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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最新民事诉讼法条文解读与适用要点(含2023新民事诉讼法,条文解读、适用要点、新旧对照)

書城自編碼: 3914549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律法规
作者: 包冰锋 著
國際書號(ISBN): 9787519781644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3-10-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大32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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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条文对照:新旧条文左右对照,增删修改内容一目了然
  条文解读:紧扣条文立法内容,重点要义全面深入解析
  适用要点:结合民诉工作实务,诠释法律适用核心要点
  案例指引:精心梳理典型案例,提炼要旨指引工作实务
內容簡介:
条文对照:本书对《民事诉讼法》的新旧条文进行左右对照,用不同字体对民事诉讼法律条文的相关修改内容进行展示,全面直观呈现法条的立法变化,助力读者构建法条沿革的知识体系。
  条文解读:本书围绕《民事诉讼法》的条文进行编写,对条文的立法内容进行全方位解读,深入解析法律条文的重点要义,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民事诉讼法》的条文内涵。
  适用要点:本书结合民事诉讼工作实务,对《民事诉讼法》在法律适用中的重点和难点进行诠释,有助于相关部门更好地运用《民事诉讼法》开展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案例指引:本书精心梳理关于民事诉讼的典型案例,并提炼总结案例要旨,有针对性地以案释法。部分案例附有二维码,读者可扫二维码进入“有章·案例”页面,阅读案例全文。
關於作者:
包冰锋,1981年生,浙江玉环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法学博士,民诉法教研室副主任,人民法庭研究中心研究员,证据法学研究中心研究员,韩国延世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重庆市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国内多家仲裁机构仲裁员。主持研究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和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法学会部级课题等项目,出版《民事诉讼证明妨碍制度研究》等学术独著5部,并在《政法论坛》《法律科学》《现代法学》《行政法学研究》《华东政法大学学报》《西南政法大学学报》等期刊上发表论文80余篇,并有部分成果被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曾获全国第三届中青年民事诉讼法学优秀科研成果专著类一等奖、重庆市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奖、首届陈光中诉讼法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奖、首届西南政法大学122人才工程“教学新秀”、西南政法大学“精彩一课”教学竞赛优秀奖、金平法学教育基金会“永泰教学贡献奖”、“柯泰教书育人奖”等奖项。
目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立法依据】
  第二条 【立法任务】
  第三条 【适用范围】
  第四条 【空间效力】
  第五条 【涉外民诉同等原则、对等原则】
  第六条 【审判权】
  第七条 【审理原则】
  第八条 【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第九条 【调解原则】
  第十条 【审判制度】
  第十一条 【语言文字】
  第十二条 【辩论原则】
  第十三条 【诚信原则和处分原则】
  第十四条 【法律监督权】
  第十五条 【支持起诉】
  第十六条 【在线诉讼】
  第十七条 【变通规定】
第二章 管辖
 第一节 级别管辖
  第十八条 【基层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中级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 【高级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 【最高法院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二十二条 【一般地域管辖】
  第二十三条 【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规定】
  第二十四条 【合同纠纷管辖】
  第二十五条 【保险合同纠纷管辖】
  第二十六条 【票据纠纷管辖】
  第二十七条 【公司诉讼管辖】
  第二十八条 【运输合同纠纷管辖】
  第二十九条 【侵权纠纷管辖】
  第三十条 【交通事故管辖】
  第三十一条 【海损事故管辖】
  第三十二条 【海难救助费用管辖】
  第三十三条 【共同海损管辖】
  第三十四条 【专属管辖】
  第三十五条 【协议管辖】
  第三十六条 【共同管辖】
