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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金融刑法规范指引》有以下四个特点:
一是“全” ,以金融刑法条文为纲,将相关的刑事立法解释、刑事司法解释和刑事规范性文件“一网打尽”。
二是“通”,将金融刑法条文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乃至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等关联起来,帮助读者找全、找准研究和办案所必需的相关规范。
三是“精”,精选典型案例并摘编案例要旨,力图通过一个案件解决实践中的一个或者几个常见疑难问题。
四是“专”,以“本书注”的形式对关键问题作专业评注。
通过上述全、通、精、专的梳理,本书能够发挥应有的“指引”作用,成为满足爱好者学习的“教科书”、方便研究者查阅的“工具书”、助力从业者办案的“指南针”和检验办案质效能的“度量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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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郝方昉,法学博士,先后在法院系统、金融监管部门工作,著有《金融犯罪司法精要与合规指引》等,译有《中国的规制与惩罚》《酷刑简史》等。
王拓,法学博士、管理学博士后,先后在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工作。长期参与办理、指导重大金融犯罪案件,发表学术论文30余篇。
蔡可尚,法学博士、政治学博士后,中国行为法学会资产管理研究院副秘书长。参与多项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课题项目,发表学术论文2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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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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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百六十条 【欺诈发行证券罪】
百六十一条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百六十九条之一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第二部分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百七十条 【伪造货币罪】
百七十一条 【出售、购买、运输罪】【金融工作人员购买、以换取货币罪】
百七十二条 【持有、使用罪】
百七十三条 【变造货币罪】
百七十四条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百七十五条 【高利转贷罪】
百七十五条之一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百七十七条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百七十八条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百七十九条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百八十条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百八十一条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百八十二条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百八十三条 【职务侵占罪】【贪污罪】
百八十四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受贿罪】
百八十五条 【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
百八十五条之一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违法运用资金罪】
百八十六条 【违法发放贷款罪】
百八十七条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百八十八条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百八十九条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百九十条 【逃汇罪】
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
第三部分 金融诈骗罪
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
百九十三条 【贷款诈骗罪】
百九十四条 【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
百九十五条 【信用证诈骗罪】
第二百条
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
百九十七条 【有价证券诈骗罪】
百九十八条 【保险诈骗罪】
第四部分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
第二百二十九条 【提供虚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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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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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事关国家发展和安全。党的二十大报告要求“加强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强化金融稳定保障体系,依法将各类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加强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进一步理顺金融监管体系,适应高质量发展对金融监管和服务的要求。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刑事惩治是后也是严厉的一道防线。从刑事立法上看,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四节规定了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第五节规定了金融诈骗罪,同时在第三章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和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也有关于金融犯罪的相关规定。199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还增设了骗购外汇罪。并且,1999年《刑法修正案》、2001年《刑法修正案(三)》、2005年《刑法修正案(五)》、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先后对金融犯罪相关罪名作出修改完善。2020年,为进一步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保障金融改革,维护金融秩序,《刑法修正案(十一)》又对证券犯罪、贷款犯罪、非法集资犯罪、洗钱犯罪等金融刑法条文作出较大幅度修改。可以说,我国从立法上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金融刑法规范体系。
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从近些年来暴露的金融犯罪案件来看,金融领域违法犯罪形势依然严峻复杂。资本市场财务造假、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屡禁不绝,非法集资犯罪案件数量虽有下降但仍存在反弹风险,中小银行、信托、票据等领域大要案不断显现,通过银行账户、第三方支付、地下钱庄等手段洗钱问题依旧突出,利用或者针对虚拟货币的犯罪案件如何定性及处置尚未完全形成共识。上述犯罪严重危害经济金融稳定和人民财产安全,必须依法严厉打击、稳慎处理。
