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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第一版自2020年出版以来,受到专业人士的广泛认可。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对相关司法解释和指导意见的大规模修订,以及出台不少新的司法解释,三年来财产保全司法实践前沿发生了新变化、出现了新做法。第二版在第一版基础上作了较大范围的修订,具体如下:1、按照财产保全程序的不同阶段,将法条解析内容整合到14个专章中,使本书在体系上更加紧凑完整。 2、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财产保全制度和实务操作进行了深入的比较研究,尤其对内地与香港相互协助保全,作了系统梳理和详细阐释,可供办理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保全案件的人士参考。3、对关注财产保全的学者针对实践热点提出的问题,进行答疑解惑,如保险保函用于解除保全的反担保等疑难问题,可作为实务界参考。 4、对除普通诉讼程序外的特别程序中可能发生的财产保全问题,作有针对性的增补。 5、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修订情况对本书所引条文进行了更新,对新出现的代表性案例也予以充实。 6、对财产保全与破产程序如何有效衔接作了阐述。 7、对正在审议中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和仲裁法修订草案中涉及保全的规定进行了解读和回应。 8.对保全司法解释施行以来的地方法院指导意见(指引)做了重新梳理,编制办理财产保全案件的法律工具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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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曹凤国,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资深执行专家,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国行为法学会执行行为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
曾长期负责执行体制改革、司法解释制定、案件申诉审查等工作,现主要从事金融、诉讼和执行领域的理论与实务研究,主编“执行典范丛书”,已出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批复理解与适用》(上下)、《执行异议之诉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民事执行权与审判权分离改革路径研究》(合著),参与撰写《民法典重点修改与新条文解读》《新民事诉讼法条文理解与适用》等多部著作,参与中国法学会“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研究”等国家级、省部级课题5项,主持翻译《越南民事判决执行法》,公开发表论文6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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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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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财产保全制度概述
第一节 财产保全制度的起源与演进
第二节 我国财产保全制度的特征
第二章 财产保全的申请
第一条 申请保全的形式要件
第三章 财产保全的审执分离模式
第二条 保全职责分工
第四章 仲裁保全
第三条 仲裁保全的特殊规定
第五章 财产保全的审查
第四条 保全裁定作出及实施期限
第六章 财产保全的担保
第五条 担保数额的限定
第六条 保全担保的条件
第八条 独立保函担保
第九条 免予担保的情形
第七章 诉讼保全责任保险
第七条 诉讼保全责任险
第八章 保全财产信息的提供与申请查询
第十条 被保全财产信息和线索
第十一条 被保全财产的查询
第十二条 财产信息的保密
第九章 财产保全的实施
第十三条 善意保全原则
第十四条 特殊动产的保全
第十五条 超标的保全的禁止
第十六条 保全查封的顺位
第十七条 保全措施的转化
第十八条 续行保全的办理
第十章 财产保全与执行、再审、破产程序的衔接
第一节 财产保全与再审的衔接
第十九条 再审期间的保全
第二节 财产保全与执行的衔接
第二十一条 保全财产移送执行
第三节 保全与破产程序的衔接
第十一章 保全财产的处置
第二十条 保全期间的财产处置
第十二章 财产保全的解除
第二十二条 保全的担保解除
第二十三条 依申请解除保全
第十三章 财产保全的救济
第二十四条 保全裁定的撤销、变更与补正
第二十五条 保全裁定的复议
第二十六条 保全行为异议
第二十七条 保全案外人异议及诉讼
第十四章 申请保全错误的赔偿
第十五章 海事请求保全
第二十八条 海事请求保全
第十六章 特殊程序中的财产保全和特殊财产保全
第十七章 涉外财产保全
第一节 国际保全协助
第二节 港澳与内地相互协助保全
第十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施行日期
附 录
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关于财产保全的规定