 第三节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十七条 【移送管辖】
  第三十八条 【指定管辖】
  第三十九条 【管辖权转移】
第三章 审判组织
  第四十条 【一审审判组织】
  第四十一条 【二审、重审、再审审判组织】
  第四十二条 【不得独任审理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 【独任制异议及转换】
  第四十四条 【审判长】
  第四十五条 【评议原则】
  第四十六条 【依法办案】
第四章 回避
  第四十七条 【回避情形】
  第四十八条 【回避申请】
  第四十九条 【回避的决定】
  第五十条 【回避申请决定程序】
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 当事人
  第五十一条 【诉讼当事人】
  第五十二条 【诉讼权利义务】
  第五十三条 【和解】
  第五十四条 【诉讼请求、反诉】
  第五十五条 【共同诉讼】
  第五十六条 【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第五十七条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第五十八条 【民事公益诉讼】
  第五十九条 【第三人与第三人撤销之诉】
 第二节 诉讼代理人
  第六十条 【法定诉讼代理人】
  第六十一条 【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六十二条 【委托程序】
  第六十三条 【代理权变更、解除】
  第六十四条 【诉讼代理人权利】
  第六十五条 【离婚诉讼代理】
第六章 证据
  第六十六条 【证据种类】
  第六十七条 【举证责任】
  第六十八条 【举证时限】
  第六十九条 【证据收据】
  第七十条 【人民法院调查取证】
  第七十一条 【法庭质证】
  第七十二条 【公证证据效力】
  第七十三条 【书证、物证】
  第七十四条 【视听资料】
  第七十五条 【证人出庭作证义务与资格】
  第七十六条 【证人出庭作证】
  第七十七条 【证人出庭费用负担】
  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陈述】
  第七十九条 【鉴定启动方式及鉴定人的确定】
  第八十条 【鉴定人权利义务】
  第八十一条 【鉴定人出庭作证】
  第八十二条 【有专门知识的人】
  第八十三条 【勘验笔录】
  第八十四条 【证据保全】
第七章 期间、送达
 第一节 期间
  第八十五条 【期间】
  第八十六条 【期间顺延】
 第二节 送达
  第八十七条 【送达回证】
  第八十八条 【直接送达】
  第八十九条 【留置送达】
  第九十条 【电子送达】
  第九十一条 【委托送达、邮寄送达】
  第九十二条 【转交送达之一】
  第九十三条 【转交送达之二】
  第九十四条 【转交送达日期】
  第九十五条 【公告送达】
第八章 调解
  第九十六条 【调解原则】
  第九十七条 【调解组织形式】
  第九十八条 【协助调解】
  第九十九条 【调解协议】
  第一百条 【调解书】
  第一百零一条 【不制作调解书的情形】
  第一百零二条 【调解失败】
第九章 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一百零三条 【诉讼保全】
  第一百零四条 【诉前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 【保全范围】
  第一百零六条 【财产保全措施】
  第一百零七条 【保全解除】
  第一百零八条 【保全错误补救】
  第一百零九条 【先予执行】
  第一百一十条 【先予执行条件】
  第一百一十一条 【复议】
第十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一百一十二条 【拘传】
  第一百一十三条 【对妨害法庭秩序的强制措施】
  第一百一十四条 【对某些妨害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虚假诉讼、调解的处罚】
  第一百一十六条 【对恶意串通逃避执行行为的司法处罚】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不协助调查、执行的强制措施】
  第一百一十八条 【罚款和拘留】
  第一百一十九条 【拘传、罚款、拘留程序】
  第一百二十条 【强制措施决定权】
第十一章 诉讼费用
  第一百二十一条 【诉讼费用的交纳】
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 起诉和受理
  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的积极条件】
  第一百二十三条 【起诉方式】
  第一百二十四条 【起诉状】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先行调解】
  第一百二十六条 【立案期限】
  第一百二十七条 【起诉的消极条件】
 第二节 审理前的准备
  第一百二十八条 【答辩状提出】
  第一百二十九条 【权利义务告知】
  第一百三十条 【管辖权异议、应诉管辖】
  第一百三十一条 【告知审判人员组成】
  第一百三十二条 【审核取证】
  第一百三十三条 【法院调查程序】
  第一百三十四条 【委托调查】
  第一百三十五条 【当事人追加】
  第一百三十六条 【庭前准备程序】
 第三节 开庭审理
  第一百三十七条 【审理民事案件的方式】
  第一百三十八条 【巡回审理】
  第一百三十九条 【开庭通知及公告】
  第一百四十条 【开庭准备事项】
  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庭调查顺序】
  第一百四十二条 【当事人庭审权利】
  第一百四十三条 【诉的合并】
