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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本书以中国传统离婚制度及观念为主题,进行了具有开创性的深入研究,并基于从传统文化中汲取本土资源的研究旨趣,对传统社会离婚机制对今日中国离婚法律制度建设的借鉴意义进行了尝试性的分析与探讨。
本书的核心内容在于厘清离婚的意蕴及相关概念,辨明不同的离婚制度在功能、地位和作用方面的差异,通过剖析离婚制度的深层结构,揭示出传统社会在离婚问题上由国家、家庭与个人等综合并治的体系特点。
作者在详细考证大量官方文献、地方档案以及众多离婚纠纷案例之后,颇具创见地指出,中国传统离婚制度在维护男权的同时,也相应保障妇女利益,通过国家强制和自主意愿并举、道德伦理与个人诉求协调兼用的多元化调整机制,从总体上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与社会和谐,以实现当时社会条件下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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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以中国传统离婚制度及观念为主题,进行了具有开创性的深入研究,并基于从传统文化中汲取本土资源的研究旨趣,对传统社会离婚机制对今日中国离婚法律制度建设的借鉴意义进行了尝试性的分析与探讨。
本书的核心内容在于厘清离婚的意蕴及相关概念,辨明不同的离婚制度在功能、地位和作用方面的差异,通过剖析离婚制度的深层结构,揭示出传统社会在离婚问题上由国家、家庭与个人等综合并治的体系特点,并指出中国传统离婚制度在维护男权的同时,也相应保障妇女利益,通过国家强制和自主意愿并举、道德伦理与个人诉求协调兼用的多元化调整机制,从总体上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与社会和谐,以实现当时社会条件下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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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崔兰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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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兰琴,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全国法律硕士招生大纲编修专家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博士(法律史学);在《法学研究》《政法论坛》等学术刊物上发表文章二十余篇,承担国家社科基金以及社科基金、浙江省社科基金、中国法学会等省部级以上项目十余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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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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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 论
一、为什么要研究这一课题
二、关于传统离婚法制的既有研究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四、几点必要的说明
第一章 礼法下的离婚观念
第一节 离婚观念中的儒家家族伦理
一、儒家婚姻伦理中的夫妇之义
二、婚姻解除中家族的主导作用
第二节 离婚理由中的宗族延续使命
一、上合祖宗的离婚担当
二、妇孝有德的离异制约
第三节 婚姻礼义中的离婚应有之意
一、婚姻礼仪中的离婚观念
二、合法聘娶中的离婚约束
三、伦理道义中的妇女保护
第四节 守贞节制中的管束轻率离婚
一、任意离婚的限制
二、再婚成本的增加
第二章 礼法中的离婚制度
第一节 渐次呈现的离婚礼制
一、礼制规范的离婚样态
二、离婚理由与婚姻关系的解除
三、婚姻解除的多维效力
第二节 源于礼制的七出规范
一、七出规范的由来
二、七出的具体运用
第三节 两姓失和的义绝离婚
一、义绝的内在含义
二、义绝的司法实践
第四节 情不安谐的和离方式
一、情不安谐的表现
二、婚姻的和平解体
第五节 传统离婚的另类情形
一、定婚撤销的厘定
二、其他离婚类型
第三章 律法中的离婚制度
第一节 唐律离婚制度的定位
一、七出的规定
二、义绝的疏议
三、和离的适用
四、违律婚的界定
第二节 宋元离婚制度的变化
一、七出内容的微变
二、义绝制度的继承
三、和离的审查程序
四、违律婚断离的扩充
第三节 明清离婚制度的发展
一、七出的定型化
二、义绝的新阐释
三、和离的严格化
四、违律婚断离的新规定
第四章 传统离婚法制的内核与精神
第一节 内核稳定的离婚结构
一、夫家选择离婚的七出
