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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民办非企业单位转企改制合规指引

書城自編碼: 4017822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社會科學社會學
作者: 叶剑平
國際書號(ISBN): 9787519791414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4-08-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8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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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转企改制主体选择、路径甄别
  转企改制原则、方案和程序
  债权债务处理、职工安置、税务处理
內容簡介:
本书采取全流程合规指引 案例分析 法规汇编的编写体例,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转企改制的概念、功能和分类,转企改制必要性和可行性,主体选择与路径甄别,转企改制的原则、方案和程序,债权债务处理,职工安置,税务处理等条分缕析,兼具理论与实务指引意义。
  全书力图打通民办非企业单位与企业之间的机制转换,探索及深化民办非企业单位体制机制的市场化改革,推动民办非企业单位资源配置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以法律制度推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可持续发展。
關於作者:
叶剑平
  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郑州分所主任。1994年执业至今,在诉讼、仲裁以及非诉讼方面,业务精湛、知识娴熟,被誉为精而专的法律服务专家。擅长企业证券债券、改制重组、投资融资及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等。多次被评为优秀律师、优秀仲裁员、先进个人,荣获个人三等功及政府部门通令嘉奖各一次。
目錄
第一编 实务篇
第一章 问题的提出
 第一节 题引——从一起案例开始
 第二节 民办非企业单位转企改制路径的提出
第二章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概念、功能和分类
 第一节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概念及归类
 第二节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行业分布及社会经济功能
 第三节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分类
第三章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律规制现状
 第一节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律规范和监督管理体制
 第二节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律规范和监督管理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四章 民办非企业单位转企改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一节 民办非企业单位转企改制的必要性和现实意义
 第二节 民办非企业单位转企改制的可行性
第五章 民办非企业单位转企改制的主体选择与路径甄别
 第一节 民办非企业单位转企改制的主体选择
 第二节 民办非企业单位转企改制的路径甄别
第六章 民办非企业单位转企改制的原则、方案和程序
 第一节 指导思想、目标和应遵循的原则
 第二节 民办非企业单位转企改制的方案
 第三节 民办非企业单位转企改制的一般程序
第七章 民办非企业单位转企改制中特殊事项的处理
 第一节 “整体变更”为转企改制的必要条件
 第二节 清产核资和产权界定
 第三节 税收的处理
 第四节 债权债务的处理
 第五节 不清算注销
第八章 民办非企业单位转企改制的案例及其评析
 第一节 南京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转企改制案
 第二节 齐齐哈尔工程学院附属建华医院转企改制案
 第三节 泗洪县分金亭医院转企改制案
 第四节 西安高新医院转企改制案
 第五节 某中医药生物研究所转企改制案
第九章 民办非企业单位转企改制的立法建议
 第一节 地方政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转企改制规制的积极探索
 第二节 民办非企业单位转企改制的立法建议
第二编 法规篇
一、综合法规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节录)(2020.5.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节录)(2021.4.2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节录)(2018.12.2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节录)(2022.4.20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节录)(2019.1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节录)(2021.12.24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节录)(2022.6.24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节录)(2018.12.2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节录)(2021.10.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节录)(2018.12.2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节录)(2015.4.2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节录)(2023.12.29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节录)(2008.10.28)
 (二)行政法规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10.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1.7.2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节录)(2021.4.7修订)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节录)(2022.3.29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节录)(2019.3.2修订)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节录)(2018.6.29)
  志愿服务条例(节录)(2017.8.22)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2022.10.1)
 (三)部门规章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2010.12.27修订)
  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2024.1.8)
  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2010.12.27修订)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2005.4.7)
  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2001.10.19)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2000.11.10)
  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2001.9.29)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2000.5.24)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节录)(2010.12.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节录)(2022.3.1)
 (四)规范性文件
  民政部关于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12.12)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节(2003.11.30)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节录)(2005.12.19)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节录)(2011.3.23)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节录)(2013.11.12)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节录)(2012.9.23)
