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里?罗斯(Gary L. Rose),美国圣心大学历史和政治科学系主任。
李明倩,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复旦大学政治学博士后(在站),华东政法大学外语学院讲师,主持、参与多项国家级、省部级课题,曾在《中国法学》(英文版)、《华东政法大学学报》、《法制史研究》发表多篇论文、译文,译著有《美国法律体系(第4版)》、《牛津国际法史手册》。
前言
美国最高法院作出的一系列判决构成了美国法。毫无疑问,最高法院的判决对于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权力、美国经济制度、美国政治的特征以及美国民众所居住之社会的性质都具有直接影响。最高法院的判决在很多方面决定了美国的命运。事实上,美国民众今天享有的作为自由民的生活方式深受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的影响。在美国政府框架内,最高法院对于联邦宪法的含义具有最终决定权。
亚历山大·汉密尔顿在《联邦党人文集》第78篇中将联邦最高法院称为“最不危险的部门”,在美国的历史上,它一直是政治体系中的中枢角色。根据联邦宪法第三条,最高法院具有初审管辖权和上诉管辖权。①但实际上它听审的绝大部分案件来自下级联邦法院和州法院的上诉。最高法院在听审何种案件方面具有非常大的自由裁量权。近年来,最高法院大约建立了8000个案件的诉讼档案。然而,它只会听审其中不到3%的案件。②何种案件符合听审条件,连同最高法院最终的判决结果都会体现出这九名大法官接受的法律教育背景、政治价值观念和个人经历。尽管最高法院试图作出尽可能客观中立的判决,但不可否认,大部分大法官已经有先入为主的认识,引导其解释宪法的方向。
最高法院在过去两百余年里作出的一些重大判决常常引发争议,并涉及复杂的法律实践。最高法院鲜有作出一致性判决。在解释一部法律的合宪性问题时,大法官们往往得出完全相悖的结论。但最终还是会形成判决多数意见和判决结果。③
实施最高法院的判决也并非易事。最高法院依赖于政府的立法机构和行政机构,以及州政府的机构来落实其判决。执行司法判决的过程非常缓慢拖沓。例如,沃伦法院于1954年作出的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该案判决隔离的公立学院违反了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然而布朗案判决后整整十年过去了,曾经的邦联州内,只有2%的非裔美国孩童在融合的学校就读。④尽管如此,最高法院的判决最终还是会成为现实。最高法院的判决以及每个案件背后的法律论证并非抽象的法理学分析。此外,最高法院判决的影响常常非常深远。
最高法院在两个多世纪中作出的很多判决以各种方式影响着美国民主社会的结构。然而,有些判决的意义较之于其他判决,更加重大,可谓具有真正的历史价值。这是每个法科学生都应该熟知的判决。理解最高法院在两百余年间作出的最重要的判决,能够帮助我们更加全面深入地理解美国历史。菲利克斯·弗兰克福特(Felix Frankfurter)大法官曾就宪法对美国历史的重要影响评论道:“如果说泰晤士河是流动的历史,那么联邦宪法意义最深远之处并非作为一个文本,而是一股历史的洪流。最高法院指引着这股洪流的方向。宪法就是历史的动力。同样正确的是,美国历史就是宪法的发展史。”⑤
我挑选的25个案例横跨美国历史,从1803年至2000年。每个案件前都列有旨在帮助读者理解所涉争议和判决之深远影响的导读。有些案件中,最高法院的判决秉承了托马斯·杰斐逊在《独立宣言》中的价值观。在另外一些案件中,最高法院对民众遭受的不公待遇视而不见。最高法院的判决在这两个方面都有所体现。
本书并非一般性的宪法教科书,更像是以时间为线索的宪法启蒙读物。本书在很多方面不同于其他宪法案例汇编。例如,本书为了便于读者更加深入全面地理解所选案例的意义,广泛援引了很多学者的评注与论述。大部分案例集倾向于对所选案件进行一个简短的法律介绍。而本书则引入了很多学界的讨论,在法理分析之外,提供更多的背景性挖掘和参考文献。从这个角度而言,本书没有局限于某种教条性框架,更具讨论性和启发性,为读者提供了一种更加有趣的方式。