二、国家强制离婚的义绝
三、夫妻两相情愿的和离
四、离婚制度结构的变化
第二节 违律婚断离的伦理保障
一、违律婚断离的有序保障
二、违律婚断离的道德维护
三、违律婚断离的社会应对
第三节 传统离婚法制的经验借鉴
一、传统离婚法制的中国特征
二、传统离婚法制的时代启示
第五章 礼法融合的离婚制度变迁
第一节 从家族本位逐渐向夫妻本位变化的趋势
一、家族本位的离婚制度
二、夫妻本位初显的离婚制度
第二节 从男权主导逐渐向夫妻双方责任分担变化的趋势
一、夫尊妻卑的离婚制度
二、夫妻双方责任分担的趋势
第三节 离婚的国家干预力弱化
一、离婚涉及的刑事处罚逐渐减轻
二、强制离婚的可选择性日益增强
第四节 离婚法制变化的社会之源
一、国家权力对门阀家族离婚的规制
二、家族规模减小对离婚意愿的释放
三、商品经济对离婚道德约束的冲击
四、个人意识对离婚各方利益的挑战
第六章 礼法融合的离婚裁断实践
第一节 离婚案件的多方参与
一、离婚纠纷中家族的参与性
二、两姓介入离婚纠纷的区别
第二节 离婚案件的司法程序
一、离婚案件的批词判牍有别
二、离婚涉及的文书规范严格
三、离婚纠纷解决的方式各异
第三节 离婚案件的司法依据
一、律令科条的离婚解纷依据
二、礼义情理习惯的综合考量
第四节 离婚案件的裁决结果
一、离婚个案判决的利益考量
二、离婚中财产和身份的处理
主要参考文献
后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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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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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崔兰琴教授的新书付梓,要我作序为荐,是以援笔。作为昔日的指导教师,弟子新作出版,得先行品读,并评议推荐,既是件值得欣慰的事,也是责无旁贷之事。这大约是大学教师的“售后服务”之一。
《礼法融通:中国传统离婚制度及观念》,是小崔承担的国家社科基金重点课题的阶段性成果。申报这一课题时,小崔就征求过我的意见,当时我也谈过一些看法或建议。有的建议被接受了,有的则没有。作为最先知悉这一研究计划的师长,也许有必要谈谈我对这一课题研究主旨
及成果得失的看法,以供读者参考。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离婚不是件好事。传统文化的话语体系中,关于离婚的谈论很少;传统法律和习惯中,关于离婚的规范也很少。在古时,婚姻是“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的神圣事业,是两个家族之间的“外交”大事。一男一女之间,只要通过“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缔结了婚姻,那就不再只是两个人的事情,这对男女就成了两个家族“永结同心”关系纽带的“外交代表”。他们的关系被美化为“天作之合”,二人间也就有了“相敬如宾”“白头偕老”“一与之齐,终身不改”的义务。在这样的使命和背景下,离婚是不光彩的,个人并无完全独立的离婚权利。“七出(去)”之类的休妻条件,并非主要基于对个人人格、自由和权利的考量,而是基于对宗法性家族和国家的人伦政治秩序的考量。“三不去”的禁止休妻条件,完全是出于对宗法性人伦秩序的考量,一般不问夫妻二人情感状态如何。“义绝”离婚制度,更无视夫妻二人间感情的有无,而是以国家强制力强迫涉事夫妻离婚。只要夫妻一方与对方尊亲属、近亲属间发生“恩断义绝”(即伤害、杀害、通奸、强奸之类)的情形,哪怕夫妻二人之间尚有感情,也必须离婚;不离婚就要受到法律制裁。甚至,即使有“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之法条,也并非对已婚男女个人授予“离婚自由”之类的权利,而仅仅是申明不追究擅自离婚者的刑事责任而已(即“不坐”)。况且,和离是有前提的,即事先无符合七出、三不去的情形发生,否则,就连“和离”的资格也没有了。这样一种对宗法性人伦秩序的考量,并非过去一般认知的“父权夫权专制”概念所能简单概括的,也许还有基于宗法人伦考量下的妇孺权益保护动机。
对这样一种“离婚”法律文化传统进行全面系统的梳理分析是很有必要的,小崔的课题正是为实现此目标而设立的。古代中国社会形成了关于离婚的观念体系,也在自生与人为的合力之下形成了社会规范体系。这些观念和规范体系,应该早在对偶婚形成之时就已经有了。有配偶相对稳定的婚姻形态,就必然有离婚之问题存在,也必然有观念性、习俗性的离婚规范形成。从那时起,关于离婚的规范,要么是纯粹的社会观念和习俗形态,要么是“周公制礼”一般的礼法重述形态,要么是“皋陶作刑”一般的正式律令形态,它们共同构成了关于离婚的观念及规则体系。
中国传统的离婚观念、习俗和法制,总体上讲,是在一家一户男耕女织的小农型农耕文明经济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在父权、夫权、族权交织的宗法制社会组织形态中发展起来的。在“五四”反传统的背景下,传统婚姻制度特别是离婚制度是不值一提的,基本上是应当愤怒讨伐和全盘否定的。过去的社会史和法律史研究,在这一方面显然缺乏理性的省察。事实上,近现代以来的反封建话语体系所认定的“父权夫权专制”式家族单向权力(利)结构,并非都是古代中国婚姻家庭秩序的真实形态。仅以离婚而论,传统中国习俗、礼法、律令体系和司法实践,其实也曾有尊重离婚中各方利益诉求,尤其是维护妇女正当权益(利益)的考虑。古时礼俗法制在离婚问题上的思虑设计之完备精细,其保障措施上的全面周到,甚至超出后人想象。