《保全规定》施行后各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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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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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财产保全是为保障生效裁判的顺利执行、避免胜诉债权人权利遭受损失,而对当事人处分相关财产予以限制的一种诉讼保障制度。作为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财产保全制度同其所要保障的民事实体权利的历史一样古老。在现代社会,财产保全程序作为民事诉讼法的有机组成部分,客观上已经成为解决民商事纠纷的重要途径和抓手,不仅事关民事诉讼程序能否顺利开展,也是从源头上切实解决执行难的不可缺少的有效机制,尤其在当下人民法院全力推进切实解决执行难的宏大背景下,财产保全制度承载了更特殊的价值和意义。当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大数据化、办案流程的电子化、财产查控方式的网络化,仍不能克服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顺利兑现的制度性障碍和社会诚信体系缺陷,一定程度上预示执行立法本身的系统性错位已无法推进更加实质性的变革,迫使我们不得不将关注的焦点转向包括保全制度在内的整体诉讼制度的改造,向财产保全内核注入更加鲜活的外部元素,以激发民事诉讼和执行制度的内部潜能,期待发生连锁反应,从而实现中端诉讼程序的公正高效推进和终端执行程序的普遍安宁。事实上,财产保全措施的科学运用,也可以极大缩短和简化诉讼程序的环节与周期,减少当事人的成本与诉累,节约原本紧张的司法资源,为庭前和解、庭外和解、庭审调解、自动履行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为当事人权利的及时实现奠定坚实基础。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司法改革的持续推进,司法实践中反映出的财产保全问题也较突出,存在不同程度的保全难和保全乱现象。为结合审判执行实践中遇到的难点、热点,以问题为导向,调整保全担保数额,降低保全门槛,顺应市场需求,引入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规范保全措施,完善保全程序当事人权利救济,实现制度创新与机制变革,2016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6次会议讨论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保全规定》),并于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保全规定》施行以来,因财产保全部分制度的优化,一定程度上调动了诉讼参与各方的积极性,2016年全国法院保全案件立案只有41.8万件,2017年全国法院保全案件立案增长为77.1万件,2018年全国法院保全案件立案数量升至124.7万件,而2019年的立案数量已达154.4万件。从反馈的情况来看,申请财产保全案件和保全到位案件的数量均大幅提升,对债务人财产的及时查控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全国法院执行案件实际执结率也得到较大提升。应当说,财产保全制度的优越性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体现,但我国保全制度仍然处于不完善、不成熟、不系统的发展阶段,司法解释尽可能在若干个关键领域,从理念、制度、和实践操作层面进行了大胆的探索和尝试。
首先,引领财产保全理念革新。司法解释在结构安排上,适当汲取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精髓,以协同主义作为保全制度发展改革的指导思想,进而建构财产保全的基本生态。我国正处在职权主义为主的民事诉讼向当事人主义为主的民事诉讼模式转变过程中,诉讼模式核心基调是强调处分原则和辩论主义。当事人主义要求只有案件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才是财产保全程序的启动者和主导者,人民法院即使不保持一种超然的姿态,也不应越俎代庖。对于是否申请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在权衡案件事实情况的基础上自主行使处分权。当事人对自己选择申请财产保全而给被申请人带来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民事诉讼程序效率价值的要求,只要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提供了担保,人民法院就应依据保全申请裁定准许保全,从而消除使判决将来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风险,维护将来的生效裁判的权威性。鉴于我国实际国情,司法解释并没有完全采纳当事人主义,而是秉承协同主义诉讼理念,对传统保全模式进行了一定程度的修正。协同主义克服当事人主义的不足,重点促进保全案件审理者与当事人在程序中实现互动,对当事人强调真实义务,对裁判机关突出释明义务。协同主义认为,只要有利于民事纠纷的彻底解决,法院就应当按照法定程序适当有度地行使释明权,依职权采取必要的配合性措施,有效解决当事人控制诉讼程序所带来的诉讼迟延。保全制度的设计旨在激发诉讼法律关系多方主体的积极性,通过适当强化法院的职权运用,重视当事人相互之间、当事人与社会主体之间的协商合作,强调法院与当事人以共同作业体角色协同推进财产保全工作的开展,保障诉讼进程,进而高效公正地解决纠纷。