有些读者会注意到本书中的协同意见和反对意见都被大幅精简。所有的重点集中于最高法院的判决多数意见,即“美国法”。与其他宪法著作不同,本书没有专章介绍司法程序,也没有法律术语的词汇表。经验告诉我们,一节50分钟的课程或者PPT讲座即可以对司法程序有大致了解。与此同时,读者可以通过查询一些价格适中的法律辞典学习其中涉及的法律术语。司法程序和法律术语的解释都可以通过互联网获知。我想编写一部相对物美价廉的宪法学参考书,而不是一部价格畸高的宪法学教科书。
本书中列举的最高法院判决已经笔者本人的编辑注释。我竭尽所能地对这些判例进行了提炼。省略号表示对部分最高法院的推理论证过程有少部分删减,而星号表示删减的内容更多。最高法院判决的论证部分和一些富有启迪性的附带意见都涵括其中。很多挑选出的案例包含大量的脚注。最高法院的法官助理常常对此进行大量的检索与研究,它们也会出现在最高法院的判决中。除少数例外,脚注都已经被删除,以便为读者呈现出更具连贯性与可读性的案例。那些对最高法院所用参考文献非常感兴趣的读者,可以参考判例全文。
本书可用作宪法课程的必读材料。这也是本书的编写目的之一。本科生及一般读者可能会认为本书的信息量过于丰富。但我非常乐于为本书收集材料,展示出我所认为的美国历史上最重要的25个案例。当然,其他一些案件也有理由被收录进来,熟悉宪法学领域的人可能很快会问:为何是这些案件被挑选出来?我必须承认,挑选案例是一件困难的事。屠宰场案(The Slaughterhouse Cases, 1873)中,最高法院明确说明美国公民身份的双重含义;杨斯顿钢铁公司诉索耶案(Youngstown Sheet and Tube Company v. Sawyer, 1952)即钢铁公司征收案确认了分权原则。我非常想将这两个案件收录其中。一个熟悉本书的律师朋友提出建议,称最近判决的凯洛诉新伦敦市案(Kelo v. City of New London, 2005)引发了对第五修正案中“征收”条款的争议性解释,该案也应当收录进本书。
我真诚地希望本书的读者能觉得我展现出的25个最高法院判决富有启发性、知识性,能够开阔眼界、从中获益。本书收录的判决展示了美国宪法的含义从根本上正是依赖于那些就任于最高法院的男性和女性。
注释:
① 当某一法院对某个案件拥有初审管辖权,这便意味着该案件源起或始于这个法院。《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三条授权最高法院对某些特定案件行使初审管辖权。根据第三条,“涉及大使、其他使节和领事以及以州为当事人的一切案件,其初审权属于最高法院”。上诉管辖权涉及某一法院审理来自下级法院之上诉的权力。
② 从下级联邦法院或州法院移交至最高法院审理的案件中,上诉人通常都请求颁布调卷令。调卷令(certiorari)系拉丁词汇,指申请人请求最高法院将下级联邦或州法院的判决变得“更为明确”。针对一个来自下级法院的、涉及“联邦或宪法问题”的案件,若最高法院九名大法官中的四名同意,则颁布调卷令(四人规则)。若此情形发生,下级法院的所有卷宗记录移交至最高法院。随后便是排期听审。关于颁布调卷令,最高法院拥有完全的自由裁量权。
③ 最高法院作出的大部分判决都是多数意见。不过同时,最高法院有时也会作出所谓的“复数意见”。对复数意见进行解读的难度更大,因为没有一个明确的判决,可以向人们表达多数派的观点。从本质上来说,复数意见包含着多份协同意见,这要求人们仔细阅读,以确定哪些协同意见最具关联性。关于对复数意见的探讨,见Stanley Marks v. United States 430 U.S. 188, 97 S. Ct. 990, 51 L. Ed. 2nd 260(1977)。
④ Jack Greenberg, 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Witness to a Landmark Decision(New York: Twelve Tables Press, 2004), p.228.
⑤ Felix Frankfurter, The Commerce Clause: Under Marshall, Taney and Waite(Chicago: Quadrangle Books, 1937), p.2.