  第一百四十四条 【法庭辩论】
  第一百四十五条 【法庭辩论后的调解】
  第一百四十六条 【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和中途退庭的处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不到庭和中途退庭的处理】
  第一百四十八条 【撤诉】
  第一百四十九条 【延期审理】
  第一百五十条 【法庭笔录】
  第一百五十一条 【宣判】
  第一百五十二条 【一审审限】
 第四节 诉讼中止和终结
  第一百五十三条 【中止诉讼】
  第一百五十四条 【终结诉讼】
 第五节 判决和裁定
  第一百五十五条 【判决书】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先行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 【裁定】
  第一百五十八条 【生效裁判】
  第一百五十九条 【裁判文书公开】
第十三章 简易程序
  第一百六十条 【简易程序适用范围】
  第一百六十一条 【起诉方式】
  第一百六十二条 【简便方式传唤、送达和审理】
  第一百六十三条 【简单民事案件的审理方式】
  第一百六十四条 【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
  第一百六十五条 【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
  第一百六十六条 【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类型】
  第一百六十七条 【小额诉讼开庭次数、宣判方式】
  第一百六十八条 【小额诉讼的审理期限】
  第一百六十九条 【小额诉讼程序的转化】
  第一百七十条 【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
第十四章 第二审程序
  第一百七十一条 【上诉】
  第一百七十二条 【上诉状】
  第一百七十三条 【上诉方式】
  第一百七十四条 【受理上诉】
  第一百七十五条 【审查范围】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二审的审理方式】
  第一百七十七条 【上诉案件的处理】
  第一百七十八条 【裁定上诉处理】
  第一百七十九条 【二审调解】
  第一百八十条 【撤回上诉】
  第一百八十一条 【二审适用程序】
  第一百八十二条 【二审裁判效力】
  第一百八十三条 【二审审限】
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八十四条 【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
  第一百八十五条 【审级及审判组织】
  第一百八十六条 【特别程序转化】
  第一百八十七条 【审限】
 第二节 选民资格案件
  第一百八十八条 【起诉与受理】
  第一百八十九条 【审限与判决】
 第三节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第一百九十条 【宣告失踪】
  第一百九十一条 【宣告公民死亡的条件及申请书的内容】
  第一百九十二条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的审理程序】
  第一百九十三条 【判决撤销】
 第四节 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
  第一百九十四条 【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的申请】
  第一百九十五条 【指定遗产管理人的审查】
  第一百九十六条 【另行指定遗产管理人的程序】
  第一百九十七条 【遗产管理人资格的撤销】
 第五节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第一百九十八条 【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第一百九十九条 【医学鉴定】
  第二百条 【代理人、审理与判决】
  第二百零一条 【撤销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
 第六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第二百零二条 【管辖与申请书】
  第二百零三条 【公告与判决】
  第二百零四条 【认定财产无主判决的撤销】
 第七节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第二百零五条 【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
  第二百零六条 【裁定与执行】
 第八节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第二百零七条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申请】
  第二百零八条 【裁定与执行】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零九条 【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
  第二百一十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
  第二百一十一条 【申请再审的条件】
  第二百一十二条 【对调解书申请再审】
  第二百一十三条 【离婚判决、调解不得再审】
  第二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程序】
