有什么方式比六米高、顶部装有锋利铁丝网的围栏更能清楚地表明这种态度呢?难道他们认为他们拥有违反法律(这些法律适用于每一个想进入西班牙的人)进入西班牙的天赋权利吗?他们为什么如此地确信他们的所有麻烦都会迎刃而解——只要他们能越过那道围栏?虽然我能够理解他们的苦难——如果他们愿意一而再、再而三地冒着身家性命的危险试图穿越边界,那么他们的苦难必定是令人绝望的——但我还是认为他们是被某种幻觉所欺骗了,而且他们要为他们的这种幻觉承担责任。但是,我的这种反应是否部分地是一种自私自利的反应——担心我和我的欧洲同胞的舒适生活将被无情地打断(如果世界上数百万穷人被允许进入欧洲的话)?
我对这三条新闻的反应具有多大的代表性呢?这很难说。可能有一些或许比我更善良的人,他们对那些受害人的同情心超过了所有的其他情感。看到那些年轻人在摩洛哥被集中押送上遣返的飞机,他们可能只想到了这些人的苦难和受到的伤害;他们从来没有想到要问一问,是不是这些移民自己给自己带来了麻烦。还有一些人抱着另外一种心态:当关于发展中国家的苦难故事被曝光以后,他们就只看到发展中国家与我们的鸿沟,认为我们(通过我们给这些国家所造成的影响)要为这种鸿沟的延续承担责任。如果在巴格达出现了自杀式炸弹袭击者,那么这一定是由于我们西方人对伊拉克的所作所为埋下了祸根。同样,如果在尼日尔出现了挨饿的妇女和儿童,在麦尼拉出现了翻越铁丝网的人,那么,其原因也在西方。这一切的发生都应当直接归咎于我们,我们也应遭受谴责。这两种反应都是过于简单化的反应:一种反应只是关注正在遭受苦难的人们,另一种反应则紧紧盯住富裕的西方国家的人民和政府——西方国家既富有又强大,只要它们愿意,它们就能消除这些苦难的根源,而如果它们不愿意,它们就该受到指责。但是,我认为,大多数的反应都会比这两种方式更为复杂,即使他们的反应方式与我的不完全相同。他们的同情将会混杂着关于责任的种种疑问。他们将会对下述问题满腹狐疑:这些悲剧为什么会发生?谁应当被指责?现在能够采取哪些行动以防止这些悲剧重演?
不管怎么说,这些人就是本书将要面对的读者——他们和我都持有这样的观点:关于“我们对世界上的穷人负有何种义务”的问题的答案不是一目了然的,而是相当复杂的。我的目的是阐发一种理论构架来思考这一问题,以及涵盖这一问题的更大的问题,即全球正义的问题——当我们面临我刚才描述的那些处境时,关于这一问题的答案将能够给我们提供指导。这样一种构架不会给伊拉克、尼日尔和麦尼拉的问题提供直接的解决方案,但是,它至少能够告诉我们,应当到哪里去寻找这些方案。本书主要是一本关于政治哲学的著作,而不是关于公共政策或发展经济学的著作,所以我的目标就不是给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或各国政府提供政策建议,而是探讨一些基础性的问题,诸如:全球正义应当被理解为要求实现地球上的所有人之间的某种平等,还是可以有某种更好的理解方式?我们应当转而制定某种关于权利和资源的全球底限标准——每一个人对权利和资源的分享都应确保不低于这一底限——吗?如果是这样,那我们应当如何确定这一底限?在作出这些判断时,责任概念发挥了哪些作用?我们能够要求各民族对其所作所为是否公平承担集体责任吗,就像我们要求个人承担自己的责任那样?当面对像尼日尔的饥荒受害者这样的严重贫困的人群时,我们如何决定谁有责任来为他们提供援助?
