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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法义》真正讨论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的篇幅并不大,大概只有最后四卷,也就是全书的三分之一。其余所谓“序曲”,就是“政治”,也就是“生活方式”。这种生活方式才是“法律”的原因,也是法律的目标。柏拉图的《法义》,冗长而又精彩,离题万里之际,他所要表达的,就是政治高于法律。因为美好生活才是法律本身,而只有政治哲学之“政制”才是生活的秩序和形式,为社会赋型的力量,它同时指社会生活的形式,生活的风格,道德的品味,社会的形式,国家的形式,政府的形式,以及法律的精神。本书选编就《法义》研究之关于法律与政治的主题,展现了古典思想家对法律功用的限定:法律是重要的,但不是最重要的,更非万能。如今关于宪政的思考尘嚣寰宇,程序正义近乎真理,法学家们往往遗忘,在法律的脚下,并不是什么普世价值的全球真理,而是我们的祖先、先烈和父辈的传统、牺牲与实践。这属于西方古典学所揭示的奥秘所在,白人的统治精英从来是这么统治整个世界的,只是让头脑中灌满普世价值的第三世界的精英们回去祸害和衰败他们自己的古老的文明和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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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法义》(而不是《王制》)作为古典政治哲学的第一经典,展示了古典政治哲学的基本关怀:以神义为根基,关注人世事物,尤其注重自然正当,追求高贵和正义(而不是平等、效率和自由之类的东西)。一言之,古典政治哲学关乎人类最根本的安身立命问题,“在其原始形式中,广义的政治哲学乃是哲学的核心,或者毋宁说就是‘第一哲学’。”
本书选编,可谓离题万里,但是篇篇紧扣法律与政治,刘小枫教授指定篇目次第,古典政治哲学最看重的,不是玄思的理论,而是现实。现实就是政治高于法律的最大奥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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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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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前言
波波尼奇 柏拉图与古典政治哲学的诞生
罗伊 苏格拉底、法律与《法义》
波波尼奇 解读《法义》
吉尔 《法义》真是一篇对话吗?
帕伦斯 法律之根与法律之辩
梅耶尔 柏拉图论法律
希慈 柏拉图论法律的至上性
沃 口头的序言与书面的法律
塔兰特 柏拉图的法学“后裔”:《法义》有多少创造性?
多木 《法义》卷一和卷二长篇离题的来源
帕里 《法义》第十卷中的动因与《蒂迈欧》中的无序动因
哈普勒 灵魂,灵魂的“运动”和德性
尼尔斯忒斯勒夫 《法义》的早期学术编辑
狄隆 奥普斯的菲利普与《法义》中的神学
辛普森 亚里士多德笔下的《法义》
布伦克 寻觅处所:《法义》中的末世论与公元一世纪的柏拉图主义
狄隆 新柏拉图主义对《法义》的接受
哈维 一位十世纪伊斯兰的亚里士多德主义者能帮助我们理解《法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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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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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前言
古代以“法律”为名的经典并不多见,而像柏拉图《法义》这样的鸿篇巨制,在古希腊更是闻所未闻——这本身就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西塞罗极力模仿柏拉图,也写了一部《论法律》,但其篇幅和其内容所涉及的深广度,都远不及柏拉图的《法义》。而作为受柏拉图亲炙二十年的得意弟子,亚里士多德甚至没有留下以“法律”为题目和主旨的著作。如果不考虑失传的因素,在一个成文法渐始勃兴而特别受人关注因而对“法律”的讨论成为显学和时尚时代,亚里士多德为什么不写一部专门论述“法律”的书?
亚里士多德并不是对“法律”缺乏兴趣,大概也不是因为乃师曾经写了一部同题的大部头著作而有“道不得”的心理灵魂——亚里士多德在自己的“公开讲义”中也曾大量地谈到法律,却没有集中而专门地研究法理学(jurisprudence)。何故?正解已淹藏在历史的深处,我们只能根据流传下来的材料,尽可能接近“真相”,因为这个问题对于我们理解柏拉图《法义》的性质,也许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法义》究竟是一部什么样的书?用今天的术语来说,我们应该用什么样的视角去阅读它,或者更(通)俗一点,它更应该属于当今哪一个专业?