  第二百一十五条 【再审申请的审查与再审案件的审级】
  第二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期限】
  第二百一十七条 【再审对执行程序的效力】
  第二百一十八条 【再审审理程序】
  第二百一十九条 【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检察建议】
  第二百二十条 【当事人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第二百二十一条 【检察院的调查权】
  第二百二十二条 【抗诉案件的审理】
  第二百二十三条 【抗诉书】
  第二百二十四条 【检察员出庭】
第十七章 督促程序
  第二百二十五条 【支付令的申请】
  第二百二十六条 【受理】
  第二百二十七条 【支付令的审理、异议和执行】
  第二百二十八条 【终结督促程序】
第十八章 公示催告程序
  第二百二十九条 【公示催告程序的启动】
  第二百三十条 【公告及期限】
  第二百三十一条 【停止支付】
  第二百三十二条 【申报票据权利】
  第二百三十三条 【公示催告判决】
  第二百三十四条 【利害关系人起诉】
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三十五条 【执行根据、管辖】
  第二百三十六条 【对违法执行行为的异议】
  第二百三十七条 【变更执行法院】
  第二百三十八条 【案外人异议】
  第二百三十九条 【执行机构、程序】
  第二百四十条 【委托执行】
  第二百四十一条 【执行和解】
  第二百四十二条 【执行担保】
  第二百四十三条 【执行承担】
  第二百四十四条 【执行回转】
  第二百四十五条 【调解书执行】
  第二百四十六条 【民事执行法律监督】
第二十章 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二百四十七条 【申请执行和移送执行】
  第二百四十八条 【仲裁裁决执行】
  第二百四十九条 【公证债权文书执行】
  第二百五十条 【申请执行期限】
  第二百五十一条 【执行通知】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五十二条 【被执行人报告义务】
  第二百五十三条 【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金融资产】
  第二百五十四条 【扣留、提取收入】
  第二百五十五条 【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
  第二百五十六条 【查封、扣押财产程序】
  第二百五十七条 【查封财产保管】
  第二百五十八条 【拍卖、变卖财产】
  第二百五十九条 【搜查被执行人财产】
  第二百六十条 【指定交付】
  第二百六十一条 【强制迁出】
  第二百六十二条 【财产权证照转移】
  第二百六十三条 【对行为执行】
  第二百六十四条 【迟延履行】
  第二百六十五条 【继续履行】
  第二百六十六条 【对被执行人的限制措施】
第二十二章 执行中止和终结
  第二百六十七条 【执行中止】
  第二百六十八条 【执行终结】
  第二百六十九条 【中止、终结裁定效力】
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章 一般原则
  第二百七十条 【适用本国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国际条约优先】
  第二百七十二条 【外交特权与豁免】
  第二百七十三条 【语言文字】
  第二百七十四条 【中国律师代理】
  第二百七十五条 【公证和认证】
第二十四章 管辖
  第二百七十六条 【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
  第二百七十七条 【涉外案件的协议管辖】
  第二百七十八条 【涉外应诉管辖】
  第二百七十九条 【涉外专属管辖】
  第二百八十条 【国际间的平行诉讼和排他性管辖协议】
  第二百八十一条 【涉外案件平行诉讼协调机制】
  第二百八十二条 【不方便法院原则】
第二十五章 送达、调查取证、期间
  第二百八十三条 【送达方式】
  第二百八十四条 【域外调查取证】
  第二百八十五条 【答辩期间】
  第二百八十六条 【上诉期间】
  第二百八十七条 【审理期限】
第二十六章 仲裁
  第二百八十八条 【涉外仲裁与诉讼关系】
  第二百八十九条 【涉外仲裁保全】
  第二百九十条 【涉外仲裁效力】
  第二百九十一条 【涉外仲裁裁决不予执行】
  第二百九十二条 【救济途径】
第二十七章 司法协助
  第二百九十三条 【协助原则】
  第二百九十四条 【协助途径】
  第二百九十五条 【文字要求】
  第二百九十六条 【协助程序】
  第二百九十七条 【申请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第二百九十八条 【申请对外国法院判决、裁定的承认和执行】
  第二百九十九条 【申请对外国法院判决、裁定的承认和执行的审查】
  第三百条 【对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不予承认和执行的审查】
  第三百零一条 【认定外国法院无管辖权的事由】
  第三百零二条 【外国法院的判决、裁定在我国的承认和执行】
  第三百零三条 【承认和执行或不予承认和执行的裁定的救济】
  第三百零四条 【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第三百零五条 【外国国家豁免】
  第三百零六条 【施行日期】
附录 《民事诉讼法》新旧条文序号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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