  文化部、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关于支持转企改制国有文艺院团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节录)(2013.6.5)
  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节录)(2016.12.29)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节录)(2016.11.4)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 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节录)(2016.8.21)
  中央编办、民政部关于加强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中信息共享与业务协同的通知(2017.1.20)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节录)(2018.8.6)
  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卫生健康委、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中医药局关于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工作的通知(2018.8.2)
  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2019.12.19)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意见(2019.6.10)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非国有博物馆备案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节录)(2020.11.2)
  “十四五”社会组织发展规划(节录)(2021.9.30)
二、税收法规及政策
 (一)综合性规定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节录)(2009.3.17)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节录)(2010.11.26)
  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00.7.10)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2021.4.15)
  财政部、中央宣传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 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2021.4.16)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9.30)
 (二)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1.2.1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3.11.1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12.13)
 (三)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2009.4.3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2009.11.1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2013.11.1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2014.12.25)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8.2.7)
 (四)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2015.3.3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8.6.15修正)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2021.12.30)
 (五)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9.22)
 (六)契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2023.9.22)
 (七)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2021.6.1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2003.12.8)
內容試閱
前言
  对于市场主体而言,法无禁止即可为;对于政府而言,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
  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在促进经济发展、繁荣社会事业、创新社会治理、扩大对外交往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法律规范方面,目前存在立法层次偏低且较为滞后,制度不健全,职责不清晰等问题;在转企改制方面,缺乏“互联互通”机制,形成“法律空白”。这成为制约民办非企业单位行业发展壮大的一道无法逾越的“门槛”,以及市场经济发展和政府“放管服”的一个“堰塞湖”、一块短板,带来诸多潜在的法律和财务税收风险,并导致“谁投资、谁受益、谁拥有产权”的现代产权制度无法在该领域得以体现。
  解决民办非企业单位转企改制的“困境”和“困局”,并保障其合法合规性,即为本书的目的及价值所在。
  开篇“问题的提出”,缘于立法空白和现实困局
  “问题的提出”作为本书的开篇,呈现了现实中面临的困局。企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法律制度由来已久且已经实现了“有法可依”,而作为市场主体之一的民办医院、民办学校、民办福利院等民办非企业单位却因“无法可依”而遗憾“缺席”。立法上的缺失,导致民办非企业单位转企改制出现争议大、困惑多、审批难的现实困惑。
  作者遵循现实困境—专业思考及经验—行业分析及比较研究—路径分析及探讨的逻辑思维和研究方法,立足实务,遂成本书。
  题目及内容上,充分体现了原创性、可阐释性和可理解性
  本书在民办非企业单位转企改制的概念、功能、分类,转企改制必要性和可行性,转企改制的主体选择与路径甄别,转企改制的原则、方案、程序,转企改制中特殊事项的处理和立法建议等方面,借鉴参考法规及文献的同时,突出了主要内容和观点的原创性;在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律规制现状,转企改制的案例及其评析,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汇编等方面,以专章编以尽其可阐释性、可理解性。
  章节及体例上,旨在构建转企改制的法律制度并实现其适用性
  本书从“问题的提出”,逐步引入概念、功能和分类,法律规制现状,必要性和可行性,主体选择与路径甄别,原则、方案和程序及转企改制过程中的必要条件、债权债务处理、职工安置、税务等特殊事项的处理,最后到立法建议,力图“构建”民办非企业单位转企改制的法律制度。
  为实现其适用性,采取了全流程合规指引 案例分析 法规汇编体例,体现“合规指引”的应有要义。
  价值取向上,民办非企业单位转企改制有其现实及深远意义
  民办非企业单位转企改制,既是该类社会组织解决“堰塞湖”、摆脱发展“瓶颈”和“困境”的客观需求,也是保障其所承载的社会服务功能得到进一步发展的现实路径;是体现政府转变职能“放管服”,激发市场活力的战略要求,更是促进其与公司及其他企业“互联互通”、融合发展的趋势要求。
  民办非企业单位转企改制机制的建立健全,既可以打通民办非企业单位与企业之间的机制转换,解决民办非企业单位面临的“困境”和“困局”;又可以探索及深化民办非企业单位体制机制的市场化改革,减少政府对该项资源的直接配置,推动民办非企业单位资源配置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还可以弥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市场失灵,保障机制转换的灵活性和公平竞争,以法律制度推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可持续发展。
  民办非企业单位转企改制虽为立法之空白,但未为法律所禁止,并为市场经济之所需,也为现实案例所证成。为此,而成本书。
  本书来源于现实困局,宗旨是机制的建立和实务的合规指引。简言之,实用为要。
  民办非企业单位转企改制,不是单纯的法律问题,也不是单纯的财务或税收问题,而是涉及法律、财务会计、税收和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多领域多层面问题,是一个系统的复杂工程。作者是一个法律工作的践行者,也是一个终身学习法律、财务、税收、产业政策等综合知识的求知者。基于作者知识、技能和视野所限,书中不当之处在所难免,诚恳接受读者的批评和指正!
  同时,向提出专业指导意见的致同会计师事务所郑军安先生、北京华亚正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秦海生先生、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王亚辉先生致谢,向给予本书帮助和支持的杨青等同事,一并致谢。
  “依法治国”需要每一个人的“呵护”和参与。作为法律人,以自己的微薄之力建言献策,积极投身于中国的法治建设,责无旁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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