在作为本书开头的这一章,我想简要地说明一下贯穿本书的几个主题,以便为接下来将要进行的详细讨论作铺垫。第一个主题直接来源于前面讨论过的三个案例。当我们要对那些卷入诸如巴格达自杀袭击、尼日尔饥荒和麦尼拉边境冲突这类事件中的人采取应对措施时,我们发现我们自己被推向两个不同的方向。一方面,我们倾向于把这些人仅仅视为受害者;换言之,把他们视为这样一些人,即他们对那些发生在他们身上的事情无力加以抵抗。我们对他们的遭遇深表关注,对他们所遭受的剥夺和苦难深表同情。另一方面,我们也倾向于把他们视为行为主体,视为作出选择——这种选择给他们自己或他人带来了影响——的人。从这一立场出发,我们开始提出关于责任的问题,关于他们的贫困和苦难究竟是咎由自取的,还是由他人施加的,抑或由其他原因所导致的问题。如果我们现在思考关于在这类案例中正义究竟意味着什么的问题,那么,这两种立场似乎都是重要的。一方面,人是需要帮助的脆弱的存在物,他们不可能过上体面的(更不用说繁荣的)生活,除非他们至少能够被给予最低限度的自由、机会和资源。他们必须拥有思考和行动的自由,学习和工作的机会,能够满足自己的温饱需求的资源。如果人们的这些生活条件得不到满足,那么,那些条件更好的人们似乎就负有正义的义务去给这些人提供帮助。另一方面,人又是能够作出选择的行为主体,他们必须要对自己的生活承担责任。这意味着,他们应当被允许享受成功所带来的好处;但这同时也意味着,他们必须要承受失败所导致的负担。而且,如果他们的行为导致他人遭受损失,那么,他们就要为这种损失承担责任;这意味着,在这种情况下,他们要对他们所伤害的那些人作出补偿。
努力在这两种立场之间保持平衡,有时会使我们在实践中陷入困境。某个人或某群人本来拥有一些机会;如果恰当利用这些机会,他们是可以让自己过上体面生活的。但是,由于他们自己过去的所作所为,他们竟然使自己变得一贫如洗,以致他们自己根本没有办法依靠自己摆脱贫困。面对这种人,我们该怎么办?现在,对于那些能够给他们提供帮助的人,正义的要求是什么?再假设,一个人采取了这样的行为方式,以致他不仅伤害了他人,还伤害了他自己,从而使得他现在不能——除非倾家荡产——对那些他所伤害的人作出补偿。对于这样的人,我们又该怎么办?我们能够要求他无论如何都应作出补偿吗?我们对这些问题都不容易作出回答。但是,如果我们对关于人类处境的这两种立场都保持关注的态度——如果我们不总是试图既把人视为需要帮助的脆弱的存在物又把他们视为有责任能力的行为者——那么,我们就不能恰当地理解正义所要求的究竟是什么,特别是不能恰当地理解全球正义所要求的究竟是什么。
如果我们忽视了第一种立场,我们可能就会用某种个人主义理论来解释受害者的处境;那种理论的核心论点大致是:任何地方的任何一个人都能够使自己过上体面的生活,只要他们作出努力并且决策正确。这种理论还可以应用于集体;集体形态的个人主义认为,只要采取那些被认为是成功的政策,贫穷的国家也总是能够使自己摆脱贫困——经常被引用的是东亚和南亚的一些国家,例如韩国;经过数代人的努力,这些国家已经使自己的处境从贫困线以下提升到与许多欧洲国家相同的水平。有很多理由可以证明,这种观点是错误的。人们可能会屈从于某种形式的强制,这种强制阻止他们有效地改善其处境,就像尼日尔农村妇女的案例所表明的那样。他们可能还会受到具有同样影响的文化传统的束缚:在此,我们一定要小心辨析,因为,认为人们永远都不可能超越其文化传统的束缚就意味着,否认他们是具有责任能力的行为主体。但是,我们不能假定,来自不同文化背景的人都会像(例如)纽约的银行家们那样以完全相同的方式思考经济问题,因而我们不能要求他们承担所有的责任——当他们不能像银行家那样在经济上采取审慎的行动时。而且,他们可能仅仅是由于不能获得那些能够使他们走向繁荣之途的资源:土地或资本。当我们面对尼日尔饥荒灾民的痛苦处境时,我们应当主要从第一种立场来作出回应,把他们视为需要帮助的脆弱的人们,他们在短期或中期内都不可能过上体面的生活,除非其他人能够给他们提供帮助。
不对饥荒灾民的需求作出回应,这将是一种道德失败,一种在尊重人方面的失败。但是,如果我们忽视了第二种立场,把人们仅仅视为接受我们援助的被动的接受者,而不是把他们视为行为主体——他们潜在地能够料理他们自己的生活并能够通过其努力改善自己的处境——那么,这同样是在尊重人方面的一种失败。例如,我们有时得在下述两种政策之间作出选择:一种政策是简单地给他们提供食物和其他消费品,另一种政策则是给他们提供机会,使他们自己能够生产这些物品。从效率方面考虑,我们会倾向于选择第二种政策;不仅如此,这种政策还显示了对那些我们认可其权益的人们的更大尊重。在下述意义上,我们与他们之间的关系变得更平等了:我们不仅考虑了他们的需求,还考虑了他们作出选择和承担责任的能力。
