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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两审终审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一般而言,二审判决就是终审判决。由于现实的复杂性,实践中再审制度在民事诉讼体系中,承担了纠错、监督和统一法律适用的功能。在再审案件中,程序选择是否得当、诉讼思路是否正确、证据组织是否充分,乃至与再审法官的沟通是否得当等,都将成为影响再审结果的重要因素。为此,本书对最高人民法院及各级法院办理再审案件的裁判规则进行细致梳理,针对实务中高发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归纳分析,希望能为律师、法官及案件当事人等提供参考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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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王静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林业大学本科、硕士。专业领域:公司业务及银行金融,重大民商事诉讼与仲裁,投资并购、银企结构化融资及资产管理。
王静澄律师在成为专职律师前,曾长期在原环境保护部所属单位从事法律政策研究,熟悉政府政策法规设计及决策流程。后在某大型商业银行担任法务部门负责人,办理过大量的票据案件。
王静澄律师执业后长期为商业银行、资管机构的各类投融资业务提供法律服务,为多家上市企业和金融机构担任法律顾问,主办过多起上市公司并购案件,出版过《企业家必知的100个法律风险》等专业著作。
张德荣,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公司法专业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主办过大量股权诉讼和控制权争夺案件,为股东间争议解决、控制权争夺及合理对价退出等提供咨询、诉讼、控告、协议起草等全方位的法律服务,并取得良好效果;在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办理百余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并在建设工程、执行异议等领域取得胜诉效果。
张德荣律师精通公司法,出版过《公司控制权争夺战》《破产纠纷裁判规则解读》《公司法裁判规则解读》等多部实务著作;作为主要执笔人起草了《北京律师承办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业务操作指引》,并多次受邀在中国人民大学等著名高校或大型企业讲授“办理股权转让案件的52个实务问题”“股权诉讼与公司控制权争夺20讲”等课程。
李斌,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本科及硕士均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专业领域:公司股权争议与控制权之争,重大民商事诉讼与仲裁(公司法、合同法、商业秘密、票据法)。
李斌律师曾在各地法院及各仲裁委员会代理多起疑难复杂案件并获得胜诉。主办并购重组、破产重整、常年法律顾问等各类非诉项目逾百件,尤其擅长为重大民商事案件争议与投融资合作提出整体解决方案。
李斌律师担任北京外国语大学、北京工业大学研究生校外导师,出版了《企业家必知的100个法律风险》《电子商业汇票实战指南》《公司保卫战》《公司控制权争夺战》《公司法裁判规则解读》《公司法25个案由裁判综述及办案指南》等著作,并多次受邀为专业院校、客户单位讲授“民营企业及企业家法律风险防范”“公司类诉讼案件实战经验”等专业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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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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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再审概述
第一节再审的审理范围
001当事人未提起上诉的案件可以申请再审吗?
002当事人能否针对“本院认为”部分申请再审?
003再审裁定发回重审后新作出的判决裁定,属于再审判决裁定吗?
004当事人可以就管辖权异议裁定申请再审吗?
005二审撤诉后可以申请再审吗?
006当事人可以对驳回上诉裁定申请再审吗?
007当事人在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审理过程中撤回起诉后又提起诉讼的,法院是否应予受理?
008当事人上诉时未对一审部分认定问题提出异议,能否就该部分问题申请再审?
009再审期限经过后以发现新证据为由申请再审,同时一并提出的其他再审事由法院会予以审查吗?
第二节 提起再审的期限
010再审申请期限从哪天开始计算?
011公司法定代表人被羁押会影响申请再审期限吗?
第三节 再审程序与其他诉讼程序
012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冲突,如何处理?
013对执行异议之诉裁判结果不满,被执行人可以申请再审吗?
第二章 再审的启动主体
第一节 当事人申请再审
014未申请再审的当事人,可以在再审审理中提出再审申请吗?
015受让人在再审审查阶段申请替代转让人参加诉讼,法院会支持吗?
016当事人在判决生效后达成和解协议,之后申请再审的,法院会支持吗?
第二节 法院决定再审
017只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错误判决,才可以适用院长发现程序提起再审吗?
第三节 检察院启动再审
018当事人申诉理由与检察院抗诉理由不一致的,法院会审理吗?
第三章 再审事由
第一节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019原审判决之后的另案判决能否作为申请再审的新证据?
020原审判决后新发生的事实属于再审新证据吗?
021当事人以新证据申请再审的,能否申请法院调取证据?
022当事人未参加前序普通审判程序,能否以新的证据为由申请再审?
023鉴定意见被撤销,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吗?
024逃避送达拒不参加庭审的当事人,即使有新证据,也不能申请再审吗?
025逾期提交的新证据,具备哪三个条件才有效?
026二审判决后新找的证人证言可否作为新证据?
第二节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027鉴定人未出庭,当事人可以以此为由申请再审吗?
028二审认定法律关系错误,再审是否必须改判?
029对司法机关另案认定的事实不予认定,是否构成“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030法院未围绕查明的新事实审理和裁判的,当事人是否可以申请再审?