财产保全越来越成为具有独立功能和鲜明特征的特殊诉讼阶段,在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多将其定性为“以保全私权的强制执行为目的之特别审判程序”。该程序之目的在于使债权人可以不经过通常的私权确定程序而取得执行依据,从而保全未来的强制执行。相对于审判程序与执行程序,保全程序自身具有鲜明的相对独立性,而不仅作为民事审判程序的附庸。财产保全具备法定性、程序相对独立性、诉讼保障性和强制性等特征,作为特殊的诉讼程序,虽一直被视为诉讼保障措施和临时救济手段,但从保全申请立案、审查与裁定实施,逐渐呈现与审判程序相分野的趋势。日本将保全程序从民事诉讼法和强制执行法分离出来,单独制定统一的民事保全法;我国台湾地区对保全裁定的抗告,已经适用对审程序进行审理;国内有的法院成立民事保全中心专门办理保全案件,均是基于对财产保全独立性深刻认识的结果。
另外,司法保全公权力也不应是高不可攀的冰冷绝缘体,而应当将司法的力度与温度传递给每一个程序的参与者,这就要求财产保全工作也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整合社会各界资源实现司法为民与保障私权的双赢效果。引入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作为保全的担保便是最好的例证,当事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签订的责任保险合同,尽管作为纯粹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从制度设计上依然能够为诉讼保全担保开辟出降低保全门槛的捷径,畅通保全通向执行的道路,如果仍过于纠结于财产保全责任保险逻辑上的自恰和实体法上的正当性,已经没有多少实践上的价值。
其次,实现部分制度的结构性调整。民事保全制度的优劣判断必须符合民事诉讼程序安定性要求,发挥胜诉权利兑现制度功能的最大化。一是保全担保制度的变革,从担保的数额、担保方式和特殊案件的担保制度都进行了创新规定,成为司法解释的最大亮点;二是财产保全权力行使制度的变革,使司法权的运行更加谦抑化,保全期间允许财产处分、限制超标的保全措施、保全附条件移送执行,都是保全司法权理性运行的写照;三是完善对不同主体的权利救济体系,明确保全实施程序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执行行为异议,创设保全程序的案外人异议制度,均属于对保全制度的结构性变革。但囿于司法解释的较低立法位阶,对于仍然重要的制度并没有来得及予以实质性改造,如保全裁定复议,应当建构相当于德国抗告的上诉制度,以恢复裁定复议程序的实质化救济制度的本来面目;整合保全解除与保全裁定撤销制度,设立裁定自动失效制度,统一超标的保全和申请保全错误赔偿司法认定标准等,也只能期待以后修订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时予以进一步完善。
再次,规范实务操作层面乱象。财产保全领域尚未制定统一的民事保全法,除《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保全规定》之外,尚有针对保全特定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有关保全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地方各级法院制定的保全工作指导意见,远没有形成统一和谐的制度体系,也必然导致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把握的尺度宽严不一,虽然保全担保问题经统一规定后实现了根本性改观,但对于诉前保全申请审查、被保全人提供担保解除保全和变更保全标的物的审查,诉讼保全中申请使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保全财产信息的准许,仍存在自由裁量上的较大随意性,同类案件不同处理结果的问题依然突出,有的人民法院甚至排除概括性裁定在保全中的适用,这些现象都给当事人造成了困惑,增加了财产保全的难度和诉讼成本,有损法律适用的严肃性,需要从立法层面继续加以完善。
最后,起草司法解释无疑是一项使命光荣而工作繁重的任务,作为起草者之一,必须用心组织好每次调研活动,全身心投入每一个条文的讨论和斟酌中。为提高立法质量,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先后在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大学和原保监会召开了多次以财产保全为主题的研讨会、专家论证会,并广泛征求了最高人民法院其他庭室和全国法院系统的意见,收集汇总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保险公司、商业银行、资产管理公司、高校学者对征求意见稿的建议,数易其稿,终于能够在全国法院吹响“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战役号角的关键时刻颁布施行。《保全规定》施行后,社会反响强烈,而日新月异的司法实践成为汲取智慧最好的土壤,也足以充分检验司法解释的条文运行的实际效果。为了深入介绍保全司法解释的立法背景和基本精神,对争议焦点进行贴近立法本意的解读,从而阐明条文的正确含义,为一线保全实务工作提供指引,笔者历时近两年编写本书,希望能够对理论研究者和广大实务工作者起到一定参考作用。《保全规定》实施至今已逾三年,有关保全的立法与实践在司法改革的洪流中又发生了很大变化,直接或间接影响保全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也密集出台,笔者在调研保全前沿业务模式发展变化的同时,对近期不断颁布的规范条文也予以梳理和更新。由于时间仓促、参考文献不足,加之水平限制,本书内容还存在不少实务中的疑难待解问题以及制度建构上的疏漏,不足之处,希求广大读者不吝指正,以期随着民事诉讼立法的不断进步,再次予以修订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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