小崔的课题大致弥补了史学界和法学界迄今尚无离婚法制史专题研究著作的缺憾,有学术拓荒之贡献。该书旨在基于长时段、大历史,全方位、多视角、透析式地解剖中国传统的离婚观念及礼俗法制,试图全面深入分析传统离婚法制的构成与演进、内核与精神,以及相关司法实践的规律与特色。她的这一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得出了一些见解,能给我们一些启发。
她认为,中国传统离婚法制的设计理念具有兼顾各方及追求利益平衡的特点。对于离婚理由,传统法制有着相当全面的考量,体现出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兼顾的折中原则。在礼法融合的离婚裁断实践中,古时也注意追求个案公平公正和利益平衡,也注意彰显对国家、家庭与个人利益的综合考量,注意“礼乐政刑”综合为治。总体上看,中国传统离婚法制呈现出一种从重视家族事务逐渐向重视个人事务演进的历史趋势,个人的尊严、权益及价值在离婚法制中的地位逐渐有所上升。具体来说,唐代离婚法制的关切重心在于家族关系和家族利益;后经宋元到明清的演进,离婚法制的重心逐渐向夫妻关系本身倾斜。在许多离婚案例中,离婚原因更多归结为夫妻不和,很少援引七出条款。同时,具体离婚程序中也适当兼顾婚姻中女方当事人的利益,或者说愈来愈重视女性一方的权益,逐渐显示出夫妻双方分担责任或者双方责任平等化的演进趋势。她更注意到,国家对婚姻的干预,自上古、中古到近古,呈现一种逐渐弱化的趋势。对于强制离婚,也从个人无条件服从,逐渐过渡到个人可选择离异。对于违法离婚的制裁,也往往因时代而异,呈现出逐渐减轻的发展态势。她认为,这种态势体现了离婚制度的内在发展变化规律,认为这一变化的原因既有国家对离婚问题认知的变化,也有个人自主意志的逐渐释放及传统力量的松弛,还有商品经济发展对婚姻的宗法式约束之冲击。总之,她认为,是“人”之苏醒解放,特别是个人逐渐摆脱宗法伦理之桎梏,导致了与离婚相关的整个社会文化系统的深度变迁。
小崔对离婚问题的法制史研究,可谓一以贯之,锲而不舍。上述略有见地的观点,源自其长期沉潜的努力。早在2003—2006年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她对这一问题就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她的硕士论文题目就是《义绝与中国传统婚姻法制的精神》。多年来,为同一课题,她笔耕不辍,写了许多文章,最后凝聚升华成了这本书。为了深入解析,她运用的史料相当广泛,包括历代正史、野史和档案,特别是地方司法档案,还有国家律令、则例及地方政令布告,更有各类出土文献资料,各地乡约、家训和族规等。她还注意从历代史料笔记以及文学作品中搜辑有关离婚法制及观念的史料信息。早在这本书之前,她已经发表过一系列前期成果,具有一定的影响。她关于义绝强制离婚问题的研究,以及关于和离或两愿离婚问题的研究,很早就取得了较有分量的研究成果,并各两次在《法学研究》《政法论坛》上发表论文。她关于离婚问题的其他研究成果,更发表于多个学术刊物,多次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基于同一类课题,她先后两次获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立项,先是一般课题,后是重点课题。此外,她还获得过人文社会科学课题及中国法学会课题立项资助,这表明她长期专注的研究和努力初步获得了学界的认可。
小崔关于离婚问题的法制史研究,虽有上述成绩,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不能忽视。其论文及书稿我读过一些,问题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其写作论题常常太过宏大而无力驾驭,透过寻常可见且并不太充分的一些史料,动辄想分析解读其背后深远宏大的法制原则、灵魂或精神,可能常常力不从心。在史料渊博、史识高睿的境界未能真正达臻之时,便作这样“以小见大”“四两拨千斤”的宏观理论分析,也许不如直接就历史上的习惯、制度、观念作简单的拼图式的还原、梳理和初步解释来得更合适一些。就这一问题而言,小崔可能是被我误导了,因为从硕士论文开始她就是作这类宏观解读的。关于这一方面,要检讨反省的首先是我。第二,其所常用的学术词汇(概念)的准确性不足,体系性有欠缺。她用以表达历史事实、历史规律、研究方法的一系列概念,有的含义不准、表意不明,有的互相交缠、界限不清,还有的相互矛盾、相互重叠。想用这样不规则的“砖石木料”去顺利搭建结构完整牢固的“宫室建筑”是有困难的。这一问题,其实在我的研究写作中也一定程度地存在着。第三,其所要表达的判断见解事先是否已经清晰顺畅地成形于胸,也是存疑的。用一般人熟悉的句式、语法、逻辑来表达自己心中已清晰成形的零星认识判断,最后构建一个完整的论说体系,并保证读者大致能理解自己到底想说什么,这并不是一件很简单的事情。在这一问题上,我自己有时也没有做好。指出这些问题,也是在自我反省,与小崔共勉。
范忠信
2024年12月1日于泉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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