031对移送公安的驳回起诉裁定,可否以“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为由申请再审?
032原审判决采信的评估报告缺少评估人员签字,是否属于“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033“本院查明”部分未对争议事实予以认定,径行在“本院认为”部分认定的,是否可以再审?
034原审判决认定合同效力错误的,可否通过再审纠正?
035调解书可否再审,应符合哪些条件?
第三节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036伪造的证据未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主要证据的,人民法院不支持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037被申请人虚假陈述的,是否属于伪造证据?
038原审中未对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是否影响当事人申请再审?
第四节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039原审证据未经质证的,一定可以申请再审吗?
040当事人以原审法院未对生效法律文书组织质证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041谈话笔录未经质证的,当事人是否可以此为由申请再审?
第五节 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042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而法院未调取,以此为由申请再审会得到支持吗?
043对方控制的证据是否属于当事人无法自行收集的证据?
044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范围越全面越好吗?
第六节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045原审未中止审理,当事人以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申请再审可以吗?
046原审法院未适用人民法院内部通知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吗?
047当事人以原审案由认定错误申请再审会得到法院支持吗?
048原审适用法律不当,能否认定为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而启动再审?
049当事人以对方二审才申请鉴定并获准为由申请再审,法院会支持吗?
050原审法院错误适用修订前的司法解释,是否必然可以导致再审?
051原审法院未适用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复函是否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052当事人可否以原判决、裁定未明确写明适用的法律为由申请再审?
第七节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
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053某审判人员两次参与该案审理,当事人能否以“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为由申请再审?
054再审审查程序与再审审理程序的审判人员能否相同?
055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可否作为申请再审的新证据
056实际开庭的法官与判决书署名的法官不一致,属于审判组织不合法,应当再审
057助理审判员虽非员额法官,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的,不属于审判组织不合法?
058组织质证时三名合议庭成员只有一名参加,是否属于违反法定程序?
059庭长作为合议庭成员但是并未担任审判长,属于审判组织不合法吗?
第八节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
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
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060在当事人被羁押的情况下,法院作出缺席判决,当事人可以对此申请再审吗?
第九节 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061原审法院在邮寄送达材料被退回后公告送达,属于再审申请事由吗?
062二审仅由法官助理主持询问而未开庭审理,当事人以此为由申请再审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063鉴定材料未经质证,当事人申请再审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064律师开庭时间冲突不出庭,法院作出缺席判决,构成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吗?
065法官打断发言,当事人能否以剥夺其辩论权利为由申请再审?
066二审未开庭审理,当事人以剥夺其辩论权利申请再审,法院会支持吗?
第十节 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067向法人登记地址送达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吗?
068邮寄回单显示“该地址查无此人”后法院公告送达,当事人缺席判决的,能否申请再审?
069二审书面审理的案件未传唤当事人到庭,当事人可以以此为由申请再审吗?
第十一节 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070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已告知上诉人可另行起诉的上诉请求未予审查,是否属于遗漏诉讼请求?
071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一律可以申请再审吗?
第十二节 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072原审依据的一审未生效裁判被撤销,当事人申请再审,法院是否予以支持?
第十三节 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073生效判决作出时间晚于审判人员被捕时间,当事人能否申请再审?
第十四节 其他情形
074原审超审限审理,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吗?
075当事人对原审鉴定费用的负担比例不服,可以申请再审吗?
076当事人以鉴定机构计费方式不当申请再审可以得到法院支持吗?
077原审法院依据一方当事人诉前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作出裁判,当事人申请再审可以得到支持吗?
078当事人提交同类指导性案例,原审裁判文书并未回应,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吗?
079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并未中止,当事人能否以此为由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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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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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审终审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一般而言二审判决就是生效判决。理想的再审制度固有功能,应当是在承认——至少是不否认一般程序正确性的基础上,在一般程序中无法“为”的前提下,基于出现的新情况或客观情况发生的变化而对原审进行纠正,是一种“补救”的功能。
由于现实的复杂性,实践中我国的再审制度在民事诉讼体系中,更多承担的是纠错、监督和统一法律适用的功能。从立法上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审程序)规定的二审改判事由和第二百零七条(审判监督程序)规定的再审事由存在极大混同,以至于难以区分;从实践上看,对二审判决申请再审比例高,甚至出现反复再审。
综上所述,再审诉讼程序在现实中并非罕见,这对于案件当事人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再审在程序和实体上,与一、二审程序有诸多的差异。再审案件中,程序选择是否得当、诉讼思路是否正确、证据组织是否充分,乃至与再审法官的沟通是否得当,等等,都将成为影响再审结果的重要因素。有感于此,作者团队将多年来对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及各级法院办理再审案件的经验教训加以总结,针对实务中高发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归纳分析并集结成册,希望本书能为身陷诉讼的当事人提供帮助。
由于学识所限,本书难免存在不足之处。还请各位读者不吝指教,欢迎有识之士随时与作者团队进行探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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