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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本导论的写作目的是,以精要形式概括《德国公法史》的内容。四卷本的《德国公法史》分别出版于1988年(第1卷,2012年第2版)、1992年(第2卷)、1999年(第3卷)和2012年(第4卷)。要进入明显受政治和历史影响的法思想领域,初学者应该获取更容易的进路。为了能理解和塑造未来的发展,人们必须明白当下的背后有一部什么样的历史。“历史”在其中不仅意味着事实的和规范的变化,而且还意味着对其语言和智识的把握。历史、法史和法学史尽管可以被分开理解,但它们相互之间却不能真正分开。倘若思想可以跑在历史事件之前,还可以对它们进行评论并加以解释跟随的话,那么这总会涉及到理解性的思考与历史变迁之间的相互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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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是德国著名公法史学家米歇尔·施托莱斯为其代表作《德国公法史》四卷本所撰写的导论,已被译为多国文字。
作为精华浓缩本,该书言简意赅、详略得当地勾勒出一幅从16世纪到当代四百余年的德国公法学术全景图。作为美学家和修辞学家,作者以语言批判哲学方法和社会学视野,力图避免非此即彼的前见和学术定论,“正确地讲述”相关的历史人物和历史事件,钩沉法与国家理论及其实践,生动活泼地展现德意志从警察国到法治国、再到社会国与干预国的发展历程,从而揭橥“利维坦”的成长、破坏、毁灭与涅槃重生。
该书对我们掌握德国宪法和行政法的发展史有着重要意义,对在公法史上理解近现代国家的形成与演进也具有十分重要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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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米歇尔·施托莱斯(Michael Stolleis,1941—2021年),德国著名公法学家、法史学家、美学家。1974—2006年任德国法兰克福大学公法教授,1991—2009年任马克斯·普朗克欧洲法律史研究所所长。研究领域为近现代德国公法史、法与国家理论。其生前拥有欧洲多所科学院的院士身份及数个名誉博士头衔,获得无数重要奖项,其中1991年获德国“莱布尼茨奖”,2000年获欧洲“国际巴尔赞奖”,2014年获“科学与艺术勋章”(“蓝马克勋章”),2015年获德国“联邦星级大十字勋章”。主要代表作有:四卷本《德国公法史》(1600—1990年)、《德国公法史导论》《18世纪末哲学文本中的国家理性、法与道德》《不法中的法——纳粹法史研究》《德国社会保障法简史》《法律的眼睛——一个隐喻的历史》《玛格丽特与修道士——故事中的法律史》等。
雷勇,1972年生,法兰克福大学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法理学及法史学教授。主要研究领域:法理学、德国公法史、中国近代法政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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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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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第一章 引言、研究对象与方法
一 作为历史对象的法律
二 公法
三 学术史
四 方法推荐与文献参考
第二章 从罗马法中解放出来与宪制法法源学说的调整
一 罗马法起点
二 新的条件状况
三 新的宪制法
第三章 公法形成的要素
一 “政治学”
二 德意志民族法源
第四章 帝国公法学、自然法与国际法、“善治”
一 帝国公法学
二 自然法与国际法
三 自然法(自然法与国际法)
四 善治
五 小结
第五章 从革命到复辟期间的公法
一 政治世界的重大转变
二 德意志同盟
三 德意志一般国家法
四 邦国国家法与行政法
第六章 保罗教堂
第七章 帝国的国家法
一 法治国与法学方法
二 重要论者
第八章 早期工业社会国的行政法
一 视角变换
二 重要作者
第九章 魏玛宪法下的国家法学说与行政法学说
一 向“人民主权”启航
二 国家法学说的角色
三 《凡尔赛条约》与内部统一
第十章 方法之争与一般国家学说
一 根基动摇
二 维也纳学派
三 方法或方向之争
四 派别形成
五 代表作
第十一章 魏玛共和国的行政法
一 延续与调整
二 州行政法
三 教科书
四 干预国的素材增长
第十二章 纳粹国及其公法
一 权力交接
二 精神斩首
三 期刊
四 “宪法”的紧急建构
五 重点主题
六 国际法
七 行政法与行政学说
八 “生存预防”与总结
第十三章 德国法律状况、重建、两个国家
一 零点时刻
二 大学重建
三 学术机构与期刊
第十四章 新“价值秩序”与重建法治国
一 对《基本法》的最初反应、评论与教科书
二 联邦宪法法院
三 法治国与基本权利
四 民主
五 从一般国家学说到宪法学说
第十五章 联邦德国的社会国与干预国
一 社会国与“社会法”
二 持久干预
三 行政法的变化
四 大学扩张
第十六章 民主德国的国家法、国际法与行政法
一 政治基本结构
二 学术机构与期刊
第十七章 欧洲法与国际法
第十八章 两德统一
一 外部发展进程
二 国家法与国际法的任务
三 统一模式
四 大学改建与新建
第十九章 全球化与国家的未来
一 第一次全球化
二 第二次全球化
三 民族国家的未来
四 宪法国家的未来
第二十章 结语
扩展性文献
人名索引
内容索引
纪念施托莱斯先生——写在《德国公法史导论》出版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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