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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公开他人私人事务的隐私侵权:公开他人的医疗信息、基因信息、雇员信息、航空乘客信息及网络的隐私侵权》介绍了当今两大法系国家公开他人私人事务的隐私侵权责任制度及其典型案例。其主要内容包括:公开他人私人事务隐私侵权的理论及面临的挑战,行为人就其公开病患者的医疗信息对病患者承担的隐私侵权责任,行为人就其公开他人基因信息对他人承担的隐私侵权责任,雇主就其公开雇员私人信息对其雇员承担的隐私侵权责任,航空公司就其公开航空乘客私人信息对其乘客承担的隐私侵权责任,网络运营商在网络公开他人私人信息等行为对他人承担的隐私侵权责任。书中还对我国侵权责任法关于公开他人私人事务的隐私侵权责任制度的不足提出改进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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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张民安,男,湖北黄冈人。1994年7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2002年7月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获法学博士学位。现为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法专业博士生导师,著名民法学家和商法学家,精通英文,熟悉法文。曾在《法学研究》、《中犀法学》、《民商法论丛》、《中外法学》、《当代法学》、《法学评论》、《法制与社会发展》、《现代法学》等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90多篇;先后出版专著《现代英美董事法律地位研究》、《公司法上的利益平衡》、《过错侵权责任制度研究》、《现代法国侵权责任制度研究》、《公司法的现代化》、《商法总则制度研究》、《侵权法上的作为义务》、《侵权法上的替代责任》以及《无形人格侵权责任研究》;主编出版了《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民商法系列教材(1)》、《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民商法系列教材(2)》和《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民商法系列教材(3)》。主编系列出版物《民商法学家》、《侵权法报告》和《21世纪民商法文丛》,其中《民商法学家》和《侵权法报告》每年各出版1卷,《民商法学家》迄今已出版了8卷,《侵权法报告》迄今已出版了5卷。张民安无论是所发表的学术论文还是所出版的学术著作均得到中国民商法学界广泛的援引,是中国民商法学界为数不多的能够同时对中国的民商事立法、民商事司法和民商事学说产生重要影响的学者。
林泰松,男,广东潮州人。中山大学法学院2009级博士研究生,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专业研究生,中山大学岭南学院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现任国信联合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执业律师。兼任广东省工商联执委、省律师协会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广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广东省地产商会及省民营企业投资协会等十几个商会的理事和常务理事等职务。担任多家政府机构、大型企业及协会(商会)的法律顾问,代理过一些在全国以及华南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曾在《法学评论》、《当代法学》等核心刊物上公开发表法学论文30多篇,出版了《不动产权人的侵权责任》、《侵权法上的作为义务研究》、《公开权侵权责任研究》、《名誉侵权的抗辩事由》以及《公开他人私人事务的隐私侵权》等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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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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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公开他人私人事务的隐私侵权总论
公开他人私人事务的隐私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公开他人私人事务的隐私侵权责任的四要件
二、行为人公开披露的事务应当是具有私人性质的事务
三、行为人对他人私人事务的公开披露
四、行为人公开的事务是令人高度反感的事务
五、行为人公开的事务是社会公众不享有合法利益的事务
论数字时代的隐私权保护
一、导论
二、隐私权的发展
三、数字时代给隐私权带来的影响和变化
四、旧隐私权法律框架的失效
五、结语
论新闻媒体介入政府执法活动的隐私侵权行为
一、导论
二、关于Ayeni案件的判例
三、Berger v.Hanlon一案
四、Wilson v.Layne-案和美国联邦第四巡回上诉法院
五、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审查
六、结语
论隐私侵权法的局限性
一、导论
二、隐私侵权法理论及其起源
三、公开披露他人私人事务的隐私侵权和《美国联邦宪法第一修正案》
四、公开披露他人私人事务的隐私侵权的局限性
五、对隐私侵权的重新思考
第二编 公开他人私人事务的隐私侵权所面临的挑战
公开他人私人事务的隐私侵权制度的死亡
一、导论
二、隐私权的起源
三、个性的理想模式
四、隐私权法的改变
五、隐私和新闻
六、新闻报道价值
七、结语
公开他人私人事务的隐私侵权制度灭亡的开端
一、导论
二、公开他人私人事务的隐私侵权制度概述,
三、The Florida Star V.B.J.F.一案的事实与程序
四、The Florida Star v.B.J.F.一案对公开他人私人事务的隐私侵权制度的影响
五、结语
公开披露他人私人事务的隐私侵权之残余——从私人领域的角度进行研究
一、导论
二、普通法和制定法中的隐私侵权制度
三、公开披露他人私人事务的隐私侵权继续存活下去的可能性
……
第三编 公开他人医疗信息的隐私侵权
第四编 公开他人基因信息的隐私侵权
第五编 公开雇员和航空乘客私人信息的隐私侵权
第六编 网络隐私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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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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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已经公开的事务、公开的记录
如果行为人公开的事务是那些已经被公开的事务或者通过公开记录能够合法查阅到的信息,行为人的公开行为是否构成隐私侵权行为?行为人是否要就其公开已经被公开的事务行为对他人承担隐私侵权责任?对于这样的问题,两大法系国家的司法判例和学说做出的回答并不完全相同。
在法国,司法判例普遍认为,即便他人的私人事务已经被公开,行为人在没有获得他人同意的情况下仍然不得公开他人的私人事务,否则,行为人的公开行为仍然构成隐私侵权行为,仍然应当对他人承担隐私侵权责任。这在法国众多的司法判例中都得到说明。在1966年的Sachs一案中,法官认为,被告公开他人已经公开的事实的行为仍然构成隐私侵权行为,仍然要对他人承担隐私侵权责任。在该案中,被告在刊物中发表文章,对原告的有关隐私生活进行披露。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法官颁发禁止令,禁止被告发行其载有自己隐私文章的刊物。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不应当公开原告的私人生活,其行为构成隐私侵权行为,应当承担隐私侵权责任。为此,一审法院颁发禁止令,禁止被告的刊物公开发行。被告不服,上诉到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颁发禁止令的行为存在问题。二审法院一方面认为,一审法院颁发禁止令的行为存在问题,为此撤销了一审法院做出的诉前禁止令,允许被告公开发行其载有原告私人生活的刊物公开发行。二审法院认为,被告公开他人私人生活的行为仍然构成隐私侵权行为,应当对原告遭受的损害承担隐私侵权责任。二审法院的法官认为,在本案中,被告在其刊物中公开的有关原告的事务都是这些年来在不同场合已经公开的事务,被告的文章所刊登的事务都是在引起争议的文章发表之前就已经公开了的事务,被告也仅仅是将已经公开的事务进行再整理,在不同的地方发表而言。既然原告已经授权其他人公开自己的私人生活,原告就应当忍受被告在其刊物中再次公开这些事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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