然而,金融犯罪案件“不好办”已成为普遍共识,其中突出表现在法律和政策的适用难。金融犯罪是典型的法定犯,金融犯罪案件的处理,与经济发展大势密切相关,与金融环境变化密切相关,与前端监管走向密切相关。单靠静态的法条、纯粹的法学理论和朴素的法感情,尚不足以准确把握行为性质、犯罪与否、罪行轻重。我认为,办好金融犯罪案件,至少要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要“旁征博引”。充分掌握金融领域的前置行政规范、相关专业知识、金融市场情况,是正确理解刑法条文、准确把握案件要害的基本前提。例如,在保险诈骗案件中,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概念的理解,就不能脱离《保险法》的规定,另起炉灶作一套解释。
其次要“保持定力”。万变不离其宗。再复杂的金融案件,都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解释方法,用犯罪构成要件来判断罪的有无,综合案件事实来把握刑的轻重。例如,在一些伪金融创新的案件中,就要善于运用穿透式的认识方法,把握行为本质,准确理解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妥当定罪量刑。
后要“瞻前顾后”。刑事定罪、行政处罚、民事赔偿要统筹考虑,一体安排,形成合力。例如,某种市场行为,行政监管不处罚、民事法律认为合法,但是却被认定构成刑事犯罪,则显然有违法秩序统一性原理,不能发挥司法对社会的引导作用,市场主体也将无所适从;再如,虽然作出刑事定罪,但是因犯罪而遭受巨大损失的被害人却没有得到应有赔偿,这种司法就没有从整体上做到“案结事了”,其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显然不够理想。
想要做到以上三点,确实十分困难。这是一个“繁--简--繁”的复杂过程:首先要使自己的认知丰富起来,然后要从丰富的认知中抽炼出“构成要件事实”,后再回归到案件整体,从更宏观层面把握行为性质、拿捏处理方式。在这个复杂过程中,如果没有一个很好的“指引”,新人很难上手,办案很难提速,经验很难传承。
而本书正是这样一种“指引”。之所以这样讲,是基于本书的以下四个特点:
一是“全”。本书以刑法中关于金融犯罪的38个条文(含一个单行刑法条文)、49个罪名为纲,将相关的刑事立法解释、刑事司法解释和刑事规范性文件“一网打尽”,这些文件全部都是处理相关犯罪案件必然用到、必须掌握的。
二是“通”。因为金融犯罪的法定犯性质,多数都有金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乃至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等作为定罪量刑的前置性规范。从广义上讲,这些也属于金融刑法规范的一部分。例如,关于内幕交易罪,刑法没有明确规定什么是“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多数刑法规范汇编性著作只汇编刑事司法解释和刑事规范性文件,无法回答读者想要解决的这个问题。这就需要“指引”到《证券法》《期货和衍生品法》乃至行政领域更加细化的规定上去。再如,关于洗钱罪,如果不了解相关国际公约,不了解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互评估相关工作情况,就无法对《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洗钱罪构成要件特别是对自洗钱入罪有准确的理解。本书正是在这方面下功夫作了“打通”的工作,旨在帮助读者找全、找准研究和办案所必需的金融刑法规范。
三是“精”。本书收集涉及金融刑法的指导性案例、刑事审判参考案例以及其他有重大影响的典型案例,并摘编案例要旨。一方面是选择案例范围“精”,也就是相关案例有权威性、典型性、代表性;另一方面是编纂案例要旨“精”,力图通过一个案件能解决实践中的一个或者几个常见疑难问题。
四是“专”。金融刑法研究和适用具有“专业槽”,而且“与日俱高”,非专业人员似乎难以随便伸进头来“吃上一嘴”。本书的编著者均是长期研究、办理金融刑法相关案件的实务工作者,具有较高的理论素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当然,在本书的编写中,为了突出权威性,他们保持了必要的克制,全书的正文均以正式的文件、生效的裁判为内容,没有“越俎代庖”地把学术观点、个人意见掺杂进去。但是,为了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规范条文,他们在必要之处,以“本书注”的形式对相关问题作了注解。注解是他们在长期实践中遇到过的、思考过的、必须提示给读者的一些关键要点,充分体现了专业精神和负责态度,亦是本书的亮眼之处。
通过上述全、通、精、专的梳理,我认为,本书一定能够发挥应有的“指引”作用,成为满足爱好者学习的“教科书”、方便研究者查阅的“工具书”、助力从业者办案的“指南针”和检验办案质效能的“度量衡”。
当然,鉴于金融刑法相关文件面广、量大、更新快,编写难免有错漏之处。希望本书能够在学术界、实务界同仁的批评指正下,定期更新换代,持续为读者服务。
2023年3月
凡 例
1.本书根据相关金融犯罪罪名在《刑法》分则编中的位置,将其分为四大部分,分别对应《刑法》分则编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第五节金融诈骗罪,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
2.每一罪名项下的“刑事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刑事司法解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国家机关或其内设部门发布的刑事规范性文件。需要注意的是:(1)该部分仅列与金融犯罪密切相关的刑事文件,而与所有刑事犯罪均相关联的一般性文件(如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如何认定自首等),除在特别必要的情况下(如关于单位能否构成贷款诈骗罪,实践中有一定争议,故在贷款诈骗罪部分列出单位犯罪相关文件),一般予以省略。(2)该部分对相关重要司法解释(如《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重要规范性文件(如《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等)系全文列出,其余则仅节录重要条文。(3)少量罪名有立法解释的(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等),在“刑事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之前列出“立法解释”。
3.每一罪名项下的“其他相关规范”,是指刑事领域以外,但是与该罪名认定密切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该部分除极少数重要文件(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等)外,多系节录。
4.每一罪名项下的“重点案例要旨”,是指适用该罪名或者与该罪名相关联的重点案例的处理要旨。相关案例的来源主要是:(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其中的金融犯罪案例全部列出)。(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等单位发布的典型案例(其中的金融犯罪案例全部列出),主要包括:人民法院2020年发布的人民法院依法惩处证券、期货犯罪典型案例;人民检察院、中国证监会2020年联合发布的证券违法犯罪典型案例;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银行2021年发布的惩治洗钱犯罪典型案例;人民法院2022年发布的人民法院依法惩治金融犯罪典型案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监会2022年联合发布的依法从严打击证券犯罪典型案例、人民检察院2022年发布的检察机关惩治洗钱犯罪典型案例等。(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报案例(选择其中重要的金融犯罪案例列出)。(4)《刑事审判参考》(选择其中重要的金融犯罪案例列出)。(5)其他重要的、已作出生效裁判文书的案例。重点案例的要旨,部分系根据相关案例发布机构撰写的案例要旨摘编,部分系根据裁判文书编写。
5.法律名称均省略“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简称《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简称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
6.除法律外,其他文件列明文号、印发或者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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