当我们考虑的不是个人,而是由个人组成的群体时,采用行为能力的立场似乎显得有些问题。由于全球的不平等,人们的生活机会——他们能够享有哪些自由,他们能够获得哪些经济机会,他们能够期待何种水平的健康保障等——更多地取决于他们究竟属于哪个国家,而不是完全取决于他们的个人选择、个人努力或个人天赋。因此,我们能够扩展责任的理念,使之不仅适用于个人,还适用于政治共同体(如民族)吗?人们的处境合法地变得更好或者更糟——这或许不仅仅取决于他们自己的行为能力,还取决于他们在那些更大的共同体中的成员身份,难道不是吗?在面对个人的情形时,许多人都愿意采纳行为能力的立场以及该立场所包含的正义观念;但是,在面对集体的情形时,他们当中的一些人又不情愿采取类似的立场。我在本书的任务之一就是通过捍卫民族责任的理念试图改变人们的这种不情愿的态度,并主张,全球范围内民族国家之间的不平等可以是合理的,只要我们能够证明,这种不平等是这些民族国家所采取的某些习惯、政策和决策(这些民族国家的成员要对这些习惯、政策和措施的实施承担集体责任)所导致的。当然,这并不等于说,全球层面现存的不平等就是合理的。民族责任的承担要具备一定的条件,这种责任也有其极限。因此,当我们要对我们看到的世界上的富裕和贫困现象进行评判时,我们一定要弄清楚承担这种责任的条件是什么,这种责任的极限何在,然后再依据相关的标准进行评判。而且,在作出这种评判时,我们还不能放弃第一种立场。当人们发现他们处于绝望的处境中时,我们应当问的问题不是,他们是否要对自己的处境承担(个人的或集体的)责任,而是现在谁承担起援助他们的责任——一种不同意义上的责任,在讨论的过程中我们需要小心地把它与第一种意义上的责任区分开来。
人们的生活机会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他们所归属的民族国家所决定的;这一论点把我们引向了我的第二个主题,即,我们在多大程度上应当把全球正义问题视为个人伦理问题,在多大程度上应当把它理解为制度问题。让我来解释一下这两种视角之间的区别。我使用伊拉克、尼日尔和麦尼拉的例子作为提出“我们对世界上的穷人究竟负有何种责任”这个一般性问题的一种方式;在思考那个问题时,我关注的是我对这些人类苦难所表现出来的反应,以及我在多大程度上对这些苦难的承受者负有责任和义务。我认为,这正是许多人思考全球正义问题的首选方式。这种方式体现在大量的哲学文献中。这些文献都开始于类似这样的实例:过路的行人将把落入水塘中的儿童拉起来;这种思考方式进而追问:那些其生命遭受危险的人如果生活在更远的地方,那么,我们的义务为什么就会与拯救落水儿童的义务有所不同;这种思考方式最后探讨的是:我们能够合理地期待每一个人承担的拯救他人生命的负担究竟是多少。这种思路把全球正义问题视为个人伦理问题:作为个人,我有义务帮助其他政治共同体的成员,特别是那些生活得非常悲惨的人吗?政府和其他机构是以次要的方式进入思维的视野:如果我们能够证明,通过这些机构来行动是履行那些首先属于个人的义务的最有效方式。但是,人们可能会发现,这种思考方式是完全错误的。我们应当把广义的制度(institution)视为全球正义的首要主体(primary subject),因为正是制度首先决定了人们在全球范围的生活机会。我们的注意力应当集中于民族国家的政府以及它们所采取的政策。但是,还要集中于全球市场及其运作方式,集中于国际机构,如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以及国际援助协调机构等。因此,国际正义问题是这样一个问题:何种制度安排将能够使权利、机会和资源等在全球范围得到公平的分配。总之,这个问题的提出方式就是社会正义问题通常被提出的方式。从这个角度看,我们作为个人所承担的责任就仅仅是迫使人们接受一种正义的制度安排——一旦我们决定了这种制度应如何安排。
我认为,这两种进路都不太妥当。先来看看个人伦理进路。这种进路存在的问题是,它只把个人行为视为重要的参数。它通常提出的问题是:作为富裕国家的相对富裕的成员,我对居住在遥远地方的那些生活悲惨的人究竟负有多少义务。但是,相同的问题可以向每一个其社会地位大致与我相当的人提出来,事实上,该问题可以向其他许多人提出来,例如,向贫穷国家中那些处境比较好,且有能力改变其社会的资源分配模式的人提出来。假定世界上穷人的处境在道德上是不可接受的——他们都生活在几乎每一个人都认可的最低限度之体面生活的标准之下——改变那种处境的责任似乎就潜在地落在了数量巨大的个人和机构的身上,他它们都有能力帮助世界上的穷人。我如何决定这种救助的责任中我究竟应该承担多少份额呢?如果他人已经为消除全球贫困作出了贡献(例如通过慈善捐款),那么,我因此而作出贡献的理由是增加了还是减少了?这似乎使我有更少的理由去作贡献了,因为,大多数需要提供紧急救助的人都已经得到慈善团体(通过使用他人的捐款)的关照了;但是,它同样也使我有更多的理由去作贡献了,因为,如果我对一项我认为很有价值,且他人正在做出贡献的事业不作出我自己的贡献,那么,我就是在作出不公平的举动——揩他人之慈善行为的油。或许,我应该首先想想导致全球贫困的原因,想想我能否责怪对此负有责任的众多机构(这些机构也许是跨国公司也许是政府部门)?我们越深入地思考这一问题,我们就越发现它不像下述问题那么简单:正好路过一个水塘,对落入水塘中的儿童是否施以援手。世界的贫困是一个需要寻求系统的解决方案的宏观问题,因此,从个人伦理义务的角度来思考它似乎是不恰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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