尽管亚里士多德没有专门以“法律”为题撰写“专著”,但他对法律的讨论无论就深度还是广度来说,似乎都不逊色于他的老师。亚里士多德对法律的论述主要见于《政治学》(以及《尼各马可伦理学》尤其作为通向“政治学”领域的最后一卷最后一节),这恰恰说明了古人对于“法律”的定位:法律(和法学)存在于政治学的领域中,以政治为基础和目标。明白了这个一点,《王制》与《法义》之间的千年聚讼似乎就有了判断的依据——《法义》绝不可能是对《王制》的“反动”、“反思”和“倒退”。
《法义》本身的内容也充分说明了这一点:鉴于《法义》大部分篇幅都是讨论“法律”之外的“政制”,也就是“生活方式”,有见地的学者才把《法义》视为“政治哲学”方面的著作。比如,波波尼奇发现,“古典政治共同体的诞生出现在《治邦者》与《法义》中,而非《王制》中。”
施特劳斯赋予《法义》更为崇高的地位:“古典政治哲学的特质最清晰地体现在柏拉图的《法义》中,这本书也是他真正的(par
excellence)政治著作。” 《法义》开篇,雅典异方人就明确把大家共同的话题引导到“politeia kai
nomos”(政制与法律,625a6),而不是单纯如该书的书名所表明的那样,仅仅围绕干瘪的法条展开讨论。
《法义》真正讨论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的篇幅并不大,大概只有最后四卷,也就是全书的三分之一。其余所谓“序曲”(722d2,854a3),就是“政治”,也就是“生活方式”。这种生活方式才是“法律”的原因,也是法律的目标。在古典思想中,“神”是制定法律的原因(aitia,624a2),但美好生活才是法律本身的原因。所以,施特劳斯说,政治哲学的主导思想是政制(regime),而不是法律,因为政制是生活的秩序和形式,为社会赋型的力量,也就是一种整体性的东西,它同时指社会生活的形式,生活的风格,道德的品味,社会的形式,国家的形式,政府的形式,以及法律的精神。
但不幸的是,politeia(政制)这个词的含义在今天变得支离而狭窄。同样,我们对“法律”和“法理”的理解也同时随politeia内涵的枯竭而变得过于专业,或者更准确地说,变得太“技术化”。如果不把法律放到广义的政治制度或生活方式中去考察,我们在大街上、教室内、法庭中和书斋里只能见到一群群精明的算计者,如果说与其他需要计算的行业稍有不同,便在于他们演算的是命题和条款。
让“法律”依附于“政治”,丝毫不是要降低法律的地位,恰恰相反,只有这样,法律才有赖以生长的土壤,才不会变得干瘪和枯竭,才会有欣欣向荣的明天。那些把法律置于政治之下的古典思想家,从来未曾贬低法律的作用,否则,亚里士多德就不会在《政治学》中大谈特谈“法律”,而柏拉图也不会专门写一部以“法律”为题的“专著”了。
在他们看来,法律是有限存在者得以生存必须的手段:“人类必须给自己制定法律,并按照法律来生活,否则就会在各个方面与最野蛮的野兽毫无二致。其原因在于,没有哪一个人的本性已成长到足以知道人类在政体方面的利益,以及知道这一点后,还能够并且总是愿意做最好的事情”(柏拉图《法义》874e8-875a4)。因为,“法律是不带有欲望的理智”(亚里士多德《政治学》1287a32)。在最好的社会中,统治者无非是“法律的仆人”(715c7;另参亚里士多德《政治学》1287a21),法治就等于是神明的统治和理智的统治(《政治学》1287a28-30)。
但古典思想家也同时限定了法律的功用:法律是重要的,但不是最重要的,更非万能,“因为法律绝没有能力恰切地同时把握最德性的东西和最正义的东西,并规定出最好的东西”(柏拉图《治邦者》294a10-b2)。与法律相比较,政制或政体才是最根本的,才是人类所需要的基本生活样式。在众多可能的政体中,“墨守成文通则和法律的政体不是最优秀的政体”(《政治学》1286a15)。“政体”、“政制”或更广泛的“政治”,处理的是人世生活的方方面面,当然就包含伦理道德、法律法规乃至风俗习惯在内。
古典政治哲学最看重的,不是玄思的理论,而是现实的生活。或者换句话说,古典政治哲学以扎实的理论为依据,深入地分析物性(physis)和人性(ethos),并以形上的思辨为基础,合乎理性尤其合于现实地设计和规划人的生活:一切理论都应该也必须或近或远为生活服务,后世为了理论而理论的所谓“纯粹”主张,不过是偏离大道后的自以为是。苏格拉底之所以被称为古典政治哲学的鼻祖,就在于他把哲学从天上拉回到了地上,让哲学下降到千家万户,走入寻常百姓的生活中,为现实生活中的人照亮前进的道路——而不是相反。
《法义》(而不是《王制》)作为古典政治哲学的第一经典,展示了古典政治哲学的基本关怀:以神义为根基,关注人世事物,尤其注重自然正当,追求高贵和正义(而不是平等、效率和自由之类的东西)。一言之,古典政治哲学关乎人类最根本的安身立命问题,“在其原始形式中,广义的政治哲学乃是哲学的核心,或者毋宁说就是‘第一哲学’。”
正如我们对汉儒(尤其董仲舒)乃至整个经学思想的理解一样,政治哲学也许是理解柏拉图《法义》最恰当的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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